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登俊庭長故入莊榮兆有罪掩蓋吳文忠貪千萬遭送評鑑,朱坤茂前廉政署長命中檢署辦枉判罪賓果

版主: 台灣之聲

劉登俊庭長故入莊榮兆有罪掩蓋吳文忠貪千萬遭送評鑑,朱坤茂前廉政署長命中檢署辦枉判罪賓果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四 5月 25, 2017 11:43 am

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任務
荒唐離譜判決即涉收賄有據 違證據論理經驗是亂判禍首
裁判不備理由就是放水解套 事證不符是非顛倒即送評鑑
百萬人出資百元億元反貪腐 百元索光碟怠惰法官變青天
---------------------------------------------------------------------------------------------

評鑑非以新制並違双判例劉登俊庭長移送書

受文者: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請許院長宗力轉交)
副 本:
1. 台中高分院 陳東誥院長
2. 高等法院 石木欽院長
3. 最高法院 鄭玉山院長
4. 監察院 張博雅院長
5. 司法院法官研修所 蔡碧玉所長、法官訓練所 周占春所長
6. 本會司改監督機關:法務部、內政部、法官評鑑委員會
7. 本會判決評鑑.不法公告.萬人申冤委員會.法庭觀察查報總隊

中華民國 106 年5月24日
(106)司革評字第033號
會址:台中市潭子區豐栗路63巷38號
電話:(04)2532-1082傳真:(04)2532-9951
E-Mail:ponika@tcts.seed.net.tw

主旨:評鑑如說明二,劉登俊庭長拒依法官依新判例制度排傳目擊証人暨被告行使異議權,不停訟評議之判決,即有法官法30條第五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情節重大,參俊証66號中高分檢署朱坤茂當包公函令中檢署偵辦劉登俊枉法裁判罪併予敘明【因違新判例不傳証人,即為有罪預斷即枉判有據】,詳本會97.07.04(97)司革評36號移送王增瑜庭長等10人相同不法,並請准閱王增瑜評鑑全卷事由。

理由:
一、本會有權力移送失職法官評鑑,故亦有移送失職檢察官權責,詳司法院及最高院查報之公函【詳証1-2】,另參司法周刊1217期公告,美國司委會能發揮警告法官「懲處」撤職功能,共23件例,即証 貴會亦應發揮相同功能: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即違大法官271釋示,應發回更審(詳黃斐君庭長91上309糾正護短包庇吳惠玟法官之廢裁!),以杜如周慶光、房阿生及徐宏志、蔡信男、李文成庭長、陳榮和庭長、蔡光治法官、李春地法官為何智輝脫罪,即查出邱茂榮主任檢察官送賄成囚犯賴英照院長下台,宋宗儀、廖椿堅、顏漢文檢察官教唆殺人與吳文忠胞弟吳文政遭監察院彈劾與黃世銘檢察總長令辦吳文忠貪污,10惡檢11年貪污罪等一再重創司法司改之成果及全體好法官創造司法公信之努力【詳証1-3】。

二、依據司法院就判決不備理由,合議庭李宗榮庭長、陳國禎陪席、吳光陸受命法官全部懲處與林宏信怠惰法官不行使審核權、調查權,因有推諉卸責不忠實履行職務之怠惰及輕忽而遭記過【詳証8】,以及88.08.31以(88)院台(一)字第二二八八四號函增訂「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1-5款之規定;移送單位【即本會】既係依法設立登記全國性人民團體,且本會宗旨: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權…即本會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故符聲請評鑑之條件(詳司法院94.04.29院台人一字0940004817號送辦函),特先敘明!因此司法周刊106.06.17公告法官法不溯既往,故本會仍享有評鑑法官移送權,敬先指明,請援引全部証物。

三、從總統特赦蘇炳坤無罪免刑(含三死囚平反案),司法審判系統仍「拒向」國人致歉,即証--最高法院為降低高達40%錯判更審偏高之不良紀錄及避免重創司法形象,不撤銷應發回更審之誤判,反而駁回盧仁發檢察總長就張正亮傷害案多達九頁書證,直指判決諸多違背法令有理由之93非上66號非常上訴,犧牲了申訴人平反權,必遭監院彈劾【詳張祥麟及趙公茂最高院庭長舞文弄墨未及時撤銷誤判反維持,即符彈劾標準】。

四、末參大陸武漢一法院院長左手反腐右手貪污,因冤假錯案百出,有些更正「顛倒」是非黑白,終被查出周文軒院長領導兩副院長等13名法官44名律師,集體勾結不法,附此指明【詳95.10.14中時新聞,証3】勝過台灣台中地院黃金瑞院長率法官及庭長變相收賄,因林輝煌法官檢舉,始未高升花蓮高分院當院長,故周慶光法官升庭長花一千萬是醉後真言;由於法官不自愛,且司法院內控失靈未如查得林俊賓法官假開庭逃避司法院稽查記過,即拒行新制法官仍以淘汰舊制枉法亂判法官竟不懲處之縱容,始生84%不信司法之崩盤,而生人民陪審取代全民之聲浪,祈司法院不再怠瀆,司改聯四大訴求共建司法公信,因司法行政權不宜再旁落而成幫兇。

說明:
一、因從法官法實施五年,司改會公告五年內各律師公會均不移送恐龍法官評鑑,即証19年前民國88年監察院痛斥49.9%確判該有瑕疵及司法是怪獸,92.09.01始實施刑訴新制,及新判例93台上6578及司法院宣導「被告」得詰問証人與最高院93台上279、1646、2033、5185、53516010、6013號再三糾正高院「以淘汰」舊制之亂判,即証國仍有50%拒遵新制之審判,司法院未懲處糾正即即涉共犯係枉判元兇,難以不干涉法官獨立審判為由不品管之縱容,而認可免民刑及國賠責任【詳証1-12號】暨超級大律師陳長文法學教授、蘇永欽教授,人權會建請再召全國司改會議,與律師團民間司改會10年前指法官是暴龍、恐龍、劍龍、小龍女等【即指法官為畜生之指摘及批判】,司改9年後仍「要求」新院長賴英照先生,指人民不要「爛法官」及烏龍判與遲來正義之警語及警告。參前總統李登輝不滿施啟揚司法院長,無力司改之抗命而遭撤職,始由翁院長執行「拔除」法官主宰証據調查大權之劣制,因仍溺愛壞法官【而使好法官亦受害】,96.10.01下台而留司改失敗罵名及挨告清算…而証凡走過的路,均留痕跡,必需經得起檢驗,否則即步馬英九總統8年任期放任法官不以新制,且仍以廢除舊制枉法亂判,詳高明哲庭長關說法官高玉舜為人脫罪,與王增瑜庭長羅織自衛自辯檢舉人有罪,作為掩飭吳文忠、李慶義貪檢包庇圖利罪犯許革非10億,詳98重上更(四)23號依98台上863更判警告後始改判無罪【從高金枝反嗆蔡英文總統指有錢判生,向全世界宣示台灣法官死刑,即証蔡總統領軍司改困難重重,再參台大法學教授林義雄退出總統府司改委員可証難如登天之可悲】。

二、憑劉登俊庭長就上訴人異議不停訟評議之判罪,即違雙判例94台上1998及93台上2003嚴禁法官未審先判情節重大,即應撤職有良知公務員應學林洋港懲處吳光陸法官前例開鍘恐龍庭長:

(一)查103上更(一)9號受命法官賴妙雲103.05.26準備庭筆錄,既遵103台上420更判指示,故恪遵司法周刊95.03.09公告改良式刑訴新制規範改為聽訟法官,93台上2033更判已教導下級審法官嚴禁再絕對主導訴訟,故於第一次準備庭之審前會議,必須尊重被告享有傳訊証人排序權暨確認証據能力有無與爭點整理後,始得入審理庭,上揭訴訟程序係持平公正不偏頗應當為之程序,以利刑庭發現真相,詳最高法院回應立法院長王金平100.08.28聯合報刊指90%法官仍以淘汰職權主義主導訴訟,而為審判,每年賠4.6億元,10年已賠50億元…因此以101台上3848最高法院出包公更判嚴詞批判,老法官抱殘守缺拒絕進步,如以圓鑿而納方柄,適用法則不當即屬違背法令,即証老法官積習難改可見一斑之嚴重及泛濫,賴妙雲法官既遵改良式92新制依上訴人傳目擊証人許革非及承辦檢察官朱坤茂,到庭証稱吳文忠非承辦檢察官,83.08.30竟非法密會尤景三長達60分鐘後,即不准洪允吉偵查員持續查扣許革非所營民安及遠寶公司仿冒品四萬套成品【約值兩億元】,故可証莊榮兆有合理懷疑吳文忠再次涉賄不法非虛有據,因此於103.05.26筆錄12頁載明傳訊許革非、朱坤茂等人出庭作証,即劉登俊庭長104.03.19竟不傳訊參審判筆錄5-21頁上訴人前後四次行使異議權,劉登俊庭長故違判例94台上1998警告及禁止,仍不休庭及退庭評議,而以個人四次駁回上訴異議之行使,踐行訴訟程序【即符法官法30條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情節重大】,特先指明,可証係101台上3848所指抱殘守缺應淘汰而未淘汰之人,詳俊証54-56號。

(二)次據103上更(一)9卷(三)44頁前誣告案王增瑜庭長,同就上訴人莊榮兆請准廖柏基受命法官調得吳文忠檢察官81偵6117及627不追訴許革非侵害莊榮兆專利全部偵卷含盜賣3萬5522個應沒收扣押物偵卷,可証包庇及圖利竟於審理庭不提示法官所調有利被告卷証,因行使異議權,王庭長即遵判例停訟及退庭評議【詳証13號】,因兩法官反對庭長不提示卷証,始令王庭長認錯改提示上揭兩卷証查明確有以隱匿及滅証而不追訴,竟不依調查結果改判莊榮兆無罪仍判罪之矛盾及荒唐,終遭98台上863更判斥責不傳告訴人吳文忠及李慶義檢察官到庭為証人,即違新判例93台上6578及93台上2033未審先判之違誤,且再警告不准再曲解包庇圖利為行賄,詳同卷(三)39頁35頁,因此98重上更(四)23號始以王增瑜庭長查得上揭不法,100.02.01改判莊榮兆無罪,憑此可証被告行使異議權後,劉庭長個人駁回之判罪,即違判例而無效也【詳俊証57-58號】。

(三)末據104.03.19最後一次審理庭所載審判筆錄5-6頁,就劉庭長不提示卷証給上訴人看卷行使辯明權第一次行使異議權,劉庭長不休庭評議…經由上訴人陳明94台上1998號判例,劉庭長仍故違判例之警告不停訟踐行訴訟程序,即有情節重大之違失…,另筆錄17頁上訴人已更正100.02.24陳報狀【非申告或告發或告訴貪污】,誤記83.09.10期日已更正為83.08.30【83.09.10是補行查扣8/30不查扣偽品四萬個】,仍於21頁再以100.02.24狀陳83.08.30誤植為83.09.10之訊問…參22頁即証吳文忠83.08.30就其以承辦刑案干涉朱坤茂,依法查扣偽品四萬套,始有合理懷疑涉賄百萬…,係因吳文忠82年間因許革非、尤景三揚言就非法營收三億四千萬元提撥九千萬元擺平官司,始生以膽大包天湮滅偵卷內罪証不追訴許革非涉賄千萬之前提,即難再以83.09.10誤記或誤植日期,作為判罪之基礎,否則即有事實及卷証不符之矛盾,且有事實認定錯誤之情事【劉登俊所為即有江國慶及蘇炳坤相同之枉判】。

三、從前誣告案,楊文廣法官拒絕趙春碧庭長關說102.10.09審理前先制作調得82偵344警卷勘驗81偵627及6117號罪証部份藏匿處即包庇圖利有據,始逼得趙庭長不得不依筆錄行勘驗包庇:

(一)從103上更(一)9卷(三)69-70頁勘驗筆錄第○50項81.03.28呂檢太郎搜索票正本,81偵6117卷滅失之公文書非法藏匿於不同被告82偵344他案警卷,另43張照片及滅失3萬5522個偽品清點報告正本及影本仍遭湮滅中,另○53項81偵627號80.12.19搜索票正本及罪証,亦非法藏匿於不同案偵卷之警卷而不起訴,故可証83.03.31檢舉包庇圖利數億元,即無誣告,而撤地院及上訴審與更(一)更(二)更(三)均判誣告一年8月而改判無罪,另於101重上更(五)31判決書63頁10-11行特載沒誣告,亦難遽以誹謗罪相繩,而103台上2006亦駁回檢方不服誣告及加重誹謗大逆轉均無罪之判決,而維無罪確定【而証有包庇圖利三億非虛】。

(二)即就100.02.01更(四)撤銷地院84訴1367鍾堯航法官因洗錢不法與吳文忠條件交換不可查81偵627及6117號包庇圖利三億不法,且需枉判誣告吳文忠一年8月、誹謗一年四月作為掩蓋吳文忠前誣告莊榮兆案涉貪千萬不法改判無罪前,黃世銘檢察總長依99.09.28第10次審理庭複查更(三)王增瑜庭長聽命兩法官查得吳文忠81偵627及6117號有以滅証包庇圖利三億元,即認涉貪污而令辦吳文忠貪污,而中檢署亦分99他6060貪污偵卷,因以滅証追訴期已過而簽結,莊榮兆100.02.24狀陳吳文忠83.08.30誤植為83.09.10涉收賄百萬,即103上更(一)9號判決書37頁26行誤載陳報為申告判罪基礎,詳監院前後三函命司法院查報,即証劉登俊庭長另涉枉法裁判中,含非常上訴狀五件,此有中高分檢朱坤茂主任檢察官認涉枉判,而令中檢署究責法辦函令,益証劉登俊有王增瑜庭長,以枉判檢舉人有誣告吳文忠,作為掩飾吳文忠包庇圖利罪犯許革非三億元,憑中高分85上更(一)256改判許革非一年入獄,而雄高分92上更(二)1號依南高分83上訴350判下游商有罪一年,足証吳文忠包庇圖利三億元非法律見解不同放水,而以抽出卷內証據不追訴,如同宋宗儀檢察官就殺人不起訴,即遭查得收賄五百萬元,係首位遭追訴濫權不追訴判罪或囚犯之檢察官。
結論:憑俊証60號因黃世銘檢察總長依99.09.28更(四)筆錄認定吳文忠貪污,而以密件令辦吳文忠以湮滅81偵6117及627卷內罪証不追訴已達應起訴門檻,許革非侵害莊榮兆專利圖利金額逾三億元以上,涉有貪污【詳証俊証65號】,而改判無罪,即莊榮兆就90他6060號以滅証不起訴逾五年追訴期簽結,100.02.24狀陳非五年係20年追訴期,且續提供吳文忠83.08.30至仿冒大廠涉賄百萬,始不查扣四萬套偽品,竟步前誣告案既近構陷羅織誣告罪判一年八月【100.02.01改判無罪】後塵,再枉判如上,即係法評會需開鍘也。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會長 莫 錫 麟
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長 莊榮兆迴避
【簡稱:司革會 業務監督機關:法務部】

証1號:司法院相繼認本會有權移送司法官評鑑公函。
証2號:最高法院相繼認本會有權移送司法官評鑑公函。
証3號:95.10.14中時報導大陸武漢院長領導13法官44律師大貪瀆剪報。
証4號:93.03.30高本院87上國14法官查出81偵627卷証掉包而為不起訴重大不法筆錄(請調87上國14卷詳筆錄)。
証5號:93.09.14法務部責令所屬查報兼懲處名單。
証6號:94.05.17、95.08.18施茂林部長前後狀報卷內重要書証「滅失」狀証。
証7號:93.07.30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號有罪判決罵86台上1000亂判失拘束力正義批判。
証8號:林宏信記過、合議庭三法官懲處公函趙公茂及張祥麟庭長彈劾公報,林誌誠法官賠民8千元之判決,律師圖指法官是暴龍與監院指49.9%確判者皆違法,檢調判11年證8-1、8-7。
証11號:司法周刊95.03.09公告最高法院紀俊乾庭長「新制」審前會議爭點整理範例。
証12號:司法院公告等同審判規則(範例)法官應恪遵審判程序(否則即應評鑑記過)。
証13號:96.04.26司革會報請表揚94重上更(三)121號庭員法官糾庭長獎牌(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筆錄)。
証14號:96.04.25加紅字有誤漏審判筆錄(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筆錄)。
証15號:96.06.20加紅字有誤漏審判筆錄(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筆錄)。
証16號:王庭長查得86訴1134指常照倫81偵6117有罪滅失無罪確定96.04.18加紅字筆錄(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筆錄)。
証17號:王庭長查得82偵344不起訴有迴避狀証吃案96.06.20加紅字筆錄。
証18號:本會97.06.10查報兼警告林榮龍庭長以舊制審理報告函証共1-13件。
証19號:蔡英美代夫上訴理由1-17狀証【均詳最高法院密審排隊中】。
証20號:97.06.11林榮龍庭長知錯即取消97.06.18判決再辯裁定書。
証21號:林榮龍庭長於83上易2522判決即指81偵6117不起訴涉貪不虛判決【即戳破兼使李慶義等不肖檢貪瀆不法曝光鐵証】。
証22號:97.04.26蔡富源君以林榮龍庭長及江法官有偽造90.05.10筆錄應迴避狀証【共 件証物】請調卷引用。
証23號:94重上更(四)35推翻歷審判罪【遭96台上5394判決撤銷之教訓及糾正】。
証24號: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號【無誤判決】兼証許革非80.02.12即犯罪。
証25號:97.06.11不准無律師辯護蔡富源請付庭訊錄音光碟及閱覽筆錄亂裁三份。
証26號:本會依台中高分院遵司法院公告准被告請付庭訊錄音光碟函証。
証27號:司法院函告各法院「被告」以轉譯為文書請付光碟即應准始符司法為民公函。
証28號:97.07.07司革會報請司法院應通告全國法官依新法應准被告閱卷函証。
証29號:97.06.20本會查報司法院,洪耀宗庭長仍以舊制審理函証。
証30號:司法院刑事廳一針見血究辦洪耀宗庭長不准輔佐人莊輝楠答辯函。
証31號:司革會移送洪耀宗庭長評鑑函。
証32號:最高院判適用法則不當判決【司法院翁岳生95判2022號再審「逆轉」勝訴判決】。
証33號:廖婦自訴被騙6000萬枉判大事記及精神分裂【洪庭長仍判品德有瑕疵】。
証34號:新竹地院97聲530蓄意曲解証27號函文真意非法裁定。
証35號:高本院97抗668裁定書。
証36號:苗栗地院96訴531枉法之判決及張國基93.08.30答辯狀。
証37號:被害人未具結作証之枉判即枉法新判例93台上6578剪報。
証38號:檢察官迴避缺檢察長核定書之公訴即違程式而無效之公函。
証39號:黃庭長遵新判例傳法官蘇錦秀為証人之審前會議筆錄節本。
証40號:林青松97.06.26抗議不裁定狀証。
証41號:司法院評鑑決議書節本。
証42號:台中高分院評鑑決議書節本。
証43號:不更正筆錄文件。
証44號:濫押和解老人陳情書。
証45號:評鑑童有德法官移送書。
証46號:法官保全陳長文律師理律事務所及判處徐國勇律師賠民五萬與檢方起訴律師偽造文書行賄法官成囚剪報及裁判。
証47號:87.04.14台中高分院85上更(一)256改判遠寶及民安公司及許革非一年有罪均確定判決書。
証48號:89.07.03許革非入獄服刑與出監公文與89聲再139及107駁回裁判。
証49號:90.07.30台中地院89簡14判決指86台上1000枉判喪失既判力判決。
証50號:92.10.03台中地院86訴940號林洲富法官枉判300萬拒載上揭89簡14號判何不可採。
証51號:94.03.26台中地院86訴939號許文碩法官枉判690萬拒載上揭89簡14號判何不可採。
証52號:93.05.11台中高分院88上更(一)50廢棄86訴989枉判賠500萬判決。
証53號:93.03.26台中地院85訴1230號專利權人「敗訴後」免賠仿冒廠民安公司120萬判決。
俊証54號:最高法院103台上420號【更判應查非法密會尤景三60分鐘不查扣四萬偽品】。
俊証55號:103.05.26賴妙雲傳許革非、朱坤茂筆錄。
俊証56號:104.03.19劉登俊審判筆錄(四次異議)。
俊証57號:王增瑜庭長因被告行異議,而休庭評議。
俊証58號:楊文廣法官如高玉舜當包公審前制作102.10.09勘驗筆錄。
俊証59號:最高法院98台上863更判斥責王增瑜曲解圖利為行賄是枉判。
俊証60號:98重上更(四)23號據上揭俊証57認吳文忠有圖利三億判決。
俊証61號:劉登俊庭長103上更(一)9判決書37頁26行有事証不符之枉斷。
俊証62號:106.05.11監察院繼3/10命司法院、法務部查報不法公函。
俊証63號:106.05.23監察院函命法務部查報何不追訴吳文忠貪污。
俊証64號:壹周刊509期總長黃世銘令辦吳文忠貪污報導。
俊証65號:黃世銘檢察總長令辦吳文忠貪污文件。
俊証66號:朱坤茂主任檢察官辦枉判公函。
P.S.上揭証物均詳103上更(一)9號案卷,請調卷引用之謝謝!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29, 2014 5:42 p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33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