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聲請(三) 狀 1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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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聲請(三) 狀 106.04.25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五 6月 16, 2017 5:01 pm

非常上訴聲請(三)狀 最速件

案號 106年度聲再字第63號 峙 股
聲請人 莊榮兆
地址:台中市潭子區豐栗路63巷38號 42754
聯絡方式:04-2534-1353
辯護人王百全律師
地址:臺中市南區信義南街109號21樓-7
聯絡方式:0928-776397、04-2224-2986

一、 聲請人之陳訴,斷無致吳文忠成立原審確定判決認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罪可能,因此,聲請人不反坐誣告罪:
按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73號判例:「上訴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非某甲之管區警員,亦未奉主管之命令,處理某甲之醫療糾紛,竟利用其為警員之身分,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自肥,應負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責。」(聲非證7)系爭扣押案之『承辦』檢察官為「朱坤茂」並非「吳文忠」,有臺中地檢署83年度聲字第3639號卷宗(下稱系扣押案)足徵(聲非證2)。且吳文忠於本案曾到庭具結作證:「案發時,洪允吉未向其請示,其亦未曾指示系爭扣押案」,且依臺中高分院103年度上更字第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第20頁第10行起洪允吉證詞:「檢察官也沒有用電話指示說要如何做搜索的動作,……在我任職臺中縣警察局期間,關於辦理莊榮兆案件,我都沒有接受過檢察官吳文忠的指揮去辦理相關搜索案件(見原審卷二第237頁反面)。均經法院查證屬實,且本案確定判決所確定犯罪之基礎事實。
承上所述,縱聲請人於100年2月24日陳訴吳文忠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自肥屬實,依上開當時有效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73號判例 ,僅吳文忠僅可能成立98.4.22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無從成立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罪」,司法院院字第1760號解釋、28年上字第2435號判例參照(聲非證1)。
綜上,吳文忠斷無因聲請人之陳訴致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罪」,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判決「……。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未構成犯罪(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聲非證3)。因此,被告不因此反坐誣告罪。

二、 縱因聲請人之陳訴,致吳文忠「對於非主管或監督」收受賄賂罪構成要件該當,但因追訴時效完成,無遭刑事追訴危險。因此,被告不反坐誣告罪,詳參106年4月24日非常上訴聲請二、。

三、主觀上,欠缺誣告故意: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訴外人曾坤炳依臺中高分院98年度重上更字第23號(下稱前案):「認定聲請人未誣告吳文忠事實,撤銷1年8個月有期徒刑改判聲請人無罪」向檢察總長黃世銘陳訴,黃總長於「玖拾玖年拾月拾參日」即發查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立案為:99年度他字第6060號;分案日期:「99年10月19日」;案由「貪污治罪條例」;被告「吳文忠」(聲非證6):

1.本案系爭100年2月24日陳訴狀(聲非證8),案號記載為「99他字第6060號」足證本案乃檢察總長黃世銘早發查案件,經臺中地檢署立案偵查,尚非聲請人告發而立案,聲請人始有上述記載。

2.內容有:「如生收賄(假設語氣),即追訴期為20年 而非5年,故應開庭調查告訴人願具結證言,……」意即:若有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060號被告吳文忠涉立案「貪污治罪條例」事證,應開庭調查告訴人願具結證言,協助調查。

3.狀尾:「中高檢署 姜麗儒 公鑑」。因姜麗儒檢察官為前案臺中高分院98年度重上更字第23號「認定聲請人未誣告吳文忠事實,撤銷1年8個月有期徒刑改判聲請人無罪」蒞庭公訴檢察官。聲請人纏訟十餘年而獲改判無罪,聲請人真意:「請求前案誣告罪蒞庭高分檢檢察官姜麗儒不必再幫風評不佳吳文忠上訴第三審,伊沒有要向姜麗儒檢察官告發吳文忠意思」。是姜麗儒檢察官於臺中高分檢100年度聲他字第33號案由為:「陳報狀」,以「上訴人」稱謂聲請人。受移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1493號案由「查莊榮兆陳情吳文忠不法事」,均認無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060號被告吳文忠涉立案「貪污治罪條例」事證未調查為簽結。

4.小結:本案「99他字第6060號」非因聲請人告發而立案;再者,因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060號認為被告吳文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聲請人依貴署所立案由,始有「如有貴署認定吳文忠收賄(假設語氣),聲請人願提供相關事證,協助調查。既然中高分檢及臺中地檢署嗣後均認無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060號認為被告吳文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容有誤解。聲請人因此受誤導,聲請人也是容有誤會,不具誣告故意。
系爭案件,聲請人果真訴請追訴吳文忠貪墨,必向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告發怎麼會為上述陳訴方式。且不必於案發83年8月30日後,隱忍16餘年始提出陳訴,顯與事理有違。
謹 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名稱及件數】
以下皆影本
聲非證7:案發當時有效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73號判例。
聲非證6: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060號偵查卷宗節本1份。
聲非證8:100年2月24日陳訴狀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具狀人:王百全律師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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