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私會法官 檢調專案調查

版主: 台灣之聲

被彈劾林德盛未能嚴守分際、謹慎自持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5月 03, 2010 10:26 pm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林德盛(現改名林德倫)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簡任第14 職等(99 年1 月13 日起停職中)。
貳、案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未能嚴守分
際、謹慎自持,竟長期向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並與其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於私宅會晤;又和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林德盛自民國(下同)88 年1 月21 日起,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法官迄今,職司民、刑事案件之審判業務。案經本院調查發現,被彈劾人於擔任該職期間,查有借用前承辦案件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之高級進口車輛代步、與審理中案件被告吳俊立不當接觸、又和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失情事。茲將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臚陳如下:
一、被彈劾人林德盛長期借用前審理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之高級進口車輛代步:
查林秀鳳丈夫林啟明前因債務糾紛,94 年間遭林宗皜、林進吉兄弟買兇殺害,林秀鳳及其女林筱涵乃訴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該署檢察官將被告林進吉、江盈典、楊正輝、李建宏以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另又追加起訴被告林宗皜等共5 人。被彈劾人係承審被告林進吉等96 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1號殺人案件之受命法官,於96 年12 月6 日判處被告等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4 年、15 年不等(本案經最高法院於97 年3 月14 日駁回上訴確定);又係被告林宗皜97 年度上更(一)字第69 號殺人案件之陪席法官,而於97 年11 月24 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 年(林宗皜不服提起上訴,本案現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
按被彈劾人係林秀鳳及其女林筱涵前告訴案件之承審法官,且有關被告林宗皜殺人罪部分,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詎其不知嚴守份際、謹慎自持,以避免外界物議,而於花蓮高分院臺東臨時庭開庭期間,經常借用林秀鳳、林筱涵母女提供之車號2656-MK賓士休旅車(車籍登記林筱涵名下),以作為私人在臺東之交通工具。
上情業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金寶訊問被彈劾人,對其在臺東借用林秀鳳、林筱涵母女提供之賓士休旅車代步等情,坦認不諱(附件1,第2、9 頁),並有司法院政風查處機動小組、法務部政風特蒐組98年2 月23、24、25 日、4 月20、21 日、5 月18、19日、6 月22、23 日、8 月24、25 日之蒐證紀錄表及相關照片附卷足憑(附件2,第15 頁),是被彈劾人借用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提供之高級進口車輛代步等情,允堪認定。
二、被彈劾人林德盛與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於私宅會晤:
吳俊立前於臺東縣議長任內與林光雄等41 名議員,因涉嫌小型工程及社團補助款舞弊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1 年8 月16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及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東院88 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吳員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案經該院於92 年8 月7 日依貪污詐取財物罪(其中受賄部分改判無罪),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柒年捌月(91 年度上訴字第224 號判決)。吳員等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該院復於95年8 月31 日依貪污詐取財物罪,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
柒年陸月(93 年度上更(一)字第84 號判決)。吳員等對前開更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除吳俊立部分諭知「另案審結」外,同案林光雄議員等人經於98 年9 月30 日宣判(96 年度上更(二)字第95 號判決),相關判決情形,詳見本案偵審一覽表所示(附件3,第47 頁)。查被彈劾人為花蓮高分院相關案件之二審及更二審之受命法官,分別與吳鴻章審判長、黃永祥法官(二審);及何方興審判長、王紋瑩法官(更二審)合議審理。有關吳俊立涉案部分,該院二審判決吳俊立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收賄部分無罪),另更二審判決吳俊立部分諭知「另案審結」(此部分花蓮高分院現已改分其他法官承辦)。
案據司法院政風處及所屬政風人員參與法務部政風特蒐組於98 年6 月22 日夜間,即被彈劾人至臺東臨時庭開庭期間,發現被彈劾人駕駛上述林筱涵名下車號2656-MK 賓士休旅車,於21 時5 分搭載友人陳建衡朝臺東岩灣高台方向行駛,21 時28 分由寒舍茶坊旁右轉進入吳俊立之山區別墅,21 時35 分吳俊立之9939-UP 黑色轎車亦駛入該別墅,迄22 時55 分被彈劾人駕駛之賓士休旅車始離開該別墅,隨後吳俊立座車亦於23 時駛出,被彈劾人進入與其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山區別墅達1 小時20 分。因本案執行蒐證行動者並非檢警調人員,並無司法調查權,故僅能於公開場合進行蒐證,尚無法知悉被彈劾人與吳俊立等人會晤內容,及渠等二人間有無不法刑事責任情事(本部分刻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惟被彈劾人與其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於私人別墅中晤面乙節,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金寶訊據被彈劾人、陳建衡均承認屬實,此有最高法院檢察署對被彈劾人於99 年1 月22 日(同附件1,第4 頁)及對陳建衡於同年2 月3 日之訊問筆錄在卷足憑(附件4,第49 頁),並有法務部政風司特蒐組98 年6 月22 日蒐證紀錄表及相關照片可資佐參(附件5,第53 頁),是被彈劾人之違失事實,已臻明確。
三、被彈劾人林德盛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其前審理案件之被
告陳○○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第查陳○○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87 年度偵字第2842號),其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88 年度訴字第67 號),檢察官不服上訴,嗣花蓮高分院於88 年7 月27 日駁回上訴(88 年上訴字第162 號),檢察官未再上訴,被告陳○○因而無罪確定,而被彈劾人係該案二審之受命法官。
本案法務部政風特蒐組查悉被彈劾人與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交往親密異常,蒐證期間法務部政風特蒐組發現被彈劾人與陳女接觸達17 次(詳法務部政風特蒐組針對被彈劾人行動蒐證之綜整紀錄所示,附件6,第57 頁),其中被彈劾人與陳○○於友人餐敘席間有摟抱、接吻等親暱舉動,且其經常於中午午休時,至陳女住處休息,甚至二人有共宿臺東市康橋飯店之情事,顯見二人之交往關係已逾越男女應有分
際,詳情如下:
(一)98 年4 月21 日21 時許,被彈劾人在台東市攤販協會與友人羅文進等人餐敘時,席間與陳○○有摟抱、接吻等親密舉動,有現場照片可稽,餐後又搭乘陳○○駕駛自有U9-5168 之BMW 車,於22 時相偕返回被彈劾人前日入住之康橋飯店,至翌日上午8 時10 分,二人一同步出康橋飯店,再搭乘陳女駕駛之BMW 車,沿台9 線北上,12 時許返抵花蓮法官宿舍下車,陳女則開回住處(見98 年4 月21 日蒐
證紀錄表及照片,附件7,第63 頁)。
(二)98 年6 月17 日13 時許,被彈劾人駕駛其3688-GY車,到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迨15 時20 分始回宿舍,15 時50 分再駕車到辦公室(見98 年6月17 日蒐證紀錄表,附件8,第71 頁)。
(三)98 年6 月18 日12 時10 分,被彈劾人駕車到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迄14 時50 分離去(見98年6 月18 日蒐證紀錄表,附件9,第73 頁)。
(四)98 年7 月23 日12 時15 分,被彈劾人開車往「一佳香」餐廳購買便當,攜帶到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迄14 時33 分始離去(見98 年7 月23 日蒐證紀錄表、照片,附件10,第75 頁)。
(五)98 年7 月24 日12 時6 分,被彈劾人駕車到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迄16 時許離去(見98 年7月24 日蒐證紀錄表,附件11,第87 頁)。
(六)98 年8 月20 日12 時10 分,被彈劾人駕車到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迄14 時45 分離去(見98年8 月20 日蒐證紀錄表、照片,附件12,第93 頁)。
(七)98 年9 月21 日23 時10 分,被彈劾人駕駛陳○○U9-5168 之BMW 車,抵達臺東康橋飯店,與陳○○在櫃臺辦理登記後,相偕投宿該飯店(見98 年9月21 日蒐證紀錄表、照片,附件13,第97 頁)。
(八)98 年9 月25 日11 時44 分,被彈劾人駕車至陳○○之民權四街住處午休,迄14 時17 分始離開返回辦公室(見98 年9 月25 日蒐證紀錄表、照片,附件14,第101 頁)。案據本院詢問被彈劾人何時認識陳○○?如何認識?有無審理陳女案件?被彈劾人陳稱:「約5-6 年,其從外地赴花蓮開美容工作室,朋友聚會時認識。法院調查時提供資料時才想起,當時甫到高分院,案件量頗多,無印象,迄98 年底法院提供資料才想起(曾經審理過陳女案件)。」另對於本院詢問是否曾與陳女投宿康橋飯店乙節,其答稱:「未共同投宿康橋飯店,但有赴其住處。」(附件15,第113 頁)惟查,被彈劾人與陳○○互動親暱,且經常至陳女住處午休,甚至二度與陳女投宿飯店過夜等情,並經政風人員蒐證屬實,縱現有證據尚無從證明渠等二人涉犯合意性交情形,惟被彈劾人與陳○○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之情事,事證俱在,不容被彈劾人空言飾辯。
四、被彈劾人上開行為,花蓮高分院認為涉及違反各級法
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5 點第1 項第2 款「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有損司法信譽」之規定,經該院於98 年度第3 次、第4 次、第5 次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及98 年度第5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記一大過,並以98 年12 月22 日花分院祺人字第0980000601 號獎懲建議函,函報臺灣高等法院同意並轉報司法院(附件16,第131 頁)。司法院經審酌後,認為被彈劾人於承辦該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95 號吳俊立等貪污案件期間,與被告在非開放場所接觸,屬嚴重之失職行為,爰依規定以99 年1 月11 日院台人三字第0990000015 號函送請本院審查,並依職權先行停止該員之職務(附件17,第201 頁),併此敘明。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有關被彈劾人林德盛借用前承辦案件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之高級進口車輛代步,涉有違失部分:
案據本院約詢被彈劾人,其對於林秀鳳、林筱涵母女是其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及其經常借用該登記於林筱涵名下之2656-MK 賓士休旅車於臺東代步等情,均不否認;惟以:林秀鳳之丈夫林啟明是其認識多年好友,於林啟明遭殺害前即經常向其借車使用,其雖為林秀鳳、林筱涵告訴案件之承辦法官,但承辦案件期間並無提供特別協助,向其借車代步亦不認為有違規定等情置辯(同附件15,第109 頁)。
姑不論被彈劾人所述與林啟明為舊識是否屬實,其既曾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告訴案件之承辦法官,且被告林宗皜殺人罪案件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其自應嚴守法官自律相關規定,謹慎言行並避免易遭致外界誤解之舉措,以維護法官公正執法形象,始謂正當。惟被彈劾人身為資深高階之法曹,不思自我惕勵深自反省,竟自認其向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之行為並無不當,足見其紀律觀念淡薄、行為嚴重偏差。
經核被彈劾人所為業已違反法官守則第1 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
二、有關被彈劾人林德盛與審理中被告吳俊立不當接觸,涉有違失部分:
本院詢據被彈劾人坦述確曾與吳俊立私下晤面,並供陳:「本人與吳俊立不小心碰面未向上級陳報是本人疏失,對法院及花蓮高分院造成很大傷害,已經報載,縱然查明事實,也已經對司法形象造成傷害,深表遺憾。」(同附件15,第117 頁)
按法官職司平亭曲直,其判決結果攸關當事人權益之得喪,故案件審理中除應嚴拒賄賂關說之外,即便與當事人一方私下接觸,縱未涉及不法,亦應懸為禁例,蓋司法官之品操不容外界絲毫質疑,若非如此,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實無從建立。被彈劾人久任法曹之職,對於承審法官不得與當事人私下會晤,自應知之灼然,竟仍與審理中之被告吳俊立在其私宅會面,其中有無行受賄及其他不法情事,刻由檢察機關偵辦中。
惟其上述違失行為,嚴重斲傷司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至鉅,經核業已違反法官守則第1 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2 條:「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
三、有關被彈劾人林德盛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前審理案件之女性被告陳○○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涉有違失部分:
按法官之地位尊崇、職責重大,國家給予高額俸祿及終身職之保障,故其自律之標準,理應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本不待言。查被彈劾人為有家室之人,竟與前承辦案件之被告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不惟於私有虧道德良心,於公則有辱司法聲譽,辜負國家之付託。經核被彈劾人所為,業已違反法官守則第1 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為二審資深高階之法官,不思自我惕勵、謹慎勤勉,竟長期向前承辦案件之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並與審理中被告吳俊立於其臺東岩灣之私宅會晤;又和前承辦案件之被告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足見其品德之不修、行為之不當,嚴重戕害司法官形象,玷辱司法機關之聲譽至甚。經核被彈劾人上述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守則第1 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2 條:「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之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 項及監察法第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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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會吳俊立 法官林德盛遭彈劾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04, 2010 10:30 am

私會吳俊立 法官林德盛遭彈劾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10.05.03 03:00 pm


監察院今天以9票對2票,通過彈劾私會被告吳俊立的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監察院表示,經調查發現,林德盛未能謹慎自持且涉重大違失,因此通過彈劾案。

林德盛現已改名林德倫,在媒體報導其私會吳俊立後,已遭司法院停職。

監察院指出,經過調查,林德盛長期向前承辦案件的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進口車輛代步,還和之前承辦案件的被告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更在審理台東縣議員涉及集團詐領社團補助費與收取小型工程回扣案期間,私下與當時擔任台東縣議會議長的吳俊立碰面。

林德盛到吳俊立別墅和吳俊立碰面一事,被媒體披露後,原本應在去年9月底更二審宣判的吳俊立案,重開辯論庭,引起外界質疑,司法院因此將林德盛停職,並送交監察院,監察院今天以懸殊票數通過彈劾案。


【2010/05/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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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盛申退被擋下 如遭撤職,退休金泡湯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04, 2010 10:33 am

林德盛申退被擋下 如遭撤職,退休金泡湯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5.04 02:34 am


監委趙昌平昨天表示,法官林德盛在案發後申請退休,但被花蓮分院撤銷,並予停職。司法院官員指出,林將來可否辦理退休,要看公懲會的審議結果,如遭撤職,就不能辦准退休,退休金也泡湯。

依公懲法規定,公懲會審議後,可做懲戒或不付懲戒的決定。懲戒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等六項。

有媒體詢問林德盛所涉操守、私德、違法失職,證據都十分明確,為何監察院召開彈劾案件審查會,仍有二票反對彈劾,是否與一般民眾的認知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趙昌平表示,監察院彈劾案的審查是「秘密投票」,獨立行使,沒有人知道誰投了反對票。

監察院昨天公布的十一位審查委員是高鳳仙、劉興善、洪德旋、馬秀如、林鉅鋃、楊美鈴、黃煌雄、劉玉山、陳永祥、李復甸、沈美真。

趙昌平說,林德盛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社會上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很高,但他認為不只要從法律改革,「司法官本身才是改革的動力」,盼司法界重視此案。

監委程仁宏指出,林德盛原申請在三月一日退休,但司法院擋下公文,要求林德盛停職接受監院調查;現在監院通過彈劾,對林德盛的失職行為更具警惕作用。

過去十年間,公懲會「下重手」撤職的法官,有台南高分院法官徐宏志、高院庭長黃奠華、台南地院法官李東穎、高院法官楊貴森,其中徐、黃、李都涉刑案。

楊貴森則因在有「台鳳」老闆娘在場的餐宴中聽到台鳳股票會漲的消息,融資進場,結果賠了近一千七百萬元,卻由朋友賠償他收場,因而最後遭撤職。

徐宏志則因和承審案件當事人夫妻打麻將被起訴貪汙,案件仍在審理中;李東穎因和女友插乾股經營護膚店,並向警方關說,已被判刑十一年二月確定;黃奠華因涉收錢幫朋友寫狀子、關說,但最後無罪定讞。

【2010/05/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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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告勾勾纏 法官林德盛遭彈劾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04, 2010 10:36 am


和被告勾勾纏 法官林德盛遭彈劾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05.04 02:34 am

監院昨天以九票對二票通過彈劾林德盛,林在年初曾表示,確與吳俊立見過面,但絕無私相授受。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洪肇君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因與審理中的被告台東縣前議長吳俊立在私宅會晤,又長期向他承審案件的告訴人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高級轎車代步,另還捲入一樁婚外情;監察院昨天以九票對二票通過彈劾,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聯合報今年一月獨家報導法務部政風特蒐組(俗稱法務部狗仔隊)調查林德盛風紀案,引發各界重視,林德盛甚至也改了名(改為林德倫)。

監委趙昌平表示,林德盛三大違失,每一項違失均與被告當事人扯在一起,明知承審法官不得與當事人私下會晤,卻毫不避諱;這是攸關司法風氣指標案件,影響司法公正性甚大,若不處理,將使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趙昌平、程仁宏、高鳳仙等監委昨天舉行記者會指出,林德盛擔任法官期間,長期向林秀鳳、林筱涵母女借用賓士休旅車代步。另外,吳俊立在台東縣議長任內,與林光雄等四十一名縣議員涉小型工程及社團補助款舞弊案,經台東地方法院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吳俊立一再上訴及發回更審,目前「另案審結」中。

趙昌平表示,林德盛是吳俊立訴訟時的二審與更二審法官,在開庭期間,開著林筱涵的賓士休旅車,在去年六月廿二日晚上進入吳俊立的山區別墅。監委在約詢時,林德盛坦承曾滯留於吳俊立別墅長達一個多小時。

監委調查也發現,林德盛已有家室,卻與承辦案件的被告陳姓女子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法務部政風特蒐組蒐證到照片,發現兩人有摟抱、接吻等親暱舉動,甚至二人有共宿康橋飯店情事,交往已踰越男女應有的分際,違失事證明確。

趙昌平說,陳姓女子涉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二審花蓮高分院駁回上訴後,檢察官未再上訴,陳女因而無罪確定,林德盛是該案二審的受命法官;此案由三位法官審判,採合議制。

【2010/05/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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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貪瀆案 更二審維持七年半刑期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6月 04, 2010 5:35 pm

吳俊立貪瀆案 更二審維持七年半刑期
2010-06-04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劉敏娟】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詐取社團補助款貪瀆案」更二審宣判,維持更一審七年六個月判決,褫奪公權四年,同案被告陳志隆被判7年2個月,兩人必須共同繳回18萬7千元不法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在議長任內和41位卸任、現任縣議員涉嫌小型工程和社團補助款弊案,在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兩案都被判決有罪,合併判處16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後來上訴到花蓮高分院後,其中小型工程款案被判無罪,只剩下社團補助款部份,判處吳俊立7年8個月,褫奪公權四年!不過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進入更一審階段,刑度略有變更,判決7年6個月,檢察官再度上訴,進入更二審程序!

花蓮高分院今天審結宣判,維持更一審宣判,庭長何方興說明判決結果(T):最高法院部分發回,只剩下社團補助款詐領部分,維持7年6個月判決,褫奪公權四年,18萬7千元不法所得必須追回,本案還可以上訴!

吳俊立民國八十六年投入政壇就高居副議長、議長,從政之路扶搖直上,但在司法上,先後涉及賭博罪、貪污案,民國94年當選縣長後立刻被停職,當時他立刻任命妻子鄺麗貞為台東縣副縣長。也一手將妻子拱上縣長寶座,但是鄺麗貞競選失利後,吳俊立還在官司纏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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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自稱沒貪瀆 指判決太離譜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6月 04, 2010 6:53 pm

吳俊立自稱沒貪瀆 指判決太離譜
中廣新聞 更新日期:2010/06/04 18:35
對於更二審宣判結果,吳俊立宣稱自己沒有貪瀆的證據,還被判有罪,實在太離譜,還說自己對司法失去信心,不過為了證明清白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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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台東前議長貪污案判七年六月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6月 04, 2010 7:40 pm

台東前議長貪污案判七年六月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即時報導】 2010.06.04 06:51 pm


台東縣議會前議長吳俊立任內涉入社團補助款與小型工程款案,一審判刑16年,經更二審,小型工程款部分無罪定讞,但虛報詐領社團補助款18萬7000元部分,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為有罪,下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2010/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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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花蓮高分院法官私會吳俊立 撤職2年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7月 20, 2010 7: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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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法官私會吳俊立 撤職2年 【17:4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現改名林德倫),發生婚外情,還與有案在身的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在吳私人別墅見面,林德盛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公懲會今天將林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至於林德盛刑責部分,最高檢察署認為有必要調查林有無徇私舞弊,已將全案發交花蓮地檢署偵辦﹔政風特蒐隊在最高檢「正己專案」指揮下,去年六月間,拍到林德盛與友人前往吳俊立位於台東的別墅,證實林涉及風紀案。

公懲會指出,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三期結訓的林德盛,從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負責民、刑事審判,林不法行為,嚴重損害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應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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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會被告 法官林德盛遭撤職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7月 21, 2010 9:26 am

私會被告 法官林德盛遭撤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7.21 03:26 am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審理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貪瀆案時,私自與吳會面,另向他承辦案件的林姓告訴人女兒長期借車代步,還與陳姓女被告發生婚外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天將他撤職,林的八百八十餘萬元退休金也因此泡湯。

林德盛曾申請退休,因本案被停職受阻。至於他與吳俊立見面一小時廿分,是否另涉貪瀆,仍由花蓮地檢署偵查中。

包括林德盛(改名林德倫)在內,十年內已有五名法官遭公懲會撤職。一位公懲委員指出,法官和案件被告私下會面,誰還會相信司法,林應受重懲。

林德盛被認定三大違失,都和案件當事人牽扯一起。第一件是去年六月廿二日晚上到吳俊立台東岩灣的別墅與吳會面,時間達一小時廿分鐘;二是向由他審理的一件殺人案被害人女兒借用一輛BMW休旅車長期代步;三是與他審理的陳姓女被告婚外情。

陳姓女被告曾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林德盛是承審案件的受命法官,陳女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定讞。林被拍到和陳女在公開場合親暱摟抱、接吻,且共宿康橋飯店兩次。

【2010/07/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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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見被告 公懲會速鍘法官林德盛 私德頻

文章印刷平 » 週四 7月 22, 2010 6:39 pm

包二奶見被告 公懲會速鍘法官林德盛 私德頻出包 監察院彈劾 罕見未起訴即被撤職 並停止公務員任用兩年
2010-07-21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在外養女人、還到承審的貪瀆案被告、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的私人別墅與吳會面,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議後,認定他與前承審被告的陳姓女子有不正常關係,還私下與被告吳俊立見面,有虧私德,嚴重破壞司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廿日決議撤職並停止公務員任用兩年。

 擔任廿三年法官的林德盛,不但無法領取五百多萬元的退休金,縱使刑事案件未確定,因被撤職,在停止任用兩年期間,也不能到任何公家機關服務。

 已改名林德倫的林德盛遭懲戒案,是高院爆發法官集體收賄醜聞後,首件違紀司法官被懲戒處分的案件;林也是司法院「正己專案」的列管對象,本案更是極罕見地在檢方偵辦期間、尚未起訴即被公懲會重懲撤職的特例。

 法訓所廿三期結業的林德盛,曾任澎湖、台北及花蓮地院法官、庭長,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調任花蓮高分院法官,因交往關係複雜,九十四年間即被司法院列入「正己專案」的名單,送交司法院政風處與法務部合組的「政風狗仔隊」,即「政風查處機動小組」調查。

 政風狗仔隊人員去年五、六月間到花蓮、台東,對林德盛進行跟監、蒐證,去年六月廿二日,拍到林德盛開賓士車載著陳姓友人,到台東縣卑南鄉吳俊立的私人別墅,與吳會面超過一個多小時。

 林德盛當時是吳俊立擔任台東縣議長時所涉貪瀆弊案更二審的受命法官,卻私下與吳俊立見面,違反法官守則及嚴重失職。

 另外,林德盛還與一名曾是他承審案件的女被告、陳姓離婚女子往來密切,陳女經常開著高級名車接送林德盛,兩人利用午休時間一起回陳女住處休息,甚至林到花蓮高分院台東分庭開庭時,陳女也陪同前往,兩人共宿飯店。林還被查出,他長期借用曾是他承審案件的林姓原告賓士車代步,完全沒有避嫌。

 今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調查後,決議停止林德盛的職務,並停止他的退休申請案,將他移送檢方調查及監察院處理。今年五月,監察院彈劾林德盛,將他移送公懲會審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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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涉賄選 更三審判2年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5月 17, 2012 1:58 pm

吳俊立涉賄選 更三審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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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7日電)前台東縣長吳俊立6年多前參選縣長,涉嫌現金賄選案,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三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查扣行賄用現金新台幣115萬餘元沒收,全案還可上訴。

2005年縣長選舉時,台東地檢署接獲3名民眾檢舉,指當時競選縣長的吳俊立涉嫌透過國民黨公職人員曾文仲以現金賄選。

投票前一星期,檢方掌握消息,吳俊立將買票的錢透過助理送到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檢察官發動偵查,在台東縣黨部查獲新台幣39萬元以及樁腳名冊;根據樁腳名冊逐一傳訊,總共72人涉案,追回賄款115萬餘元,10餘名樁腳坦承賄選。

法院審理時吳俊立辯稱,他當時是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因此在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查扣的賄款與他無關;雖然當時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主委周西凡表示,在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查扣的選舉經費與國民黨無關,台東地方法院採信吳俊立說法,一審判無罪。

不過,因操盤手曾文仲堅稱賄款是吳俊立給的,且多名樁腳坦承拿到賄款、並交出賄款,檢察官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吳俊立上訴,更二、更三審均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

同案被告曾文仲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減刑有期徒刑9個月,褫奪公權2年6個月,賄款115萬餘元沒收;全案還可上訴。1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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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賄選 更三審判2年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5月 18, 2012 9:53 am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賄選 更三審判2年

【聯合報╱記者李蕙君/台東報導】 2012.05.18 02:38 am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7年前參選縣長,涉現金賄選案,花蓮最高分院日前更三審判2年,查扣到的行賄現金115萬全數沒收,全案還可上訴;吳俊立昨未接電話,無法得知他對項判決看法。

吳俊立是在民國94年縣長選舉時,遭民眾檢舉行賄,台東地檢署在投票前一周掌握消息,指吳俊立將買票錢透過助理送到台東縣黨部,檢察官發動偵查,在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查獲39萬元,以及樁腳名冊。

台東檢方根據樁腳名冊逐一傳訊72人,10多名樁腳坦承賄選,追回賄款115萬多元。吳俊立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是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查扣的賄款與他無關;一審判無罪。但國民黨工曾文仲堅稱賄款是吳俊立給的,且多名樁腳均坦承拿到賄款並交出。檢察官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吳俊立上訴,更二、更三審均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

同案被告曾文仲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減刑有期徒刑9個月,褫奪公權2年6個月。


【2012/05/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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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縣長涉賄選 吳俊立判刑確定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10月 25, 2012 7:22 pm

選縣長涉賄選 吳俊立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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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盧太城台北25日電)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民國94年間參選縣長時被控賄選,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三審認定,判處吳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

吳俊立友人表示,吳對於判決一無所悉,他人在高雄,因為母親重病已住在醫院20多天,吳現在沒空管判決的事;吳俊立前妻鄺麗貞強調,吳對於判決並沒有空接受採訪。

判決書指出,吳俊立參與台東縣第15屆縣長選舉時,原為中國國民黨員,後來因故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被控透過國民黨公職人員曾文仲以現金行賄。

法院審理時,吳俊立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他確實未交付金錢給曾文仲,當時他的民調高出另一位候選人1倍以上,之後自己高票當選,他沒有賄選的動機與理由。法院一審判他無罪。

不過,因曾文仲堅稱賄款是吳俊立給的,且多名樁腳坦承拿到賄款,並交出賄款,檢察官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吳俊立上訴,更二、更三審均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賄款新台幣115萬餘元沒收。

同案被告曾文仲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2年6月,賄款115萬餘元沒收。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1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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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前縣長吳俊立賄選 關兩年確定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10月 26, 2012 11:27 am

台東前縣長吳俊立賄選 關兩年確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東報導】 2012.10.26 03:27 am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七年前參選縣長以現金賄選,最高法院昨天依賄選罪將他判刑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查獲的行賄現金一百十五萬餘元沒收。吳俊立必須入監,最高法院已經通知最高檢察署注意吳的行蹤。

同案被告、國民黨前台東市黨部主任曾文仲,為吳俊立操盤賄選,也依行賄罪判刑一年半、褫奪公權五年,減刑為九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半。

吳俊立原本是國民黨黨員,以無黨籍候選人身分參加二○○五年的台東縣長選舉;國民黨顧及舊情,未推競選人選,吳即與曾文仲共謀賄選。台東地檢署於投票前一周發動偵查,在國民黨台東市黨部查獲現金及樁腳名冊,吳、曾都被起訴。

判決書指出,吳俊立將錢交給司機轉交給曾文仲,由曾文仲向里長行賄,請里長提供賄選名單,或以每票兩千元向選民行賄。

法官認為,吳以現金賄選,蝕害民主法治基礎,不宜輕縱;曾為黨職人員,帶頭操盤賄選,行為亦不足取,但因其證詞查獲共犯,所以減刑二分之一。

【記者李蕙君/台東縣報導】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參選縣長期間被控賄選,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認定。記者昨天聯繫不到吳俊立,吳的友人透露,吳在高雄照顧重病母親,沒空管判決的事。

吳俊立的前妻鄺麗貞則說,吳沒有空接受採訪,至截稿前無法得知吳俊立對判決結果的看法。

【2012/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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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賄選案大事記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10月 26, 2012 11:30 am

吳俊立賄選案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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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5日電)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民國94年參選台東縣長涉賄選遭檢察官起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駁回吳俊立上訴,判決2年定讞。

以下是吳俊立賄選案大事記:

民國94年11月26日,台東檢警調前往中國國民黨台東縣黨部搜索,傳訊30餘名樁腳、里鄰長,有人坦承賄選,檢察官追回新台幣近百萬元現金。

94年11月28日,檢方約談吳俊立,諭令100萬元交保。

94年12月3日,吳俊立高票當選台東縣長。

94年12月20日,吳俊立宣誓就職,並且任命前妻鄺麗貞為副縣長,隨即遭到內政部停職。

94年12月22日,台東地檢署偵結全案,將吳俊立起訴,具體求刑3年。同時71名樁腳一併起訴。

95年7月31日: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吳俊立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

96年8月31日: 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吳俊立2年,褫奪公權2年,吳俊立提起上訴。

101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吳俊立上訴,判刑2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1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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