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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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指桑罵槐 醫師娘被訴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8月 10, 2011 11:54 am

公娼…指桑罵槐 醫師娘被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西區報導】 2011.08.10 04:57 am


台中1家牙科診所醫師娘鄒姓婦人,因高姓女患者看她一眼,涉嫌向護士說:「妳有沒看過萬華以前有公娼的時候,就是把臉蒙住,身上也蒙住,都見不得人! 」高女提起告訴,鄒婦辯稱她指的是雜誌裡的女明星,但檢察官查出這名女明星並未以口罩蒙臉,認定鄒婦指桑罵槐,昨依妨害名譽罪將她起訴。

檢方查出,鄒姓婦人(62歲)的丈夫是牙醫師,3月30日她在牙醫診所沙發上,見高女看她一眼,隨手拿起手機欲對高女拍照,高女口頭制止,並拿口罩將臉、脖遮住。

鄒婦心有不甘,向李姓護士稱「萬華公娼把臉蒙住,身上也蒙住」,貶損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鄒婦辯稱當時診所很多人戴口罩,她沒向高女照相,她與護士聊天翻閱雜誌,所指是雜誌女星。但檢察官勘驗鄒婦提出雜誌,女星是以圍巾遮住部分臉,並未攜帶口罩。

【2011/08/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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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罵太太 男子挨告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8月 11, 2011 5:37 pm

打罵太太 男子挨告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即時報導】 2011.08.11 04:30 pm


39歲屏東縣謝姓男子,因打罵太太,太太聲請保護令。去年7月3日晚上,在屏東縣九如鄉一家寺廟前,不滿太太在外不回家煮飯、照顧小孩,與太太發生爭吵,以三個字粗話辱罵她,並出手推打她的頭部,她報警,屏東地檢署今依違反家暴法將他起訴。


【2011/08/11 聯合報】@ http://udn.com/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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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誣畫家章金生 判賠兩百萬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8月 12, 2011 5:23 pm

登報誣畫家章金生 判賠兩百萬
2011-08-12 【中央社】
 華裔加拿大知名畫家章金生與洪姓老翁因賣畫糾紛,遭洪登報指控詐欺,章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登報損及章的名譽,判決洪應賠章新台幣200萬元,並應登報道歉。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章金生提告指出,94歲的洪姓老翁在民國98年3月13日,委託他分別以6萬元加幣及16萬元加幣,出售畫家林風眠與李可染的2幅畫作,他並依照交易習慣,開立22萬元加幣的支票給洪作為擔保,雙方約定賣畫超過底價的款項,做為章賣畫的佣金,若29日畫作未賣出,章應返還畫作,洪返還支票。

 章金生主張,洪姓老翁違反約定,在3月20日就向銀行提領支票,並因支票遭退,在中國時報及加拿大發行的世界日報刊登「警告啟事」,誣指章以空頭支票詐騙畫作,並刊登章的照片。章認為名譽受損,因而向洪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移民加拿大的洪姓老翁則向法院主張,章金生當時謊稱紐約1間大學的副校長想收購名畫,他因不了解書畫市場行情,以低價委託章賣畫,隔天經女兒、女婿告知,才知道價格遠低於市價,他趕緊聯絡章,卻聯絡不上,發現章已回台。他向銀行兌領支票遭退,才登報要求章出面處理,沒有故意誹謗。

 法官審理後,認為章的支票是做為畫作擔保,並非對價,洪違約提前提領支票,還以遭退票為由,主張章金生詐欺。

 法官認為,洪不能證明警告啟事的內容為真,登報確實造成章金生名譽受損,判決應賠償章新台幣200萬元非財產損害,並需於中國時報頭版、加拿大世界日報刊登2天道歉啟事。全案可上訴。1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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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太吵投訴店長 涉謗不起訴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8月 12, 2011 7:44 pm

網咖太吵投訴店長 涉謗不起訴
2011-08-12 【中央社】
 李姓男子今年5月間不滿網咖太吵,上網留言投訴蔡姓店長「嚼檳榔、像老大」,遭控妨害名譽。檢方調查後認為李男僅反映消費經驗,不構成誹謗,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板橋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處分書,新北市43歲李男,是新北市1家連鎖網咖店的常客,今年5月間到網咖消費時,覺得音樂聲太吵,向蔡姓店長多次反映未獲妥善處理,氣沖沖到網咖的「線上投訴系統」留言。

 李男在文中抱怨蔡姓店長當著客人面前嚼檳榔「像老大」,直呼「是服務業還是混混栽培店」,並說「當你們換了這個店長後,服務越來越差勁」等語,蔡姓店長事後遭到解僱,認為李男的投訴內容損害名譽,控告李男誹謗。

 檢方偵查時,李男對投訴內容坦承不諱,稱只是單純以消費者立場申訴,無妨害名譽之意。

 檢方調查發現,投訴內容是以訊息方式傳送到40名網咖管理階層幹部的手機,非眾人均能瀏覽、知悉內文,且蔡姓店長上班確有嚼食檳榔習慣,非李男憑空捏造。

 檢方認定李男僅真實反映不愉快的消費經驗,未有偏激、不當用語,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認為李男有妨害名譽犯行,將李男不起訴處分。1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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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下屬 遭判緩刑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8月 14, 2011 9:18 am

辱罵下屬 遭判緩刑

【聯合報╱本報訊】 2011.08.14 02:46 am


竹科一家科技公司黃姓經理去年5月在辦公室辱罵劉姓主任工程師「你沒有腦」、「臉皮蠻厚的」、「冗員」等,6月又罵劉「老番癲」、「廢物」、「耗呆」等,新竹地院將黃姓經理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天,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2011/08/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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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收費狂按鈴 婦挨告獲無罪

文章白眉鷹王 » 週日 8月 14, 2011 2:06 pm

為收費狂按鈴 婦挨告獲無罪
更新日期:2011/08/14 13:15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4日電)謝姓女律師不滿鄰居陳姓婦人為收取管理費,多次到她家門前按電鈴長達1分多鐘,自行蒐證後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按鈴行為未構成強暴、脅迫之意,判陳婦無罪。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書,台北市61歲陳姓婦人在去年10月間,經輪流負責收取管理費,向住戶謝姓女律師收取費用,但女律師認為自己在年初時已繳清全年度費用,不理會陳婦;陳婦之後連續約2個月,不定時到女律師住處狂按門鈴長達1分多鐘。


某天晚間,陳婦又按門鈴收管理費,女律師忍無可忍,拿出手機開門蒐證拍下陳婦按門鈴畫面;陳婦還大罵,大律師不繳管理費、厚臉皮等語。女律師認為陳婦妨害她住居安寧的權利,一狀告上法院。


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婦承認到女律師家持續按電鈴,且女律師蒐證畫面證明陳婦按門鈴長達1分17秒。檢方認為陳婦按門鈴涉及騷擾行為,依強制罪起訴。


法院審理,陳婦稱非故意到女律師家按門鈴騷擾,而是因為女律師積欠清洗水塔及公共電費,才會到她家按門鈴催討管理費,只希望對方開門、繳費,屬正當理由,主觀上並無妨礙告訴人自由之意。


法官勘驗錄影光碟發現,陳婦按門鈴後,於現場等候應門,見女律師開門後即稱「謝律師好,我來收管理費」等,認定陳婦主觀上未妨害他人居住安寧;客觀上長時間按壓電鈴雖有不妥,但僅有「借端滋擾」之嫌,未構成強暴、脅迫行為,判決陳婦無罪。全案可上訴。10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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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收費狂按鈴 婦挨告獲無罪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10:09 am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易,766
【裁判日期】 1000801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珍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
043 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亞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亞珍與告訴人劉博聖、謝智潔夫婦係
同棟樓鄰居,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間向告訴人夫婦收取大樓
管理費,因告訴人夫婦認為業已於年初全數繳納整年度費用
,而不予理會,陳亞珍因對告訴人夫婦心生不滿,竟基於妨
害自由之接續犯意,自99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6日止,持續
按壓告訴人夫婦住處電鈴,長達1 、2 分鐘之久,而告訴人
謝智潔於99年10月23日下午9 時許,因不堪被告長時按鈴,
而開門詢問,被告竟以大律師不繳管理費厚臉皮等言語,妨
害告訴人夫婦住居安寧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強
制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第一項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權利罪,須主觀上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而客觀上有強暴、
脅迫之行為方構成。
三、公訴人認被告犯強制罪罪嫌,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一)被告之供承:自承確有持續按壓電鈴與爭執等情。
(二)告訴人謝智潔之指訴:被告自99年10月間起至11月止,多次
且持續按壓電鈴,並以大律師不繳管理費等言語,妨害住居
安寧權利等事實。
(三)告訴人劉博聖之指訴:被告於99年11月16日中午持續按壓電
鈴,使其不堪其擾等事實。
(四)99年10月23日告訴人住處錄音錄影光碟暨勘驗筆錄:證明被
告確有按壓電鈴長達1 分17秒,被告並以大律師不繳管理費
言語妨害告訴人住居安寧事實。
四、訊據被告就於99年10月23日下午9 時、99年11月16日上午11
時27分至告訴人夫婦住處按壓電鈴等事實,於偵查中、本院
調查審理時固均坦承不諱,惟仍堅詞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
意,辯稱:並非故意至該處按鈴騷擾,係因告訴人夫婦積欠
清洗水塔及公共電費之大樓管理費用,至該處欲收取管理費
用,但告訴人均不予理會,方會按壓電鈴,係屬有正當理由
等語。被告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主觀上並非以妨害
告訴人自由之意思為行為,按壓電鈴僅為希求告訴人夫婦開
門、繳費,且以客觀上言,門鈴之設置目的即在於方便屋主
上言硬門,而以被告行為強度尚未達於強制罪之強度,僅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7 條之滋擾問題,非屬妨害自由等語。
經查:
(一)被告就於前揭99年10月23日、11月16日之時地,前往告訴人
夫婦住處按壓電鈴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
告訴人二人證述明確;並(1)就99年10月23日部分,被告先持
續按壓告訴人住處電鈴約1 分17秒,後告訴人謝智潔、陳亞
珍始前往開門等情,有100 年1 月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勘驗筆錄(見偵一卷第50至51頁)、及本院100 年5 月
9 日筆錄在卷可稽;另(2)就99年11月16日,經本院勘驗告訴
人提出附卷之錄影光碟顯示99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6分至11
時28分止,被告至告訴人住處按壓門鈴一次,該次僅1 至2
秒後即停止等情,亦有本院100 年7 月4 日勘驗筆錄附卷可
參。是由卷內證據顯示;被告於前揭時地分別至告訴人住處
分別按壓電鈴一次,持續秒數分別為1 分17秒、及1 至2 秒
等事實堪以認定。則本件關鍵在於被告至現場按壓門鈴之主
觀是否係以「妨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意思為之?或被告按
壓門鈴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在告訴人面前之對
物「強暴、脅迫」行為?
(二)以被告行為之主觀言:被告業已供稱:按壓電鈴係為前往收
取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被告自行計算之管理費用計算表為
佐(被告與告訴人雙方就該管理費用之計算存有爭議)。再
由勘驗所得二日之光碟顯示,(1)99年10月23日,被告按壓告
訴人住處電鈴後,即於現場等待告訴人,待告訴人前往開門
後,即稱:「謝律師你好,謝律師你好,我來收管理費,來
收管理費」,並重複「來收管理費」之言詞;後(2)同年11月
16 日 被告至告訴人處按壓電鈴後,旋即下樓至一樓鐵門前
按壓電鈴,並於該處等候告訴人反應等情,均有前看本院
100 年5 月9 日、7 月4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是由被告按
壓電鈴後之反應:被告均站立於現場等候應門、待告訴人前
來尋找按壓門鈴等情相參,被告行為實(1)與一般擾亂安寧之
按電鈴後隨即閃躲之情形迥異,況(2)於告訴人前來開門後,
被告仍有按壓電鈴製造噪音之可能,然被告隨即停止按壓電
鈴,且(3)被告等候至告訴人出現後,即表明來意「收管理費
用」,故已可認被告主觀上係「使用電鈴讓告訴人知悉有人
前來(收取管理費用)」,並非「按電鈴造成噪音、擾亂安
寧」,難認與「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之主觀相合。
(三)再以被告之客觀行為言:
1.電鈴之設計本即以「按壓製造明顯聲響、噪音」為主要使
用目的,任何人裝置電鈴,即有忍受相當電鈴噪音之主觀
意思,裝設門鈴者有等同允許他人以門鈴製造一定分貝之
音響,該行為人等同「得被害人承諾」允許製造一定分貝
之噪音。告訴人夫婦明知該電鈴聲響大小、並仍為選購,
當有忍受該門鈴聲響之意思。是按壓門鈴是否妨害居住安
寧,並非以告訴人主觀認定「歡迎之客人按壓,即屬正當
之叫門,反之,倘不欲歡迎之人、或心情不佳之時,按壓
者即屬製造噪音」,而應以按壓門鈴之方式是否正當為斷
,核先敘明。
2.電鈴之正當使用即為「他人在門外以手按壓」,細觀本件
被告亦係一手力、或鑰匙按壓門鈴,並未使用不當婉力、
或暴力、或破壞任何電鈴之結構等情,業經勘驗屬實。可
認被告係以正當使用方式製造聲響,此原本即為該電鈴所
設計之聲響,並未超出正常之使用範圍。
3.且99年11月16日該次,被告按壓門鈴之時間僅有1 至2 秒
間,次數亦僅2 等情,已如前述;而證人劉博聖亦證稱:
被告於99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7分先按4 樓門口門鈴,只
按一次約0.5 秒,沒等到回應就下1 樓按門鈴,按兩次,
每次時間3 至4 秒,因當時正在家中休息,覺得煩躁、受
騷擾(見偵二卷第5 頁),又證稱:當時正在家中睡午覺
,聽到電鈴聲一聲約一秒,後又聽到對講機門鈴響2 秒,
後去看監視器看到被告按門鈴等語(見偵二卷第18頁),
是由被告該次使用電鈴之時間、按壓之長短、次數等情綜
合判斷,該日按鈴均屬一般人使用門鈴之正常範圍,當無
因告訴人在家休息,即認屬妨礙安寧之理。
4.再由刑法「強暴脅迫」之方式,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第2 款「借端滋擾」之方式,二者相較,實有程度之差別
。而99年10月23日被告按壓門鈴之行為係下午9 時一般家
庭尚未就寢之時間、按鈴次數1 次、持續1 分17秒等情以
觀,除持續秒數或有稍長於一般人外,其餘均屬正常。而
由該次持續秒數,與一般人相隔十餘秒後稍有暫停後再按
下次門鈴,總次數約5 至6 次相參,其造成之噪音總秒數
相仿,並非明顯過長,二者差別僅在於中間有無間隔,影
響安寧之情形相若。是被告之長達1 分17秒不間斷按壓電
鈴之行為或雖有不妥,而有「借端滋擾」之嫌,但實尚難
認為已達「強暴、脅迫」之方式至明。
5.故由被告4 次按壓告訴人電鈴之時間、行為次數、持續秒
數等相參,被告客觀之行為尚難認定屬「強暴、脅迫」之
方式。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按壓電鈴待告訴人開門後並未閃躲、或仍
持續按鈴相參,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行使居住安寧權
利」之意思,另由被告按壓電鈴之時間、次數、持續秒數以
觀,被告客觀上亦無「強暴脅迫之行為」,故被告之行為顯
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
被告確有強制罪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即應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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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罵夫外遇 人妻判拘役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10:12 am

貼文罵夫外遇 人妻判拘役
【中央社╱新北市14日電】 2011.08.14 04:15 pm


新北市范姓女子不滿丈夫犯「七年之癢」,與已婚的前女友有染,在網路貼文辱罵丈夫「忙著追女友、騙上床」等。法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范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據板橋地方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37歲范女在民國97年、與盧姓丈夫結婚7年時,發現丈夫與陳姓前女友常以簡訊、MSN聯絡,私下常出遊,懷疑兩人舊情復燃。

判決書指出,范女在98年6月起,在部落格上po文吐怨氣,指「我的丈夫這輩子非常忙碌,忙著花言巧語追女友、騙上床」、「7年婚姻,暴力及精神虐待接踵而來」,並諷陳女「宅媽不專心帶女,與別人老公發生不倫」,丈夫認為名譽受損,對范女提出加重誹謗告訴。

檢方偵辦時,范女坦承撰寫上述內容,但否認涉及誹謗,指丈夫曾對她家暴、與陳女發生不倫戀均屬事實,並出示驗傷診斷書證明所言非假。

盧男則坦承婚後有和陳女往來,檢方調閱兩人在MSN的對話內容,見盧男用詞曖昧,包括「來跟我一起睡呀」、「你當我『外婆』好了」等親暱字句,認為范女懷疑盧男外遇,並非全然無據,另據驗傷單、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認定范女稱丈夫家暴,並非憑空捏造。

檢方偵查終結,認為范女對婚姻喪失信任,撰文抒發內心感受,主觀上未故意誹謗盧男,但考量文章部分指涉確有不當,依公然侮辱罪將范女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後,審酌范女以不雅字眼公然侮辱盧男,未能尊重他人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范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11/08/14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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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管理費 狂按鄰居門鈴判無罪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3:48 pm

社會傳真機-催收管理費 狂按鄰居門鈴判無罪

2011-08-15 中國時報 【(蕭博文)】

陳姓婦人為催收管理費,三天兩頭狂按謝姓鄰居門鈴,甚至長按達一分鐘,謝女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婦狂按門鈴是為了收取管理費,並沒有妨害謝女權利的意圖,客觀行為上只有「借端滋擾」之嫌,也不構成強暴、脅迫,判決陳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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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雞腸鳥肚」 遭判拘役40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5:38 pm

罵「雞腸鳥肚」 遭判拘役40天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1.08.15 02:53 am


高雄市盧姓婦人被控以台語「雞腸鳥肚」等語,辱罵鄰居陳姓女子,高雄地院將盧婦判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為4萬元,外加民事賠償1萬5000元,盧婦合計損失5萬5000元。

判決指出,前年10月26日上午8點右左,盧婦在住處外,公然以「雞腸鳥肚」、「做人失敗、ㄠ高尚」等語辱罵陳姓女子。同年11月28日上午9點多,又在住處外罵陳女是「瘋子、做人失敗」。陳女認為名譽受損,控告盧婦公然侮辱,並請求精神賠償100萬元。

盧婦承認有講那些話,但否認侮辱對方,並指陳女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說,台語「雞腸鳥肚」指為人小氣吝嗇、肚量狹小,性質上屬於負面評價,特別是在與人發生爭執時使用,依照其涵義以及一般社會通念,確實含有輕侮、鄙視對方的意思。

法官表示,雙方發生爭吵的地點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場所,盧婦以「雞腸鳥肚」等語批評陳女,足以使陳女精神上和心理上覺得難堪,而貶低其社會上的評價。

盧婦小學畢業,土地房產不少,陳女高職畢業,有數筆投資,兩人均無業。法官審酌兩人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將賠償金額減為1萬5000元,雙方均可上訴。刑事部分已判決定讞。

【2011/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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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檢察官「流鶯」 女遭聲請簡判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5:47 pm

罵檢察官「流鶯」 女遭聲請簡判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11.08.15 03:07 pm


台北巿周姓婦人因竊盜案件遭判拘役20天確定,於今年6月間到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時,涉嫌罵檢察官是流鶯、書記官是妓女。北檢今天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將周婦聲請簡判。

檢方表示,41歲的周婦因竊盜案件遭判拘役20天確定,於今年6月28日上午10時許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執行時,涉嫌辱罵檢察官「你很爛、你是流鶯」,對書記官辱罵「你是妓女」等語;經檢察官下令當庭逮捕並依法偵辦。

檢方偵辦期間,周婦坦承不諱,依妨害公務罪將周婦聲請簡易判決。

【2011/08/15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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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罵檢察官 罰3萬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5:53 pm

當庭罵檢察官 罰3萬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即時報導】 2011.08.15 05:05 pm


屏東縣36歲鄔姓男子,因案被判刑5個月,被發布通緝,去年3月23日中午,被警方查出他藏匿家裡將他逮捕,晚上押解屏東地檢署歸案,他質疑警察執行公權力有所不當,怒氣未消,接受王姓檢察官訊問時,多次辱罵檢察官,檢察官簽分偵辦他妨害公務罪,屏東地院今判有期徒刑3個月,等於要罰3萬元。


【2011/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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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妨害名譽檢察官上訴被駁回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5:54 pm

社區居民妨害名譽檢察官上訴被駁回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2011.08.15 03:45 pm


台中市一棟社區大樓,二名居民有嫌隙,其中周姓男子被控拍下對方照片,自製海報,寫明「此人在大廳吃早餐留五十元與食物屑」,海報還貼上對方照片,但已反白,看不清長相,台中地檢署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周男,法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法官認為,多數住戶仍看不出海報中的男子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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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文痛罵前夫偷吃 女判拘役20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6:16 pm

PO文痛罵前夫偷吃 女判拘役20天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2011.08.15 02:53 am


永和區范姓女子因為不滿盧姓前夫在離婚前,和有夫之婦外遇,在雅虎奇摩的部落格內貼文痛罵他忙著花言巧語追女友、騙對方上床,並貼出盧的照片和地址,盧怒告前妻范女。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范以不雅文字侮辱盧,依公然侮辱罪判范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據查,盧男婚前曾和陳姓女子是情侶,兩人後來各組家庭,但仍藕斷絲連。范女於2008年發現丈夫犯「七年之癢」,時常用msn和已婚陳女聯絡,他除要求陳女拋家棄子,還有不少如「我現在還喜歡著別人的太太」、「來跟我一起睡阿」等曖昧對話。

范女相當不滿,在部落格PO文抒發情緒,公開盧的照片、任職公司、職位等資料,還稱他是「無恥的丈夫」。范在「感情大騙子和不貞潔的妻子」文章中控訴丈夫一輩子都忙著追女友、騙對方上床,婚後時常暴力相向。

范還指稱盧、陳兩人為了不倫戀,刻意請3個月病假「偷吃」,她還諷刺小三「宅媽不專心帶女」,卻和別人的老公發生不倫戀。種種指控讓盧覺得顏面無光,控告范公然侮辱。

檢方調查發現,范女出示驗傷單,證實她婚後曾被盧男毆打,且因為丈夫的婚外情,讓范對婚姻喪失信賴感,才在網路上抒發情緒;但公開文章罵人仍然不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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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部屬吃公然侮辱官司 長官被判拘役50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8月 15, 2011 10:46 pm

罵部屬吃公然侮辱官司 長官被判拘役50天
中廣新聞網/更新日期:2011/08/15 07:55
當長官的罵部屬時要特別小心了!竹科一家公司的設備經理,因為不滿工程師處理事務不當,在辦公室內罵工程師「廢物」、「冗員」等。工程師不甘受辱,將長官罵的話以錄音機錄下,並向法院提告,除了要求一千萬元的和解金外,並提出告訴。全案法官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名,判處設備經理50天的拘役,緩刑3年處分。(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竹科一名設備整合部門設備經理黃姓男子,被控在去年五月和六月間,不滿劉姓工程師處理事情不當,連續兩次在辦公室內,辱罵劉姓工程師﹂冗員、沒腦子、廢物、耗呆」等侮辱人的字語。劉姓工程師不甘受辱,持錄音向法官提告,除了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的告訴之外,也提出一千萬元的民事求償。

黃姓設備經理在法院庭訊中,坦承因為劉姓工程師拒絕服從,而且工作漫不經心,所以才會忍無可忍,誤踩法律界線,希望以十萬元與當事人和解,但不為劉姓工程師所接受。法官認為被告黃姓經理在公開場合,用言語侮辱告訴人,犯後坦承犯行,法官因而依公然侮辱罪名,判處被告黃姓經理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至於民事求償部分,仍由地院民事庭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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