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律師、胡郁伶、高馨航11/18當庭不爭執81偵627有抽出1-14頁罪証圖利罪犯10億賠定了

版主: 台灣之聲

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律師、胡郁伶、高馨航11/18當庭不爭執81偵627有抽出1-14頁罪証圖利罪犯10億賠定了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四 11月 24, 2016 6:27 pm

言 詞 辯 論 筆 錄

  上訴人  莊榮兆等
  被上訴人 李慶義等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審 判 長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通 譯 陳如慧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上訴人莊榮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英美
參加人李義雄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點呼上訴人沈朝江未到庭。

審判長
上訴人沈朝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均稱
聲請為一造辯論。

審判長
准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沈朝江部分為一造辯論。
審判長諭知本件全程委外轉譯,轉譯內容另如附件。兩造可聲請閱卷。

審判長
宣示本件延展辯論期日,並定105 年11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到庭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通知未到庭之當事人。兩造均請回,退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
上訴人莊榮兆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全部廢棄。
二、訴訟費用全由被上訴人及瀆職吳惠玫法官負擔。
三、祈饒庭長受命法官當包公執法拒陪席關說。

反訴聲明:
一、反訴被告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三億一千萬元及自民國81年4月6日起至105年10月7日清償日止
每月5%利息【共計23年18個月,合計:本金$310,000,000+利息$379,750,000=$689,750,000】。

二、被告等應於中時、自由、聯合、台時、蘋果、經濟、工商台灣英文時報等8大報紙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透視
司法雜誌及壹周刊封面底全頁登保證兼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3次;及於中視、華視、台視、中天、東森、民視
、TVBS、鳳凰衛視等8大電視台於19至21點以每分60字速度朗讀上揭文字3次以上,恢復原告之信譽及名譽,
此部分裁判費為三千元(詳93台上440更旨)如以附件訴訟請賠即免徵裁判費。

三、請求5日內保全本件相關證據。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開聲明詳如105年10月8日書狀。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英美
上訴聲明:同上訴人莊榮兆所述。

參加人李義雄
上訴聲明:同上訴人莊榮兆所述。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答辯聲明:引用被上訴人之歷次書狀跟開庭陳述。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答辯聲明:如之前提出之辯論意旨狀。

審判長
請兩造陳述理由及辯論意旨,並就卷內的證據資料及調取之卷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因為受命法官曾經要我們陳報證人陳宜禧的戶籍地址,故我們今日陳報她的戶籍一份,另外我們再庭呈李震華律師兩份書狀。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引用歷次書狀跟開庭陳述。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引用歷次書狀。

上訴人莊榮兆
我們有程序問題,我們有聲請陳宜禧為證人,但一直沒有,雖然我們沒有陳報戶籍地址,但目前知道她是在臺中地檢署
上班,所以地址是有的,一直沒有傳,我們行使異議權,針對陳宜禧部分不傳訊證人,我們依民事訴訟法201條行使異
議權,因為鈞院並未處理,我們有提出抗告,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轉送抗告,這個程序問題可能要先處理,因為陳宜禧書
記官跟本件有關聯性,她是一位公務人員,奉檢察官李慶義的命令,把偵查所得的犯罪資料不依法律規定按照時間的次
序,編定在82他1346偵查卷,因此監察院約談以後,她坦承她沒有編卷,是因為檢察官叫她不要編卷,另外她又向監察
委員趙昌平坦承李慶義所否認的82年9月20日並沒有指派林梅茂查扣扣押物,所以林梅茂不可以擅自違法查扣,她是這
樣不實的答辯跟陳述,李慶義既然有指派林梅茂去清點扣押物,他自然就可以把調包的、涉嫌犯罪的資料查扣送給檢察
官判斷,所以他沒有必要再以林梅茂的准許,這部分陳宜禧在監察院約談的時候,最後有向監察委員坦承有4、5個防爆
器調包的在她那邊,不知道要歸哪裡,所以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說明關於扣押物滅失的問題沒有處理,只針對陳宜禧
書記官隱匿證據部分做記過,監察院的卷也調來了,既然筆錄有載明4、5個防爆器在她那邊,跟李慶義答的不一樣,李
慶義說沒有4、5個,而且李慶義也不准林梅茂在法庭,不管是民事庭、刑事庭、偵查庭,都不准林梅茂據實證述有扣4
、5個,但他良心過不去,他在臺南地檢署劉檢察官傳他去的時候,就坦承有將數個面交給檢察官,按照公務人員的作
業,他都要做記載,這個攸關到本件李慶義是否有以檢察官的職責來替犯罪集團許革非脫罪,如果有,他就算是組織犯
罪的成員,專門負責在為人脫罪,如果沒有當然沒有話講,因為陳宜禧書記官我們有陳報,法官也很細心要我們陳報為
什麼要傳陳宜禧來作證的理由,我們也查報上來了,受命法官也認為這個不是跟本件無關,是有關聯性的,而且非常
有關聯性,因為她被記過了,既然被記過,我們被判誹謗罪就是冤錯判,當然最後判無罪是應該的,所以這攸關到陳宜
禧來作證,攸關到底偵查所得,就是82年9月15日李慶義檢察官認為他6月9日教唆林榮陸、許革非偽造82年6月9日清點
報告,這個報告是偽造的,不可採。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聲明:同上訴理由狀。

審判長諭知
兩造今日請就法律關係進行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卷調來了要表示意見,表示完了才能辯論,如果對造對於調的卷有意見,勢必就要調查,沒有辦法辯論。

審判長諭知
所引用的證據資料與調取的卷證資料相符的話,被上訴人形式上是不爭執的。

上訴人莊榮兆
如果這樣的話就沒有調查必要,如果有爭執就再說,所以能不能辯論還不知道,因為卷調來了,對造就調取的卷證表示
意見,如果對造都不爭執,就沒有調查的必要,庭上有諭知我們都聽進去了,我把程序先講完,針對陳宜禧是一個關鍵
的證人,必須要傳她到庭,這部分我們已經有行使異議權,但一直沒有做裁定,整個辯論庭的程序可能貴庭要停止訴訟
程序去合議一下,我們今天已經提出戶籍謄本,我們以前沒有陳報的原因是因為她在地檢署上班,但我們認為還是要陳
報,免得法官要我們陳報,我們沒有陳報不符合規定,另外受命法官調了執行卷,88年執字1298號執行卷總共49宗,待
證事實我們律師的書狀有提出來,待證事項證明更(五)審判誹謗罪有罪,所以對造律師說已經判有罪了,一審的判決
就沒有錯。

審判長諭知
請先就訴訟關係的事實及法律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我知道,還沒,現在是程序問題。

審判長諭知
這部分到時候本院合議庭會處理。

上訴人莊榮兆
不是到時候,既然我們有行使異議權,不是到時候,是應該要休庭去處理,民國96年4月25日王增瑜庭長就像你一樣坐
在這邊,我行使異議權了,竟然王增瑜不懂得被告,本件是附民,我們那個刑事庭我是被告,行使異議權按照刑事訴訟
法288之3,他必須停止訴訟程序去合議,問問兩位法官的意見,另外關於調卷的部分,88執字1298號就是上訴審85上訴
1382號維持地院莊榮兆有誹謗吳文忠、許革非,判處1年4個月,判處以後,因為上訴審認為誹謗罪是二審確定,就要發
監執行了,發監以後,我跟蔡英美去找張信雄院長陳情。

審判長諭知
請直接將程序事項說明清楚。

上訴人莊榮兆
程序就是88年那個不能執行,請求調閱臺中地檢署88執1298號,卷已經調到了,唯獨缺少最關鍵的第一宗,總共49宗,
但是只調了47宗,完整的卷是49宗,關鍵的81執1298,因為該案子檢察官施清火認為有違背法令,提出88非字1號非常
上訴意見書,並由臺中地檢署當時的檢察長陳聰明認為這個判決違背法令,由檢察長代替莊榮兆向最高檢察署提出,第
三件事情就是我們依據盧江陽法官,已經在92年8月8日認為有傳吳文忠、李慶義、常照倫跟4位書記官來對質,因為目
前證據有滅失,誰滅失就不清楚,盧江陽法官已經有要批調,但是因為他後來受到脅迫、抗傳,就沒有再調了,所以這
等於是調了一半,第四,法務部長陳定南在93年9月14日,因為高院的林麗鈴法官查到了吳文忠偵查所得的偵查卷有罪
證調包,就是我們105年10月7日當庭勘驗的81偵627有罪證調包,因此陳定南部長依據法官勘驗的結果,命令高檢署謝
文定檢察長依行政懲處辦法先記過兩次,因為按照法務部公告的懲處辦法中的第22條卷宗的書狀滅失,行政記過兩次,
有沒有刑事責任再說,但是行政記過兩次,這部分已經由陳定南部長93年9月14日要謝文定查報,但是謝文定一直沒有
查報,等到陳定南94年2月1日交接給施茂林接任咬耳朵,因此施茂林當天94年2月1日就以最速件就陳定南命令查報的記
過名單要再查報,這部分請求調閱到底記過名單查報了沒有,如果吳文忠、李慶義因為有高院法官查明犯罪資料滅失調
包的情事而有記過,這就攸關本件一審的判決是不對的,而且我們上訴有理由、反訴也有理由,攸關到我們反訴三億元
的賠償是有根據的,這四項我們有聲請過,但一直沒有調,因為這是陳定南已經以部長的身分跟施茂林兩次命令要陳報
記過名單,書證滅失刑事責任有沒有貪污那是另外一回事,要另外調查,但是行政機構跑不了,兩次,所以我們請求這
個程序部分能夠先處理。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上午10時整),待合議庭進行評議。

審判長入庭(上午10時30分)諭知
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上訴人兼聲請人莊榮兆聲請之程序事項予以駁回,不得抗告,因證人陳宜禧於監察院約談時
已證述明確,監察院之卷證資料本院已調閱,另本院已調得之原卷,聲請人所謂之卷 與本案無關;另關於與證人陳宜
禧對質與否,本院認無必要,聲請駁回(裁定原本附卷)。

審判長
請兩造就事實及理由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我們按照法律規定請求審判長協助爭點整理,今天有提出不爭執事項,如果對方對卷證都不爭執,我們就可以辯論,先
請求對於陳宜禧負責82他1346沒有依法律規定,其實82他1346要講什麼告訴人呢,因為那一件沒有人告訴,82他1346號
從時間點來看,82年6月9日沒有人告訴,是李慶義主動偵辦莊榮兆有誣告許革非,時間點上82年6月9日沒有人偵辦,所
以那一件到底怎麼被告由合議庭判斷,李慶義從82年3月4日,就是81偵6117不起訴書的第一個時間是82年3月4日,第二
個時間是82年3月18日,前後差兩個禮拜,為何李慶義可以在3月4日,也就是常照倫,從書面上看是不起訴的當日就來
調卷,偵查不公開,他為什麼可以來調卷,調卷以後為什麼會發生81偵6117呂太郎檢察官已經在81年3月28日指揮臺中
縣警察局去清點前後兩次,就是張斗輝檢察官80年10月2日第一次搜索查扣,民安公司因為從76年1月1日取得莊榮兆30
國專利的授權之後,按照規定,每一個防爆器,不管內銷、外銷,每一個都50元,民安公司也坦承4年來給莊榮兆將近
5000萬,我們認為常照倫依照刑事訴訟法251條,如果搜索票在卷裡面,清點都在裡面,一定要起訴,為何李慶義可以
脅迫常照倫不能起訴,把應該起訴改為不起訴,為了達到不起訴的目的,李慶義竟然利用檢察官的身分把搜索票拿掉,
然後清點報告書銷毀,照片43張也銷毀,這個搜索票經過15年,刑事庭終於因為楊文廣法官拒絕關說,終於查到搜索票
的正本藏匿在不同案件、不同被告82偵344號的82豐警24818警卷封卷以後,第37頁以後,封卷以後藏在那邊,正本在那
邊,從81偵6117偵查卷第35頁,呂太郎檢察官有批了,有收到,警方清點報告書、照片、搜索票批示交承辦股,就交由
吳文忠,因為吳文忠沒有按照當時規定是4個月,檢察官必須偵查終結,不管起訴、不起訴,所以吳文忠也知道非起訴
不可,但是因為81年5月7日我問他為什麼不結案,吳文忠當場在辦公室告訴我,他還不錯,他還接待我到辦公室,他說
我辦你這個案件非常痛苦,你告我的話,你的案件我就不辦了,所以我當時就去按鈴申告,吳文忠又說他當天值班,不
要告了,所以他說第二天5月7日再開搜索票再去搜索民安公司,然後吳文忠搜索以後又查扣到犯罪資料,又沒有動作,
所以我81年8月6日就按鈴申告他了,真的告他了,他的案子全部交由常照倫接辦,常照倫在82年3月4日就對81偵6117不
起訴,為了掩飾我告吳文忠之後,謝錫和的不起訴,因為他說沒有,吳文忠的沒有動作沒有涉嫌收賄,因為我懷疑他收
賄,犯罪資料在裡面不起訴,按照實務經驗,像為何智輝脫罪,查出來就是收賄,許聰元為美濃吳重罪輕判,查出來也
是收賄,蔡信男替被告收100萬,羅織告訴人有罪,也是收賄,反正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判決就是收賄,那個沒有法律
見解的空間,所以我告了以後,從李慶義調卷來看的話,他看到如果常照倫起訴81偵6117,不起訴吳文忠就有問題,就
有新事實、新證據,吳文忠就涉嫌貪污,非起訴不可,李慶義在當時即82年間,有以檢察官的身分到日南公司任職兼法
律顧問,強迫德昌建設公司楊董事長一億元的尾款交付給他的乾爹日南公司林進湖,他拿到20萬,梁尚勇監察委員約談
他的時候,他竟然欺騙記者說他辦臺中市議長很認真,上位要干涉他辦案,所以報紙登出來,查賄太認真要被約談,確
實不是,從後來約談的結果,他是拿了20萬,他自己在梁尚勇監察委員面前說他錯了,他還了20萬,記過,這就是李慶
義有拿錢的前科紀錄,他自己拿還不夠,他的太太羅秀園當白手套再拿150萬,監察院的報告裡面說羅秀園她是介紹土
地買賣150萬,這沒有什麼違法,但不要忘記,羅秀園是當時地政事務所的官員,買賣土地,苗栗將軍地、山坡地變更
為建築用地,這個事情發生了10倍的暴利,因此林進湖看到土地、山坡地變為建築用地之後,馬上心生歹念,要楊得根
你錢給我,我把一億元還你,然後竟然還教唆殺人。

審判長諭知
請就本案之法律關係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好的,82年3月4日他有為人脫罪的前科,而且有拿錢的前科,因此他看到81偵6117要起訴了,才脅迫常照倫不得起訴,
為了讓他不得起訴,把關鍵的拿掉,然後他在82年6月9日簽發搜索票,記住,在當時沒有人告訴,就是李慶義主動辦我
誣告,然後搜索,搜索的結果82年6月9日表面上有通知我,可是沒有,因為我第一次開庭我的地址是對的,我就有開庭
,可是82年6月9日故意寫我的表面上的戶籍地址,可是部分寫錯,15弄寫成152弄,當然我沒有收到,因此那一次的報
到等於推翻呂太郎檢察官6349套已經滅失了5005個,那個紀錄把它破掉,因為82年6月9日的報告就是6349套一個都沒有
少,就要羅織我誣告罪,因為羅織誣告以後,才可以使得吳文忠涉嫌貪污案件不會被追訴,也包庇了許革非,因為我的
律師蔡嘉容馬上具狀用律師的名義把呂太郎檢察官81年3月28日的清點報告說滅失5005個,你這個沒有滅失的話有問題
,因為莊榮兆沒有參加,何況82年6月26日李慶義第五次開庭,當庭提示6月9日的清點報告,我說檢座,這個不公正,
我沒有參加,那個報告不實在,李慶義筆錄寫明拒絕再清點,82年6月26日筆錄載明拒絕再清點,所以我的律師看了不
對勁,莊榮兆你被起訴了,所以趕快補上書狀,82年9月15日李慶義檢察官很認真親自到民安公司,不清點了,他自己
到民安公司清點,因為看到我莊榮兆是發明家學會的會長,也是專利權人,所以取締仿冒蠻有經驗,一看像辦公室這麼
大,查扣了1、2000箱,要怎麼清點?所以李慶義就問許革非查封物在哪裡?李慶義根據許革非的指認抽點14箱,那是
9月15日,抽點14箱,發現裡面有調包,時間不對,所以李慶義才會在82年9月20日命令林梅茂同樣的偵查員全點,634
9套扣除半成品非查封物,滅失了4604套,這就是新事實、新證據,為什麼李慶義把傳票,本來偵字案,82偵1346改為
他字案,所以從時間點看,9月15日你就發現新事證要簽分偵案,可是他拖到82年11月22日,起訴我莊榮兆誣告其他案
件,對於81偵6117的部分不起訴他交代了,因為經過我們82年6月9日清點,82年9月15日、82年9月20日很明確,他沒有
講老實話,他沒有說扣押物滅失,他顧左右而言他,他說查封物掉落了,既然有瑕疵,所以莊榮兆沒有誣告,不認為不
起訴,但是對於滅失部分隱匿不談,這部分最高法院95台上7217已經裁定查明82年9月20日的清點報告就是新事證,就
是81年偵字6117不起訴以後的新事證,必須重新起訴,證明李慶義在這個案子裡面,從最高法院事後來查證,那是清點
報告書,從上次開庭10月7日,我們當庭提示了6個牛皮袋,兩造也不爭執,82年9月20日清點報告正本竟然藏匿在贓物
庫的6個牛皮袋,今天如果密封袋沒有寫贓物袋3個字,贓物庫不會收的,就是因為李慶義偽造文書,把書狀沒有依規定
編卷,而且要密封起來讓贓物庫不能打開,然後表面寫扣押物,這個書狀怎麼會是扣押物?因此我們請求鈞院受命法官
也調來了,我也拜託他要影印起來附在卷裡面,所以鈞院卷第11宗就是6個牛皮袋400多頁已經編在裡面,證明李慶義要
檢察官不起訴陳宜禧,就是大小不一,所以沒辦法編在卷裡面,謊言不攻自破,而且監察院約談以後,6個牛皮袋全部
影印起來放在卷宗裡面,總共9宗,所以目前有3個法院,一個是高本院、一個是鈞院、一個是監察院,都把6個牛皮袋
400多頁的書狀影印編在卷裡面,證明沒有大小不一,本來立放是一樣的,你把它倒放就大小不一,這叫作睜眼說瞎話
,本來是立的,把它改用橫的,然後為了誤導主任檢察官准他簽結,他竟然1、20張折起來,本來左右兩個打洞,現在
改為上下兩個洞折起來,基於檢察官的互信,檢察官陳報要結案,你裡面不是影印的資料,當然認為就簽結,是誰影印
了清冊編在82他1346偵查卷第34頁,是誰影印的?如果是李慶義影印,他故意要誤導主任檢察官跟檢察長准予簽結,這
個從當時來看,我們從卷裡面可以看出來,因為我們很用心看鈞院調了這麼多卷,我們影印回去跟律師團和法官評鑑委
員詳細研究發現按照李慶義的習慣,81偵6117按照偵查所得要提起公訴,可是提起公訴以後,會產生吳文忠的不起訴案
件會變成新事證,也要追訴吳文忠,所以茲事體大,他才把呂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抽出來,而且把清冊銷毀,到底我們
主張銷毀,卷沒有,能不採信嗎?如果兩位大律師不爭執,我們就不用查了,如果我們主張剛才講的82年3月4日針對81
偵6117必須依據81偵6117偵查卷第35頁偵查的結果,呂太郎的搜索票、清點報告書、照片43張,照片就是清點80年10月
2日張斗輝查扣6萬多套,吳文忠在80年10月19日又查扣1萬多套,總共7萬多套,清點的結果滅失了35522個,這就是清
點報告書裡面所記載的,這是證據確鑿,非起訴不可,到底是滅失還是湮滅,攸關本件被上訴人有沒有違法瀆職,有沒
有成為犯罪集團、組織犯罪的成員為許革非脫罪,我們的不爭執事項就是81偵6117偵查卷搜索票,這是李慶義利用調卷
的時間,本來要起訴,後來為了要使常照倫不起訴,所以把搜索票抽出來,第二個就是清點報告書,就是清點了7萬多
套,滅失了3萬多套清點報告書,雖然他裡面寫這是莊榮兆清點,因為是我申告的,警察要我清點,我說奉警察的命令
,警察是奉呂太郎檢察官的指揮,所以不能說那是私文書,那是我奉警察的命令所製作的清點報告,這個不能說是私文
書,所以常照倫說是私文書是不可信的,顯然跟卷證不符,第三個就是照片,因為清點這麼多的數量,有照片為憑,到
目前為止今天的書狀最後一頁,剛好饒庭長你在92年就有勘驗81偵6117偵查卷,勘驗35頁就沒有了,再勘驗,連續勘驗
3次,很慎重,請看今日書狀第19頁,這是饒鴻鵬庭長在90年上易361號損害賠償案件,91年4月24日的準備程序,請看
第19頁,法官有寫再行勘驗81偵6117偵查卷結果:第64頁反面之訊問筆錄問:你在81年3月28日遞狀所告臺中法院民執
字113號假扣押認被告蔡永輝、許革非將查封標的物大量銷燬,是指當天查封清上那些被賣掉?答:編39至43號瓦斯定
時安全自動調整器成品。(請求對造該卷19頁之指封切結所載編號39物品瓦斯定時安全自動控制調整器(成品)(
MA606B)1902個(套)、編號40同右(MA405)1825個(套)、編號41同右(MA215)984個(套)、編號42同右(
MA509)384個(套)、編號43同右(MA415)1254個(套)。第66頁正面第3行所示常照倫檢察官問尚有何補充?答:
請清點扣押物數量。受訊人編號1為空白,其餘編號2至4有陳俊華、葉耿昌、江玉麟簽名。並查卷內無第35頁臺中縣警
察局81年4月2日函所檢還之穆股核發民安瓦斯公司違反查封案搜索票亦無該警局拍照成冊之43張照片也無莊榮兆清點報
告壹份,該81年偵字6117號偵查卷80頁之證物袋81頁正本袋內亦無證物。沒有清點報告書、沒有照片,這是庭長在10幾
年前勘驗了3次,然後把結果寫出來,如果兩造不爭執,因為經由庭長所勘驗的結果不爭執,我們認為也沒有必要傳陳
宜禧,也沒有必要傳證人,這是最關鍵,為什麼這麼關鍵的犯罪資料會不見,能不能夠提示所調來的81偵6117號偵查卷
原卷給對造看一下,請庭上看今日書狀的不爭執事項,我們主張以82偵4895號李慶義已經成為犯罪集團的成員,專門為
犯罪集團脫罪,如果對造不爭執,那沒有必要調查,這部分請看今日的書狀有引用臺北地方法院,就是我們今日書狀的
第18項被上訴人有北院91自892及92自111與中檢84偵984吳文忠答辯以及台中地院101訴1215,就是上證42到78,吳文
忠以證人身分證稱沒有解除檢察官梁宵良81年4月29日的扣押物,他說他不敢解除也不能解除,可是上證42號就是吳文
忠,解除了也不爭執,那就好了,我們編為上證42就是吳文忠81年5月7日我們去查扣。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請庭上看一下今日的不爭事實狀,這是針對李慶義檢察官的部分,不爭執事項第一點,被告李慶義在臺中地檢署輪分82
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及許革非82年2月25日告訴上訴人誣告臺南經銷商林明在侵害專利案,即82年偵字第4895號誣
告案,上訴人去告訴林明在侵害專利案是一行為,這個行為在臺南,告訴侵害專利案是不起訴,不起訴以後許革非就在
臺中地檢署告上訴人莊榮兆誣告,就輪到李慶義檢察官來做偵查,但是誣告的行為在臺南,告訴人雖然在臺中告訴,依
法應該要移轉管轄到臺中地檢署偵查,第二點,李慶義檢察官輪分的上揭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犯罪事實係誣告臺
南經銷商林明在,但李慶義檢察官竟然沒有經過上級簽准,就這個誣告案以外的其他所有12案件直接批在3月4日調果股
,也就是那時候已經交給常照倫檢察官偵辦上訴人去告下游經銷商的案件,調的結果就是後面的第五點,調的結果就是
卷宗不見了。第五點,被告李慶義於82年3月4日調取81偵6117號卷宗之後,原卷內第35頁以下由呂太郎所搜索清點之
報告書、照片43張及搜索票等約10頁偵查所得罪證,被抽出不外放於牛皮紙袋中全部淹滅,這是事實,這個事實有書記
官在監察院中坦承是她的上級即檢察官李慶義所指示這樣辦理,這是我們要求的不爭執事項的內容,被告李慶義在偵辦
82年偵字第4895號時,6月9日發出搜索票清點,提出一個清點結果沒有滅失的清點報告,這個清點報告在開庭的時候提
示上訴人,上訴人跟他的律師異議,提出呂太郎當時現場查封清點的清點報告的純底稿,李慶義檢察官才不得不再去清
點一遍,就是剛剛所說的9月20日,清點的結果真的有滅失,因為6117號上訴人告訴許革非他們盜賣查封物,就是呂太
郎檢察官之前,或之前檢察官所查封的查封物的案件不起訴了,但清點下來真的有漏掉,呂太郎檢察官的清點也是漏了
5005套,然後現在的清點結果也漏掉了4600多套,這個案子是非辦不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李慶義更在上訴人所告訴
其他經銷商,臺北跟桃園的經銷商都違反專利權起訴之後,竟然李慶義檢察官還以誣告罪起訴上訴人,以上就是由上訴
人莊榮兆整理出來的不爭執事項的部分,最後第七點是說後來判決莊榮兆無罪的判決書中就講的很難聽了,就說你這個
檢察官怎麼違反常規、昧於事證、故入人罪,所以我們有些不爭執事項是證明李慶義檢察官確實有侵害上訴人權利的情
形,所以本件這些事實可以證明確實有犯罪的故意和行為,至於吳文忠跟常照倫的犯罪部分,請上訴人莊榮兆再說明,
針對不爭執事項請庭上來處理,是否一點、一點來詢問被上訴人是否有意見。

審判長
對上訴人所述,有何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不同意列這樣的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就事實的部分先講,第一點,被上訴人李慶義輪分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這部分應該沒問題,也就是許革非82年2
月25日告訴上訴人莊榮兆誣告臺南經銷商林明在侵害專利案,即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這是罪名,因誣告行為在台
南,依法無管轄權應移轉由台南地檢署偵查。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不同意。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卷調來就是這樣,不同意的話請提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後面如果你們認為這個誣告行為在台南依法有沒有管轄權,你們有意見,那沒有問題,但是前面的事實是事實,事實問
題有何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4895號卷宗調來了,給對造看一看。

審判長
針對偵字案件之處理情形,有無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只同意列卷證的案號而已,對於後面的描述我們都不同意這樣的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那就到第2行句號,後面的「因誣告行為在台南,依法無管轄權應移轉由台南地檢署偵查」是判斷的問題,這部分請作
為爭點;第二點,上揭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犯罪事實係誣告台南經銷商林明在,但被告竟未經上級簽准,主動於
3月4日調取上訴人所告訴許革非等81年偵字第627號、第6117號等果股偵查中之12案件,予併案偵查。

審判長
第二項事實有無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只同意列82年偵字4895號誣告案有進行併案偵查,中間內容全部都不同意,對於卷證裡面有的事實,不用在本件的不爭
執事項再去做爭執或不爭執,因為跟本件的關聯性非常低,等於沒有關聯性。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改成反訴被告李慶義主動,不要寫未經上級簽准。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只同意列82年偵字4895號誣告案有進行併案偵查,中間的內容都不同意。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但是有調取的事實。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都不同意。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那就中間的都不要。再來接第五點比較順,被上訴人李慶義於82年3月4日調取81偵6117號卷宗之後,原卷內第35頁以下
由呂太郎所搜索清點之報告書、照片43張及搜索票等約10頁偵查所得罪證就佚失了,不要說被抽出外放或滅失,這樣可
以嗎?我們用中性一點的語句。

上訴人莊榮兆
律師給我修改我沒有意見,這樣比較中性。

審判長
就客觀的事實顯現在卷內資料的話,兩造都不爭執嗎?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對。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是,第五點就是他在3月4日批調卷宗之後,原來卷宗內呂太郎所搜索附卷的這些東西就佚失了,這是客觀事實,後來書
記官陳宜禧在監察院坦承是按照被上訴人李慶義檢察官的指示辦理的,這也是事實,請在第五點最後面補一個,因為這
地方漏掉,有陳宜禧書記官於監察院坦承是依被上訴人李慶義檢察官的指示辦理。

審判長
有無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跟卷證相符的客觀事實我們沒有意見,但如果是描述上的用語就不同意。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跟卷證相符的客觀事實我們沒有意見。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我們不用主觀的用語或評價,我們使用客觀的用語,就是被上訴人李慶義檢察官確實有調取,調取卷宗之後,我們有勘
驗確定了,這個卷宗確實第35頁以下不見了,後來陳書記官有坦承卷證的處理是李慶義檢察官指示的,另外所調取81年
偵字第627號卷內的第1頁到第14頁正本不見了,上次我們有勘驗,只剩下影印卷;第六點,被上訴人李慶義檢察官偵辦
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時,於82年6月9日發搜索票再度清點81年偵字第6117號卷內呂太郎清點過之查封專利扣押品,
並得出查封物6349套全部俱在之結論。這地方有漏掉,嗣後經上訴人提出呂太郎清點報告的純底稿聲請再查,被上訴人
李慶義於9月20日再命清點,就以9月25日報告書說明抵押品遺失4604套,後面這一句話就不要了,9月15日是先去抽點
,抽點結果發現有滅失,9月20日才全面清點,清點結果發現4604套不見了,確實是事實,請在第二段嗣後之前加入上
訴人提出呂太郎清點報告書的底稿,聲明異議請求再清點,嗣後於9月20日再進行清點。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用詞,只同意列82年偵字4895號誣告案,卷內有搜索票的清點報告以及9月20日再命清點的報告說明
書,就只有這樣,第五點我們只同意列81年偵字6117號卷宗。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先處理這部分,被上訴人偵辦82年偵字4895號,於82年6月9日發搜索票,有清點的報告,這個報告事實上是寫說查封物俱在。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報告內容我們不同意列,就是有報告,只同意列這樣。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請庭上提示給對造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卷證內容有的我們不爭執,但不可以列在我們的不爭執事項上,我們是不爭執卷證內容,你們不可能一個字、一個字一
模一樣的列出來,所以你們這邊所有的描述都是用主觀的描述,因此不可能跟卷證資料完全一樣。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這不是主觀描述,剛剛妳對第六點的更改,我們同意這種更改法,確實82年偵字4895號裡面有兩個發搜索票之後的清點
報告,一次是6月9日發搜索票所獲得的清點報告,第二個是9月20日發搜索票所獲得的清點報告。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其餘的清點報告內容請鈞院詳細參酌已經調來的卷證。

上訴人莊榮兆
更(一)審有說明第三次駁回檢察官李慶義的上訴說明,不可以抓著一鱗半爪認定犯罪事實,就是針對李慶義說你怎麼
可以無中生有,等於是有濫權追訴的指責,法官要不是看不過不會這麼說,而且他在庭上還這麼說,就像你一樣坐在審
判席,他說我幹法官幹了30年,沒有看過檢察一體是由下而上,檢察一體是由上而下,因為已經無罪判決了,他還捏造
事實一直上訴,這是方艤駐(音譯)審判長有感而發,他說我講的話有依據的,這是更(一)審審判長這麼說的,更(
二)審更正確了,姚勳昌庭長說沒有李慶義你說的,莊榮兆有收取許革非76年1月1日他的專利賣給民安公司5000萬的轉
讓金,沒有這回事,因為沒有轉讓金,就沒有誣告的問題了,如果真的76年把專利賣給人家,我80年還告人家,當然就
是誣告,所以姚勳昌庭長不得不講出李慶義濫權追訴,虛構事證上訴,這些都是在更(二)審判決書有記載沒有5000萬
賣專利,而且5000萬不是賣專利,是5000萬成立合作公司,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資本額要5000萬,我拿到
的3000萬是權利金,所以這不一樣,這是我們83年3月31日貪瀆檢舉書,5項指出他包庇犯罪、鐵證如山的卷證一,從
事後法院的判決足以證明,剛好81偵6117受命法官李平勳在86年1134號曾經因為民進黨黨部主任委員張坤炳(音譯),
他因為我的申訴辦了記者會說明常照倫81偵6117有剛才我們律師所講的搜索票不見了、不起訴的情形,所以是包庇圖利
、包庇犯罪,常照倫就提告違反他選舉不當選,檢察官起訴,剛好這個案子由李平勳法官獨任審判,所以法官依照法律
規定,就被告主張有利的證據他調來看,調來看以後,他認為81偵6117偵查卷的確有犯罪資料不見,法官都講這種客氣
的話,我是講湮滅,他說我看是不見,但是就算不見,這個有刑法311條,這是一種評論、批判的範圍,所以就不處罰
判無罪,上訴以後,鈞院王增瑜庭長他當受命法官,他就撤銷了,改判公訴不受理,這已經有常照倫在83年10月10日就
提出告訴了,85年再告訴,後案要併前案,你怎麼可以判無罪,所以就把李平勳法官的無罪判決撤銷,公訴不受理,88
重上更(一)、更(二)就認為妨害不當選有罪,可是到更(二)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以後,更(二)審就把編號19
號刪掉,等於是維持地院無罪,這部分是蒞庭檢察官沒有上訴,所以無罪確定,因此這部分是無罪定讞,因為原來公訴
不受理被撤銷,本件的刑事案件88重上更(一)字第49號就併過去了,就併判有罪,可是到最高法院撤銷,最高法院說
依據判例26滬上22號判例,有誣告、有誹謗只能處罰一罪,不可以一個行為兩個處罰,所以用判例就把它廢掉了,發回
去以後,如果構成虛構事實的話,只有誣告罪,不能判誹謗,所以更(一)審認定有罪是不對的,就是一個行為兩判,
最高法院撤銷,撤銷以後,更(二)審就把更(一)審編在編號19號的使人不當選的部分刪掉,雖然是有罪,可是刪掉
的部分維持地院無罪的部分,檢察官謝岳錦放棄上訴,而常照倫也沒有聲請檢察官上訴,這個案子就定讞了,定讞以後
,按照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88年4月17日假陳情、真恐嚇施清火檢察官,莊榮兆誹謗我們檢察官的名譽,法院判有
罪定讞了,一定要送監執行,可是因為黃武次委員出面警告這個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誣告罪的上訴跟發回效力及於輕
罪,是不能執行的,因此施清火檢察官才88執1298提出88非字1號非常上訴意見書,陳聰明檢察長才根據意見書向當時
的盧仁發檢察總長聲請88非字101號非常上訴書,最高法院88台非214撤銷了,88台非609沒有撤銷而錯判,所以發回更
審,所以不能夠一個行為兩判,所以更(一)審只有判一罪誣告罪,更(二)審的話一樣,但是編進去的部分沒有判,
常照倫沒有,依據常照倫假陳情、真恐嚇的陳情書裡面有提到莊榮兆誹謗罪部分已經確定,誣告罪部分是免訴,莊榮兆
要先執行,不可以不執行,他主張這樣,而且引用判例55台非205說這是不能執行的,他還講莊榮兆誹謗罪先確定,誣
告部分免訴,現在10年後反過來,一樣的道理,常照倫的後告訴先無罪確定,前告訴案件免訴才對,這是他自己講的,
引用了判例,這部分請求引用卷裡面的案號我把它提出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人剛才講的部分要再聲請函調1298號執行卷第一卷的內容,為什麼88年執1298號的卷宗裡面少了第一卷,因為第一
卷有執行檢察官當時被說服,認為確實誹謗罪判決確定的部分是不能執行的,因為誣告案件還在處理,應該是被誣告案
件所吸收,這個判決是一個無效判決,所以才向檢察總長聲請,檢察總長也有接受理解,然後才幫他聲請非常上訴,最
高法院判決也認定沒錯,就是這樣,所以他的誹謗罪就不見了,後來才在誣告罪裡面被判,但是誣告在更(四)就判無
罪了,因為誹謗罪不能上最高法院,就確定了,確定的部分上訴人的意思是如果檢察官對誹謗罪確定的部分要上訴,因
為誣告罪跟誹謗罪都確定了,針對那個部分他應該要聲請檢察總長來做非常上訴,但竟然沒有,才會有更(五)審的判
決下來。

上訴人莊榮兆
請參酌鈞院調來的88執1298,應該是49宗,但是只有47宗,關鍵點就是卷二,88執1298卷二,這裡沒有編頁數,裡面就
是施清火檢察官在88年4月22日簽收到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的陳情書,最後一段就引用剛才講的話,莊榮兆指稱判
決妨害名譽部分尚未確定之誣告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同一事實在一、二審法院審理中及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莊
榮兆均以未為相同之主張,但不為法院所採信,故法院仍將妨害名譽罪及誣告罪兩罪予以分論併罰,故妨害名譽罪和誣
告罪兩罪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係法院裁判所認定之事實,且對於罪數之認定是否為裁判上一罪或分論併罰之數罪,均
屬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在原判決未經依法定程序依法撤銷之前,其他機關實無權做不同之認定,說明三,縱
使妨害名譽罪及誣告罪兩罪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妨害名譽罪部分為既判力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為免訴之諭知(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47之解釋,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12號判例),即使先確定者是後起訴之案件,未確定者是先起訴之案件,未
確定之案件仍應判決免訴,並不影響已確定之案件,仍應以先確定者(妨害名譽罪之部分未為有既判力、拘束力,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7號解釋,最高法院26非字5號判例,47台非42號判例,60台非1732號判例),故本案無論妨害名譽
罪、誣告罪兩罪有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妨害名譽罪部分已經確定,誣告罪部分尚未確定,仍應以先確定者(妨害名譽部
分)為有既判力之拘束力,且生後確定者誣告部分是否應為免訴諭知問題,並不影響已確定之確定效力,已確定之妨害
名譽部分就刑事訴訟法仍應再進行當中,自應即時執行,故尚未確定之誣告罪部分將求法院審理結果,如果認為妨害名
譽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應將誣告罪部分免訴之諭知,若認為妨害名譽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
就應審酌事實為實體上有罪、無罪之判決,第四,故本案無論妨害名譽罪及誣告罪二罪是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不
影響已確定之妨害名譽罪之確定力,已確定之妨害名譽罪,檢察官立即執行,其他機關無權要求檢察官不執行刑法,若
因畏懼莊榮兆之濫訟、濫告,即對於明顯已經確定,毫無餘裕之妨害名譽罪部分拒不執行,任其行刑權時效持續進行,
本案於87年3月10日判決確定迄今一年多,不但嚴重影響陳情人吳文忠、李慶義、常照倫的權利,且於法不合,更有涉
及不執行刑法之刑責的問題,刑法第127條請將莊榮兆送監執行,陳情人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用印,沒有簽名,民
國88年4月17日,這份陳情書就是在監察委員88年4月14日緊急決議有裁判上一罪不能執行,然後警告檢察官,檢察官施
清火才簽准不執行,李慶義竟然脅迫當時的陳聰明檢察長,不要理法院的處理,然後說一定要執行,但陳聰明不接受,
所以這個案子就沒有執行了,不但沒有執行,還擬非常上訴意見書跟我平反,如果對造也不爭執,這一件就是針對常照
倫後告訴先無罪確定,也就是因為有調閱81偵6117,雖然沒有傳訊證人來問,但從卷內發現的確有瑕疵,何況81偵6117
事後也提起公訴了,也判罪了,到了更(三)審有罪的時候,竟然李樟鵬還接受李慶義的關說,有沒有拿錢不知道,竟
然有罪判決撤銷,公訴不受理,因為有81偵6117不起訴確定,沒有刑事訴訟法260條新事證的提起公訴判罪是無效的,
撤銷,最高法院生氣了,兩個月就發回了,95台上7217說82年他字1346號偵查卷第34頁82年9月20日林梅茂的清點,就
是剛才我們律師跟對造律師確定這個不爭執時間是有的,這個清點報告書就是新事證,所以發回,終於99台上判有罪定
讞,許革非入監執行,一個這麼小的案件歷經這麼大的周折,還是確定了,因為我是發明家,你不起訴,我再告訴簽結
,我不服氣,所以我就自訴,因為我有拿300萬把檢察官查扣的再查封一次,損害到我的債權,所以我就提出自訴案件
,地院判無罪,二審陳世雄法官看一看,他說81偵6117沒有傳江玉麟來問,怎麼說那是私人製作,所以他就傳江玉麟來
問,江玉麟說有,他們有奉檢察官的命令,那個都是依法製作,81偵6117第35頁公文理由說明寫說莊榮兆製作的文書經
由陳世雄法官傳訊江玉麟來問,那個不是私人製作,那是依法製作,因此陳世雄法官就在判決書說明,莊榮兆你可以根
據法院幫你傳江玉麟85年8月17日的證詞作為新事實、新證據,所以我才會贏,不然不可能,就像鈞院調卷宗波折這麼
大、阻礙這麼大,88執1298就是不調來,因為上次兩位大律師講的結果論,誹謗還是有罪,所以就不用調了,你為什麼
怕調呢?因為調來的話就發現這個有罪是無效判決,所以我們律師也有主張88執1298就是違背法令,有裁判上一罪,幾
經波折,有張信雄院長在87年糾正一遍,黃武次委員也糾正一遍,還有最高法院以88台抗288以及82台抗346也介入把它
撤銷掉,為什麼法院沒有撤銷,檢察官受到脅迫,本來檢察官因為我跟黃武次委員陳情的時候,黃武次委員說檢察官真
的有幫你在88年3月18日提出意見書嗎?我說真的,黃武次馬上叫秘書打電話給地檢署,如果有提意見書,這個執行是
不對的,所以4月15日才是有問題,因此才在88年4月14日史無前例,監察院從來被人家說是沒有用的機關,但是它發揮
了打電話,公文正本後送,因為來不及了,我是4月14日陳情,15日要執行,3月18日幫我提起意見書,我4月8日去找
施清火,施清火叫我不要再去了,李慶義有去找他,所以他叫我不要再去了,他說我這個案子本來訂4月15日,誰改成4
月8日,所以改4月15日,因此才會有監察委員介入,足以證明本件從頭到尾都是故入人罪,像秦檜害岳飛歷史重演,只
不過我是發明家,發揮發明家的特質,越挫越勇,就對的堅持到底,所以終會遇到包公,今天如果沒有陳世雄法官在83
年上易2522號判決書說明這個是新事證,我怎麼可能提起公訴,而且這個判決書中,林榮龍竟然是陪席法官,在更(一
)審江錫麟法官就饒鴻鵬庭長你那一份調查報告已經傳警察陳傳宗來作證了,他說81年3月28日、80年12月19日他搜索
以後都有檢還給檢察官,所以偵查卷沒有的話,不能把責任推給警方,我們都有查報,以證人身分來報到了,所以那個
部份我們的律師林永頌也發揮了司改大將的風範,做了90樣的證物,卷宗有兩大本,說明這是濫權不追訴,而且還準備
辦記者會,為什麼他最後在90年12月12日不出庭,不知道,但是司改大將整理的卷證已經像一把刀插進吳文忠的心臟,
所以就算他沒有開庭也沒有關係,到了98重上更(三),最高法院生氣了,江錫麟受命法官已經在90年1月5日問了,結
果81偵6117剛才我們律師所講的這些搜索票不見了,警察已經以證人身分說有檢還了,你還給人家判有罪,最高法院發
揮了作用,他說改良式制度已經在92年實施,你沒有傳吳文忠、常照倫、李慶義,雖然有檢察官身分,他是告訴人,應
該要傳告訴人到法庭來由被告莊榮兆來詰問,為什麼81偵6117偵查卷的時候不見了,問完以後才能作為有罪、無罪的
判定,否則就違反判例93台上2033未審先判,改良式制度法官已經改為聽訟,最高法院教他一課,你要判莊榮兆有罪沒
有關係,程序上一定要傳3個告訴人到法庭由莊榮兆詰問;第二,還警告法院不要曲解莊榮兆在太平洋日報、大眾申訴
時報都是以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就是以81偵6117跟627作為主軸來認為他是包庇犯罪、圖利數億元,這就是我們的主
張,你不要曲解為行賄,他竟然說你包庇犯罪、圖利數億元真意就是行賄,找不出行賄的證據就是誹謗、誣告,最高法
院已經警告了,不能再曲解了,因為這樣,98重上更(四)字第23號許冰芬法官分案以後一年不開庭,沒有開準備程序
,以審理庭作為準備程序,她製作了43頁提示歷審卷證,這時候李慶義、吳文忠具狀跟檢察官說不能傳他給我問,他捨
棄了,所以檢察官就不問了,既然李慶義、吳文忠具狀要求檢察官不要傳他到法庭當證人,因為李慶義、吳文忠是檢察
官的證人,是我的敵對證人,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認為我有誹謗他,他必須傳他到法庭給我問,如果他沒有湮滅證據
、沒有包庇圖利,我這樣講當然有誹謗,所以要經過這個程序才能認定,所以他們3位檢察官不敢來,尤其從鈞院裡面
看地院,3個檢察官都有到庭,到了上訴審就不敢,為什麼不敢?因為你們法官說剛好10年前審過這個案件,沒得關說
,卷調了這麼多,500多宗,沒得關說,來就看卷而已,是不是你辦的?誰湮滅的?就一翻兩瞪眼了,沒有辦法再狡辯
了,他能夠利用檢察官的威信跟有辦法官的特權,會羅織法官有罪的特權,當然法官會害怕,但相信3位法官都是台中
法院有名的,是不能關說的,這是外面這麼說的,他運氣不好,所以他不敢來開庭,尤其是今年3月,常照倫來了以後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常照倫是代理吳文忠、李慶義,代理10幾年了,為什麼在今年3月份開庭那一天終止委任,終止
委任要15天前,為什麼沒有15天前給常照倫,所以常照倫那一天一個人來開他的庭,吳文忠、李慶義沒有來開庭,這是
很怪異的地方,到了10月7日有兩位律師幫他代理,本件從剛才所提到的假陳情、真恐嚇,就是這個部分,為什麼會這
樣做,就是因為陳春長法官發揮了包公的角色,85年聲字833准查扣本件刑事庭的偵查錄音帶,你為什麼王為仁去作
證說李慶義有涉嫌跟吳萃芳檢察官吃豆腐,他已經有這樣作證了,他們坐得很接近,他認為有不正常的現象,這是王為
仁作證這麼說的,可是很奇怪,他作證以後第二天,王為仁竟然具狀經由檢察官循循善誘,經由你的啟發,我作證他有
行為不當是錯的,這就是翻供,所以我這個書狀陳報給陳春長法官,主張本件的刑案公訴檢察官因為李慶義有關說、脅
迫等等,所以有這樣的行為,法官准了,准保全證據那一天,先去保全看守所,查到看守所的公務電話紀錄,奉檢察官
命令對於濫權羈押的送監察院、法務部的話不准送,送法院的撤銷羈押也不准送,這些都有保全、有扣到,法官扣到這
些資料很完整,第二個要去保全偵查錄音帶就沒有通知他了,差點被檢察官打,所以第二天報紙登出來院檢對立,檢察
官要辦法官枉法裁判,怎麼可以讓刑事被告准保全證據,不對,刑事被告因為他的司法受益權受侵害,因為檢察官教唆
證人翻供,已經有證據證明你有民事侵權的行為,所以陳春長是以民事侵權行為來准,所以當時謝在全院長跟王炳輝檢
察長出來打圓場說給檢察官面子,你不要當場來扣錄音帶,發公文過來,發公文的話就去湮滅錄音帶,保全證據有急迫
性,今天如果講李慶義不對,他就告誰,連施清火檢察官都要告他,剛才的假陳情、真恐嚇,如果不執行他就要告他了
,還有陳春長去保全證據也要告他,這部分我們都有附出來,到最後是王炳輝、謝在全出來打圓場,陳春長才放水,若
他保全到,這個事情就不一樣了,還有你們法院的莊法官就是針對李慶義濫權羈押的把它撤掉,所以李慶義羅織莊法官
有貪污,判有罪撤職了,只不過莊法官是撤銷李慶義濫權羈押人,結果李慶義就把他辦到沒有工作,我有看到相關資料
,82偵4895號假藉輪分案件,擴大偵辦,沒有關係,無所謂,但你要辦的話要簽給檢察長准許,兩位大律師說不爭執,
但這要爭執,因為沒有檢察長准許的話,他的偵辦是違反規定,這個要列為不爭執,如果他說要爭執,因為你們都不是
檢察官,對偵辦的過程並不清楚,因為檢察官是檢察一體,檢察官的辦案必須要簽報給檢察長才可以進行的,而且他的
辦案過程每個月還要書面檢查,有沒有按次序編在卷裡面,有沒有進度,有沒有睡覺,這些李慶義瞭如指掌,他為了要
替吳文忠、許革非脫罪,因為當時許革非揚言2000萬擺平官司,所以吳文忠就把這些資料通通不起訴,李慶義說哪有這
麼好康,我當法律顧問才拿20萬而已,你就有2000萬可以拿,所以他恐嚇許革非,許革非說2000萬加碼兩倍,上億元,
9000萬,所以李慶義就包起來了,從82年3月4日因為我們昨天委員有看到,有資深的檢察官委員看到82年3月18日才不
起訴,3月4日就是他的簽報時間,3月14日就是他製作成不起訴書,還要寄到對方的話可能要到3月底,李慶義憑什麼
他會知道3月4日很明顯,李慶義大概重施故技,他就是不准常照倫起訴,他最後把它拿掉,本件公訴人檢察官84年1月
11日我們的律師陳中全庭呈84年1月11日答辯狀,裡面有兩個證據,就是李慶義82年12月19日的開庭通知,這個通知已
經證明81偵6117有問題,第二個,台南高等法院判處許革非經銷商有罪確定,本來不起訴,後來起訴,有罪定讞了,專
利部分因為他給我賠償20萬,我撤回告訴,專利部分也撤告,著作權不能撤告,所以才判緩刑,李慶義的部分不應該來
偵辦誣告,從裡面的卷證可以看得出來,因為陳中全律師的答辯狀筆錄有寫明拒絕羈押莊榮兆,因為當時檢察官有羈押
權,怕被羈押,當時我的律師庭呈的書狀不得不在83偵字19320號84年1月11日第四次偵查庭筆錄載明駁回羈押,照規
定駁回羈押以後庭呈的書狀當然是編在11日的筆錄後面,可是這個筆錄不見了、抽掉了,所以在84年3月15日經過兩個
月,本來是不羈押的,沒有逃亡串證的,哪裡有誹謗、誣告會有串證的,所以很離譜,84年1月11日認定沒有誹謗吳文
忠、李慶義,因為他們有包庇犯罪,認定不起訴,所以才不羈押,可是隔兩個月以後,因為書狀關鍵的有利被告的證據
被他抽掉,這部分已經由鈞院的刑庭姚勳昌法官跟廖柏基法官製作筆錄載明的確沒有看到陳中全律師,而且高等法院李
媛媛法官也勘驗做了筆錄,的確還有命令法務部交出來84年1月11日的答辯狀,所以從這裡面可以證明今天簡文鎮本來
是不羈押的,本來要不起訴的,為什麼變成起訴,後來監察院85年3月10日做出一個調查報告,認為簡文鎮的羈押究其
目的就是藉機押莊榮兆,不准莊榮兆再檢舉李慶義、吳文忠81偵6117、627有湮滅證據、包庇圖利,3位檢察官李慶義、
吳文忠、常照倫怎麼可以脅迫簡文鎮要羈押莊榮兆,這跟羈押要件不符,最後的結論就是簡文鎮沒有堅持到底,你竟然
最後羈押莊榮兆,所以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如果對造不爭執這個議處查辦,簡文鎮調查報告不爭執,也不爭執被記過
,當然也不用調查,所以調查報告是事實,記過也是事實,如果不爭執就不用調查,這是我們為什麼堅持要調88執1298
,就是要破掉大律師105年10月7日說刑事也是判有罪,所以這樣就是誹謗,這樣的結論是不對的。

審判長諭知
兩造已進行充分的辯論,就卷內之證據資料,本院會詳為審酌。

上訴人莊榮兆
沒有辯論,現在是爭不爭執。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剛剛已經整理一部分不爭執事項,上訴人20幾年來經驗太多了,聽起來很精彩,特別是哪有檢察官要求執行檢察官說非
執行不可,不然就要告你,這是第一次聽到,剛才我們整理到第六點,回過頭來針對第三點,在82年9月15日主動偵辦
上訴人莊榮兆81偵6117不起訴許革非有誣告,被上訴人在偵辦上訴人有沒有誣告的情況下,那時候已經知道上訴人所告
訴的侵害專利權案件,臺北經銷商的部分82年偵續字第132號已經起訴了,82年8月18日就起訴了,然後也是到桃園81
年偵字第10275號侵害專利案件,上訴人所告的下游經銷商的部分,包括許革非的部分,在82年2月28日起訴了,都已
經知道最少這兩件,還有包括9月9日臺中經銷商違反著作權法也起訴了,在這種情況下,竟然被上訴人在82年11月22日
還把上訴人以誣告罪起訴,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事實部分,我們的語句第4行「仍違反常規」要刪掉,被上訴人李慶義檢
察官在偵辦4895號的過程中,上訴人誣告罪案件中,都已經知道上訴人所告訴包括許革非、包括其他經銷商已經有起訴
的情況,當然他沒有誣告的問題,像他去告下游經銷商導致不起訴的6117和627是最後不起訴,你因為不起訴,許革非
來告訴,你才來偵查他有沒有誣告,但是其他的經銷商都起訴了,所以我們認為這一點不爭執事項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有
故意侵權的問題。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這部分我們只同意列82年11月22日有起訴上訴人誣告,其他部分涉及他主觀的看法,所謂知悉、不知悉等用詞,對於這
樣的不爭執事實的描述我們都不同意列為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我們把「知悉」刪掉,上訴人所告訴臺北82年偵續字第132號侵害專利案件於82年8月18日起訴,桃園地檢81年偵字第
10275號侵害專利案件,於82年2月28日起訴後,被上訴人於82年11月22日將上訴人以誣告罪起訴;第四點,被上訴人在
偵辦4895號時,在上訴人跟他的辯護人已經跟他口頭和書狀陳報,我們告的其他經銷商都起訴了,所以這個案子不會有
誣告的問題,被上訴人竟然還要求交保,你在2月28日就有起訴了,就有桃園地檢署起訴侵害專利了,結果你竟然在4
月辦他誣告案件的時候,當場逮捕他的,竟然還要求把他交保,這是違反常理的,但大律師一定不樂見有價值判斷的部
分,沒關係,這部分我們刪掉,就是偵辦的過程中,在上訴人跟他的律師有說明侵害專利案件有起訴的情況下,仍以20
萬交保,這部分大律師有何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不同意這樣主觀性的描述,就如同上訴人的律師自己口頭的陳述,所以第四點上訴人所列的不爭執事項的描述全部
都太過主觀,我們完全不同意列為本件的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在被上訴人偵辦82年偵字第4895號誣告案時,有將上訴人逮捕以20萬交保,這是事實,這樣就可以了。

上訴人莊榮兆
我們剛才有要求監察院報告認為有濫權羈押,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簡文鎮,這個調查報告爭不爭執,簡文鎮後來被記過
爭不爭執。

審判長諭知
卷內資料有的部分被上訴人都不會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庭上你不要主觀,請他表示意見,現在卷調來了,應該要給對造提示的,不要因為他是檢察官,然後就聽他講話,這樣
有失你持平公正的立場,不要忘掉,你剛才有勘驗過卷證,今天法官不能主動替他講話,也不能當上訴人代理人,你唯
有公正的執法,提示卷證給他看,調查報告講出究其羈押莊榮兆的目的,就是要恫嚇莊榮兆不准再檢舉,這個爭不爭執
,這是監察院報告所寫的,你要問他,不要替他講話。

審判長諭知
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明確陳述。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李慶義告訴上訴人是誹謗案,簡文鎮檢察官羈押上訴人59天,監察院事後有調查報告,責飭法務部記過,法務
部也因此將簡文鎮檢察官記過,這是事實,這樣就可以了。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於鈞院已經調來的調查報告,如果卷內有該卷證的話,我們不爭執內容,其他關於上訴人對於調查報告內容的描述,
我們都不同意列為本件的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莊榮兆
不是描述,是監察院調卷以後客觀的指出來,不是描述,我是引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不是描述,所以大律師在法庭不
要違反律師法,蒙蔽法院是要被懲戒的,請庭上糾正律師移送律師法法辦,今天違反律師法、蒙蔽法院是不行的,所以
監察院的報告如果有意見,我們請求提示,那是他講的,究其目的,這是翟宗泉講的,因為翟宗泉委員告訴我,莊榮兆
你要向我陳情,我現在辦大案沒有時間,你要等我就要等兩個月,不然我叫其他人幫你處理,我說我等你,唯有你才有
救,所以我等他,能夠有這個報告出來就是因為遇到包青天,才有這個報告,不然都官官相護。

審判長諭知
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針對上訴人所述進行表明。

上訴人莊榮兆
是表明,不是辯論。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我先更改為比較客觀的描述,就是被上訴人李慶義告訴莊榮兆誹謗案,簡文鎮檢察官偵辦時羈押上訴人59天,經上訴人
陳情監察院後,發函法務部,就羈押莊榮兆部分記過簡文鎮檢察官,這是事實的描述。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於上訴人的律師所描述的客觀事實,這部分我們同意,跟我們剛才所述是相同的,如果調查報告有在所調來的卷裡面
,這部分就是一個客觀事實。

審判長
現在已經12點了,上訴人還需要多久時間?

上訴人莊榮兆
還要好幾個小時,我們20年累積在這邊,沒有人敢辦,不能因為沒有辦拖時間,卷調來了連提示都沒有,現在最要緊的
是李慶義被記過有沒有爭執,我們還需要4、5個小時。

審判長諭知
卷證資料本院皆會詳細審酌。

上訴人莊榮兆
審酌我已經聽到不想聽了,我們不要法官的自由心證,我們要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主導權拿回來。

審判長諭知本件暫休庭(上午12時),於今日下午2時整續行言詞辯論。
(下午2時續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針對本件刑事庭公訴人的偵查卷83年偵字19320偵查卷,第4次偵查庭84年1月11日偵查庭完畢,我的律師陳中全庭呈李
慶義82年12月19日開庭通知,可以證明81偵6117不起訴有瑕疵,憑這個新事實、新證據,簡文鎮檢察官認為誹謗不成立
,所以吳文忠、李慶義、常照倫,他當時沒有開庭,他委託的律師林開福跟法庭要求羈押莊榮兆,讓他不得不讓檢察官
表明,我這樣不起訴了,他當然沒有講不起訴,但是他說駁回,19320號偵查卷第32頁駁回羈押聲請,他為什麼要駁回
?因為我的律師陳中全庭呈答辯狀,剛才講過了,證1到4號,1就是李慶義的清點報告書,2就是台南高等法院林明在原
來不起訴,改為起訴判刑定讞,83年6月9日定讞了,之後我在83年10月12日大眾公正申訴時報指述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就
有依據,憑這兩個司法文書,簡文鎮認為不夠,這個答辯已經足以證明莊榮兆83年3月31日貪瀆檢舉書以及刊登在太平
洋日報以及大眾申訴時報就有依據,沒有如公訴人所講的捏造,這樣不起訴了,因此才會有駁回羈押的聲請,我們後來
閱卷發現該答辯狀陳中全庭呈的筆錄有載明,84年1月11日載明,莊榮兆有何答辯?陳中全律師庭呈答辯狀兩紙,兩紙
是兩份,一個是陳中全律師的答辯狀,一個是陳宜錦(音譯)律師的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乙紙,如狀紙所載,這是當
時檢察官對於偵查的進行,80年10月12日大眾申訴公正時報之標題,問莊榮兆是不是我所提供的,我說是的,我們提出
了報社的人經過查證之後,認為我們提出的證據有82偵續132號起訴書,台南高等法院仿冒商有罪判決,包括李慶義
起訴莊榮兆誣告的部分,83年6月8日也判無罪,這麼堅強的證據,最重要就是82年9月20日清點報告書,跟81年3月28日
這兩次的清點報告書,就是偵查所得足以證明許革非有盜賣應沒收的莊榮兆仿冒的專利品35522個,這樣的證據完全不
見了,我們提出以後,檢察官就問了,你的意思是警察、檢察官、法官圖利3億元,是圖利還是分得3億元,我的意思是
他圖利3億元,不是分3億元,檢察官又問自從83年12月10日本件案子開庭偵訊後,有無再連續散發大眾申訴時報的資料
,83年12月8日你還傳真給報社,並且告訴吳文忠檢察官提示告訴代理人的書狀,我回答:沒有錯,這是我自衛自辯的
文件,因為我是專利權人,我行使我的權利,打擊仿冒,檢察官提起公訴了,包括檢座簡文鎮你也起訴了,黃奇新也是
你起訴的,我們告的臺南的不起訴,改為起訴了,簡文鎮一聽,對,是他起訴的,我們的證據就是83年3月31日貪瀆檢
舉書附件七,七裡面有4項,第一件就是簡文鎮檢察官82年9月9日起訴黃奇新,雖然你沒有起訴專利,只有起訴著作權
,但是專利的部分,如同剛才律師講的,有起訴著作權就沒有誣告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強的證據,簡文鎮聽進去了,第
二,臺北地檢署認定完全推翻,他認為有專利侵害,也有著作權侵害,這是強烈的證據,北檢在高檢署再議之後發回續
查,認定81偵627的不起訴引用鑑定報告是曲解鑑定報告,因為鑑定報告說有莊榮兆28502號專利特徵,既然有,結論
是不完全相同,這個不完全相同如果是專利特徵相同就構成侵害了,其他沒有跟專利特徵有關的不相同不影響,但他的
內容很清楚有28502號專利特徵筒狀橡膠,有,這個很清楚,因此這個不起訴,因為臺北地檢署原來不起訴,經過高檢
署發回認為這個不起訴不對,憑專利特徵筒狀橡膠就要提起公訴,所以82年8月18日就提起公訴了,我在82年9月15日就
馬上呈給李慶義,他到民安公司親自清點,我就給他了,竟然李慶義告訴書記官說莊榮兆庭呈的資料不要記載,所以那
一天的勘驗筆錄我就拒絕簽名,這部分請看一下所調來的82偵4895號卷一第290頁在場人豐原分局刑事組林梅茂、許革
非、莊榮兆拒絕簽名,勘驗情形,被告莊榮兆稱有3個檢驗局號碼為57到60,許革非提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商品檢驗合
格證書一冊,好幾百頁扣案,檢察官指定扣案的14箱請豐原分局刑事組被告告發人員檢驗局檢驗號碼,請刑事組人員將
檢驗號碼登載並拍照相片參照,檢察官另指定3個人查其檢驗號碼,該5箱許革非稱並非假扣押物,那是刑事查扣,因
為我提出82偵續182號足以證明許革非告訴不成立,他竟然叫書記官不要記載於筆錄,而且後來閱卷也不見了,可是許
革非還照送一份,上次有勘驗了,在6個牛皮袋中,82偵續132號是在6個牛皮袋裡面,那是更(一)審查驗有,現在沒
有了,因為刑事庭更(三)庭王增瑜庭長勘驗之後,82偵續132號關鍵的證據沒有了,那是開庭筆錄所載的,更(一)
審有,還有鈞院調來的監察院約談的卷宗裡面也有,因為當時有把這一份82偵續132號,所以目前庭上你現在調來的話
,6個牛皮袋我們等一下再看一遍,是不是又裝回去了,還是不見,可是更(一)審90年的筆錄的載明勘驗82偵續132
號有。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李慶義在偵查上訴人誣告的4895號案件是在9月15日開庭,當場上訴人就把臺北地檢署81偵續字132號起訴的
資料拿給檢察官報告說我告人家都起訴了,所以你偵辦我誣告不應該成立,竟然不被接受不附卷,所以上訴人才拒簽,
反而是告發人許革非這邊又做了一個陳報狀把東西陳報進去,所以卷裡面有,他是要證明被上訴人已經明知人家告的東
西確實有侵害專利,也起訴了,你還辦誣告,還起訴人家,目的何在?就如同剛才說的是包庇。

上訴人莊榮兆
82年9月15日是因為82年6月9日的搜索清點6349套查封物都在,都沒有不見,所以他才要起訴我誣告,因為我們的異議
,所以他才在82年9月15日再去清點,82年8月7日檢察官開庭竟然教唆許革非,我李慶義82年6月9日清點過了,你有沒
有要告莊榮兆誣告,之前沒有人告,可是82年8月7日他在筆錄裡面問許革非,你要不要告,我都幫你查來了,你還不告
,所以許革非說好,來告莊榮兆誣告,因此許革非在82年8月7日才說要告,是在李慶義問他之下才告的,所以才有9月
15日變成我是被告,因為他是告發人,也是告訴人,在8月7日以前沒有人告,可是82年6月9日有去搜索,那時候我的身
分就是涉嫌被告,如果清點報告書都在,就要羅織我有罪,這部分後來我們有自訴6月9日是偽造文書,這部分最高法院
認為的確有偽造,地院的法官林源森說那是檢察官問,許革非才說要告,所以他並沒有要告的意思,這就是無罪判決,
無罪判決之前,竟然李慶義寫一份白紙黑字簽名,叫書記官把簽名的蓋印章的不簽名,這一份刑事陳述狀叫許革非拿給
林源森,林源森看到李慶義的萬言書刑事陳述狀才判無罪,上訴審鈞院的趙春碧一樣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來了,我說
檢察官要你清點報告,你沒有清點報告說有,當然是偽造文書,所以就發回,這部分最高法院有發回說偽造文書,足以
證明在這個時間點上,李慶義你基於什麼心態,為什麼要羅織發明家專利權人有罪,目的何在?目的是要讓仿冒工廠大
量產銷圖利嗎?這樣依據司法院的解釋,圖利行為既遂,就算貪污罪的一種,不一定要獲利,這是判例跟大法官解釋這
麼說的,所以圖利的行為既遂,縱然李慶義沒有拿到錢,有的話就不得了,經驗法則,何智輝脫罪就是有收錢,美濃吳
重罪輕判也是有拿錢,所以在82年9月15日已經足以證明臺南地檢署的不起訴告發已經不存在,我們律師講得更精緻,
那是要移轉管轄,他也無權辦理,就算要辦的話,憑82年偵續132也應該有,請求提示一下再看一遍,裡面有沒有,因
為我們在81年更(一)審有,到更(三)審勘驗了就是沒有那一張,但是很好,我們感謝鈞院有調監察院卷宗來,有,
他把它印起來,6個牛皮袋全部影印在監察院的卷宗,我們也感謝受命法官准我們的聲請,也把6個牛皮袋的書狀印在
鈞院卷第11宗,表示沒有大小不一,是可以編卷的,請求再提示6個牛皮袋裡面82偵續132號,請審判長能夠查明一下,
更(一)審江錫麟法官都已經勘驗了,81重上更(一)字第49號第8宗第112頁反面勘驗結果,第6袋有臺北地檢署82偵
續132號違反專利著作權案件起訴書,台南地檢署82偵續53號違反著作權起訴書影本,這兩個本來不起訴改為起訴了,
你怎麼還那麼大膽羅織莊榮兆有罪,等於是秦檜害岳飛的重演,第106頁就是現代秦檜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陷害岳
飛莊榮兆發明家現形記,更(一)審有看到,因為更(一)審的法官都很用心,通通都有調查,更(三)審就沒有了,
所以更(三)審的筆錄王增瑜勘驗沒有這一份,卷證有利於被告的話,不利於檢察官的話,通通會不見,就像鈞院調88
執1298執行卷,臺北地院調的是49宗,我們只有47宗,關鍵的沒有,第138頁有,因為更(三)審勘驗沒有,但是感謝
又跑出來了,更(三)審王增瑜庭長敢判無罪就是這一件勘驗沒有,更(四)審判無罪就是因為更(一)審,而且更(
一)審也有調監察院卷宗來,他沒有調,我主動送給他,更(一)審判有罪也有問題,但是更(三)審勘驗筆錄沒有,
感謝裡面有編出來了,第132頁,那個時間點就是82年8月18日我提的不見了,那個不是我提的,那是許革非提的,感謝
上帝,所以上帝要人滅亡先讓他瘋狂,竟然把自己勾結檢察官的資料呈上去,李慶義說那是我包庇你的文件,你怎麼害我。

(審判長提示本院卷十一第138頁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閱覽)

上訴人莊榮兆
82他1346卷沒有,為什麼放在證物袋,因為那個既然是辦我誣告,我是82年9月15日庭呈的,就不應該起訴。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人莊榮兆的意思是在吳文忠檢察官被上訴人在82年偵辦1346號這個案子的時候,他有拿出來,但不見了,沒有編在
卷宗裡面,後來發現是放在牛皮袋裡面。

審判長
胡律師和高律師對提示之卷宗資料有何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這個有編在牛皮紙袋的話就沒有意見。

上訴人莊榮兆
請看一下封面寫贓物,所以他才敢收,請看一下封面怎麼記載,因為如果沒有寫贓物是不敢收的,依規定要編卷,但他
沒有編卷,而且用扣押物的名稱密封起來,放在贓物庫,這是事實。
(審判長以實物投影機提示870127牛皮袋封面和臺中地檢署函一份)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我們的不爭執事項就簡化,82年偵續字第132號和台南地檢署82偵續53號起訴書沒有編入82他字1346號卷內,外放在牛
皮紙袋內,這樣就好了。

上訴人莊榮兆
應該要講說簽結後4年才放入,不一樣,是先藏起來,所以要問。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英美
陳宜禧有跟我們講在她抽屜裡面。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這部分直接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回答。

上訴人莊榮兆
一個一個答,如果這個是用扣押物3個字,用密封簽結後4年轉進贓物庫,這個事實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
們就過去了。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就現在來看的話是看不出來。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勘驗82他1346號原卷就有了,原卷結案日期是83年3月22日結案,為什麼簽結後4年才放入,這個違反常規、違反
規定,我曾經3年後去找書記官陳宜禧,她在辦公室接待我們,我跟我太太去的,她跟我說你不要找立委辦記者會,這
樣她會死,東西都在她那邊,她說她會找出來編在卷裡面就好了,所以我就沒有辦記者會了,但沒有想到事後沒有編在
卷裡面,放在贓物庫,那是4年後的事情,我有按鈴申告她湮滅證據,陳宜禧拜託我告就告,不要辦記者會,因為告的
話,檢察官會辦到自己,記者一辦的話就完蛋了,曝光以後就無法收拾了,所以拜託我不要辦記者會,所以她說要編卷
,但後來我們的律師去閱卷,沒有編卷,是放在贓物庫裡面,所以這個時間點的轉折就是我們曾經有要告她跟辦記者會
,對這樣的事實有沒有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引用歷次書狀和開庭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請針對這個來講,我們要依照民事訴訟法208條請審判長命為表明,針對本件書狀的編卷一定要命為表明,不能夠以歷
次的書狀,歷次書狀並沒有講過,請問妳哪一次書狀講過這部分。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包含原審的歷次書狀我們都完全引用,以及先前的開庭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原審書狀沒有講這句話,沒有調查,有的話請指出來,沒有人交代,只有更(一)審有勘驗出來,今天若沒有寫扣押物
的話,贓物庫是不收的。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上訴人莊榮兆
這是辯論的問題。

上訴人莊榮兆
現在不是辯論,我們不需要有辯論的問題,我們把爭執、不爭執弄清楚,對造可以列為爭執,然後我們請求傳訊證人來
,他要爭執就表明,如果不爭執就好了。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上訴人莊榮兆
有無傳訊證人之必要,本院會審酌。

上訴人莊榮兆
沒關係,我們可以請求,也可以行使異議權,有沒有必要你們就判斷並做裁定,現在是對於這個部分扣押物3個字贓物
庫才敢收,這是常識,也不用去想,我相信如果沒有這3個字贓物庫不敢收,不然我們請問對密封有沒有意見,密封的
有沒有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沒有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沒有意見。

上訴人莊榮兆
現在就是查扣物的部分既然找不到,我們回去會補狀說明那個是扣押物,另外我們請審判長今日開完庭以後函詢贓物庫
他是用什麼名義來收的,他一定會答覆。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上訴人莊榮兆
本院根據你的聲請向台中地檢署調這個卷,地檢署就是給本院這個卷。

上訴人莊榮兆(檢視87年保管字第27號牛皮紙袋)
現在看的是臺灣高等法院87上國14號也有調到,然後他也有影印附在卷裡面;現在看的是6張82年9月15日抽點14箱,其
中5箱非扣押物;87年1月27日裡面有82年9月20日清點報告書正本4張;87年1月5日扣押物品清單就有了,這張是贓物
庫收的,要給對造律師看一看。

(審判長提示87年1月5日扣押物品清單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閱覽)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清單上的戳章跟記載都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清單上的戳章跟記載都不爭執。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82他字1346號案的6個牛皮紙袋內的東西以扣押物放在贓物庫,並沒有編入卷宗裡面。

上訴人莊榮兆
再來就是簽結之後,這些資料沒有在卷裡面,簽結時間是83年3月25日,有沒有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對簽結的日期沒有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簽結的日期沒有意見。

上訴人莊榮兆
簽結日期當時沒有這些6個牛皮紙袋,沒有附在卷裡面,有沒有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對沒有附卷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沒有附卷不爭執。

審判長
請陳述辯論意旨。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針對本訴部分,原審判決中已經有予以駁斥,上訴人提起上訴沒有理由,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應該維持,關於反訴部分
,原審判決認定相關的反訴請求侵權損害並沒有因果關係存在,所以駁回上訴人反訴的請求,實屬適法正確,其餘引用
105年10月7日庭呈之辯論意旨狀。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引用高律師所述和全體被上訴人的歷次書狀和開庭陳述。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早上上訴人有請求傳訊證人3位,就是3位被告作證,庭上已經合議駁回聲請,我們接受,但他的目的何在?他說因為偵
字6117卷吳文忠檢察官第35頁所批示要附卷的他去查扣的清點清單,還有搜索票、照片43張,他就批附卷,但是在卷裡
面這些東西都不見了,在不起訴之前,剛好被上訴人李慶義檢察官因為許革非的告訴就偵辦這個案件,他去調卷過來,
之後東西不見了,他的目的是要問這個到底是在吳文忠檢察官手上不見的,還是後面接著續辦的被上訴人常照倫手上不
見了,還是調卷的李慶義檢察官手上不見的,上訴人想問這個問題,既然訴訟當事人本人不在,請律師回答偵字6117卷
第35頁所批示的這些文件不見了,是哪一位沒有把它附卷或抽走,第二個問題,偵字627號卷裡面,第1到第17的正本也
不見了,這個案子的承辦人本來是吳文忠檢察官,後來是常照倫檢察官接辦,後來做了不起訴,到底是誰把這14頁拿走
的,這14頁從來就不見了,但是很奇怪,我們後來在別的案件去調出來的時候是有影印本出來,但在正本裡面卻沒有,
到底是誰把14頁正本拿走的,第三個部分是針對吳文忠檢察官的部分,有兩個地方,請庭上先處理剛才問的那兩個問題。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不清楚。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不清楚。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81偵6117號原卷給大律師看一下。

審判長
對於不見的證據資料部分是否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我們現在就針對10月7日依據鈞院所調閱的82偵4895號卷宗裡面,李慶義竟然把80年12月19日的搜索移送書影印附在卷
裡面,他當時調卷有,才會附在裡面,怎麼我們10月7日勘驗的話不見了,到底怎麼回事,81偵627偵查卷李慶義辦我
誣告的時候,沒有經過檢察長批准就辦我誣告,他有調卷調來了,還把它印起來附在這裡,這邊有,就是當時調卷是有
的,為什麼不起訴的時候沒有,然後我們上次勘驗也沒有才不起訴的,證明李慶義在當時有看過這個卷,當然等一下辯
論我會說這是李慶義把它抽掉的,然後不准常照倫提起公訴81偵6117不准,你起訴81偵6117的話,那我莊榮兆81年告吳
文忠的不起訴就有新事證,必須提起公訴,吳文忠有關你所傳的2000萬擺平官司,所以把呂太郎檢察官拿掉,才沒有在
4個月之內追訴,請求提示82偵4895號卷一第23頁,這是吳文忠第一次簽發搜索票,請台中縣警察局去查扣民安公司違
反假處分及侵害專利著作權兩罪,只有看到80年12月19日的移送書,犯罪嫌疑人許文村、尤景三等人,因為10月7日他
知道是不爭執,但什麼時候不見,跟不起訴有沒有關聯性,誰拿掉的,通通不知道,是不是常照倫在82年6月9日之前也
要提起公訴,他準備要起訴了,因為常照倫按照正常的話也要起訴,卷裡面只有不見才能不起訴,所以他也要起訴,因
為李慶義有為人脫罪的前科,是不是他叫常照倫不可以起訴,我已經都把資料拿掉了,這是我的推測,不見得是事實,
是不是他不知道,沒有查也不曉得,但是什麼時間點不見,在當時調閱有,這影響到82年8月18日北檢提起公訴,我沒
有誣告,根本不可能誣告,請求提示82偵4895號卷一第23頁,吳文忠檢察官80年12月19日簽發搜索票指揮台中縣警察局
扣得了違反假處分跟侵害專利70527個,這個移送書有在裡面,只有移送書而已,查扣物明細表都沒有,所以明細表到
底在不在不知道,但是我們目前調到的話是有移送書,還有莊榮兆的申告筆錄,申告筆錄是24頁。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吳文忠轉給常照倫看的627卷調過來之後,附卷中有第1頁,14頁不見了,但有印到移送書,14頁裡面移送書有印到,但
其他的沒有印到,可見調卷的時候,常照倫檢察官把卷交給李慶義檢察官的時候,其實卷已經就不見了,至少有10頁以
上不見,移送書有2頁,14頁扣掉2頁還有12頁不見了,可見應該是在常照倫檢察官手上不見的。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針對這部分我們引用105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3頁第7行,當時法官已經有問被上訴人常照倫「你有隱匿嗎」,被上
訴人常照倫已經回答「沒有」,至於是誰拿走的我們並不清楚,這部分被上訴人常照倫已經在105年3月7日回答過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我們現在在整理爭點,不是要辯論,上訴人莊榮兆的意思是在3月4日被上訴人李慶義調被上訴人常照倫檢察官627卷的
時候,所附卷的影印本有不見的14頁裡面的移送書附卷了,但是其餘10幾頁正本不見了,還是沒有影印附卷,時間點確
定之後,常照倫檢察官才做了不起訴處分,這樣就比較清楚了,這部分兩位大律師有無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我們不知道。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我們不曉得是誰拿的。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82偵4895號卷一第23頁,利用這段時間我報告一下,老實講我不能講名字,但是有一個檢察長級的大律師告訴
我,這個就是有包庇圖利是有根據的,要我在法庭爭取,以268命為表明,這個我也沒有發現到,那是他發現的,不然
我也沒有注意到,10月7日我們也沒有這樣講,以檢察長的辦案經驗,有移送書在裡面,不可能不起訴,不會准的。

(審判長提示82年度偵字第4895號卷一第23頁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閱覽)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有看到移送書,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有看到移送書,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81偵627原卷給對造律師比對,再請求提示影印的、64頁的,81偵627併台北地院的案件。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針對為何要傳訊3位被告當證人的意思是,剛才已經提到3個部分,現在第4個部分就是針對吳文忠的部分,當初檢察官
一樣偵辦627號的時候,因為侵害專利的東西,如果東西被扣住了,但市場上已經開始在熱銷,所以他們要想辦法把這
些扣押的東西解套或偷偷把它賣掉,所以會短少,為什麼會有後續去清點,就是因為有短少,但是被上訴人吳文忠檢察
官所偵辦的627號,之前他所扣到的東西後來都不見了,最後不起訴的時候,這中間1萬多套只剩下1000多套,其他都
不見了,因為他讓侵害權利人拿去賣,上訴人莊榮兆懷疑的是這樣,在80年12月19日由吳文忠檢察官發搜索票,由警察
去查扣的資料裡面,已經有一個查扣物清單在裡面,但這部分上訴人還做了假扣押,再把它扣押一次,很奇怪,等到要
鑑價的時候才發現東西不見了,因此上訴人才去申告。

上訴人莊榮兆
補充律師所講的,這份是大海報,這個是25年前搜索扣押的照片,80年10月2日張斗輝檢察官核發搜索票,然後查扣到
這麼多產品,有半成品,裝箱的是成品,6349套,他說要花2000萬從法務部解除下來,所以我們才拿300萬把成品可以
變賣的封起來,封起來就要鑑價,這是第一次查扣的,因為我們陸續又假處分,這是當時10月29日假扣押,因為他說要
變賣掉,所以我們花了300萬,三樓倉庫裡面裝箱的,我們只有封這個,半成品就不查,因為那要花錢的,要300萬。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因為侵害權利人說要花2000萬擺平官司,就是要把它處理掉,所以上訴人莊榮兆會擔心才提供300萬請法院准假扣押去
扣起來,但後面要鑑價竟然東西不見了,這實在太離譜了。

上訴人莊榮兆
法院說你要去按鈴申告,所以才有81年3月28日,這是吳文忠82年12月19日,他發現這麼大膽,假處分還在做,所以他
也去查扣,你看扣了這麼多,10527個,這個違反假處分禁令,還有侵害專利,10月24日保全證據,我們請林志中(音
譯)法官去保全,發現雖然都重新製作的,但是舊的都不見了,81年1月18日吳文忠檢察官親自到民安公司看到專利品
的仿冒品17103的話,他竟然當場誘導許革非,他說許革非你做這麼多的產品是不是等專利屆滿才要賣,怎麼可以當庭
這樣講,所以17103就不查扣,17103專利屆滿時間是81年3月31日,1月18日檢察官查扣到的話,怎麼不查扣呢,還筆
錄做給他對,這很明顯吳文忠已經變節了,他80年10月19日簽發搜索票,可是81年1月18日變節了,這邊是發還,28502
號專利到期是84年,所以他只扣押28502號專利品,查扣當庭又發還,解除發還,當場解除,我愣住了,這是我們當時
的資料,再來就是81年2月11日李彥文(音譯)因為我們的鑑價發現不見,所以81年3月28日才確定,他叫我去按鈴申
告,法院就不處理,呂太郎檢察官就奉命叫我去按鈴申告,他指揮警察局清點,警察叫我做清點報告書,我做一份,我
的大哥也做一份,因為我大哥當時是民安公司的組長,他代表民安公司做一份,然後送到地檢署就不見了,就是我們剛
才律師講的81偵6117第35頁,我大哥民安公司的組長簡莊慶製作的那個不見了,我留底的也做一份,陳世雄法官說既然
有爭執,那就傳江玉麟來問,問一問才在83年上易2522認為有新事證,叫我再告訴,才會有判決,81年3月28日就是呂
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搜索票目前就是對方不爭執不見了,影響到到底本件的刑事附民有沒有理由,刑事附民的基礎在
於98台上863警告不可以曲解包庇圖利為行賄之前的有罪判決,也就是他在曲解事證有罪判決之下,做了民事的部分,
這個是82年9月15日,我們一個、一個清點,14箱就滅失了,所以才會有82年9月20日全點,6349套全點的結果,我們
剛才提示的卷宗也沒有清點筆錄,清點報告書沒有,只有筆錄,他不附在裡面。鈞院卷第8宗第188頁就有了,案號就是
89偵4829號,請對照原卷,原卷變成前案資料了。

(審判長提示81年度偵字第627號卷第1頁到第14頁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閱覽)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針對這部分沒有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針對這部分沒有意見。

上訴人莊榮兆
因為剛才常照倫的律師有講說他沒有隱匿,可是卷宗呈現出來的確是隱匿不見,這就有民事訴訟法367之1、367之2命當
事人到庭來詰問,說謊罰3萬,我們也請求比照台北地院趙子龍(音譯)法官對於中國人壽有錢的大被告在法庭,他是
民事訴訟,徵求被告你要不要當證人,他當然同意,當作證到一半的時候,他說你停,你現在作證,我認為你已經構成
犯罪,我要移送你法辦,你可以從現在開始拒絕證言,你還要不要作證,他繼續作證,法律的程序規定的很清楚,我們
希望審判長能夠比照民事訴訟法367之1、367之2命當事人來,既然律師也不清楚,這攸關到到底有沒有包庇,如果有包
庇,當然一審的判決就無效了,因為他否認,既然否認,李慶義調閱的時候有,到底為什麼不見沒有人知道,這個不起
訴之後,因為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號,因為上訴審李金村(音譯)法官83年上訴591,准莊榮兆的請求,傳中央標
準局81年11月4日鑑定官員到法庭來由莊榮兆詰問,問明了那個專利鑑定報告不完全相同是什麼意思,他說就是不完全
相同,我又問他你有沒有鑑定再發明的關係,他說這部分沒有,李金村(音譯)法官一看的話眼睛一亮說你要補充,他
說我們不能在法庭表示意見,我們回去用公文答覆,因為這樣,85年8月17日才有補充鑑定過來,因此92重上更(三)
95號才會在有罪判決書裡面說明81年11月4日鑑定報告不完全相同是有設答的問題,有深究的必要,經由深究的必要,
不完全相同有侵害28502號專利,這就是法官判決寫的結論,但是當時專利刑法廢除了,他只有判處著作權法1年2個月
有罪,專利部分雖然沒有判罪,可是這部分的鑑定報告很清楚說明28502號,就是MA606型民安牌瓦斯防爆器是有侵害到
28502號專利,足以證明81偵627以82年5月的報告,他有取得第二份報告,跟第一份是一樣的,不完全相同沒有侵害就
破功了,這部分我們有聲請鈞院調卷,可是鈞院調卷了很清楚,臺北地檢署竟然抗傳不給調,後來我們有書狀陳報,智
財法院去調卷66宗有的,可是地檢署的雖然他沒有調來,但是他有92重上更(三)95號判決書第29頁有說明,的確2850
2號專利有侵害,這部分是否大律師都不爭執,如果法院實體的認定說28502號專利是有侵害,如果不爭執就跳過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吳文忠在627號所做的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以專利鑑定的結果是特徵相同,但其他構件不完全相同為理由做不起
訴處分,可是同一個鑑定在臺北82偵續132號認為既然特徵相同就應該是侵害專利,提起公訴,後來經過法院的判決是
判決有罪,上訴人莊榮兆的意思是希望把客觀的事實建立起來,從這個地方可以去懷疑他所推論的吳文忠檢察官確實有
包庇的問題,被上訴人就81偵627號所為之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是因為鑑定的結果是雖然特徵相同,但原件不完全相同為
理由做不起訴處分,但此一理由卻是82偵續132號起訴的同一個理由,後來法院也針對侵害專利的部分就此為判決有罪
確定。

審判長諭知
兩造就法律關係已經做適當之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這部分要請律師表明,如果對方不爭執,那就可以了,我們請求命表明一下,在今日書狀的第9頁(十)。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常照倫在81偵627號以鑑定結果認為雖特徵相符,但專利原件不完全相同為理由做不起訴處分,但臺北地檢署
82偵續132號卻以相同理由認為侵害專利加以起訴,後來針對這部分也是判決有罪。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法院判決書記載的內容我們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對法院判決書記載的內容我們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不爭執就好了,因為就是有侵害,那就好了,常照倫的律師說沒有隱匿,到底是誰弄不見的,在未查明之前都不能講是
誰,目前有最高法院85台上806,還有91台上1300對於原告或被告主張的證據,法院聽訟、持平的法官,必須應調查,
是應調查,不是「得」,那個是民事訴訟法286條對於原告主張的證據應為調查,不是得,不然不能判斷,這個如果沒
有調查,就不能認定,而且判例又禁止法官以臆測之詞作為論斷的依據,最高法院舊的判例76年台上4986有禁止,因此
法院是公平的,是要查明真相,除非不能調查,目前已經查明出來,律師也沒辦法表示意見,當然常照倫雖然否認,但
在法庭都是否認,因為沒有像美國的法律妨害司法公正罪,也因為這樣才有修正法律,有367之2命當事人到庭,也就是
因為消基會前後任的董事長,林世華律師跟蔡再本董事長以367之2命他到庭來認罪、道歉,我們就撤告了,如果今天常
照倫律師來表明他不知情,我們可以對常照倫反訴部分撤回,因為如果不是他的話也不能怪他,看到底是誰,目前只有
移送書有,如果李慶義調來的話,14頁只有1到2頁而已,這牽扯到包庇圖利數億元,民安工廠到目前為止,人去關出來
了還在做,圖利的金額超過20億了,還在做,沒有人關出來還在做,所以等一下第二部分我們要請求提示921號,921號
就是82偵344不起訴之前3個月莊榮兆改為自訴,地院判無罪,上更(一)256號改判1年有罪,入監服刑出來,足以證明
82偵344的不起訴包庇圖利,因為許革非事後判有罪已經關出來了。

審判長諭知
兩造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之辯論。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因為我們現在是針對常照倫檢察官的部分要做一個很重要的爭點、不爭點整理,這部分剛剛我們有講過兩遍,被上訴人
常照倫所為81偵627號不起訴是以專利鑑定的結果,因為原件不完全相同,因此做了不起訴處分,但是同一個鑑定卻是
臺北地檢署以82偵續132號起訴的根據,這部分是否有意見。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
起訴的原因、不起訴的原因,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的理由都表現在裁判書上,何須他承認、爭執與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裁判書也不一定是對的,今天百分之84人民不相信司法,講事實、講證據,今天一定要讓他表明,依規定他要切結,那
個是要以當事人說謊罰3萬,才有推定的問題。

審判長諭知
今日兩造已辯論。

上訴人莊榮兆
沒有辯論,現在是爭執與不爭執,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們請求你協助爭點整理。

審判長諭知
本院如認為有延滯訴訟,本院可以依法駁回。

上訴人莊榮兆
如果這樣的話我們認為有迴避的理由,你有偏頗,饒鴻鵬庭長你在91年已經勘驗81偵6117偵查卷搜索票不見了,清點報
告書不見了,你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移送法辦,你就瀆職了,你今天還一直說要結案,民事訴訟法382條沒有達到可以裁
判的條件,不能裁判的,法律有嚴肅的規定。

審判長諭知
請心平氣和來談這個問題,剛才早上已經說給你5個小時,今日就要辯論終結,你居然還在東扯西扯。

上訴人莊榮兆
什麼東扯西扯,記明筆錄,東扯西扯憑這句話,審判長你有偏頗,你就沒有資格辦這個案件了,聲請迴避好了,你沒有
資格講這個話,今天委外轉譯,看筆錄寫出來是誰東扯西扯,你為人脫罪是要被彈劾的,今天的書狀你有勘驗筆錄在裡
面了,我在警告你、也抗議你,你不能知法犯法,勘驗筆錄寫的很清楚,81偵6117號3個不見了,為什麼不查呢,憑東
扯西扯這句話,我聲請你迴避。

參加人李義雄
因為這個案子涉嫌瀆職,所謂調包就是瀆職,為什麼要瀆職,什麼叫瀆職呢,你犯罪調查的常識沒有,這個東西是不能
調包的,這個東西擺在甲,放在乙,這個就是調包,這就是有貪污、瀆職的行為。

審判長諭知
你可以用你主張的事實來判斷事實如何,本院可以斟酌你講的事實。

上訴人莊榮兆
現在不是辯論,我們先把爭執、不爭執講清楚,我把聲請你迴避這句話收回,我行使異議權,讓你們去合議一下,庭長
我是在為你好,今天這樣結掉的話,當然李慶義會很感謝你,問題是留下的痕跡,凡走過的路會留痕跡,我說收回迴避。

審判長諭知
本院剛才的意思是希望你在法律訴訟關係上做比較周延的辯論,剛才的東扯西扯是這個意思,不要講到題外去,並沒有惡意。

上訴人莊榮兆
我現在不要辯論,我要把爭執和不爭執事項列出來,我不要讓你有自由心證,因為程序走完了,該怎麼判、怎麼辯論是
以後的事,現在爭點整理還沒有釐清,還沒有達到辯論的條件,不是想辯就可以辯的,我把剛才說的迴避收回,我行使
異議權,讓你們去合議一下。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最後一次請求,請求再給我們2、3個禮拜的時間將不爭執事項整理出來。

審判長諭知
以後改為2個禮拜一次,每次一個小時,請在開庭之前將不爭執事項交給對造。

上訴人莊榮兆
好的,我需要三次爭點整理,一次辯論。

轉譯人員: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29, 2014 5: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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