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院修規則 轉任律師門檻趨嚴
中央社/ 2012/06/07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配合法官法7月6日上路,考試院今天修正通過律師考試規則,法官及檢察官必須取得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阻斷不肖司法官轉任律師的後路。
現行專技高考律師考試規則規定,曾任或現任法官或檢察官,隨時可以向考試院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不過,這項規定讓部分司法官就算被監院彈劾、移送公懲會或被免職,還是可以馬上轉任律師,引發社會質疑。
去年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法規定,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6個月起,具有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的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配合法官法7月6日將上路,考選部今天也通過修正專技高考律師考試規則,納入法官法條文內容,阻斷不肖司法官轉任律師的後路。
至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要具備哪些條件,考選部官員說,這部分正由司法院、法務部研訂,考選部將配合辦理。
根據考選部統計,民國99年有66人通過律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其中22人是法官、44人是檢察官,人數創10年新高;100年有52人通過律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其中法官33人、檢察官19人;101年截至5月,有25人通過免試,其中法官7人、檢察官18人。10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