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義圖利三億罪証確鑿要賠三億 (105.3.7)

版主: 台灣之聲

李慶義圖利三億罪証確鑿要賠三億 (105.3.7)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三 10月 19, 2016 4:55 pm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上訴人  莊榮兆等
被上訴人 李慶義等

上列當事人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 李平勳
書 記 官 陳宜屏
通 譯 簡文音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上 訴 人 莊榮兆
  上 訴 人    紀丰富(原名紀榮豐)
上 訴 人 沈朝江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被 上 訴人  常照倫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點呼被上訴人李慶義、吳文忠未到庭。
(上訴人莊榮兆庭呈民事:續呈不爭執7-37併請訊問或徵願否為証人狀、被上訴人常照倫庭呈民事補充準備狀,繕本均當庭交對造收受)
法官諭知本件全程委外轉譯,轉譯內容另如附件。兩造可聲請閱卷。
法官宣示本件候核辦,兩造均請回,退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受命法 官

附件:
法官
上次莊先生你沒來,你的代理人來,我問她第一個就是裁判費的問題,因為原審就訴訟救助的部分只在3億990萬元的部
分准予訴訟救助,對你第二項聲明沒有訴訟救助,你登報的部分沒有准予訴訟救助,那一部分你的補裁判費還沒有繳,
上次我們已經跟蔡小姐講過了,你那個部分還沒有補?

上訴人莊榮兆
准訴訟救助不會只准一部分而已。
法官諭知
這沒辦法,當時的裁定就是這樣,這個你很清楚,原來的裁定就准予這個樣子。

上訴人莊榮兆
我知道,准的話應該也包括在裡面。

法官諭知
這個沒辦法,因為裁定確定就要受到拘束,所以你那個部分是沒有補裁判費的,所以這個部分因為已經過很久了,原審
沒有命補也沒有裁定駁回。

上訴人莊榮兆
所以就是包括在裡面。

法官諭知
現在還在,但是你如果還不補,我們可能就把你駁回,那部分我要先跟你說明,因為上次你沒有來,我跟蔡小姐有講過
這個部分沒有補裁判費,如果沒補,因為已經命補裁判費那麼久了,原審已經命補了。

上訴人莊榮兆
原審有命補嗎?
法官諭知
有,有命補。
上訴人莊榮兆
沒有。

法官諭知
原審已經叫你補裁判費了,原審卷第一宗的時候在第一次就命你要補繳,所以你那個部分要補繳,至於其他准予訴訟救
助的部分效力就及於到三審,這個先跟你說明。

法官
沈先生你現在還有在當律師嗎?
上訴人沈朝江
沒有。

法官諭知
因為你在二審有提起反訴,1500萬的部分你還要提起嗎?後來我們要命你補繳裁判費21萬6000元,還是我們用正式的裁
定給你,我們再補一個裁定給你,你再考慮看看你到底要不要提起這個反訴,如果提起反訴你要補繳裁判費21萬6000元。

法官
關於紀先生你說你登報的內容有經過查證,你是做過怎麼樣的查證?何種查證?

上訴人紀丰富(原名紀榮豐)
我是請莊榮兆到我們報社來,然後他帶著書狀,帶著警察的清點筆錄,他也詳細說明警察是如何清點,然後有滅失,我
們就把他的證卷全部都登在報紙上。

法官
你做的查證是這個查證是不是?

上訴人紀丰富(原名紀榮豐)
對,然後我們還請莊榮兆從頭到尾講一遍,請他立一下切結,我們認為做到善意的查證,莊榮兆也說是真的,我們也認
定法院的起訴書跟不起訴書都是真的,我們還認定警察的清點筆錄尤其是江玉麟的筆錄也是真的,他上面有寫滅失,所
以我們就把他的公文書登上去了,這是我們做到善意的,最後我還有查證,登出來之後我還有查證請民安公司的董事長
來我們報社,我們也做一個善意的查證,民安公司的董事長是許革非,我們也請他到我們的報社來,這是在刊登以後,
所以我們認為他們的訴訟是真的,他們提出來的證卷、書證都是真的,因為我們報社不是司法調查單位,沒有辦法去查
證到事實真偽,所以我們認為是真實的,我們是依照司法行政部臺函3194號,他裡面的公文是這樣寫的,報社、雜誌所
登啟事乃代他人為意思之表達,委刊的內容若有誹謗是由委刊人負責,是這樣子的,所以這個函我想請審判長幫我們查
一下、調一下。

法官
你的查證方法就是這樣是不是?
上訴人紀丰富(原名紀榮豐)
是,還有我們有切結書,根據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是不罰,我們這是民事的業務的行為,真的我們沒有過
失,我已經做善盡的查證了。

法官
你的查證方法就是你剛剛講的方法嗎?

上訴人紀丰富(原名紀榮豐)
對。

法官諭知
沈大律師我剛剛講的是1500萬的部分是要21萬6000元的裁判費,你還有要登報的部分,我們還要再去核這個部分,所以
可能不只,你要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三個月,我們要問一下這要多少錢。

上訴人沈朝江
我再考慮看看要不要反訴。

法官
你在這一件妨害名譽的案子是沒有提起上訴就確定了,你的刑事案子沒有在二審?

上訴人沈朝江
刑事案在二審也有判緩刑。

法官
那就沒有再上訴了?

上訴人沈朝江
對,不得上訴。

法官
上次蔡小姐已經有講過她的理由,因為莊先生你沒有來,你有什麼要講的?

上訴人莊榮兆
有,我們請求審判長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協助爭點整理,把爭點先整理出來,我們今天有遞狀,因為上一次開庭常照
倫看起來是有跟吳文忠、李慶義切割,所以這是很關鍵的一點,因為常照倫擔任檢察官的時候,他在81年9月2日承接吳
文忠所偵辦的八大案件,在這個時間點開始分前後,如果吳文忠把這個案件交給常照倫檢察官之後就已經把這個偵查所
得犯罪統統抽掉,常照倫檢察官不知情,這等一下我再請求審判長你要問常照倫律師他在擔任檢察官的時間是不是81年
9月2日承接這個案件,承接之前、承接之後偵查卷有沒有被動手腳、有沒有被湮滅犯罪證據來為許革非脫罪,如果有,
這個跟常照倫律師擔任檢察官的時候是不同的,所以我相信他在上一次開庭臨時終止委任,這個所謂的臨時終止委任在
法律上是無效,按照律師法的規定終止委任必須在15天之前,所以常照倫律師在去年底12月底的出庭他遞出終止委任狀
,他也簽收我們的書狀,那個簽收的書狀及於吳文忠跟李慶義,不管他有沒有通知他們,我不管他,但是在律師法規定
要15日,所以他當天的終止委任不在15日,所以他當時簽收我們的書狀都有效,既然有效他又不爭執,他不爭執的話我
們要請求協助了,到底是真的不爭執還是沒有注意還是怎麼樣不清楚,為了讓這個案件能夠明顯化,希望能夠按照我們
的鈞院卷的第八宗第35頁不爭執事項這個很關鍵,如果對方不爭執那就好辦事。第一,83年10月12日大眾申訴公正時報
頭版指吳文忠、常照倫、李慶義檢察官81年偵字6117及627與82他1346不追訴許革非,包庇犯罪鐵證如山,98台上863

已經指出來了王增瑜庭長曲解包庇圖利為行賄可議,又拒傳三人到庭為證人由被告莊榮兆當庭詰問,為何以湮滅吳文忠
80年12月19日簽發搜索票及派警察查得侵害莊榮兆專利10527套仿冒品罪證確鑿的證據才不追訴共三案之判罪無效,故
98重上更(四)字第23號依據王增瑜庭長遭兩位法官廖柏基受命法官跟陪席法官蔡紹良96年4月25日命令,在法庭兩位
法官命令庭長,為什麼我廖柏基受命法官依據莊榮兆請求把吳文忠、常照倫、李慶義偵辦的卷宗調來了,為何不提示?
兩個法官因為莊榮兆行使異議權,卷調來了他不要,所以這個是不爭執,這個就是因為命令調查的結果100年2月1日改
判無罪,就是王增瑜判有罪的,你判的就不對,兩個法官命令庭長已經要調查了,調查的結果在筆錄雖然沒有勘驗,但
是筆錄都詳載很清楚,兩位法官表決判無罪,可是合議案件一個庭長是要聽兩個庭員的表決,為什麼他違背法律規定,
一個庭長而已這樣枉法裁判,所以這個樣子最高法院就看不過了,98台上863才罵臺中高分院的法官這些狗官你不要曲
解包庇圖利為行賄,當法官依法,不忠於法律就是畜生,畜生就不如,所以最高法院這樣罵之下,更(四)審一年不開
庭,受命法官許冰芬知道這個案件牽扯到三位檢察官浮上檯面,沒有浮上檯面的幾十位,所以許冰芬法官為了保護自己
,不要受到干預被關說,因為她看到有沒有看到常照倫或李慶義、吳文忠還是分開去關說庭長郭同奇,不知道,那要等
一下問他有沒有關說?關說的話受命法官不開庭,她不開庭不是沒做事,她就叫法官助理幫她整理從偵查、地院、上訴
審、更(一)、更(二)、更(三),A4的紙總共43頁列出來偵查卷第幾頁、第幾號,地院卷第幾宗、第幾頁、第幾號
,上訴審從卷一到卷十四每一卷、每一行、每一頁,我說難怪一年不開庭,列得這麼詳細案子就清楚了,但是最關鍵因
為王增瑜庭長在96年4月25日他要不提示,所以經由莊榮兆懂得法律程序行使異議權,那個時候庭長跟審判長你一樣坐
在中間,他也是「好,你行使異議權我們判決書交代」,我說庭長你懂不懂法律,現在時代改變了你還在判決書交代,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異議權的規定就是立即處理沒有判決書交代的,經過我這樣當庭教訓他、罵他以後,他還是我行
我素照列下去,受命法官在旁邊那個廖柏基拿著六法全書,「庭長莊榮兆講的對,你要停止到外面合議」,就是因為這
樣子,受命法官沒有給庭長面子,拿著六法全書指出刑事訴訟法288條之3被告不服審判長法庭的指揮,這是一,二證據
調查的處分,該調查的你不調查,改良式的制度在法庭被告是老大,沒有老大出庭的話是不能審判的,在地院被告不出
庭不能審判,當然上訴以後被告不出庭可以審判,但是在地院講白話一點就是主角,因為法庭裡面沒有被告的話那戲怎
麼唱下去,所以被告是主角,在改良式制度之下為了減輕法官的壓力已經改為聽訟,比較客觀,也不要背負壓力,因為
檢察官是讀法律的,他要羅織你有罪連江國慶為國盡忠去當兵都會被羅織姦殺女童判死刑槍斃,15年之後才平反,這種
天大的冤枉還要15年才平反。

法官諭知
請針對本案有關的部分陳述,不要扯太遠。

上訴人莊榮兆
好,知道,這個不爭執事項到底常照倫先生,我把他整理完,我最後有提到從常照倫他現在轉為律師在上次開庭就切割
了,這個切割的話應該查到底是誰,因為偵查卷的犯罪資料調包是事實、湮滅是事實,25年來沒有人敢面對,只有你們
法院的盧江陽法官面對,敢傳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包括四個書記官到庭來作證,那是92年8月8日,可是他們都抗
傳,抗傳以後盧江陽就被閹割了,就沒有LP了,抗傳以後要罰3萬不是嗎?法律這樣規定,抗傳就罰3萬,結果就不罰而
且也不傳,而且還程序判決,只有盧江陽法官他有LP,還對犯罪資料被調包要傳他們來問,已經批傳,可是都抗傳,到
底大眾公正申訴時報所刊登的包庇犯罪鐵證如山是不是如今天常照倫律師所講的是捏造的?捏造當然要負法律責任,如
果沒有捏造呢?審判長這是今天提出的補充準備書狀第2頁倒算第5行他就寫吾等三人捏造,到底是誰捏造?是常照倫
捏造說包庇圖利並沒有包庇,明明是有包庇,他捏造說沒有包庇那麼誰捏造?這個當然要經過查證,因為民事訴訟法
286條就是法官減輕壓力當事人進行主義,當然由當事人來主張權利跟義務,所以我們針對今天這個捏造到底是誰捏造
?這是很關鍵的,不要以為更(五)審的判決那這樣的話大概就不用查,我想法律規定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刑事是獨立
的,所以我把不爭執事項,因為庭上有諭知不要再講其他的,把不爭執先講完,我們當然希望能夠,今天常律師有到庭
,我們也希望等一下能夠請審判長能夠准許常照倫先生今天到法庭,希望他能夠依照民事訴訟法367、362當事人的規定
來切結說謊罰3萬,這個程序先把爭點先整理一下,大眾申訴時報所刊登的是捏造還是真實?捏造要還給他公道,如果
事實那到底是怎麼回事?到底是常照倫接案以後把犯罪事實抽掉?還是常照倫律師當檢察官的時候他接案以前都被抽掉
了?那這個帳不能算他,常照倫律師已經代理他15年,從84年到105年有20年,為什麼沒有終止?在關鍵時刻終止掉了
,因為不得不終止,因為刑事庭雖然都接受關說不敢調查,可是到最後還是調查,因為莊榮兆還是遇到包公還遇到很多

,所以許冰芬法官的整理43頁使這個案子能夠改判無罪,改判無罪誹謗罪,大眾申訴時報因為跟誣告沒有關係、沒有牽
連,所以這個誹謗部分就確定了,無罪就確定了,無罪確定之後檢察官不服,你可以不服,不服的話你要透過檢察總長
提起非常上訴,這個撤銷發回更(五)才可以判,你沒有進入這個程序,按照最高法院這種撤銷,然後更(五)審還閉
著眼睛判誹謗罪有罪,不影響更(四)審100年2月1日將誹謗罪撤銷改判無罪這個時間點產生確定力,這個有判例55台
非205號判例規定得很清楚,後審、後面的判決並不影響前審已經產生確定效力,並不影響,所以今天更(四)審能夠
改判無罪就是因為蔡紹良法官跟廖柏基法官兩位法官96年4月25日發揮庭員的任務,就莊榮兆在法庭的異議,然後他就
休庭5分鐘到庭外去合議,合議回來沒有辦法,庭長雖然諭知不調查、不提示,這個筆錄都有記載,看筆錄就有了,就
有記載,後來改口了,好,開始提示,提示完畢之後,糟糕真的有,然後就不敢查下去了,審判長這個應該是常照倫的
記明,他們都有蓋他三個章,感謝審判長把全卷都調來了,我們請求引用,等一下也提示給常照倫律師看一下,就是98
年重上更(四)字第23號這個卷裡面第32頁刑事聲請狀第100頁,32頁改為100頁,就是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補充
告訴理由狀,主旨,為告訴被告莊榮兆誣告案件補充告訴理由如下,一、告訴人等告訴被告莊榮兆誣告案件係被告以更
審前鈞院判決書附表所載之檢舉函,向其下游廠商散布或向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院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該管公務員,離職前為告訴人等檢察官與許革非等犯罪集團勾結圖利許革
非4億元等告訴人等提出告訴,所依憑之證據係被告自行所散發檢舉之上開檢舉函係為文書之證據,而被告對散布檢舉
上開檢舉函之事實亦不否認,且於歷次審理法院亦均有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提示上開檢舉函予被告等答辯,除上開被告自
行所散發檢舉之文書證據外,告訴人等並無居於證人之地位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身分,乃親身知覺、體驗事實為
陳述,應無須依刑事訴訟法186條第1項規定具結作證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第二就是被告一而再誣告並誹謗告訴人等
,犯後更無悔意,於91、92年間冒用臺中地檢署王添盛檢察長的名義製作道歉啟事內容諸多涉及誹謗告訴人等及偽造文
書犯行,經鈞院94年上訴822判決確定,於97年間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又當庭侮辱告訴人等其他多位法官、檢察官及妨
害公務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簡上1532號判刑確定,於93年9月復用臺中法院林清鈞名義製作道歉啟事,內容亦
涉及誹謗等告訴人及偽造文書犯行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99偵字2321起訴,請鈞院審酌原審未審酌被告上開犯後的態度

從重量刑,從這個書狀裡面99年9月8日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具狀跟法官報告不要傳我、吳文忠、李慶義來法庭,在
法庭由莊榮兆詰問,不要傳,按照新的判例,按照民國88年7月6日全國司改大會,總統李登輝召開的全國司改大會重點
在於法官濫用心證、枉法裁判、敗壞臺灣的發展、敗壞國家,變成法官是敗國的元兇,這擔當不起,所以把它改為法官
聽訟,在法庭就由檢察官跟被告當庭攻擊防禦,檢察官的起訴被告如果不足還有律師舉證把它推翻掉,這樣法官聽訟就
好了,再來判決才不會有誤判這麼嚴重,所以在88年決議,講不好聽就是把法官的霸權拔掉、從根拔起,不要再法官我
最大,我想查就查,不查就不查,除非送紅包來,除非上級關說,那不行啊,我們又沒有上級、又沒有送紅包,所以這
個是不行的,因此88年的全國司改大會司法院反對,我們讀書讀了十幾年,好不容易當法官,你把我們的權拿掉那我們
怎麼辦?沒有人關說了,還有那個周慶宗(音譯)庭長在高雄高分院講的,「我當庭長是1000萬買來的」,報紙一登出
來,他第二天就說我喝酒酒後亂說話,酒後是吐真言,什麼酒後是亂說話呢?

法官諭知
請你講跟本案有關的。

上訴人莊榮兆
好,本案有關的就是剛才這個書狀裡面因為98台上863的更審判決出了包公,常照倫大概不會,因為他老婆目前還是檢
察官沈淑宜,應該還不會,不然他不會辭職當律師,他的辭職當律師是82偵344,83年1月3日不起訴之後很害怕這件再
辦下去不行了,第二天83年1月4日就辭掉檢察官當律師了,你看一下82偵344怎麼不會怕,看到卷宗東西都不見了是要
怎麼辦下去?這個你要問他才知道,所以本件關鍵點就是這句話,因為全國司改大會決議之後由被告來主導,因此最高
法院覺得怎麼沒有讓被告來詰問告訴人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審判長你們不敢問,我們來問嘛,我們如果問不出來
、不會問那是我們的事情,所以最高法院就指示了,你要判莊榮兆有誹謗、有誣告,那你就要傳常照倫、吳文忠、李慶
義到法庭由莊榮兆詰問,問什麼?常照倫檢察官你是不是81年9月2日接案?是,你接案之前那個卷宗在第1頁,1到2是
臺中縣警察局移送書,3到5頁是警察局的警訊筆錄,第6到第7頁是吳文忠檢察官80年12月19日簽發搜索票,包括指揮
警察局查扣到侵害莊榮兆專利的瓦斯防爆器10527套,扣押物明細表在第7到第11頁,第12到第14頁是當日搜索現場拍
照存證的照片,這些犯罪資料書記官已經編在81偵627偵查卷,已經編進去了,到底交給常照倫律師之後有沒有?因為
交給他以後,他裡面已經有調包,把原來14頁剛才講的這些偵查所得的足以證明許革非侵害莊榮兆專利的犯罪資料通通
抽出來,然後用前科資料來遮掩,到底常照倫檢察官你接案的時候有沒有?有,那就是你的事情了,不是吳文忠了,可
是他們三個一定有,因為這個案子是82年6月9日不起訴,81偵627的不起訴時間是82年6月9日不起訴,不起訴之前他是
81年9月2日接案,這個時間點我們都不是神仙,一定要問當事人才知道,不能因為他是檢察官轉任律師那就不能問,當
然要問,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這個部份我們依據剛才所陳述的這個是98重上更(四)字第23號卷宗第四宗第
100頁,因為他要陳報已經給審判長,所以審判長才沒有依據判例傳他到庭為證人,新制度已經改為法官聽訟由被告主
導證據調查,有兩個證人一直搞不定就是告訴人為證人到底是審判長的權限還是被告的權限?一直搞不定,法官對於法
律的曲解,沒有曲解就不是法官了,因為如果忠於法律的判決的話。

法官
你的刑事的罪名只剩下誣告,其他都是無罪,法官有曲解嗎?

上訴人莊榮兆
有。

法官
判你無罪有曲解嗎?

上訴人莊榮兆
沒有。

法官
所以有一部分是曲解?

上訴人莊榮兆
當然,這是一定的,因為26滬上2號判例怎麼講?既然誹謗誣告有誹謗誣告的關係的話,那這個就已經沒有誹謗的問題
,判誣告無罪,誹謗當然就沒有,這一定的,不可能沒有誣告還有誹謗,那不就矛盾嗎?所以這個部分就是楊文廣法官
堅持的,他堅持判決書65頁第10行到第11行沒有誣告,為什麼?因為102年10月9日的審理庭李慶義、吳文忠去關說趙春
碧不要依據楊文廣法官調來的偵查卷來調查、勘驗,楊文廣聽一聽的話,卷他調的,他不勘驗的話,已經更(五)審了
,最高法院指示下來了不查不行,他先製作勘驗筆錄,我們上次開庭反訴被告也是本訴的被上訴人他有簽收,他也簽收
到102年10月9日的審理庭由楊文廣法官先製作勘驗筆錄,一旦製作勘驗筆錄,審判長趙春碧當然他必須依據法官的製作
筆錄來法庭指揮,來提示要我表示意見,否則他如果不製作勘驗筆錄,在法庭他不提示兩個法官沒轍,兩個法官不會為
了這個案子當庭就翻臉,這很難看嘛,所以楊文廣法官才製作,那個是他製作的,所以從卷裡面看不出來有審理庭的筆
錄,但是他的審理筆錄是我們的律師從網路還沒有開庭就下載,就下載那個先製作勘驗筆錄的範例出來,然後才能提示
,提示以後你看50項跟53,50項就是常照倫檢察官81年偵字6117不起訴,不起訴的時間是82年3月4日不起訴,81偵6117
偵查卷第35頁有指揮搜索清點的檢察官呂太郎簽發搜索票清點7萬多套侵害莊榮兆專利的犯罪物品,清點的結果滅失了
35522個,這個金額加起來大概2億滅失掉了,這個是由呂太郎簽收,因為他是指揮的,他就附卷然後批示交承辦股,承

辦股就是吳文忠偵辦,吳文忠依法81年3月28日的申告案件、指揮案件,當時的法律規定4個月要結案,所以7月6日要
終結,你起訴也好、不起訴也好,你4個月要終結,因為已經偵查完畢了,已經去搜索清點有沒有盜賣扣押物,7萬多
套已經滅失了35522個,這個犯罪資料在卷裡面不見了,剛好這個81偵6117偵查卷不見的資料剛好是審判長你當時在臺
中地院擔任法官的時候也有審理過,就是86訴1134,你也很平常心,既然莊榮兆被訴,你就依被告的主張把卷調來了,
你也看到犯罪資料不見了、調包了,所以你就判我無罪給我公道,可是判無罪以後波折很大,王增瑜把它撤銷,公訴不
受理,到最後還是無罪定讞,最後我想了一招,因為我就告檢察官,我無罪定讞你把我寫受刑人,我告他以後,不起訴
就怎麼寫?你就無罪確定了,無罪確定他不寫嘛,玩弄文字遊戲嘛,所以審判長你就依平常心,你把卷宗調來讓被告表
示意見,你發現到81偵6117犯罪資料不見了,不過你當時還替常照倫講話,你說不見的話不代表就是他們拿掉的,但是
不見是事實,基於不見是事實,那莊榮兆指常照倫包庇圖利、包庇犯罪集團就有刑法311條這個受人評論、公評的事情
,不管真、不管偽是不處罰的,所以你就用這一條判我無罪確定,這個案子確定了,可是本件從偵查、地院、更(一)
、更(二)、更(三)沒有人敢查,你看更(三)調來也不查,還好因為審判長你86訴1134的無罪的判決,關鍵點寫是
81偵6117有犯罪資料不見,因此那麼巧,你目前的庭長饒鴻鵬也在91年處理了我們告羅禮政國家賠償的案件,他也把卷
調來了,他因為受你感動,你都已經寫在裡面了,他就依莊榮兆的請求勘驗81偵6117偵查卷第35頁全卷共80頁,沒有呂
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沒有清點的報告書、沒有照片,所以目前我們要請問常照倫大律師,他交接的時候有還是沒有?
如果沒有,這個帳就歸吳文忠,這個部分請審判長用裁定命吳文忠表明,當然等一下要看常照倫律師,他如果說有,都
在他這邊,為什麼不見他不知道,他講說他交接有,那責任在他,交接沒有,那就是吳文忠,吳文忠他來不來我們也希

望審判長能夠參考北院趙子龍法官,他當然知道民事訴訟兩造只能用367-1、367-2當事人訊問,好像沒有說可以當證人
,但是法官可以法庭指揮,中國人壽被告,你要不要當證人把事情釐清一下,徵詢嘛,若要當證人就切結,你偽證就是
7年,證人問一半再告訴他,你剛才的證言已經構成詐欺,我們要移送你法辦,你現在可以拒絕證言,那還要不要作證
?那就沒問題了,所以我們希望審判長你也可以參考我們剛才的報告,我們也希望常照倫同不同意轉為證人,這要問他
,他若不同意的話就審判長斟酌,如果不同意的話我們就367-1、367-2當事人訊問,他要切結,說謊罰3萬,我們臺
北高本院就這樣子,消基會董事長就是切結,蔡再本當庭切結,當庭就給我道歉了,兩個大律師就跟我道歉了,他說莊
榮兆不好意思,我們講防爆器是騙人的話是不對,防爆器拿到美國、英國30國專利怎麼是騙人的呢?他當庭就道歉了,
然後我們就撤告,58億就沒有告了,當時那個林立民(音譯)法官很高興,他說你這個58億不要,就是要一個公道,那
好他當庭就叫消基會的律師這個條件很好趕快,下一次當事人本來要出庭,就這樣和解掉了,如果今天不是常照倫、吳
文忠、李慶義在99年9月8日具狀說不要傳我,既然不傳你,能不能為證人不是你講的,是判例規定的,93台上6578判例
寫得很清楚,不管是被害人還是告訴人,你的陳述、你的告訴狀是不是真偽必須經過法庭由被告來詰問,或者由律師、
由審判長詰問,這個程序走完才會判定到底有罪、無罪,因此更(五)審還判有罪是違反最高法院98台上863的教訓,
你沒有傳吳文忠、常照倫來讓被告來詰問,這個程序不對,所以他們的答辯就說你就誹謗還判有罪,所以要賠償,這是
跟本件有關,這是98台上863糾正更(三)審沒有傳常照倫、吳文忠由被告詰問的瑕疵還是存在,98重上更(四)字第
23號改判無罪的時間點是100年2月1日,這個時間點判無罪是因為李慶義、吳文忠跟法官講不要傳他,既然不傳這個是

檢察官有利的證人,匿名的通通不傳,常照倫、吳文忠、李慶義也具狀不要傳他,更(四)審踐行的程序改判無罪就沒
有違背法令,沒有違背法令的話就應該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不可以發回,是要駁回檢察官沒有理由的上訴,我們不論
為什麼最高法院會發回,這個發回就不對,因為你發回可以從誣告發回,但是誹謗罪分兩個區塊,一個是大眾申訴時報
這個區塊是確定的,至於太平洋日報已經有誣告跟誹謗罪這個關係,這個有關係的話,誣告發回及於太平洋日報,但並
不及於大眾申訴時報,這兩個區塊是分開的,尤其從準備書狀他有提到85上訴1382號,今天常律師的書狀他有提到85上
訴1382號,所謂的刊登報紙這邊這個判決准許,但是這個判決已經被撤銷了,這正常的,誣告部分最高法院88台上609
撤銷發回,但是誹謗部分的話駁回上訴,莊榮兆就要入監服刑,這個時候最高法院88台上609把整個全卷發交到,從最
高檢察署呈轉到臺中高分檢檢察署命令臺中地檢署要來執行,所以就有執行案號88執1298,檢察官施清火受檢察長陳聰
明,當時還當檢察總長,在88年是當臺中地檢署檢察長,他認為這個案子太離譜,他身為檢察長一看就清楚這個案子不
能執行,所以他就依法院組織法第65條、111條行使檢察指揮監督檢察一體的督導權,命令施清火你要依據刑事訴訟法
442條,那一條是應提起非常上訴意見書,並申請檢察總長盧仁發提起非常上訴,這個程序把誹謗罪確定案件把它撤銷
掉,這個程序已經走過了,在上訴審已經透過非常上訴程序,我有罪的部分是透過這樣的程序,當然這是由最高法院從
最高糊塗的法官只撤銷一半就變成要執行,讓我也有表現的機會,我的表現就是遇到好的檢察官提起意見然後創造案例
,錯判是不能執行的,如果江國慶當時有遇到我的話他就不會冤枉死,法律有這規定,審判長你不用笑,你的老師沒有
教你,你們法官現在只會判罪而已,檢察官起訴就判下去了,審判長這個是101台上2966最高法院講的,舊制度職權主
義就是檢察官起訴我就趕快判罪,想盡辦法去判罪而已,這是以前,所以最高法院說那個是以前的制度,以前的制度
法官偏向檢察官聯手對付被告,所以製造了很多的冤案,這個時代過去了,已經改了,所以告訴各級高院的法官,101
台上2966就是教訓跟告訴也好,上課也好都沒關係,你們也沒有看到但沒有關係,我在法庭報告出來轉達最高法院的這

一課就是法官要聽訟,不要再偏向檢察官聯手對付被告,這樣的話是違反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規定,也因為這個樣
子,101台上3848才更進一步的講出來,他說我們高院的法官,這些老賊頭抱殘守缺、拒絕進步、如欲圓鑿而納方柄,
很多庭長說莊榮兆你的學問很好,我說這不是我講的,這是最高法院講的不是我講的,這種法律用語怎麼可能出自於國
小畢業的莊榮兆,不可能,但法官說我國小畢業的狀子不會輸給律師,在法庭講的有道理,引經據典,律師還不會引經
據典,你還懂得引用判例,用判例來告訴法官,你還懂這麼多,這一般律師不懂,懂也不敢講,但是實況是如此,所以
這個判例已經有規定兩個人共同被告我們紀榮豐先生、沈朝江律師沒有經由我來詰問,就不能片面的採信告訴人的指述
或書狀就判定有罪、無罪,不能做這樣的判定,因為93台上2033的判例又說改良式的制度不可以未審先判,一定要踐行
審前會議。

法官諭知
請就本案有關連的部分進行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有關連。

法官諭知
刑事怎麼判決跟我這一個沒有關係。

上訴人莊榮兆
雖然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沒有講好很危險。

法官諭知
請你就本案有關連的進行陳述,已經給你充分的時間和機會陳述,但是請你陳述跟本案有關的。

上訴人莊榮兆
好,我知道,本案有關就是刑事附民,跟刑事有關聯性,不可以因為刑事的終審判決有罪,然後就說刑事跟民事是獨立
的,我們不受拘束,話是這麼講,但是能不能辦得了不知道,因為你們的陪席法官陳毓秀我不放心,因為那個就是辦顏
清標的案件,恐嚇羅得村庭長。

法官諭知
請針對本案有關的部分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有關,你們的陪席法官陳毓秀就是她嘛,你要知道,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像高玉舜,高玉舜的法官說明哲庭長你給我關說
不接受的,當然你的庭長也不會關說,因為你的庭長91年4月22日就勘驗81偵6117,他把它寫出來,全卷總共80頁就是
沒有呂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而且也沒有35522個的報告書,也沒有照片43張,這些偵查所得依據刑事訴訟法251條檢
察官必須依偵查所得就有罪嫌疑起訴,那是門檻,你不起訴就是濫權不追訴,該起訴不起訴濫權不追訴,當然濫權不追
訴包括圖利、包庇,這個有規定的,所以到底這個罪證滅失的時間點,本件也就是常照倫大律師為什麼要切割,跟吳文
忠、李慶義本來綁了19年,為什麼切割?我們要釐清的部分,我把不爭執事項報告完畢,集中焦點在這邊,我把不爭執
先講完,不爭執我請求報告完畢,如果常大律師也不爭執,那事情就單純了,他不講也無所謂,是不是你91年9月2日就
都沒有了?沒有的話那就是吳文忠的事情了,我們就把它切開了,不爭執的第二項法官楊文廣如高玉舜勇拒高明哲庭長
關說前例,亦拒絕趙春碧庭長屈服李慶義、吳文忠關說,我這裡都沒有寫常照倫,就講李慶義、吳文忠,查上節不爭執
一,3件放水,3件就是81偵6117、627及82他1346這3件,關鍵點這3件有沒有包庇圖利,不追訴起訴包庇許革非及圖利3
億元不法,故於102年10月9日審理前數天前連夜加班製作勘驗筆錄,逼趙春碧庭長製作查得3案罪證,94年間轉藏入不
同被告82偵344警卷,封卷後第38到92頁即證明包庇犯罪鐵證如山有根據非虛。第三,101年重上更(五)字第31號撤
銷誣告1年8個月改判無罪判決書,楊文廣法官於65頁第10到第11行仍據不爭執一,94台上3425引用判例26滬上2號及55
台非205號判例特載沒有誣告亦難遽以誹謗罪相繩,這個寫得很清楚,因為根據這個判例沒有誣告也難以誹謗罪相繩,
不准趙庭長刪改半字,唯主文唯載有誹謗罪改判1年減半,楊法官認係無效。第四,更(五)審102年12月30日趙春碧
庭長不顧楊文廣法官的警告,駁回莊榮兆102年12月25日合法上訴後第九天,命以346函更正102年12月30日有誤的裁判

,改認檢方上訴有效,故駁回同年12月25日以裁定駁回莊榮兆誹謗罪的上訴為合法上訴,這個是更(五)審,更(五)
審誹謗罪因為我是不得上訴,因為檢察官上訴,所以我也提起上訴,當時更(五)審就駁回,駁回以後又撤銷了,這個
卷裡面就有,撤銷了,為什麼?因為合法上訴,所以關鍵點在這個地方,這個都是刑事案件民事不拘束,但是都是有關
聯性的,我們把它列為不爭執第四項。第五項,最高法院103年台上2006故意違背判例55台非205及94台上3425號引用
26滬上2號判例之警告,不自為改判更(五)審主文誹謗罪無罪顯有以理由欄(第65頁第10到第11行)亦難遽以誹謗罪
相繩,唯載有誹謗之違誤,係受李慶義及吳文忠在趙春碧引進及關說始成共犯之遺憾。第六,104年3月27日莊榮兆依上
揭55台非205判例不服臺中高分院104行股依不准賠23億之判決聲請覆審及證明考驗最高法院智慧及執法公正性,或如楊
仁壽前院長於TVBS全民開講電視臺公開講臺灣的司法關說、權貴關說很嚴重,這個是楊仁壽以院長的身分在電視上對全
國公告出來,臺灣的司法關說嚴不嚴重?我們本案件裡面就很清楚了,這個可以作證,這個書狀大律師在鈞院卷八第67
頁常大律師104年12月28日有簽收,簽收以後他不爭執,他對於我們的書狀的爭執不爭執,我們有追加民安瓦斯公司、
原民安公司兼代表尤景三、許革非、胡宏亮等,我們這個部分審判長恐怕也要先處理,因為程序上我們追加被告的話要
問對造同不同意。

法官諭知
我剛剛就要處理了。

上訴人莊榮兆
好,我把它講完,我們也感謝審判長我們的不爭執之後你有批示調卷,可是你批的調的卷宗表面上看不出來,比方說81
偵627你調原卷,那些調包的在另外一個卷,他不依規定放在一起,他另外搞一個89的4829的案號藏在裡面,那個看不
出來,所以我有跟你報告說因為書記官有告訴我說有沒有關聯性,我有報告了。

法官
你在講的是89偵字4829嗎?

上訴人莊榮兆
對。

法官
是臺中地檢的嗎?

上訴人莊榮兆
對。

法官諭知
我們有調了。

上訴人莊榮兆
對,所以這個足以證明,我們也很感謝審判長看到關鍵點就是到底有沒有包庇?就以他偵辦的案件為主,你再三的告知
我說跟本案有關的就好了,無關的不要講,感謝你有調卷,還有82他1346你也要調那個他藏了4年,87年,你看他這個
案子是83年就結掉了,到了87保字27號,你看差了4年,把這些400多頁偵查所得的書證藏匿在贓物庫,贓物庫的話不
是贓物他不收的,可是李慶義他就用6個牛皮袋偽造文書說這是扣押物,審判長那是書狀什麼扣押物?因為他密封又寫
扣押物,所以贓物庫就收起來了,因為那個400多頁的書證藏匿在贓物庫,你沒有拿來對看不出來,82他1346你看不出
來,有跟你報告說你要調來82他1346這個卷調來了,另外審判長你也有調82偵344你也調來了。

法官諭知
82他字1346這個卷在我們這邊,我們已經調來了。

上訴人莊榮兆
對,1346有,但是87保字27號沒有。

法官諭知
本院會調87保字27號。

上訴人莊榮兆
對,因為這樣就會對照1346由法官你客觀的判斷,到底這樣的簽結有沒有包庇圖利?

法官
這都是臺中地檢嗎?

上訴人莊榮兆
對,第三就是你也有調82偵344,庭上你所批的就是關鍵點,就是跟本件有關的,報紙登出來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到底是
不是有根據還是虛構的?比方說紀榮豐有跟我查證,我跟他報告我有沒有騙他?沒有啊,如果我都沒有騙他,都是事實
,從4位證人出來都是事實,這樣的話有罪這個部分82偵344你也有調,可是那個警卷82警28418號的警卷封卷總共是37
頁,可是封卷後的38到92頁這些是什麼時候何人把它塞進去的?審判長這個不同案件,這個82偵344的被告不一樣,是
侵害著作權,跟81偵6117的妨害公務不同被告,你怎麼可以把81偵6117不見的呂太郎的搜索票在什麼時間點藏入在82偵
344的警卷?你要栽贓嫁禍把責任推給警察,你警察怎麼受檢察官的指揮,你怎麼沒有把後面資料送過來?他就這樣睜
眼說瞎話,這個我們請求調卷,調什麼卷?就是調82偵344不起訴之前3個月,我們將3個人改自訴,就是將許革非、尤
景三、民安公司跟遠寶公司4個人改自訴,常照倫檢察官當庭就問我了,莊榮兆你有10幾個被告,你怎麼改自訴只改4
個?為什麼要改自訴?我說我就是要看你怎麼辦,別的地檢署都起訴了,你要起訴還是不起訴你要交代,這個卷82偵
344的警卷封卷以後,37頁以後那些跟原卷不符,原卷在哪邊?我也跟你報告過82自921,因為我們改自訴,改自訴這
個部分你許革非、民安公司還有遠寶公司就併過去了,所以就分開了,不起訴歸不起訴,因為常照倫檢察官大概也知道
,他讀法律的,這個不起訴不知道有多大的壓力,有沒有關說也不知道,所以他在第二天83年1月4日去當律師了,這個
是最後一件83年1月3日不起訴,當然我若是檢察官我也不敢做,做下去就恐怖了,日後一定會拆穿的,所以這個卷我們
有調,就是原卷請你調,原卷在哪裡?就是改自訴,改自訴的原卷就是82偵344,原卷就82自921號,更(五)審的卷楊
法官非常的謹慎有將82自921,也就是82偵344改自訴這個卷有調來,調來一看發現真的37頁而已,原卷只有37頁,所以
從38到92剛才講的那些犯罪資料不見的原本在那邊,這個到底出了什麼狀況?因為吳文忠在2年前由鈞院的陳玉聰庭長
,他是法官,在地院當庭長,他比較新,他知道判例規定被告莊榮兆有權來問告訴人,不管你是檢察官的身分還是法官
的身分,就哪怕是總統身分你都有權來問他,所以陳玉聰就傳吳文忠到法庭讓我詰問,我說吳文忠檢察官你這個81偵
627是不是你辦的?他說我記不得了,20年了記不得了,我也知道你記不得,陳玉聰庭長也準備好,請求提示,那庭長
就提示了,吳文忠你看這個卷是不是你辦的,81偵627就是庭長調來了,他說是他辦的沒錯,你辦的1到第44頁犯罪資
料怎麼變成前科資料?他說這我不知道,這個我就交給常照倫了,他把責任就踢給常照倫,那就以證人證詞所講的我們
就記明筆錄,完畢以後我們話鋒一轉,審判長麻煩你再提示98偵4892偵查卷總共14頁,81偵627犯罪資料,提示一看吳
文忠當場沒有昏倒而已,他的手帕拿起來一直擦汗,擦完以後還拿他的小六法全書出來,審判長你怎麼可以讓莊榮兆問

這個?問這個是我的權利,法官在這裡你要答,既然是你承辦的,81偵627號14頁你說交給常照倫,跟你沒有關係,但
這明明就是你簽的,你印的,你印了14頁,把這個14頁交給臺北地院,你要推給常照倫,所以在那一庭就穿幫了,吳文
忠一直流汗也沒用,罵檢察官說蒞庭檢察官你怎麼不向法官異議?不行使異議權?審判長因為有人教我說吳文忠這個人
大嘴巴,你要捧他,捧到最後他就全部講出來了,我就照他說的那樣捧他,阿扁也是你起訴的,說得很高興這樣,話鋒
一轉就提示了81偵627,81偵627號就兩卷,一個是64頁,你現在調來的64頁不起訴卷調來了,另外他承認他辦的,然後
他把責任推給常照倫的時候我們提示,因為陳玉聰也準備好了,就是剛剛你講的你調卷要待證事項有關聯性,我跟他報
告你看卷都調來了,然後提示,吳文忠嚇得一身冷汗,沒有錯,這個寫是他,我說時間呢?81年2月21日他簽的,因為
兩個被告一個許文村,一個是尤景三,我們把許文村不改自訴,我們就只有改尤景三,所以吳文忠當時不得不把這個偵
查卷影印一宗送到臺北,臺北這個有犯罪資料,原卷沒有,所以高院的法官說奇怪,影印卷沒有才對,怎麼影印卷有原
卷沒有?這有鬼,這個是讀法律人要面對的問題,我們今天遞狀就是如果不爭執,審判長我們今天遞的狀就是繼續剛才
的第七,不爭執事項饒鴻鵬庭長91年4月22日調了81偵6117偵查卷湮滅及隱匿罪證為真,這個詳鈞院92全2號聲證7號的
筆錄,因為他是根據李法官你的86訴1134的判決,然後饒鴻鵬法官他當時也是受命法官,當然目前調到這邊來當庭長,
這是天意,怎麼這麼巧,沒有人敢查的你們兩位都有查過了,這是第七。第八,李平勳法官86訴1134查得81偵6117罪證
滅失莊榮兆無罪判決確定,這個是不爭執,這個就是查完了,你的犯罪資料不見了,現在是要查出到底是誰把它湮滅而
已,湮滅的話是有刑事犯罪的。第九,95台上7217更判指82他1346卷第34頁清冊82年9月20日是新事證,是81偵6117不
起訴的新事證,從這個95台上就可以證明82他1346你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是濫權不追訴,講你包庇圖利剛剛好,所以這個
跟常照倫無關,我們把他切割了。第十,99台上3396仍維持更(五)審認為地院有罪判決判許革非有罪證明吳文忠有包

庇圖利犯罪,這是事實,因為後來判罪了,最後搞了19年終於判罪了,也就是常照倫檢察官81偵6117號82年3月2日不起
訴到了99年才改判有罪定讞,轉折點在這個地方,這個是不是常照倫也不爭執。第十一,88台上609駁回莊榮兆有誹謗
吳文忠等包庇許革非處1年4個月發交執行係因為上訴審張信雄院長的警告,87年4月14日才撤回執行,不更正誤記而再
命執行,因為85上訴1382就是誹謗罪莊榮兆、紀榮豐、沈朝江不得上訴確定了,就我們3個就發交執行,我跟我太太就
找張信雄院長,院長說莊榮兆講得有道理,85上訴1382號判決理由第4段1到第5行太平洋日報有誣告跟誹謗罪一罪的關
係,既然有一罪的關係這個審判就有問題,不能割裂,不用執行,審判長了不起,一般院長的話他要接受陳情的機會不
多,接受陳情願意講出結論更少之又少,所以我們遇到包公、遇到貴人,他說莊榮兆沒問題,這件不用執行,所以審判
長87年4月14日羅禮政在院長警告之下,警告什麼?就把87年4月1日發監執行的命令撤回不執行了,所以自由時報就登
出來了,我們都準備好了要讓莊榮兆進去執行,為什麼又臨時撤銷執行?連報紙都登出來了,那是院長出面,可是判那
個85上訴1382號的判決書,你後面的附記就是誹謗罪不得上訴,既然已經撤回了,你為什麼不以裁定更正?然後就把全
卷送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8台上609又矇著眼睛發回,莊榮兆這個上訴不合法,你這個二審確定你不能上訴就駁掉了
,這個是第十一的部分。第十二,88執字1298施清火代替受刑人莊榮兆請准盧仁發檢察總長提起88非字101號非常上訴
書糾正一行為兩判,一個行為不能兩判,只能一判而已,及非法割裂,詳88台非214認錯之更判,最高法院也認錯說88
台上609是不對的,明知道這個是有牽連的關係,這是指太平洋日報的部分有牽連關係,怎麼還可以執行?這是因為要
執行,所以才有檢察官依法提起破天荒的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向檢察總長,因為提起非常上訴只有總長的權限,所以
檢察官只能依法簽報替受刑人聲請,這是第十二。第十三,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撤銷84訴1346一行
為兩判有誤,均遵照26滬上2號判例不再說有誹謗罪誣告就沒有了,更(一)、更(二)、更(三)通通沒有了,只有
判一罪而已誣告。第十四,那個寫錯了,不是88是98,不爭執第十四項就是98台上863更判禁止歷審均引用地院圖利及
行賄之判罪,以及不傳吳文忠、李慶義為證人之判罪非刑事新制是枉法裁判,這個是第十四,所以也因為這個我們不爭
執,如果常照倫也不爭執。第十五,98重上更(四)字第23號根據上揭七到八不爭執事項而撤銷地院3年2個月,改判無
罪,就是誹謗罪1年4個月改判無罪確定,誣告罪也改判無罪,改判無罪的話誣告檢察官可以上訴,誹謗罪要上訴的話一
樣要通過非常上訴的程序,這是第十五,更(四)審沒有透過非常上訴的程序,這個發回是無效的。不爭執十六,更(
五)審明知更(一)、更(三)均遵照判例之警告及禁止一個行為兩判,仍再一行為兩判,讓誹謗罪又復活,這個違反
法律規定,不能再判誹謗罪,沒有誣告就沒有誹謗。

法官
你要念的就是你這個狀子的內容嗎?

上訴人莊榮兆
對。

法官
你要再念一次嗎?

上訴人莊榮兆
要,把它念完,因為當庭讓他表示意見。

法官諭知
你有狀子他就會表示意見。

上訴人莊榮兆
看的話乾脆講給他聽,而且庭上在法庭我來把不爭執把它講完會更清楚,我會快速。第十七,81年9月2日常照倫檢察官
接案,81偵627及6117偵查卷內罪證均遭抽出並以前科資料掩蓋,我的調查是這個樣子,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跟常照倫
切割了,是不是要問才知道,這個我寫不爭執,如果是那也不用問也無所謂,所以這個等一下要問他,有很重大的關聯
性。第十八,中高分83上易2522號陳世雄拒絕李慶義、吳文忠的關說,判決書特別指出來江玉麟警員的證言是81偵6117
不起訴的新事實、新證據,因為這樣子所以這個案子才能夠翻案,常照倫81偵6117不起訴因為這個新事證才開始,沒有
判決書這樣寫的話我們還告不了,告了5次、10次都是簽結、簽結、再簽結,但是有陳世雄法官的判決書就能提起公訴
了。第十九,82偵344卷常照倫檢察官就莊榮兆請常照倫迴避的案件有沒有吃案?因為檢察長沒有核定,我有聲請常照
倫迴避,可是這個迴避沒有簽出去在卷裡面,沒有處理,這個部分要問他為什麼沒有處理?是不是書記官沒有交給他?
這個也不知道,這個卷有調來看得到,我有聲請他迴避但並沒有看到刑事訴訟法26條我們聲請他迴避,要有檢察長的核
定書,不然他無權再辦案件。第二十,86偵4425號公訴書特別指出82偵344不起訴有誤,以新事證要提起公訴,連檢察
官林金灶都看不過,他從彰化調到臺中地檢署,看到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集體貪瀆,還羅織人有罪,他不能夠苟同,所以
他在起訴書特別載明82偵344不起訴,他怎麼想呢?他說下游經銷商都判有罪了,上游置身事外顯違常理,這是林金灶
檢察官在起訴書所寫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請鈞長能夠把卷調來,調來的話足以證明82偵344因為我們大眾申訴時報、
太平洋日報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到底有沒有包庇?連檢察官都認為有包庇,當然他們是包庇,他認為這違反常理,下游
都有罪了,怎麼上游可以置身事外,這個我們請求一併調卷。第二十一,83年10月12日大眾報以83年9月15日監察院命
法務部查報上節的七到八不起訴有包庇圖利以及臺南高分院83上訴350號下游商有罪1年83年6月9日確定,指吳文忠、李
慶義包庇犯罪是有根據的,審判長你這個卷要調也來不及了,這個卷燒掉了,已經超過10年燒掉了,不過我們還是請求

臺南高分院把判決書移過來,你調調看嘛,這個是足以證明,因為這個臺南高分院已經判有罪確定了,為什麼常照倫檢
察官你82偵344不起訴,你不起訴被指謫也好、被批評也好、被檢舉也好,包庇圖利都沒有捏造,都是有根據的。二十
二,83年4月14日太平洋日報以北檢82偵續132號起訴書指81偵627不起訴圖利3億元有根據。二十三,82年4月22日李慶
義以追訴莊榮兆誣告許革非,公然圖利許革非侵害專利有撕毀82偵續132號公訴書並冒充檢察長王炳輝偷渡偵查非法仍
分公訴及脅迫黃燈煌二審檢察官照抄杜撰上訴書圖利仿冒10億元,這是二十二,如果李慶義他們也不爭執那也不用查了
。第二十四,李慶義變相收賄20萬遭記過,另外以妻羅秀園當白手套再收150萬,有監察委員梁尚勇的報告有根據。第
二十五,李慶義替林進湖教唆殺人判罪2年3個月花5000萬脫罪,王秀雄(音譯)檢察官蒞庭不上訴確定,為什麼這個教
唆殺人能夠無罪確定?第二十六,李慶義勾結王添盛及謝文定一、二審檢察長抗命不查報及以吳文忠記過名單活活氣死
、嚴禁關說、青天級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是檢察的大流氓,李慶義如果是大流氓的話就要辦他了。第二十七,李慶義就圖
利民安公司10億元取得9000萬擺平官司的酬金,半數分給施茂林法務部長,因此始遭天譴,由包公級檢察官追訴施茂林
部長有貪污因果現世報,這個部分我們請求調北院的卷宗,因為施茂林被起訴貪污。第二十八,李慶義85抗議廖正豪法
務部長以人地不宜調他離開臺中地檢跟高分檢,明升暗降,他就抗命不報到,害死謝啟大曾任法官的立法委員終遭選民
的唾棄而結束政治生命,就是當時謝啟大站出來講,李慶義這麼好的檢察官掃黑大將怎麼把他調走了?他們就是不曉得
內幕隨便站出來。第二十九,李慶義勾結李璋鵬庭長撤銷86易2586拒絕李慶義關說改判公訴不受理,本來判有罪改公訴
不受理,遮掩82他1346號及81偵6117包庇,這個有95台上7217更判指有濫權不追訴,99台上3296已經判許革非有罪入

獄服刑完畢,足以證明許革非常照倫的不起訴就針對81偵6117,因為這個樣子到更(三)審李璋鵬還判公訴不受理脫
罪。第三十,82偵344許革非及民安公司改自訴85上更(一)256改判1年,89年7月3日入監服刑,常照倫你82偵344不
起訴,可是這個案子不起訴改自訴以後地院是無罪,高院你們鈞院是判有罪入監服刑,到底包庇圖利事後的證明都是真
實,在當時刊登報紙的話我們都是有合理的證據來判定他有包庇圖利,事後也證明真的有包庇,這個已經涉及貪污罪,
因為我們都有合理懷疑,今天如果你用法律見解幫他脫罪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以湮滅罪證幫他脫罪,合理懷疑就是貪污
,就像那個何智輝一樣被3個法官改判無罪,後來3個法官通通被抓去關。第三十一,李慶義87自835號關說林源森法官
為許革非惡意誣告莊榮兆,81偵6117常照倫不起訴的案件有誣告,趙春碧庭長亦同,駁回我的上訴,鈞院95重訴21就依
據最高法院認為許革非誣告,所以判許革非要賠莊榮兆100萬,就是逆轉了,就是81偵6117的不起訴,時間82年8月7日
李慶義當庭教唆許革非你要不要告?常照倫給你不起訴了,你要不要告莊榮兆誣告?所以許革非說要告,就變成誣告,
我誣告的時候地院判無罪,二審駁回,然後最高法院說怎麼可以呢?這明明是有誣告怎麼說沒有?在偵查庭有李慶義的
筆錄怎麼可以說沒有誣告的犯意呢?因為發回,所以我們有提起刑事附民,鈞院也不等了,所以就95重訴21判許革非要
賠莊榮兆100萬,也證明81偵6117不起訴有包庇圖利,沒有包庇圖利怎麼會判賠100萬呢?這已經有逆轉了。第三十二
,84年1月11日第四次偵查庭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庭因為莊榮兆的辯護人陳中全律師當庭庭呈答辯狀,即將不起訴了,因
為那個不起訴因為常照倫跟李慶義、吳文忠83年10月10日聯名告莊榮兆、紀榮豐、沈朝江誹謗、誣告,告了以後我們的
律師就提出來臺南高分院判有罪了,李慶義82他13 46你簽辦的,你在辦這個案件就表示81偵6117有瑕疵,要不然怎麼
會有82他1346?所以那麼巧常照倫也是起訴下游廠商的檢察官之一,當然要不起訴,怎麼可能起訴呢?因為簡文鎮檢察
官,審判長沈律師要去廁所。

上訴人沈朝江起稱
我要去廁所。

法官諭知
由庭務員扶你去。

上訴人莊榮兆
因為李慶義將陳中全律師的偵查卷已經編在84年1月11日編在裡面了把它抽起來,審判長你有卷調來了,本來就不起訴
了,因為答辯狀被抽出來不見了,這個部分請求引用更(三)審臺北高等法院李媛媛法官已經幫臺中高分院做了勘驗筆
錄全卷,我們就引用那些筆錄,就是更(三)審有請求引用,足以證明後來也因為84年3月15日把我有利的證據抽掉,
所以李慶義才脅迫簡文鎮檢察官將莊榮兆本來不收押的改為收押禁見。第三十三,監察院85年3月20日因為翟宗泉委員
批辦而責飭法務部懲處簡文鎮檢察官記大過1次,這個部分是不爭執,因為記過的公文報告有寫出來,記大過還是小過
這個要審判長行文去調閱。第三十四,李慶義85年5月27日以告訴人的身分在旁聽席不准鍾堯航法官提示所調得的82他
1346及81偵6117包庇及圖利許革非數億元的全卷,交換不追訴洗錢罪與胡景彬案的割裂,審判長你有調來了,今天吳文
忠不敢來,他也不會要你提示,不可能,因為剛好鍾堯航法官有洗錢罪,他可以再交換條件,這個是割裂要抓,沒有抓
到的話沒有他的辦法,所以鍾堯航的判決為什麼這麼離譜,為什麼會把包庇圖利曲解為行賄,被他抓住LP了,聽他的話
,所以在85年5月27日調來了82他1346號我的答辯,筆錄一半而已,我說審判長依據82他1346號調的卷,然後就不見了
,筆錄就沒有記了,這個就是沒有調查,鈞院也調來了,這個我們請求勘驗85年5月27日的法庭錄音是不是證明有李慶
義檢察官以告訴人的身分在旁聽席來脅迫審判長不要調查他的卷宗82他1346有這些資料,是不是有?這個我們勘驗錄音
帶就證明出來了,不然這個案件審判長也輪不到你,早就判無罪了,也不會輪到現在,有這樣的曲折。第三十五,李慶
義100年1月4日脅迫郭同奇更(四)審庭長你不要提示許冰芬法官95台上7217以及撕毀,後來因為莊榮兆強烈要求你不
得不提示,因為那個是許冰芬法官依照我們的請求、依照改良式的制度整理出來,審判長必須逐一提示的證據,你不能

不提示,因為許冰芬法官有意思讓我的辯護律師知道她的審理方向,所以我們才有這個43頁必須提示卷證的資料,我們
就6個眼睛看著郭庭長在100年1月4日竟然不提示,而且不提示以後,後來提示發現到裡面有關鍵點就是指出82他1346號
沒有依據82他1346號卷第34頁82年9月20日的調查報告作為新事證的追訴的確是有包庇圖利,這個是95台上7217不得不
寫出來的一個結論,當然這個是沒有拘束,但是這個是必須作為判斷採與不可採,這個是判例,但是不採用還要寫理由
,不然就有判決不備理由63台上3220有利當事人的主張不採必須寫理由,否則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十六,李慶義102年
10月9日脅迫趙春碧庭長不要勘驗其與吳文忠包庇圖利3億元的偵查卷就是81偵6117、627以及82他1346,故為判例26滬
上2號判例及55台非205號判例,更(五)主文不實登載有誹謗罪以掩蓋貪瀆,65頁已經載明也難遽以誹謗罪相繩,主文
竟然說還有誹謗罪,這個是有理由跟主文的矛盾,主文來理由,理由說沒有罪的你主文說有罪,這個就是無效,就是判
決違背法令。第三十七,李慶義教唆書記官陳宜禧,他的書記官將82他1346偵查所得犯罪資料不要編卷,害她被記過,
這個就是帳不能算在她,但之後被記過了,那個書記官因為監察院88年2月的時候約談,我跟陳宜禧還有書記官長還有
政風室主任,監察委員是檢察長出身,他就問李慶義你那個82他1346偵查卷的資料怎麼沒有編卷?因為書記官陳宜禧用
寫的再打上去,她說是檢察官叫我不要編的,她說到快哭了也沒用,因為陳聰明委員話鋒一轉李慶義你的書記官說是你
叫她不要編的,是真的嗎?李慶義說怎麼可能不要編,編卷是書記官的工作,我沒有指揮她不要編卷,這樣就記過了,
因為監察委員有盡到調查的責任,所以她就被記過了,這就證明了,如果被告也不爭執那也不用調查,足以證明我們的

大眾申訴時報跟太平洋所刊登的都是事實沒有捏造,不然不會被記過,再來沒有了,不爭執事項總共一到三十七,是不
是常照倫大律師不爭執?尤其那個時間點就是81年9月2日區分他的偵辦,因為關鍵點就是大眾申訴時報也好,因為大眾
申訴時報是根據太平洋日報,太平洋日報我們根據5項,第一,81偵6117第一案,第二案81偵627,第三案82他1346,
第四案82偵344,第五82偵4895就是李慶義起訴誣告許革非,這個都歷審判無罪了,判無罪以後他竟然脅迫他的長官黃
燈煌你要照抄76年1月1日莊榮兆收取許革非5000萬專利轉讓金你又告人家有誣告,這個後來都無罪確定,我們就5個案
子,就以當時的該起訴的不起訴,不該起訴莊榮兆的起訴,我們認為是包庇圖利,用起訴誣告來讓許革非仿冒集團公然
的,今天許革非已經服刑完畢了還在做,做很大,後面有靠山,李慶義是他的靠山,他分多少我不知道,我一年最少有
600萬,5年以來都是他在分,他怎麼分我就不知道了,所以這個部分就是我們今天的關鍵點,希望審判長能夠根據我們
今天的不爭執事項來問大律師一下,今天我們能夠翻轉案件就是附件,附件就是你們法庭的楚汝聰庭長他在民國80年拒
絕李慶義、吳文忠的關說,因為他已經過世了,所以我用這個祭文來懷念並景仰他,因為他對於當時許革非用莊榮兆的
專利你沒有付租金,你當然就無權繼續使用,為什麼到了常照倫手上,沒有付租金他還在做,不起訴就是包庇,所以今
天如果不是楚公他當時判決書認為莊榮兆申請專利了,禁止民安公司繼續生產專利,這種假處分是對的,民安公司抗告
沒有理由,今天楚公會這樣做有歷史我就不重複了,我講一分鐘就好,裡面有講到惟有楚汝聰把你們法院的院長從領帶
抓著移送地檢署法辦,了不起,只有他而已,你怎麼可以開公務車來貪污?他是在東海大學兼課,楚汝聰停紅燈就把他

的院長抓住他的領帶,把他拖去地檢署,檢察長又白目又去關說,楚汝聰說這種時候你來幹什麼?所以楚公就是這樣子
剛正不阿,留下這一段讓後人知道,來讓我們懷念,我們本件能夠逆轉的確有很多貴人的出現,楚公也是之一,所以我
們請求就不爭執事項按照民事訴訟法來整理一下,也讓鈞長能夠輕鬆,感謝審判長。

法官
你追加被告在104年12月的時候有一個追加被告狀,你是追加哪些人?因為你是寫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革非、
胡宏亮,你是追加什麼?

上訴人莊榮兆
就是民安公司及許革非。

法官
你追加要有追加的當事人,你到底要追加什麼要寫清楚,民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誰?還是民安公司的許革非、胡宏亮
,胡宏亮是誰?地址是哪裡?我們都不知道,沒辦法傳訊。還有你有追加被告原民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尤景三
,請你陳報他們的戶籍資料,還有你在104年11月26日又追加了趙春碧、王增瑜、許革非、法務部等、胡宏亮、民安瓦
斯,你寫的「等」是什麼意思?請你寫清楚,趙春碧、王增瑜是不是就是本院的法官?許革非是不是就是民安公司的許
革非?請你要具體,你的當事人沒有具體我們沒有辦法處理。還有你在103年2月21日有寫反訴被告跟追加被告,你追加
被告寫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你寫的「等人」是指哪些人?請你把追加被告具體化,還有到底你們追加的被
告跟本案是何種法律關係可以追加?為什麼可以在二審追加當事人?

上訴人莊榮兆
好,我們的法律關係就是例變字一號,最高法院90台抗2號依據例變字一號有共同侵權的行為不同時間等於是共犯的關
係,就不限制時間,因為從法庭調查的結果證明他們都有共犯的關係,有共同侵權不同時間,沒有依法這樣的行為就有
例變字一號。

法官
你們反訴跟本訴的關係,為什麼可以在本案提起反訴?本件是你的妨害名譽的訴訟,為什麼可以提起反訴?

上訴人莊榮兆
包括誣告一審的判決不是光誹謗而已,誣告也在裡面,所以不是光誹謗,一審判決不只是,所以這個裁判變更,我要特
別報告就是地院判決我敗訴。

法官諭知
這部分請你補充。

法官
我看你的狀子是寫不同意追加,有沒有不同意追加?

被上訴人常照倫
不同意追加被告提起反訴。

上訴人莊榮兆
吳文忠、李慶義沒有來,是不是要用裁定問他們?

法官諭知
本院會再通知他們。

法官諭知
關於你剛剛一開始我問的就是你訴訟費用的部分,你的部分早就已經命補繳裁判費了,可能你要注意一下,沈大律師的
部分我們另外裁定通知他。

上訴人莊榮兆
好,我們要補多少?

法官諭知
一審已經命補了,我再通知你。

法官諭知
因為你所謂的不爭執事項還有當事人未到,所以沒辦法進行當事人的爭點整理。

上訴人莊榮兆
是不是先問常律師?

法官
你承辦剛剛講的偵字那個案件以及後來交辦給別人,你手中處理的卷宗是不是都是我們調來的卷宗?

被上訴人常照倫
是,我們都以鈞院卷證為主。

法官
你有隱匿嗎?

被上訴人常照倫
沒有。

上訴人莊榮兆
他說他沒有隱匿,因為卷有調來了,就是81偵6117原卷有調來了給他看一看,沒有隱匿為什麼會變成前科資料。

法官諭知
這部分我們會找時間來提示,87年保字27號和82自921號我們去調調看,至於你請求勘驗85年5月27日的法庭錄音,我
們問看看這個錄音還在不在。

上訴人莊榮兆
好,還沒有超過2年,保存2年,確定後2年才能夠銷毀,請求調閱臺北地院跟高雄高分院的卷是跟本件有關,因為下游
經銷商已經判有罪確定,上游沒事情不起訴,這樣有包庇。

法官諭知
這部分看判決書就知道了。

上訴人莊榮兆
是沒有錯,卷調來沒有壞處,既然要判決書就調全卷,如果沒有關係你也不用調判決書,所以我們的待證事實就是高雄
高分院92上更(二)字第1號已經奉最高法院的指示針對常照倫的82偵344不起訴有引用,我們就請求調。

法官諭知
可以調的話我們就去調。

上訴人莊榮兆
還有臺北那一件也要調。

法官諭知
其實你講的我知道,我再想一想。
轉譯人員: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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