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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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月 24, 2010 9:32 am

自由時報2010-01-24

台灣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但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衊、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須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美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省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衊、誹謗案」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做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最後才能 「尋求到真理」;在信息自由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一定占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 《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衊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恒煒 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是民主國家的台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恒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哈佛時偷報紙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恒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來台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正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年總統大選時,周玉蔻在政論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瑞士盧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結果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物的懷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登報道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直完全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典」,告訴天下評論家,哪些形容詞可用,哪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罵、貶損,使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台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是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與加拿大的方向,台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台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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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權的罩門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月 24, 2010 9:41 am

自由時報2010-01-24

檢察權的罩門 ◎ 何克昌

拜讀李進勇先生大作「王清峰忘了我是誰」乙文,文內對王清峰女士之評價,筆者不予置評;倒是李文所表達之法務行政部門應尊重檢察體系云云;筆者認為不僅法務行政部門應重視,即社會各界亦應重視!

據筆者多年來偵查工作實務經驗,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最大的干擾,並非來自法律的限制,而是來自法務行政部門的內規。這些內規既不屬法律層級,亦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而是不具法令形式之要點、注意事項、守則、原則等內規,以及所謂的「檢察一體」,造成檢察官處理刑案偵查時,經常猶疑要遵守刑事訴訟法,還是要符合行政內規?

按一七四八年孟德斯鳩所著「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問世,主張司法權與行政權分立,認為: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詳該書第十一章)。因此,司法獨立(意指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思想從此萌芽。嗣一七七六年美國宣布獨立之後,一七八七年費城制憲,採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將司法立於行政權之外,實施三權分立政制;自此,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獲得實踐!

而檢察制度通說啟蒙於十三世紀末之法國國王「代理人」制度,到十六世紀法國始有成文法設置「公共吏」,相當今日之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追兼監視訴訟之開始及進行。

因此,司法權獨立思想尚未誕生之前,檢察制度即已施行三世紀之久,而司法權獨立既為當今普世價值,自應揚棄舊時代的「檢察一體」思維,一切以遵守「法律」規範為本務。

法務部一向聲稱:頒定內規係為保障人權云云,殊不知人權最大的保障,乃在於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倘社會各界認為台灣的檢察制度尚有存在價值,仍請各界共同維護檢察權行使的純淨空間,尤其檢察官依法辦案時,不要一面主張「檢察獨立」,同時又高喊「檢察一體」了。(作者現任檢察官)

看「檢察官」行騙

◎ 詹照

近來檢察總長被彈劾,也引發輿論關心檢察官擇優汰劣的問題,但值得探討的是,為何檢察官已經成為詐騙集團仿冒的對象?

北市刑警隊最近破獲一個由未滿二十歲的年輕人所組成的詐騙集團,其中假扮檢察官的成員年僅十七歲;另外台北縣一名獨居老翁,領光積蓄兩百一十萬元,交給假扮檢察官的詐欺集團車手,還好警方破案及時救回老翁畢生積蓄。筆者的親人就沒有這麼幸運,夫妻倆經營牛肉麵生意,某天接到一通聲稱╳╳地檢署打的電話,威脅拐騙了兩百萬元。為什麼詐騙集團喜歡假扮檢察官詐騙財物呢?

筆者認為檢察官手握大權,尤其近來在媒體看到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常違反程序正義,用不實筆錄嫁禍給被告,或洩漏偵查秘密給媒體破壞被告名譽,更可怕的是,在法院被判決無罪以後,還濫行起訴,纏訟不斷,難怪一般百姓接到是檢察官打的電話,像撞到鬼一樣。

筆者呼籲在大家關心檢察總長被彈劾下台新聞時,希望對於少數破壞整體檢察官形象的不肖檢察官,以及詐騙集團打著檢察官名號行騙的事情,法務部應速研究對策才行。

(作者為中壢市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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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洪英花遭訴 蔡正元:濫權起訴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5月 28, 2010 5:10 pm

批洪英花遭訴 蔡正元:濫權起訴 更新日期:2010/05/28 16:13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8日電)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因公開指摘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遭北檢起訴。蔡正元今天表示,這是濫權起訴,他會到法院爭個公道,並向監察院提出糾彈洪英花。


蔡正元今年1月1日參加TVBS「2100全民開講」現場直播政論性節目時,當來賓陳揮文發言舉出洪英花有關扁案的投書時,蔡正元點名洪英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暗樁與明樁,是扁布置多年所提拔的狗腿子。


檢方認為,蔡正元的言論足以毀損洪英花名譽,上午依誹謗罪將他起訴。


蔡正元下午在立法院表示,洪英花捏造德國基本法,多次攻擊起訴陳水扁的檢察官陳瑞仁與承審扁案的審判長蔡守訓,已經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現任司法院長賴英照告誡多次。


蔡正元指出,當時洪英花的行為,很清楚是幫陳水扁護航,說她是陳水扁暗樁,其實還太過客氣。


 蔡正元認為,這是濫權起訴,他會到法院爭公道。同時會對洪英花的不當行為,向監察院提出要求糾彈,並且在立法院推動法官法草案,讓不適格法官離開法界。9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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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謗張花冠 陳明振判四月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6月 10, 2010 10:45 am

娘家謗張花冠 陳明振判四月

【聯合報╱記者陳永順、魯永明/嘉義市報導】 2010.06.10 03:51 am


去年縣長選舉時,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刊登「娘家劇情大逆轉」、「二房派勝出」等廣告,當時參選縣長的現任縣長張花冠,認為被影射而提告;嘉義地院認定構成誹謗,將當時的國民黨嘉義縣黨部主委陳明振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轉任國民黨組發會社工部專門委員的陳明振說,政治人物應有被檢驗的雅量,他以傳聞、媒體報導質疑,並非妨害名譽,他要上訴。張花冠則感謝法官還她公道,她說,希望藉此案改變惡質選風,建立高品質選舉文化,今後選舉不再有無中生有、不實內容的攻擊。

法官擷取「娘家」連續劇網頁劇情介紹,顯示劇情確有一夫二妻等情形,更引教育部編纂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二房」指小老婆、妾之意,陳明振影射張花冠有婚外情的行為甚為明確。

去年七月,張花冠獲民進黨徵召參選嘉義縣長,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刊登報紙廣告,內容有「娘家」劇情大逆轉?「二房派勝出」民進黨縣長提名謎底揭曉,原來還是「陳縣長」的「旁邊人」等。張花冠認為國民黨抹黑,讓人誤以為她與陳明文有曖昧,控告陳明振妨害名譽。

陳明振否認,表示大房派、二房派是指派系,不是影射婚外情,所謂「德勝於大房派」,是指張花冠德行是否勝於原本民進黨要推出競選嘉義縣長的廖素惠(陳明文太太)等。

法官認為,陳明振雖辯稱大房派、二房派是指派系,但如果單純區分支持廖素惠及張花冠參選縣長的派系,沒有必要以大房、二房等用語,更沒有必要牽扯到「娘家」劇情。

【2010/06/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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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毒舌羊肉像發泡 不算誹謗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6月 10, 2010 3:35 pm

上網毒舌羊肉像發泡 不算誹謗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6.10 03:01 pm


楊姓女子上網批評夜市羊肉串像發泡過的羊肉,遭店家告妨礙名譽,檢方以言論自由為由不起訴。圖為烤羊肉串照片。
報系資料照
楊姓女子在台北市臨江夜市吃羊肉串,上網毒舌肉串像發泡過的羊肉,「北京羊肉串」店王姓負責人認為被指射後業績下滑,告楊女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為,楊女在網站上分享消費心得,就算「尖酸刻薄」,也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處分不起訴。
檢方強調,縱使楊女的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讓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由於維護言論自由與業者個人名譽受損兩相權衡,言論自由可促進民主社會的健全發展,比起業者個人的感受而言,顯然有更高的價值存在。

楊女去年7月24日下午在部落格描述她吃羊肉串的經驗,指「臨江夜市羊肉串,吃不出是不是羊肉串的口感,完全被一種用來軟化肉塊的添加物給蓋過所有味道,極像發泡過的肉」;她還說「那些批發來的肉串,或者加盟商提供的肉串,是什麼肉質?是如何醃製?烤的人、賣的人自己是否清楚、自己敢吃?」等。

王姓業者認為,楊女連續PO文上網,影響他的商譽,觸犯加重誹謗罪,一狀告進台北地檢署要求平反。

檢方調查時,楊女聲稱是在網路上針對她實際吃過的羊肉串,與網友們分享消費心得,否認對王姓業者有惡意誹謗。

檢方指出,楊女在網路上分就「疆子」、「新疆野宴」、「鴻疆石」等多家羊肉串店以價位、肉質、孜然香、烤法等標準,逐一提出分享她個人的消費心得,是她主觀的意見表達,屬於合理評論的範圍,也就是說,楊女當然可對她吃過的羊肉串優不優公開表態。

【2010/06/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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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話「問候」岳母 判拘役40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6月 25, 2010 5:22 pm

髒話「問候」岳母 判拘役40天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即時報導】 2010.06.25 05:02 pm


王姓男子長期對太太施暴,王妻聲請保護令獲准。今年3月7日晚間,王在板橋三民路住處,不滿太太勸他戒酒,否則就要離婚,王竟以髒話「問候」岳母。板橋地院審結,判王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2010/06/2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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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勢罵人神經病 代價5萬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6月 28, 2010 9:45 am

手勢罵人神經病 代價5萬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6/28 04: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罵人一句「神經病」,外加比了個「阿達」手勢,結果得付出5萬元代價!


基隆市游姓婦女,前年12月和丈夫駕車到汐止好市多大賣場,在停車場與吳姓男子發生停車糾紛,雙方口角,吳某找賣場員工評評理,游婦卻向賣場員工說「他是神經病,不要理他!」還將右手食指、中指併攏,在右太陽穴附近空轉了2圈,意謂吳某腦袋有問題。吳某自認受辱,報警控告游婦公然侮辱,並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去年11月判游婦有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民事訴訟部分前天出爐,判決游婦應負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責任,考量游婦月薪4萬2000元,侵害情節輕微,判賠3萬元。也就是說,游婦一句「神經病」,外加比了個「阿達」手勢,得付出5萬元代價。雙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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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白布條叫囂 討債吃上官司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6月 28, 2010 10:13 am

掛白布條叫囂 討債吃上官司

【聯合報╱記者王燕華/花蓮報導】 2010.06.28 02:28 am


台北縣劉舜如受託替人討回百萬債務,昨天涉嫌帶同夥到花蓮市商校街民宅,以掛白布條的方式討債,花蓮分局獲報後將他與3名手下帶回,依妨害自由、公然侮辱等罪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43歲的劉舜如有妨害名譽、恐嚇、組織犯罪等多項前科,平日在台北自組「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實際上卻是專門以暴力手法,替人逼討債務的討債集團。

前天下午3時許,劉舜如受託到花蓮向在大陸經商欠債的陳姓男子,催討一百多萬元的債務。他與3名手下前往討債,還在對方民宅門口懸掛寫有「欠債還錢」的白布條,並高分貝大吵大鬧了半個小時,要吸引鄰居的注意,讓陳姓男子不堪其擾,但隨後警方帶回依法送辦。

【2010/06/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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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垃圾」 妨害公務移送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6月 28, 2010 10:53 pm

罵警「垃圾」 妨害公務移送
【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即時報導】 2010.06.28 06:34 pm


罵員警被法辦!台中市計程車運將張家榕(33歲)前晚11點多在民生路段紅線違規停車,員警趨前開單告發,他拒簽交通違規紅單,還罵了一句「垃圾!」事後他雖辯稱非辱罵員警,但全程遭錄音,警方將他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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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櫃姐搶客戶 告誹謗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6月 28, 2010 10:54 pm

兩櫃姐搶客戶 告誹謗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2010.06.28 09:25 pm


台南市北區某百貨店兩名專櫃小姐,1個多月前為了爭搶顧客發生糾紛,林姓女子不滿陳女拿廣告傳單丟她,在業務報表上寫「神經質」「瘋查某」,陳女控告對方涉嫌公然侮辱。林姓女子供稱,寫字在業務報表上,是為了提醒陳女不要亂罵人,並無侮辱的意思。市警五分局仍將全案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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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82張明信片侮辱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7月 05, 2010 5:44 pm

連續82張明信片侮辱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0.07.05 04:13 pm


台中市民陳姓女子不滿男友賴姓商人與她分手,先後打無聲電話、傳真、合成照片騷擾賴及賴的家人,還連續寄「王八蛋」、「爛東西」、「欠妳的我決定依照妳的要求陪妳做愛來償還,請準保險套」等82 張明信片,台中地院今天上午依公然侮辱罪將她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2010/07/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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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討房租不成在房門寫「不要臉」 吃誹謗官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7月 11, 2010 4:23 pm

催討房租不成在房門寫「不要臉」 吃誹謗官司 2010-07-10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杜大澂】
向房客追討房租不成,最好走法律徒徑,任意在房門寫字罵人,要小心會吃上誹謗官司。台北市就有一名女房東,向房客催繳要不到錢,結果憤而用粉筆在門上寫「欠房租、不要臉」等字句,結果被法官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兩萬元。

這起官司因為積欠房租引發糾紛,白姓女房東出租位在杭州南路的巷子裡的住宅,不過,其中林姓房客卻積欠好幾個月房租,女房東催討不成,不知如何是好,乾脆在房客的房門寫了「房租沒繳快點搬走」、「欠房租不要臉」等字句洩憤,結果因而挨告。

雖然女房東到案表示,是房客不繳房租在先,錢繳了擦掉就沒事,何必小題大作。不過,檢察官偵辦認為,催討房租可以循正常管道,或者透過訴訟,在房門寫下的字眼的確對房客造成妨害名譽,因此,將女房東提起公訴。法官最依也依涉犯誹謗罪,判處被告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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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批寵物美容師 判2萬元換緩刑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7月 11, 2010 4:27 pm

撰文批寵物美容師 判2萬元換緩刑2010-07-0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孫姓女子與寵物店發生消費糾紛,竟在部落格張貼店家照片,並批評「該死的寵物美容師」。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誹謗判她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新台幣2萬元。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孫姓女子去年帶狗到台北市承德路1間寵物店剃毛後,懷疑寵物在店中受傷,8月間在個人部落格中以「可惡澡堂」為標題,轉貼店家照片,並撰文批評「該死的寵物美容師」、「身上有很重的菸味」、「牙齒不知道是不是因抽菸搞得超黃」、「沒有耐心善待貓狗的人」,遭寵物店業者提告。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孫姓女子在部落格中批評字句已涉及個人私德,且被告也無法舉證批評內容為真實,足以毀損店家名譽,判她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孫姓女子不服,提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將上訴駁回後,另諭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作為緩刑條件。全案定讞。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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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玩笑開過頭 被依加重誹謗送辦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7月 21, 2010 10:10 pm

開玩笑開過頭 被依加重誹謗送辦

【聯合報╱記者張源銘/即時報導】 2010.07.21 09:38 pm


北縣瑞芳鎮黃姓女子抱著好玩及開玩笑的心態,將取自鄭姓女子部落格的相片貼到社群網站,還打上不堪入目的話語,讓黃姓女子接到許多騷擾電話。

鄭姓女子報案後,她朋友的黃姓女友知道事態嚴重,打電話向她道歉。但警方還是依法傳訊黃姓女子到案說明。黃姓女子供稱,她和鄭女無冤無仇,只是好玩、開玩笑,沒想到事情會鬧這麼大。她是先到鄭女的網路相簿中盜取相片,貼在兩處社群網站,並寫上淫穢的語詞,她有向鄭女道歉,也想和解,不知為何還要告?

警方訊後依加重誹謗罪將黃姓女子函送法辦。


【2010/07/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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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瞪人 男子遭提公訴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7月 21, 2010 10:11 pm

早餐店瞪人 男子遭提公訴

【聯合報╱記者高宛瑜/即時報導】 2010.07.21 09:38 pm


「看三小?」新竹縣21歲男子陳彥廷,今年1月買早餐時,覺得客人黃姓男子斜眼瞪他,就拿出改造手槍,以槍托毆打黃男,還「扣」朋友來「開扁」。

早餐店老闆上前勸架,被陳男嗆「多管閒事」,陳男更威脅老闆「報警,就讓你店開不下去!」新竹地檢署日前依恐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陳男提起公訴。


【2010/07/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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