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沒有請律師不能閱卷,好法官張淵森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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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請律師不能閱卷,好法官張淵森聲請釋憲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五 7月 14, 2017 4:21 pm

被告沒有請律師不能閱卷,好法官張淵森聲請釋憲

【裁判字號】 105,聲,603
【裁判日期】 1050714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銀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207 號),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無牴觸
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銀棟涉犯毀損案件,被告聲請閱覽全卷,本院確信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7 條
,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
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台灣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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