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陳報狀
原審案號 106聲再63號 峙 股
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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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04-2534-1353
爲貴院審理106聲再63號提出陳報狀事:
一、 就貴院106聲再63號再審聲請關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290號執行案件,其所憑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字第9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駁回確定案件,違反司法院院字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計十一項,且濫用自由心證扭曲事實,阻礙發現真實,故入人於罪,職司本案司法官幹盡缺德、泯滅天良必遭天譴、禍延子孫,指日可待違法執行一節,向監察院提出聲請狀(再證5),經貴院參酌辦理。
謹 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鑒
【證據名稱及件數】
再證5: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具狀人:莊榮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