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照妖鏡貪官李慶義、吳文忠現形:請命表明所調卷不爭執事証抗拒李慶義關說及脅迫當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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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照妖鏡貪官李慶義、吳文忠現形:請命表明所調卷不爭執事証抗拒李慶義關說及脅迫當包公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二 11月 15, 2016 8:41 pm

民事 請命表明所調卷不爭執事証抗拒李慶義關說及脅迫當包公 狀

案號:91重上115號
股別:草股【反訴三億附帶訴訟23億元】

陳報人:莊榮兆 地址:台中市潭子區豐栗路63巷38號
(上訴人兼反訴原告) 電話:(04)2534-1353傳真:(04)2532-9951


被上訴人:李慶義、吳文忠、現職檢察官常照倫律師
(兼反訴被告)
追加被告:詳98.07.23及99.09.06與99.02.09沈淑宜與104.11.26懲濫押
1民安瓦斯實業(股)公司 台中市豐原區豐勢路2段477巷6-1號
2兼法代 許革非 同上址
3源民安企業(股)公司 同上址
4兼法代 尤景三 同上址
5林永頌 不肖律師 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11樓
6胡宏亮 詳所調案卷及判決書所載
7台港京(股)公司 詳所調案卷及判決書所載
8兼法代 侯正雄董事長
9吳慧美 專利處長 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10趙春碧 庭長 請依職權命報(詳証13)
11鍾堯航 法官
12張毅 書記官 地址:台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段713巷4號
13陳宜禧 書記官
14施茂林 法務部長 請依職權命報(詳証13)
15吳燁山 法官
1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濟南路1段2-2號12樓
法代:吳秀明

主旨:為所調五百案卷陳報不爭執事証如下;請命表明及協助爭點整理事:

壹、不爭執事証如下:
一、所調中檢署82偵4895號偵審全卷不爭執部份【卷(九)148】。
(一)4895卷(一)17頁及45頁林明在不起訴,許革非僅告發誣告一件。

(二)同卷18頁82.03.04李檢慶義即未簽報檢察長核可下,非法批調果股全部偵卷12案,詳同卷153頁12案明細表及57頁44頁3/11第二次再調81偵6117卷之三度批示及明示。

(三)同卷67頁李檢慶義第3次偵查庭,明知非許革非82.02.25告發輪分82偵4895號所偵辦案件,未簽報檢察長王炳輝准其偵辦他案;當庭諭知81偵889號不起訴許文村及尤景三、莊榮兆有誣告,即有216頁兩千萬提高到九千萬酬金,而為250頁80.10.02扣6萬及12頁80.12.19再扣一萬128頁81重上149民安公司違約給莊榮兆九百萬違約金暨11件刑案解套酬金,勝日南公司給20萬百倍以上,始與許革非及所營民安與遠寶公司成共犯關係,係一箭三雕鵰發大財。

(四)同卷208頁地址與9頁不符,另270頁非法教唆許革非收買管區林榮陸偽造82.06.09清點報告羅織81偵6117案82.03.04不起訴許革非羅織莊榮兆有誣告,即可永久掩蓋湮滅81.03.28呂檢太郎搜索票及清點報告滅失3萬5522個侵害莊榮兆專利扣押物三大罪証;圖利1-2億犯行,因同卷251及23頁前後三次連續查扣多達7萬多,係128頁81重上149號81.11.16認定許革非收買陳長文及馮博生律師更換原証8証物敗訴,廢棄錯判改判民安公司應給莊榮兆900萬違約金,故80.10.02及80.12.19查扣暨165頁假處分,即一年一億二千萬銷售莊榮兆專利營業之民安公司必須關廠民安公司停業與入獄有牢獄之災。

(五)同卷(二)17頁4個月產銷19,000+25,000+28,000,合計7萬2千個專利品瓦斯防爆器,故每年一億五千萬營業創造1800萬利潤以上,可証張檢斗輝80.10.02及吳檢文忠80.12.19扣得民安公司遭法院假處分禁止再續產銷專利17103及28502產品,與民刑事扣押近10萬個與林志忠法官保全持續不斷產銷專利品,復因目睹同卷55頁原証8號77.12.19協議書載明合作契約民安公司資本五千萬不變,故不補足五千萬即違約,因此張斗輝、吳文忠檢察官均認民安公司自民國80.01.12以後即喪失再續產銷莊榮兆專利品,除遭檢方連續查扣,亦查封民安公司近四億財產與刑事扣押近10萬個瓦斯防爆器,故收買莊榮兆委任律師陳長文及其指派律師馮博生,始抽掉原証8號協議書【五千萬資本不減縮為一千萬】,變更為民安公司遭查扣之成品及半成品查扣表為原証8號【狸貓換太子】,騙得法官誤判未違約有誤,81.11.16而遭高本院廢棄外復改判民安公司應給莊榮兆違約金900萬元,已令民安公司關廠停業改由遠寶公司接手產銷暢銷海內外瓦斯防爆器【規避假處分之禁令】,詳同卷(二)60及55頁與61頁陳長文派律師馮博生道歉及允諾賠償之記錄,含卷(一)128頁81重上149判決,暨卷(二)28頁民安公司揚言花兩千萬擺平官司酬金增加五倍至上億元,終使李慶義有監院彈劾吳檢文忠胞弟,亦為檢察官吳文政和顏漢文檢察官同為廟產教唆殺人相同不法,以羅織構陷莊榮兆誣告,作為替許革非所營民安及遠寶公司死案復活之脫困解套,持續每年1億2千萬營業不斷至今105年,再從:卷(一)128頁81重上149認民安公司未籌足五千萬資本即違約;因提出卷(二)55頁陳長文律師訴訟前分析,憑原証8號即可勝訴之協議書,81.11.16即改判莊榮兆勝訴之逆轉勝,不因63-64頁不實狡辯覆函,而証陳長文未出賣委任人莊榮兆之背信惡行,此有北院83聲968王庭長當包公親臨理律法律事務所保全証據共九個案卷可憑,末據:卷(二)127-128頁狀傳陳長文証明130頁(二)段加框處是否其認定民安公司未補足五千萬資本,即違約之主張係據71-75頁存証函協議書與卷(二)5-6頁出資五千萬,竟於上訴審駁回李慶義虛構五千萬賣專利莊榮兆有誣告之荒唐後,又逼上級照抄上訴,除遭更(一)指有濫權公訴外,復指由下而上之檢察一體荒唐,故更(二)直指捏造五千萬賣專利92台上4678即駁檢方濫訴,而維83.06.08無罪確定。

二、憑所調及北檢抗命不給調全卷判罪入獄全卷,可証被上訴人與追加被告許革非有共犯共同侵權之行為分擔難割裂:

(一)所調雄高分92上更(二)1號奉最高院三次更審指,撤銷地院法官送606型瓦斯防爆器主件遮斷閥遭湮滅,始未鑑定有侵害28502專利,而亦沒侵害莊榮兆享有著作權有誤;改判有侵害117298科技工程設計圖及侵害117275瓦斯存量錶三色帶圓形著作權台港京公司三萬元,董事長侯正雄五個月【入獄成囚犯】,採購經理林天風、黃泉斗副總經理參個月【因登報道歉和解均緩刑兩年】,仿冒之民安牌MA 415型瓦斯防爆器沒收,均於93.11.10全判罪確定,兼証仿冒大廠許革非欲行賄不收賄庭長及法官未逞;繼南高分83上訴350仍判林明在有侵害莊榮兆專利【因賠20萬和解撤告而著作權部份判一年,83.06.09確定】,而使中高分85上更(一)256庭長陳嘉雄86.08.26退還千萬擺平官司酬金,故取消無罪宣判再辯,87.04.14改判許革非一年及入獄成囚犯【詳92上更(二)一號卷(三)210頁第13-14行許革非之具結証言】,始不採91台上3944維共犯仿冒無罪拘束力。
(二)次據92上更(二)一號卷(四)85頁急呈經典包公判決,同卷100頁92重上更(三)95認有侵害莊榮兆28502專利之侵權有據,故就同案卷(五)第1-19頁涉賄鄭金龍法官誤導陪席李寶當與拒收賄庭長林陳松判共犯施淑敏1年半有罪合議庭,91.06.18枉法亂判許革非更(一)判罪入獄82附民344,明知86台上1000同卷100頁不採,仍偽載有權使用著作免賠專利人荒唐,拒絕引用錯判,而判下游商台港京及侯正雄一干人犯全有罪確定。

(三)再據同卷(五)21頁據45頁91台上3955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林開任認91台上3946同院董明霈、林茂雄、王居財、張祺祥、池啟明,不撤中高分90上訴604維邱顯祥貪官仿冒無罪,亦生確定力是枉判,因高本院91上更(一)603號據91台上3955更判指示,而判同一被告葉耿昌1年半,因葉麗霞庭長、李錦樑及受命李春地均不收賄而判罪,可証貪瀆枉判橫行。

(四)末據同卷210及211頁許革非以証人証稱MA505含MA415型瓦斯防爆器,均依合作契約交給工程設計圖複製;而庭長當庭勘驗MA515、MA505、MA415型模具與設計圖大致相同,故不採同卷86台上1000維85重上更(一)125認沒違約,故免賠1億5千萬刑附民是枉法裁判【受命法官10年後判貪污罪】,上揭包公判決不當共犯,而當包公執法,參236至259頁首創平面轉立體之民安牌瓦斯防爆器,有侵害工程圖著作教材級經典判。

(五)另據 鈞長反悔不續命北檢補送83自189改判有罪全卷,詳 鈞院卷(十)236頁已函調之批示與同卷238頁共66宗不符;因高本院包公庭有命印所調南高分83上訴350有罪全卷含林明在侵害MA 606型28502專利實施物,而賠專利人莊榮兆20萬元,因撤回告訴之卷証,足証李慶義、吳文忠81偵627之不起訴許革非侵害莊榮兆專利,即有圖利三億元有據,即係本案需調之卷証,除非被上訴人不爭執81偵627不起訴專利侵害有與許革非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而有共同侵權之行為者,即不需調卷,否則庭長應拒絕關說及施壓,而准調卷,因台南地檢署已報准燒包公判罪原卷。
敬 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民事庭 公鑑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具狀人:莊榮兆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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