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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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26, 2013 2:09 pm

罵人「毋成囝仔」 判罰5千元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08.26 03:21 am

游姓男子和鄰居吵架,游向對方說:「毋成囝仔」,被告公然侮辱,台中高分院依妨害名譽罪判他罰金5千元定讞,法官說,閩南語「毋成囝仔」在罵人是不良少年,是公眾周知之事。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22日,游和鄰居在社區保全面前吵架,雙方為聘用社區總幹事問題爭執不下,游說了一句「毋成囝仔」,游否認罵鄰居,也不承認說「毋成囝仔」,他說只是看到鄰居騎機車要離開時,說「毋成代誌」。

法官傳警衛作證,證實游確實曾說「毋成囝仔」,法官說,這句話依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記載,意指不良少年、小混混,是對道德、人格貶低的負面言詞,已觸犯妨害名譽罪,一審判他罰金5千元,可易服勞役,游不服上訴,被2審法院駁回確定。

【2013/08/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罵人「毋成囝仔」 判罰5千元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E7%BD ... z2d3Kqd9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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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8月 30, 2013 10:19 am

虛構拒賣菲勞便當文 董女免罰

2013-08-30 01:3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為董小姐(見右圖,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今年5月15日下午,在任職的科技公司內,以暱稱「Grace Tung」在臉書發表虛構文章,不實指稱有台灣人拒賣菲律賓籍人士便當,當時正值台菲關係緊張之際,董散布不實事實,確有誇大本國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

 廣大興案引發網路出現拒賣菲勞「便當文」,網友廣為轉載,甚至被外媒引用;其中「董小姐」董曉秋版,警方認定她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審理認為,董文的本意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不會讓人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裁定不予處罰。

 廣大興案外案 渲染

 今年5月9日發生的菲律賓海巡船射殺「廣大興」漁船漁民事件,令台灣民眾群情激憤,台菲關係更陷入空前緊張。

 3種版本 外媒引用

 事件發生不久,網路上出現一篇「便當文」,稱目睹便當店拒賣便當給菲律賓籍勞工,店家甚至出現「菲狗」等情緒性字眼。

 警方調查後,發現便當文造假,且先後出現3個版本,其中「董小姐」版,警方認為該文經網友大幅轉載,並經新聞媒體散布造成社會動盪,影響社會和諧,且文章還為外國媒體引用,嚴重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國際觀感,認定董小姐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的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移送法辦。

 台北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為董小姐(見右圖,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今年5月15日下午,在任職的科技公司內,以暱稱「Grace Tung」在臉書發表虛構文章,不實指稱有台灣人拒賣菲律賓籍人士便當,當時正值台菲關係緊張之際,董散布不實事實,確有誇大本國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

 法官:不致讓人恐慌

 但依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概全」等情節來看,法官認為文章實際上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

 法官認為,縱使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也不足以使聽聞者因有關不實事項而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難以認定有何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不符社維法構成要件,裁定不罰。本案還可抗告。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 ... 00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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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8月 30, 2013 10:20 am

匿名PO文 同樣得負法律責任
2013-08-30 01:30 中國時報 【王己由/新聞分析】
 今年5月發生的廣大興案,引發網路出現拒賣便當給菲勞的「便當文」,董小姐版的網路謠言,雖獲法官裁定不罰,並不表示網路散布不實言論就可免除法律責任,須從發言內容的動機、目的,有無涉及傳播不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貶低檢視,才能論定。

 由於網路虛擬的特性,不少人常以匿稱匿名方式發表,固然網路言論也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但網路言論也同現實社會言論一樣,還是得受到相關民刑事法律的規範。

 就實務來說,網路言論最常涉及的法律責任,就是刑法的誹謗和公然侮辱罪。凡是言論涉及謾罵或不實攻擊,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就會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但言論若有相當憑據且有所確信,予以發表適當評論,縱使字眼過激,則不會觸犯誹謗罪。

 另外,動機、目的,也是涉及法律責任有無的重要考量。董小姐版的「便當文」,被法官認定雖有散布謠言的事實,但其動機只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並非純粹造謠生事,讓人心生畏懼或恐慌。

 除了刑責,民事賠償也是網路言論特別要注意。我國在刑法以外,還有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如果因不當言論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或社會地位被貶低,受害當事人,在刑罰之外,也可走民事途徑,循侵權關係訴請當事人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要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

 網路上的言論和現實社會上的言論並無不同,網友發言時真的要注意,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 ... 00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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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8月 30, 2013 10:32 am

美醜屬意見表達 說人醜女不起訴
2013-08-30 01:30 中國時報 【葉德正、實習記者許恩誠/新北報導】
 楊姓男子與沈姓女友因感情問題鬧得不愉快,楊男事後將女友照片上傳臉書,直指「最高的那個醜女能看ㄇ」等語,被女友控告公然侮辱;新北地檢署認為,外表美醜與人格及地位高低評價無關,屬楊男個人意見表達,昨給楊不起訴。

 檢方查出,楊男(32歲)與沈女交往多時,今年四月間兩人分手,鬧得不可開交,楊男對沈女懷恨在心。

 今年4月24日傍晚,楊搭乘火車從台北到桃園途中,用智慧型手機上傳女友與她友人的合照,並在照片下附註「真是有夠醜的~4個裡面就最高的那個醜女能看ㄇ~」。

 沈女認為,楊男在不特定網友都能點閱的網站說她是醜女,已貶損她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氣得把畫面列印下來,控告楊男涉犯公然侮辱。

 楊男在檢方偵查時否認侮辱沈女,強調當時他沒那個想法,也不知事情的嚴重性,他願意向沈女道歉。

 檢方指出,公然侮辱必須是對個人在社會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的程度,但人的外觀美醜見仁見智,沒有標準,屬於個人主觀評斷的意見表達,難認有惡意貶損之意,昨偵結並給予楊男不起訴處分。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 ... 00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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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9月 04, 2013 11:42 am

地方掃描-一罵靠腰一揮拳 出手的起訴
2013-09-04 01:37 中國時報 【(林和生)】
屏東:黃姓男子4月間南下墾丁參加春天音樂季,因停車問題與王姓男子發生爭執,對方出言辱罵「你是在靠腰」,他不甘受辱出拳毆打對方頭部,2人事後均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為,「靠腰」是早期形容小孩因肚子餓哭鬧的常用語,不算侮辱裁定王男不起訴,黃某反因傷害罪嫌被起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 ... 0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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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9月 04, 2013 11:44 am

罵弟媳禍水 賠12萬
2013-09-04 01:37 中國時報 【陳界良/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與弟弟都是家族企業的股東,陳男與弟弟、弟媳相處不睦,去年在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內對弟媳公然指稱「妳是禍水,妳知道嗎?」台中地院判決,陳男需支付12萬元精神撫慰金給弟媳。

 去年7月間,在家族企業召開股東會前夕,陳男被控在董事長辦公室內,以「妳是禍水,妳知道嗎?」、「妳在當禍水,我們陳家被妳害慘了」「我們陳家就是有妳這禍水」等語辱罵弟媳。弟媳不堪受辱,錄音存證後,憤而向法院提告大伯陳男公然侮辱罪。

 刑事部分,陳男被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弟媳要求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陳男辯稱,當時是在董事長辦公室內,屬密閉空間,並未有公然侮辱情形。

 但法官經查,當時現場還有其他董事在場,認定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賠12萬元給弟媳。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 ... 00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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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9月 04, 2013 11:48 am

罵人哭么無罪 挨罵者出手被訴

【聯合報╱記者林巧璉/屏東報導】 2013.09.04 04:35 am

罵人「哭么」無罪,動手打人的被起訴,34歲黃姓男子和28歲王姓男子在今年墾丁春吶期間,為了搶車位起衝突,王以「你是在哭么(台語)」語辱罵黃,黃盛怒下,動手毆打王成傷,黃事後告王公然汙辱,結果檢方不起訴,反以傷害罪起訴黃男。

每年4月墾丁春吶音樂季讓墾丁湧進數十萬人,今年人潮高達0多萬人,但人潮也帶來停車問題,有人破口大罵,有人大打出手。

今年4月6日34歲黃姓男子、28歲王姓男子在屏縣恆春鎮墾丁路和大灣路口停車場,為了搶停車位起衝突,王先以「哭么」、「你是在哭么」等語辱罵黃,黃盛怒下,動手毆打王的頭部、胸部,造成王多處挫傷。警方到達事故現場時,黃堅持告王公然侮辱。

檢察官認為「哭么」一詞,是早年台灣社會用來形容小孩因肚子餓而哭鬧的用語,後來社會大眾也常用在形容他人喋喋不休,令人厭煩的狀況,無貶損人格之意,王男罵出「哭么」只是對黃男感到不耐煩的情緒反應,未涉及惡意詆毀貶損,故處分不起訴。

因檢方偵辦時,被告王姓男子提出醫院驗傷單,證明自己的頭部、胸部遭黃毆打成傷,且有證人表示,黃當時不斷打王,王用手擋住頭部,沒有還手,且王還不斷說對不起,檢方因而以傷害罪起訴黃,黃男因而從原告變被告。

【2013/09/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罵人哭么無罪 挨罵者出手被訴 | 社會萬象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814103 ... z2dtO02n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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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9月 05, 2013 12:45 pm

婦人罵「他媽的」 二審判無罪定讞

【聯合晚報╱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2013.09.05 11:39 am

台中唐姓婦人在社區開會時,對蘇姓鄰居說「他媽的」,被控公然侮辱;唐婦在法庭內引經據典,說明「他媽的」是兩岸長久存在的俚語,只是發洩負面情緒、個人的口頭禪,一審法官認為所言有理,判她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駁回上訴定讞,蘇婦的「他媽的」口頭禪無罪。

【2013/09/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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