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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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是瀆職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一 12月 19, 2016 2:14 pm

公務員有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是瀆職
105年12月17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臺灣法學會舉辦的研討會,陳子平教授說:依最高法院刑庭58台上884號判例:公務員有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是瀆職。
另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刑庭,因受關說要為被告脫罪,或要入罪被告習慣採割裂證據,如三審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決都會被撤銷,會被以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撤銷,如93年度台上字第684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7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5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等。但如二審案就無法上訴甚為無理不公,許榮棋也在會場當面向最高檢察總長顏大和建議,應為被冤判人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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