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認定滅証不追訴即貪污吳文忠犯行見光誣陷榮兆平反大事記

版主: 台灣之聲

檢察總長認定滅証不追訴即貪污吳文忠犯行見光誣陷榮兆平反大事記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三 6月 07, 2017 5:31 pm

檢察總長認定滅証不追訴即貪污吳文忠犯行見光誣陷榮兆平反大事記

前言:27年前好檢察官吳文忠繼張斗輝檢察官80.10.02查扣民安公司6萬439個後,又於80.12.19再查扣再仿冒一萬527個後,81.01.18親至仿冒大廠扣得帳冊10億後又發還及再扣侵害28502專利偽品旋即發還與不查扣17103專利偽品,即知已遭收買,李檢慶義目睹吳文忠因擺平官司酬金九千萬元,亦分杯羹82.11.22冒充首長指定後濫訴莊榮兆告許革非與尤景三11件刑案有誣告,作為瓦解北檢82.08.18公訴周龍修等九大批發商販賣上揭查扣物全遭公訴判罪必關廠,唯台中地院83.06.08即還專利人公道判莊榮兆無誣告,因此83.09.15監察院介入命法務部查報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檢察官集體貪瀆圖利3-10億不法,因生檢察官公然與罪犯並肩作戰脅迫好檢座簡文鎮破天荒羈押被害告訴人莊榮兆有誹謗及誣告再逼法官構陷誣告誹謗三年之重判,16年後因最高法院98台上863發現翟宗泉監察委員批辦,康寧祥監委調查報告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淪陷簡檢文鎮濫押於先復濫訴於後之荒唐,故警告歷審曲解圖利三億為行賄判罪,且非改良式92新制判罪無效,再因檢察總長黃世銘99.09.30令辦吳文忠貪污98重上更(四)23始撤枉判三年改判無罪定讞【依55台非205判例暨103台上2006與92台上4678即証】大事記如下:

(1) 民國68年莊榮兆因應政府客廳即工廠12號全民投入生產,而結束修車廠成立新品企業,取得瓦斯防爆器專利品設立新品發公司75年年營業近三千萬元。
(2) 76.01.01源民安集團知悉莊榮兆發明瓦斯防爆器於美國紐約國際發明展獲金牌獎,美商即欲給百萬美金爭得專利授權產銷,搶先由尤景三出面以出資五千萬並先給3100萬專利授權金等,因此莊榮兆所營新品集團與尤景三共同設立民安公司五年創10億營業,因尤景三違反非公司法合併專利契約80.01.12不續付權利租金,經10月協商破局,80.10.02中檢署張檢斗輝查扣終止專利契約後再產銷專利品6萬439個。
(3) 80.10.29莊榮兆另繳300萬擔保金假扣押民安公司近兩億財產含檢方扣押成品。
(4) 80.11.04 莊榮兆再繳120萬擔保金請准台中地院假處分,禁止民安公司再產銷17103及28502專利品【民安公司總經理趙水章80.11.07即公告不准再產銷公文】。
(5) 80.12.19吳檢文忠再查扣仿冒大廠10527個仿冒品兼違假處分禁令兩刑案。

(6) 81.01.18吳檢文忠親至民安公司扣得五億帳冊後即還,另再扣專利品28502亦同當場發還,而對17103專利仿冒品即不查扣【目睹近百員工大量產銷仿冒品即証吳文忠被買】。
(7) 81.02.11台中地院因欲拍賣上揭80.10.29查封物發現應沒收檢方查扣物成品6349套遭盜賣九成【呂檢太郎81.03.28查得許革非盜賣三萬5522個扣押物】。
(8) 81.04.01吳檢文忠第三次查扣民安公司經銷商黃奇新所營尖兵公司扣得17103專利品【81.03.31專利屆滿前產銷專利品罪証】,唯檢察官不於81.04.06前公訴(故違四個月要偵結規定)。
(9) 81.04.29梁宵良檢察官又再查扣民安及新成立遠寶公司持續產銷相同仿冒品五千套【吳檢文忠81.05.12以謙股公文通知撤銷扣押發還偽品】。
(10) 81.05.06莊榮兆面見吳檢文忠為何偵查結束不公訴,吳文忠告知上級關說很苦腦;告他即可迴避,為此立即申告,未料當天是他值班,訝異真告他,特同意81.05.07再查扣偽品【仍再扣得偽品一批】。

(11) 81.05.07 吳檢文忠命豐原分局偵查隊再查扣近五千萬仿冒品,因被告許革非去電,即命警解除偽品,經莊榮兆抗議始未解除已扣偽品。
(12) 81.05.08 莊榮兆具狀再陳報萬勿再解除他檢察官梁宵良81.4.29查扣再應沒收偽品【唯遭吳檢文忠81.5.12非法解除供販售至全國各地】。
(13) 81.05.12 吳檢文忠以主任王秀雄函遠寶公司就81.4.29查扣偽品五千萬解除【參102訴1215後誣告案102.05.24筆錄102頁吳文忠具結證言他無權解除別人查扣仿冒品亦沒解除過】。
(14) 81.10.07 莊榮兆同一日南北查扣台北經銷商周龍修2人大批商82.8.18即認有侵害著作權與專利權繼北檢82.2.28公訴黃乾佑,即連台中黃奇新亦遭簡檢文鎮公訴,販售上揭查扣物有刑責求刑兩年。
(15) 82.09.01 莊榮兆以新品公司告訴源民安(股)公司及遠寶(股)公司尤景三及尤陳淑霞侵害著作權及專利權【並再扣陸續生產仿冒品一批】。

(16) 82.09.20 李檢慶義因分案偵辦82偵4895南檢不起訴林明在及黃奇新5人有誣告,未簽准檢察長同意如貪檢陳玉珍非法另辦有誣告尤景三、許革非盜用莊榮兆印章與上揭編號781偵6117放水不追訴案有誣告相同濫權不法;竟指責蔡嘉容律師82.6.30具狀破壞羅織81偵6117有誣告教唆警方偽造82.6.9清查報告未違反而查出新事證及涉貪【詳93台上2249號更判不可為偽品檢警及許革非脫罪】。
(17) 82.11.16 台南地院依南檢82偵續53公訴林明在五人有侵權判罪一年,因賠莊榮兆20萬兼登報不再售偽品專利部份撤告著作權緩刑三年。
(18) 82.11.22 李檢慶義不准朱檢朝亮起訴許革非、尤景三偽文因其將公訴誣告;以救民安及遠寶兩公司仿冒大廠要關廠停業百億專利事業歸還莊榮兆結果及翻轉。
(19) 83.03.31 莊榮兆因上揭李檢慶義故入人罪之濫訴自衛自辯,而且依馬英九法務部長宣導,而檢舉上揭檢察官集體貪凟不法。
(20) 83.04.14 莊榮兆於太平洋小報刊登上揭貪凟檢舉書加標題包庇罪犯圖利數億元,以阻83.02.27自由等報紙莊榮兆品經銷商改售仿冒品之重創。

(21) 83.06.08 台中地院以83訴622認定編號14號;台南高分院83.05.05以83上訴350維編號17林明在有罪一年83.06.09捨棄上訴定讞,而判莊榮兆告仿冒沒誣告【詳92台上4678號均經歷審無罪,更(二)特指李慶義號人莊榮兆收取五千萬專利轉讓金後還告人仿冒反常公訴及濫訴可惡】。
(22) 83.09.15 監察院首度函命法務部查報吳文忠、李慶義常照倫包庇圖利不法。
(23) 83.10.12 莊榮兆依上揭21-22監院究責公函及13-16全公訴四案指檢察官包庇犯罪集團民安及違寶公司與圖利三億元鐵證如山。
(24) 84.03.15 李慶義、吳文忠脅迫簡文鎮84.1.11不羈押為濫押59天且不准看守所官員狀撤非法羈押抗告狀與法務部監察院檢舉濫押文件全部不准送出【詳台中地院85聲833號以民事保全扣得上揭不法事證】。
(25) 84.04.17法務部長馬英九視察台中看守所發現莊榮兆專利侵害人遭羈押,而罪犯仍公然持續侵害專利及著作權之怪異,竟遭李慶義恫嚇馬部長別管濫押專利權人膽大包天目無法紀行為【馬部長因遭此凌辱特委中華微社查檢察官辦案都拿紅包劣行高達5成8詳84.10.30各報】。

(26) 85.03.18 台中地院84訴1367鐘堯航法官調得吳文忠上揭81偵6117及627與82他1346不追訴罪犯許革非偵卷。不准律師閱卷辯護,復具狀抗議監院調卷調查上揭24濫押良民之違失,為干涉審判之抗議。
(27) 85.05.20監察院因有司法藍波翟宗泉委員鐵面無私批辦暨指出李慶義檢察官脅迫簡檢文鎮濫押目的係恫嚇莊榮兆閉嘴勿再檢舉可議,要法務部改進另飭責法務部應議處查辦簡檢文鎮記大過之糾正等。
(28) 85.05.23 鐘堯航法官帳戶有供貪法官胡景彬,而遭旁聽席李慶義嚇令認不准提示82他1346不以新事證公訴81偵6117吳檢文忠滅證不追訴即涉貪之調查。
(29) 85.06.03 鐘法官堯航被逼枉判上揭20及23有誹謗吳文忠、李慶義判一年四個月及誣告部份判一年八個月(共計三年)換取僅起訴胡景彬不追訴鍾堯航作為條件交換【詳92上更(一)22號維持88訴1667號放水不追訴鍾堯航法官】。
(30) 87.04.01 李慶義逼令85上訴1382號羅禮政庭長就誹謗罪不得上訴發交中於檢署製作87執 87.04.20命莊榮兆入獄一年四個月服刑【不停執及緩執】。

(31) 87.04.14 羅政庭長因莊榮兆陳情張信雄院長,終令羅庭長撤回發監執行。
(32) 88.02.22 最高法院88台上609撤銷誣告發回更審誹謗罪駁回上訴,故第二次命中檢署傳莊榮兆入獄一年四個月,因88執1298施檢清火88.3.18即啟動糾錯判程序;因李慶義脅迫命88.4.15入獄。
(33) 88.04.14 監察院、黃武次委員知上揭平反程序進行中還命入獄破天荒先傳真決議文及先電話警告急救良民次日入獄之危險。
(34) 88.04.15 施檢清火特於88.4.15盧仁發檢察總長糾正函上簽報取消當日88.4.15入獄一年執行令暨暫緩執行核准。
(35) 88.04.17 李慶義、吳文忠等人假陳情不滿施清火取消入獄令,公然恫嚇不命執行即告好檢座有刑法127刑罰不執行罪之威脅。

(36) 88.04.23 李慶義擅自盜蓋施檢清火命莊榮兆入獄復盜蓋新檢察長施茂林誤准通緝莊榮兆入獄一年四個月不服刑。
(37) 88.07.06 因此有家歸不得而奉法治時報黃越宏社長規劃設立司法革命會後,並於88.07.06第一次全國司改大會門前與司改會分別表達司法改革意見不留白。
(38) 88.07.14 莊榮兆因知檢察總長88.4.29已認錯改提非常上訴次月即司改判,為此以司革會長檢驗非法通緝入獄而扮豬吃老虎,林胡坤警長作完10紙通緝到案筆錄,即欲釋放非法通緝莊榮兆,因李慶義恫嚇而未釋放【詳高本院91上307卷(二)170頁關說林胡坤為保自己偷錄與李慶義對話施壓錄音】。
(39) 88.08 李慶義非法至台中監獄脅迫鄭安雄典獄長要修理受刑人莊榮兆【詳張瑞蘭法官89聲476至監獄保全莊榮兆遭凌虐事證】。
(40) 88.08.09 最高法院88台非214撤銷85上訴1382枉法裁判莊榮兆一年四個月刑期唯25日即釋放,黃越宏另眼新聞以莊榮兆比李敖厲害做封面。

(41) 90.12.12 更(一)李慶義不准林永頌律師出庭為莊榮兆辯護,且關說林榮龍庭長勿據江錫麟法官90.01.05傳警員陳傳宗證言改判無罪始再枉判得逞。
(42) 96.04.26 更(三)法官廖柏基因據高本院包公法官李媛媛代查上揭24號84.1.11公訴人不羈押莊榮兆鐵證【即上揭編號21】遭湮滅,始屈服而濫押,而調得上揭26號81偵627及82他1346有包庇圖利之偵卷;因莊榮兆懂得異議權行使而獲兩法官表決令王庭長認錯終查得圖利罪犯為真實,竟如曾德水庭長一人圖利陳哲男判決。
(43) 98.02.20 最高法院98台上863號終出法官,查得上揭22及27翟宗泉監委正義批判而警告歷審照抄地院引用吳文忠、李慶義曲解包庇圖利為行賄之判罪如秦檜害岳飛莫須有定罪之可惡後,告知必傳李慶義等到庭詰問否則以淘汰舊制仍主導訴訟之判決違憲無效,不准司法沒是非【始生101台上3848斥責未淘汰老法官抱殘守缺拒絕進步之教訓】。
(44) 99.09.30 檢察總長黃世銘據99.9.28更(四)郭同奇庭長因包公法官許冰芬引導,查得上揭41號90.1.5江錫麟法官已查得李慶義、吳文忠集體包庇圖利三億是真,而令辦吳文忠貪污【詳99他6060偵卷】。
(45) 100.02.01中高分98重上更(四)23終撤16年前84訴1367枉判三年改判莊榮兆無罪【依55台非205判例誹謗無罪之時點即生確定及既判力】。

(46)102.10.09更(五)法官楊文廣拒絕李慶義關說及行賄審理前製作53項勘驗筆錄不准受關說,不准趙春碧庭長欲除判決書63頁10-11行,亦難遽以誹謗罪相繩誹謗之記載。
(47)106.06.12 最高法院103台上2006駁回檢方不滿更(五)仍載吳文忠、李慶義有以滅證包庇圖利罪犯許革非故沒誣告及誹謗;唯就更(五)判決主文誤載有誹謗部份仍不自為改判莊榮兆無罪留下荒唐記錄。

結論:楊仁壽以最高法院院長身份於全民開講TVBS 2100政論節目中,在李濤追問下說出真心話及告白,台灣司法均權貴關說且四面八方壓力之大,均由楊院長一人獨扛之豪邁,暨高玉舜法官拒絕高明哲庭長關說後,竟於電視採訪中流淚,暨黃世銘檢察總長因更(四)審判筆錄記載告訴人吳文忠檢察官,以抽出81偵627及6117卷內罪証隱匿湮滅之不追訴行為,即証圖利金額逾三億元,即涉貪污有據,而令辦吳文忠,因此98重上更(四)23號改判無罪判決書,法院容許有檢察官身份告訴人吳文忠、李慶義於判決書41頁第四行23行原以100.01.04提示95台上7217更判所示82他1346卷34頁82.09.20清點報告,即係81偵6117不起訴新事証,竟仍以隱匿罪証不追訴之簽結,即有104台上3602維102重囑上更(三)35號宋宗儀檢察官收賄500萬即不追訴殺人犯,而有濫權不追訴遭判12年定讞入獄成囚犯之適用及標準,而改為82他1346匿証簽結沒違失…故認莊榮兆乏誣告故意…,不因黃世銘總長因吳文忠偕妻跪求而睜眼閉眼99他6060不追訴吳文忠有貪污犯行,而以滅証逾追訴期五年之割裂貪污亦包庇,對照監察院98年糾正法務部斥責放任檢察長包庇檢察官勾結犯罪集團至今九年仍難無狗改不了吃屎惡習,而再官官相護是敗台元兇【參廉政署羈押井天博及詹昭書撤職及判罪可証檢察體系官官相護難自清,只有廢除國賠法13條及改人民陪審才能救司法救台灣】。
查報單位:司革會法官評鑑委員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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