由 台灣之聲 » 週六 3月 26, 2011 10:59 am
苦桑專欄
100萬的定期存單變保單 富邦銀行違法!
在歐美先進國家花一萬元,可以買到500倍也就是500萬壽險保障;台灣人如果按照金管會推廣的雙十理論:「保費是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保障是年收入的十倍」是可以買到100倍保障;但馬英九總統執政的2010年,每人平均保額只剩下64.5萬元保費卻高達20.9萬,只剩下3.08倍;比2001年陳水扁政府執政每人平均保額63.8萬、保費支出3.43萬元的18.6倍還要低。
為什麼會這樣?主要原因金管會縱容銀行不務正業在銀行內賣保單,是現在銀行的主要獲利來源;銀行的行員假借理財專員身份,以「利率比定存高」為由,欺騙客戶把「定期存單變保單」,其實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是犯刑法詐欺罪,台灣高等法院已判永達保經公司業務員洪榛林有期徒刑三個月。
市民許先生替他將近80歲的岳母,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檢舉台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將「100萬的定期存單欺騙為100萬保單」,並饋贈6000元百貨公司禮券,已違反壽險業務員不得有「退佣、饋贈、折價」等行為,要求消保會依法懲處,並命令台北富邦銀行立即辦理契撤、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和賠償。
有高血壓病史的高女士,2010年11月19日到台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辦理100萬元到期多時的定期存單續約,銀行行員竟以「6年的利息比原有定期存單高」等詐騙話術,被欺騙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年期「豐華養老」保單,並饋贈6000元的新光三越禮券;該「要保書」由行員代寫,要保人有高血壓等慢性疾病,告知事項卻被勾選「否」,隱匿被保險人病史,富邦人壽不詳查就浮濫核發保單,已違反消保法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消保會2009年10月16日發函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保險公司,督促旗下之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使用事先經該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之廣告文宣,不得使用「優惠存款」、「理財帳戶」及「存款送保險」等易誤導消費者之文宣或行銷話術,避免滋生糾紛。另銀行行銷保險業務時,如有不實招攬或未盡風險告知之義務,銀行與往來之保險業應負賠償責任。
許先生說,最近他的岳母要家人陪她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購物,一向很節儉的老人家怎麼會要去百貨公司購物呢?查問之下才知道是100萬定期存單已被台北富邦銀行掉包變成保單,才有6000元的禮券。他向台北富邦銀行要求加計利息退費並認錯保證不再騙人,該行卻一直不認錯,還一再狡辯這是該行行之有年業務,而且都是用「利息比定期存單還高」在銀行內推銷保單,向金管會申訴也無效,只好向行政院消保會檢舉要求依法懲處,並命令台北富邦銀行立即辦理契撤、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和賠償。
168周報2011/03/28~04/03第十六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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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控回覆有關許先生岳母一案
針對 許OO 先生因岳母於本行南港分行投保保險產生爭議逕向168週報投書申訴乙案, 台北富邦銀行 聲明如下:
一、本行以嚴謹態度處理及管理客戶資產,並提供客戶所需之各項業務服務、諮詢及階段性理財規劃,受理每一客戶所委託事項,皆遵照客戶指示且書面同意授權後始辦理之,絕無使客戶權益受損之情事。
二、有關富邦人壽所贈之商品禮券6,000元,悉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為之,應屬一般市場行銷及自由競爭之範疇,並無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本行及富邦人壽已多次針對本案與許OO 先生溝通說明,但未被許先生接受,本公司深感遺憾。
168周報2011/03/28~04/03第十六期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