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適用勞基搬法 醫院判賠加班費''''加班費等共1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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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適用勞基搬法 醫院判賠加班費''''加班費等共116萬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3月 05, 2014 8:52 am

..屍適用勞基搬法 醫院判賠加班費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3月5日 上午5:55....寄給朋友 0推薦9.......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榮總桃園分院懷遠堂游、竺姓管理員4年前被解雇,卻領不到加班費及資遣費,2人訴請法院向醫院索討。

最高法院認定,游男等人負責遺體的運送、看管,日夜輪班,工作時間及獲得的對價,顯低於最低工資,4日判決醫院應依勞基法,給付2人加班費等共116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游、竺於榮總桃園分院任職逾6年,負責亡故者遺體的運送、冰存看管及領取,只要病人死亡,2人就必須馬上將亡故者接到太平間,所以他們都夜宿醫院內,監看冰存的屍體,協取死者家屬領取遺體。

游姓及竺姓男子指出,他們每月薪資2萬5000元,但每日須工作24小時,工作1周休1周,2人輪班負責運送、看管遺體。

99年底醫院以委外經營為由,將他們解雇,卻拒絕依勞基法給付資遺費及加班費,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榮總辯稱,當初與游、竺簽立的勞動契約,在期限屆滿後就終止,院方不須再給資遣費;游等人實際出勤時間每日不逾1小時,其餘時間則為待命,況且2人是「特殊工作者」,應排除勞基法適用。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游、竺日夜輪班12小時負責看守屍體,其待命時間亦屬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基於勞基法的立法精神,游等人的工作仍應適用勞基法,判決醫院須給付2人加班費、未休假工資及資遺費共116萬9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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