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
壽險業的盈餘該以現金或股票分配?
2013-03-12 01:28 工商時報 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依媒體資訊,『
壽險業2012年狂賣債券,獲利400億元』,公司出脫長期債券以實現帳面獲利,引發主管機關關切,因此針對壽險公司啟動金融檢查,同時限制保險業股利政策,配發現金股利需事先報准。
限制壽險業配發現金股利,目的在強化公司資本,避免日後資本適足率不足時需啟動增資程序。媒體統計,近期壽險業金融資產重分類規模超過1.5兆元,公司提前釋出獲利穩定的債券,或以金融資產重分類,將債券從持有到期改為備供出售或交易目的。
壽險公司因收取社會大眾之保費成為資本市場主要機構投資人,須同時顧及股權與債權人之權益,由於公司股價涉及股東利益與控制權穩定,上市公司需提供市場投資人信心。就機構法人而言,股權投資若基於長期持有而列為備供出售,主要以收取固定股息為目的,如果投資標的是獲利穩定的公司,透過長期持有的股息可攤平購入成本。
因此,若上市公司以現金分配盈餘,將吸引有穩定資金需求之投資人青睞,因市場供需而反映於股價上漲,未來公司增資時亦可降低融資成本。若以股票回饋股東,雖可降低經理人額外融資壓力,但面對公司產生之閒置資金與膨脹股本,處於現金為王(Cash is King)的風險投資市場下,如何持續每股盈餘(EPS)將顯著影響公司負責人經營心態。
依媒體資訊,主管機關規劃保險公司在無虧損且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25%時,若要配發現金則需符合RBC達250%、負債適足性測試無增資需求與淨值對應資產(不含分離帳戶)超過4%等3項門檻,同時考量對盈餘分配訂出較高標準。主管機關要求壽險公司不以現金股利分配股東,獲利優先強化資本與準備金。事實上,因近來壽險公司董事會於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的差異,已反映至保險市場的競爭策略。
公司盈餘分配可以現金及股票方式回饋股東,而保留盈餘(retained earning)指當期稅後淨利彌補虧損後, 扣除法定盈餘公積、股利、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等保留於帳上之自由現金。
因保險公司為特許行業,財務穩健性對社會安定影響極大,在利率走低及全球景氣變化下,為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規定保險業分配盈餘前,應先提撥20%法定盈餘公積,帳上累積至資本總額時才可免提。而依保險法145條之1規定,公司可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要求公司列提。
主管機關已著手擬定保險公司盈餘分配之規定,而審慎監理政策的鬆緊程度應視市場競爭與交易常態,除整體控管外,可同時納入個別公司風險偏好差異及檢視細部資產負債管理成效。
事實上,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涉及專業簽證精算人員是否遵循實務處理原則,而保險法144條及相關法令已明確規範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簽證報告,範圍涵蓋費率釐訂、準備金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與清償能力評估等,並應合理說明評價檢測之資產配置、各年度新錢及整體資產配置、各類資產評價方法與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資產與負債適足性測試。
為公平對待股東與保戶權益,公司盈餘是否分配或是如何分配,監理的有效介入可防止市場扭曲。但是降低政府干預,才能產生活潑具效率的交易環境,期許於強化清償監理的同時,亦能考量資本市場中屬於公司自治的生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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