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義圖利三億罪証確鑿要賠三億(105.10.7)

版主: 台灣之聲

李慶義圖利三億罪証確鑿要賠三億(105.10.7)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二 10月 18, 2016 3:52 pm

言 詞 辯 論 筆 錄

  上訴人  莊榮兆等
  被上訴人 李慶義等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審 判 長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陳宜屏
通 譯 王穎顥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上訴人莊榮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紀文竣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點呼沈朝江未到庭。

審判長
紀文竣與紀榮豐係何關係?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紀文竣
我與紀榮豐為父子關係。
審判長諭知准予紀文竣擔任訴訟代理人。
審判長
  上訴人沈朝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何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聲請為一造辯論。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聲請為一造辯論。

審判長
准就未到庭之人部分為一造辯論。
審判長諭知本件全程委外轉譯,轉譯內容另如附件。兩造可聲請閱卷。

審判長
宣示本件延展辯論期日,並定於105 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0分本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到庭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兩造均請回,退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
上訴人莊榮兆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反訴聲明:如105年10月3日民事有命表明兼當庭勘驗錄音還原筆錄遵諭追被告命法助制目錄暨再調卷傳証人狀所載。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莊榮兆所述。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紀文竣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莊榮兆所述。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答辯聲明:如今日庭呈之辯論意旨狀(繕本當庭交對造收受)。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答辯聲明:引用高律師之辯論意旨狀。

審判長
請兩造陳述理由及辯論意旨,並就卷內的證據資料及調取的卷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上訴人莊榮兆
105年10月3日我們有一份書狀,先敬個禮感謝,因為這個案子已經20年了,很難得審判長願意調這麼多卷,所以真相就
出來了,既然卷調來了,因為本件是刑事附民,所以龍股100年1月4日的庭訊錄音光碟已經調來了,我們請求勘驗,
勘驗的待證事項就是證明100年1月4日原來由許冰芬法官,這個案件很複雜,牽扯到3位檢察官及10位法官集體貪瀆案
件,所以這個案子調來以後許冰芬法官一年派法官助理製作了43頁的審判筆錄,讓審判長能夠提示所有的卷證,最後第
十一審理庭沒有開準備程序,由審理庭來做準備程序,第十一次的100年1月4日是郭同奇庭長依據受命法官必須要提示
95年台上7217更審判決,這個判決裡面載明大眾申訴時報所刊登的李慶義、吳文忠包庇犯罪鐵證如山的依據就是82年9
月20日李慶義檢察官命令林梅茂清點報告,這個清查報告是不是證據,如果是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251條的門檻,依
據偵查所得的結果,檢察官有沒有裁量權?照法律規定是應提起公訴,是應不是得,李慶義也知道他必須提起公訴,因
為他本來不是真的要辦許革非,他是為了包庇原來一件81偵6117號民國82年3月4日由常照倫不起訴的案件,3月4日不起
訴,當天李慶義沒有檢察長的批准,因為檢察官辦案有兩個源頭,一是必須要檢察長指定,二是必須要輪分,並不是檢
察官就可以辦案件,他就開始要調卷,連續一直調,終於把81偵6117卷調到了,然後民國82年6月9日主動偵辦,這個不
起訴我是告訴跟告發人,許革非是不起訴,主動辦我誣告,我剛才講過了,沒有簽給檢察長核定,而且也沒有經過輪分
,他是沒有資格辦案件的,但無所謂,82年6月9日他就簽出搜索票,他明知道開庭開了很多次,都通知我的三豐路的地
址,那一天通知我的戶籍地,那也沒有關係,也是合法,問題是他把戶籍地的地址寫錯,表面上有通知,事實上就故意
說我經過合法通知不到庭,他原來就已經教唆好了,李慶義教唆警員林榮陸跟教唆該案子的被告許革非已經不起訴確定
,因為是告發案件而確定了,一定要收買林榮陸,你用錢,還是不用錢,把錢變成米粉、冬粉,因為按照李春地收賄款
的話,他不叫作收錢,他說150萬的米粉,陳玉珍收賄叫作冬粉,不管米粉、冬粉就是一個代號,就是錢,然後就教唆
林榮陸必須偽造81年3月28日呂太郎檢察官派警察清點7萬多套侵害莊榮兆的專利品,包括著作權,7萬多套的瓦斯防爆
器經過清點的結果滅失了35522個,每一個銷售是5000元,計算的結果就將近2億,就是81偵6117不起訴案件,所以他
準備用檢察官最慣用的奧步羅織莊榮兆誣告,讓包庇案件能夠永遠塵封起來,不能見光,哪知道那一天82年6月9日的清
點報告沒有清點,就偽造6349套瓦斯防爆器,查扣的時間是民國80年10月2日第一次張斗輝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江
玉麟去搜索查扣,成品防爆器6349套,半成品4700套,粗批、防爆器的本體52000個,總共6萬多套,再加上民國80年12
月19日,吳文忠檢察官就許革非所經營的民安公司,莊榮兆已經取得假處分了,11月7日強制執行就莊榮兆所擁有的
17103、28502號專利,臺中地院禁止民安公司繼續產銷這個專利品,不准產銷了,但他還在大量產銷,因此當時吳文忠
還沒有被收買,非常有正義就簽發搜索票去查扣,民國80年12月19日又扣到10527個瓦斯防爆器,這些都是17103、
28502號專利品,扣到了也證明違反假處分的效力,可是沒有2個月,吳文忠就因為許革非所經營的民安公司跟尤景三
揚言,因為我是民安公司副董事長,我們民國80年10月2日去查扣以後,10月9日我們就召開協調會,因為我是副董事
長,只因為民安公司從76年承租莊榮兆的專利,每個月按月計酬,大約有50萬到100萬。

審判長
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上訴人莊榮兆剛才所述先表示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引用歷次書狀。

上訴人莊榮兆
饒庭長你在10年前是第一位勘驗81偵6117號這個不起訴卷宗,總共勘驗了81頁,就是沒有呂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清點
報告書和拍照存證的照片,本件重點就是大眾申訴時報,我們以82年9月20日的清點報告作為刊登報紙包庇犯罪鐵證如
山圖利數億元,從82年6月9日教唆警員林榮陸偽造82年6月9日的清點報告,80年10月2日第一次查扣是成品6349套,這
個部分我在民國80年10月29日又用300萬把檢察官查扣沒收的再查封,有人說莊榮兆你錢很多嗎,檢察官查扣並沒收了
,你怎麼拿錢去查封,我說因為有人揚言要花2000萬擺平官司,所以為了避免他真的動用法務部,然後由檢察官解除掉
,所以我就酬了300萬借來的再把它查扣住,包括剛才講的吳文忠檢察官80年12月19日總共2次扣起來是7萬多套,法院
要拍賣當然要把數字清點出來,所以就是以82年6月9日李慶義準備來羅織莊榮兆誣告,在82年6月26日李慶義開庭提示
這份報告書有什麼意見,我說報告檢座,那個清點報告書我沒有在場,所以沒有效,筆錄又記載了,我要求再清點,李
慶義的筆錄記載拒絕清點,這部分請求引用受命法官有調來82偵4895號卷裡面有,就是不清點了,我的律師蔡嘉容跟莊
榮兆在82年6月30日具狀說沒有通知莊榮兆清點,還是以81年3月28日呂太郎檢察官的清點報告滅失了3萬多套為準,因
為6349套,成品已經滅失了4000多套,5萬2000個本體也滅失了1萬9,半成品也滅失了4000多套,所以以呂太郎為準,
李慶義看了以後說糟糕,蔡嘉容怎麼可以具狀進來,雖然沒辦法羅織,不能起訴,因此才在民國82年9月15日李慶義親
自通知莊榮兆,由莊榮兆跟李慶義跟許革非到民安公司,大概在這個審判庭這麼大,因為我們連續查扣大概有幾10個,
總共有好幾萬套的防爆器,李慶義告訴許革非今天的清點是針對80年10月29日法院再查封的這一次,當然這個跟張斗輝

80年10月2日的查封重疊,但是這個有關聯性,許革非就跟李慶義報告說就在這邊,李慶義為了表示公正抽點14箱,抽
點的結果14箱裡面短缺、又有冒充、又有不見,這部分請求引用受命法官准許我們的請求有調閱82偵344簽結卷,書記
官已經把這個偵查所得的犯罪資料編在卷裡面了,李慶義竟然把它抽出來,然後偽造文書說這個是扣押物送到贓物庫去
,因為他把正本抽掉沒有附在卷裡面,因此才騙得當時的主任檢察官准予簽結,這個案子就有檢察長背書簽結掉了,這
個過程請求引用,也請審判長提示一下82年他字1346號偵查卷以及審判長另外有調得6個贓物庫裡面的400多頁的書狀給
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知道一下,這一份書狀的正本為什麼不在偵查卷而是在贓物庫,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按
照民國88年2月4日監察院約談書記官陳宜禧湮滅82他1346號偵查卷,沒有約談李慶義,可是李慶義自動陪著去,為了避
免陳宜禧講的話讓李慶義無法收山,所以他就跟當時地檢署的官長、政風室的主任、還有陳宜禧跟李慶義應趙昌平曾經
擔任檢察長的委員約談,請看我們今天的書狀第11頁就是監察院約談陳宜禧,這部分我們感謝受命法官有把監察院卷調
來了,這是陳宜禧被約談以後她有手寫的跟打字的跟委員報告,內容如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陳宜禧被
檢舉涉有違失案報告:一、據書記官陳宜禧表示:渠於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派任本署學習書記官,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十
三日接任達股書記官配合檢察官李慶義辦案。而八十二年他字一三四六號案原書記官係張榮彰(現職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移交時尚未結案。因渠初任職處理案件能力尚嫌生疏,故一切均依檢察官指示辦理,以減少錯誤發生;而本案當
時之證物資料均以公文袋封裝並附於案卷內,然為避免重要文件因辦案需要時常借調而有短缺情事發生,乃依檢察官辦
案處理方式,暫交書記官保管,待需要時再由書記官提供,且卷內檢察官明文批示『將全部資料送閱』等字樣,證明該
資料確暫放書記官處,俟需參酌時再予調出。因此該案之相關資料於結案前業經檢察官審酌無誤,並無檢舉(陳情)人
指控該案相關之卷證被燒毀或滅失之情事。由於陳情人四處濫訟,各地訴案逾百件,致該案(八十二年他字一三四六號
案)被各地院檢借調次數已無法計數,迄至八十四年七月三日渠職務調至純股時,該卷宗仍被臺中高分院調借未還。因
接手之書記官柯源軫不瞭解該案,於案卷歸還時即予歸檔,渠則不知情,以為卷宗尚未歸還,故未在卷宗檢還時再附入
一袋袋不適合訂入卷內之資料一併歸檔。渠保管該資料一、二年,因陳情人四處濫訟,乃依本署蔡主任檢察官之指示將
所有資料送入」,上面這篇是地檢署依據約談陳宜禧的報告所寫的打字,下面這篇是陳宜禧本人親筆手寫的,內容如下
:「…自結案前後被調閱之次數已無法計數,迄至八十四年七月三日職接署令任『純股』書記官職務,於移交時尚於移
交清冊中列明該卷尚由台中高分院洽借中尚未檢還,接手之柯書記官不了解該案,於還卷後即歸檔,職則以為卷宗尚未
檢還,將待卷宗檢還時再附入一袋袋不適合訂入卷內之資料歸檔(資料訂入卷有些接縫部分將看不清,且有些不宜摺成
卷宗大小,不適合一併附入),職保管該資料一、二年,因陳情人四處濫訴,職遂聽從本署蔡主任檢察官指示將所有資
料送入本署贓物庫,並將保管清單附入卷宗,以便日後調取該案卷者需該些資料時可自贓物庫調取,一切過程合法合理
,數月前陳情人甚至寫一存證信函予職,揚言若職不加承認一切係依檢察官指示即要告我,因職無違法心胸坦蕩不加理
會,致陳情人得寸進尺,提出告發,正由本署偵查中,職相信法律必將還職一個清白。」,我曾經找陳宜禧,陳宜禧在
地檢署5樓的會客室告訴我,她說莊先生拜託你,你不要找立法委員來陳情,我答應把這個沒有附的資料編在卷裡面,
這是當時的實情,為什麼後來變成在贓物庫我不清楚,所以贓物編號是不對的,所以不管報告如何,足以證明今天她說
大小不一,既然6個牛皮袋書證沒有大小不一,都是A4的書證,還有A3摺起來變成A4,高本院87上國14號法官調卷都有

影印編卷,監察院約談陳宜禧也都約談編卷,都可以,沒有大小不一,既然沒有大小不一,書記官就沒有職權、沒有裁
量權說不依法令的規定編入偵查卷卷內,因為檢察官辦案必須每個月陳報給主任檢察官查核督導,然後簽結或起訴、不
起訴還必須由主任檢察官跟檢察長逐級陳核,所以如果書證不編在卷裡面,你要簽結不起訴不可能,所以實情如何,我
們目前已經放在這邊,而且監察院做出報告的懲處,陳宜禧書記官已經被記過,本來說要申誡一次,但地檢署說申誡一
次太輕了,交代不過去,兩次,記過最輕就是申誡,不管是申誡一次還兩次,反正最後的結果就是申誡兩次確定,這個
是由監察院約談之後不得不做的處分,既然這個結果出來,而且最高法院95台上7217又進一步說明82年9月20日的清點
報告就是新事證,所以把更(三)審李樟鵬因為李慶義的關說,把歷審有罪判決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為許革非脫罪,
脫罪以後兩個月最高法院快速的發回說你怎麼可以幫他脫罪,明明82年他字1346偵查卷34頁就是偵查所得的新事證,你
沒有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來起訴就是濫權不追訴,莊榮兆根據這個簽結跟不起訴在報紙上登出來包庇犯罪鐵證如山是有
清點報告書為準,所以這些就是因為最高法院95年台上7217拒絕關說,而且還兩個月就發回,因此99台上3996維持歷審
有罪判決,除了更(三)以外,更(三)是為許革非脫罪,歷審都有罪,會有罪的原因就是因為第一審的法官林新紘第
一次審理庭說莊榮兆、許革非我們這個案子不開庭,太複雜了,我們在86年5月3日親自到現場勘驗到底哪一次為準,因
為81年3月28日就是呂太郎檢察官的清點,82年9月15日是李慶義的清點,而且李慶義的清點發現東西短缺了,又命令林
梅茂在民國82年9月20日全點,就不是抽點了,原來是14箱,現在是全點,全點的結果是刪除非查封物是刑事扣押物品
滅失了4604套,這個就是新事證,這是警察偵查所得的報告,李慶義也知道這一份報告附在卷裡面要報簽結不可能准許
,所以他故意把書記官編進去的A4的編排拆掉,因為有兩個洞,然後改橫的,那就已經大小不一了,本來A4放上是OK的

,可是擺平的就變成不一了,這部分請求提示這個偵查卷,是不是原來是立的,有兩個洞,改橫的,所以他們就睜眼說
瞎話說書狀大小不一不好編卷,審判長你剛好有辦這個案件有勘驗,證物袋沒有東西,他這邊也說有,證物袋已經在裡
面,可是還好饒庭長你在10年前有調過這個卷,也很細心的勘驗了總共81頁,證物袋並沒有清點報告書,所以沒有大小
不一的問題,今天這個大小不一放在證物袋是許可的,但不是,跟事實不符,因為兩位律師是代理的,他們並不瞭解實
情,我們請求先提示本件的最關鍵就是82年9月20日的清點報告算不算是新事證,依規定編卷裡面到底是放在偵查卷裡
面還是放在贓物庫,這個就可以判定到底是意圖誤導主任檢察官錯誤的幫你簽結,然後包庇許革非,如果是這樣的行為
的話,本件地院的判決當然要廢棄,而且要准許反訴有理由,他必須要賠償莊榮兆所損失的3億1000萬,這個很難得,
因為當時李慶義、吳文忠脅迫鍾堯航法官說你不可以查我李慶義辦的82他1346,這個有85年5月27日審判筆錄提示了筆
錄寫一半就不寫了,就說明你不但不能調查,而且要羅織莊榮兆有誣告跟誹謗,否則我李慶義跟吳文忠就要收押你鍾堯
航。因為鍾堯航的帳戶提供給胡景彬洗錢,後來胡景彬被休職了,公務人員休職懲戒書有提到這個帳戶,不然我還查不
到,就是帳戶是由鍾堯航提供的帳戶,胡景彬洗錢的部分已經被判罪1年2個月,這個是鈞院案號92年重上更(一)字第
221號胡景彬重利罪被判1年2個月,最初的帳戶就是鍾堯航,所以85年5月27日李慶義檢察官,但是那一天他出庭不是
蒞庭,他在旁聽席坐著,當鍾堯航提示82他1346,李慶義馬上站起來說不准查,審判長這是我在法庭看到的,所以他就
不敢查了,一查下去的話我就辦你洗錢罪,把你收押禁見,當時檢察官有羈押權、很兇,這部分請求勘驗85年5月27日
的庭訊錄音,審判長也有發公文去調閱錄音帶,但沒有調到,100年1月4日有調到,而且調來了,我們希望從這個最關
鍵就是82年9月20日這一份清點報告算不算是偵查所得的新事證,如果是新事證,當然就是包庇犯罪鐵證如山,金額怎
麼算,一個5000元,兩個就將近2億,這是81偵6117的部分將近2億,另外81偵627部分7萬多套查扣,一個5000元來算

,就有3億多,所以我講說數億元,到目前已經超過30億了,也不是數億元而已,因為到目前許革非判有罪去關出來了
還要再做,沒有人這麼敢,今天若不是有人在他背後撐腰,他關出來還在做,比我還厲害,不過他還輸我一點,我現在
大陸的工廠做得比他還要大,因為我跟政府合作,他打都打不進去,我打進去了,我跟政府合作,我們8成通通裝防爆
器,而且還有人自殺,後來沒有死,因為他把瓦斯管剪斷,氣就關掉了,所以他就死不了,上個禮拜我們臺灣不是有報
紙嗎,男女吵架瓦斯管割掉,然後爆炸,女朋友就炸死了,這是兩個禮拜前的,一個月前還有一位阿嬤在燒開水,結果
房子燒起來,把兩個孫子燒死,如果有這樣的防爆器的話這些事故就不會發生了,這個防爆器的確可以救人,把現有的
瓦斯開關升級到防爆,以臺灣的總戶數500萬用戶,每個家庭一個是瓦斯爐,一個是熱水爐,兩套,一個我們是賣4500
元,仿冒是賣5000元,如果以登報所賣的5000元計算的話,500萬的家庭兩個就1000萬套,不包括公司行號還有餐廳、
工廠,只有家庭就有1000萬個,一個以5000元來算的話就1000億了,所以我們目前的反訴3億的確是在當時被判有罪
的時候,地院的法官了不起,准莊榮兆訴訟救助,當時我被判1年4個月,所以這個判罪以後,刑事附民就移到民庭了,
然後法官也准許訴訟救助,所以本件才停訟,本件是因為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雖然我對於受命法官有信心,對庭長
有信心,但是依法規定的話,民事以刑事為斷,這個有關聯性,為了避免爭議,所以我們才等到今天,蠻難得的,總算
等了18年了,所以我們感謝審判長能夠排除所有的壓力,刑庭照樣有調卷,可是沒有人敢影印附在卷裡面,判決書也不
交代,這個都違反舊判例63台上3220對有利被告莊榮兆的主張,為什麼不記載不可採的理由,要不是最高法院98台上

863因為更(三)審的王增瑜庭長在法庭也依據廖柏基調來的卷宗,竟然不提示,那我就行使異議權,因為我對於改良
式制度有研究,所以我就行使異議權,王增瑜庭長不曉得異議要怎麼處理,他就照樣照本宣科一直進行整個訴訟程序,
我就笑他,我說審判長你不懂新的法律,你還一直念下去,你要看一看法律,這個要停止,因為旁邊兩個法官不是花瓶
,合議案件行使異議權你就要休庭,他還是聽不懂,然後廖柏基法官就拿六法全書給庭長看,看完以後才取消,這個感
謝審判長你有調卷來了,麻煩你看卷,就是96年4月25日,就是這一天有提示,因為莊榮兆行使異議權,然後兩個法官
才表決,然後說這是法律的規定,有利被告的證據是要調查的,你剛才開庭也有權利告知,法官也認為有關聯性,卷調
來了,你不提示,不提示沒關係,他還說我們判決書會交代,我說審判長判決書交代是92年廢除的職權主義,你的腦袋
還沒有轉過來,我就笑他,然後兩個法官才阻止他,才去表決,然後開始提示,提示以後發現這些資料通通不見了,應
該要判無罪,不是3個合議嗎,可是兩個法官表決要判無罪,但王增瑜說不可以,我是庭長,要判有罪,跟曾德水一樣。

審判長諭知請上訴人莊榮兆就本案有關的部分進行陳述。

審判長
上訴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若與調齊的卷證資料相符的話,形式上是否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形式上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依據民事訴訟法268條恐怕不能這樣含糊,形式不爭執沒有錯,但是這個時候由法官自由心證來認定,我身為反訴原告
跟上訴人,我不放棄我的權利,請審判長依照民事訴訟法268條就是調閱來了,既然被上訴人兩位大律師不爭執,那
就請提示82他1346號偵查卷第34頁,不是正本而是影印本是不是也不爭執,這個要逐一提示,要把它列清楚,才能作為
審判長的判定,因為沒有踐行調查的程序,在法庭因為這個不是書審,也不是一定不爭執,不爭執的話法官有自由心證
,那就可以採用刑庭的判決,結果還是判有罪,有罪就是有誹謗,所以就應該要賠償,這樣不對,按照55台非205的判
例說原來誹謗罪判無罪,然後不是經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誤以為這是不對的,把它撤銷,然後更審又判
有罪,不影響原來誹謗罪無罪的確定力,因為本件是刑事附民,民國100年2月1日改判誹謗罪無罪,這個時點誹謗罪就
確定了,不因為檢察官不是透過檢察總長,而是透過一般的上訴,最高法院是不是有人關說,目前不論,反正他撤銷發
回,更(五)審趙春碧為什麼你不顧楊文廣當法官的警告說55台非205號的判例是有效的,因此這個更(五)的判決在
63頁第10到第11行就因為李慶義、吳文忠去關說趙春碧庭長,請他要幫幫忙,有沒有給他跪、有沒有送錢我不知道,但
是楊文廣法官拒絕關說,因此在民國102年10月9日開庭前一個禮拜就製作勘驗筆錄,勘驗他調得的82偵344偵查卷,這
是不同的被告,是著作權侵害的偵查卷,來證明專利侵害的81偵627,剛才有報告的就是80年12月19日吳文忠指揮臺中
縣警察局去查扣的侵害專利跟著作的物品1萬多套,為什麼後來不起訴,這個部分都已經查明,所以在更(三)審已經
調查,這個犯罪資料通通調包,然後才不起訴,所以更(三)審就應該判無罪,因為兩個法官那一件更(三)審前後4
次發揮了合議的功能,制止了王增瑜要單獨判決,第一次就是4月18日,在這個法庭從早上9點開到晚上9點,就是要強
行結案,然後我們請的黃東熊法界的教授站起來拍個小桌子,他說「審判長沒有人道,我是老人家,我已經70多歲了,
你從9點開到晚上9點,不讓我吃飯也不讓我休息,現在9點多了,然後我也馬上站起來,我說庭長你若要強行結案,我
聲請你迴避」,所以才第一次他們3位法官到外面去合議,回來以後說不結案再定期,才有4月26日就廖柏基法官調來
的證據調查,因為更(三)審是這樣的過程,更(三)審已經就調查的結果,因為更(四)審就是依據更(三)審的調
查才判無罪,因為查出來了,不因為你不製作勘驗筆錄,你不製作把影印的在卷裡面,就視為不見,因為都有錄音,所
以兩個法官一個蔡紹良陪席,一個就是廖柏基,他們有良知,他們表決一定要判無罪,可是王增瑜強行要判罪,這個案
子判有罪以後我不上訴,廖柏基的書記官打電話給我太太說蔡小姐妳老公不上訴,妳要上訴,不上訴不行,因為枉法裁
判判有罪,這樣不行,打了5次,不但這個樣子,那個書記官你看影印的卷宗很整齊,有半個人高,就是82他1346簽結
以後,要不是鈞院出包公陳世雄,我莊榮兆是發明家,我當然會有那個特質,我告訴你,你告發把他不起訴,再告訴你
就把他簽結掉,我不服氣就自訴,我拿300萬來查封,你這樣損害我的權利,自訴地院判無罪,陳世雄說莊榮兆這個有
不起訴確定,改判自訴不受理,改判自訴不受理3行就解決了,為什麼要寫4頁,因為他良心發現,他說莊榮兆你可以
根據我法官幫你調查的,傳了江玉麟來問的新事實、新證據,85年5月27日的證人的證據證明81年3月28日依據呂太郎檢
察官清點的3萬多套是真的,不因為資料被湮滅,所以他在那個判決書自訴不受理,案號就是83上易2522的判決,他說
莊榮兆你可以依據本庭傳江玉麟當作新事實、新證據再告訴,因為這句話終於起訴了,起訴以後竟然李慶義說你不要起
訴又起訴,他說我不起訴不行,法官的判決在那裡,那個起訴書已經寫依刑事訴訟法260條的新事證提起公訴,竟然李
慶義不是該案的檢察官,他竟然把那一段話刪掉,他說你要改掉,不可以有新事證,因為你用新事證我就不能替他脫罪
,所以地院判罪、更(一)判罪、更(二)判罪、更(三)李樟鵬法官終於接受關說,有沒有拿錢不知道,然後就沒有
開庭公訴不受理,因為已經起訴過了,你沒有新事證,就起訴、判罪都無效,後來這個案子是95台上7217才發回說這個

是新事證,既然82他1346號82年9月20日的新事證是新事證,證明有包庇圖利,因此我們在大眾申訴時報所刊登的依據
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就沒有虛構,也沒有誹謗,這部分就是因為楊文廣法官調來的卷,在102年10月2日開庭前10天製作勘
驗筆錄,從1項到53項載明了莊榮兆81偵6117呂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在這裡,這不對,那個是82偵344著作權侵害,是
陳俊華跟遠寶公司,81偵627是尤景三跟許革非專利侵害,第一個案件不同,被告不同,怎麼會藏在82偵344,庭上不
要聽錯了,不是偵查卷,是警卷,警卷是82豐警24818卷第37頁,封卷以後到92頁,那夾塞在裡面,楊文廣法官逐一記
載,證明饒庭長你在10年前也勘驗了81偵6117證物袋裡面並沒有清點報告書,也沒有呂太郎檢察官81年3月28日的搜索
票,也沒有現場清點的照片,到102年10月9日更(五)審筆錄,因為是法官製作勘驗筆錄,為了保護他自己,你要是關
說要接受收賄是趙春碧你自己的事情,但我楊文廣不願淌這個渾水,所以他製作了勘驗筆錄,要不是上帝的安排,我也
不可能先印到那一份資料,所以才會在10月9日開庭那一天提示給我們,我們一一的表示意見,這部分請求引用102年
10月9日勘驗筆錄的記載,我要特別強調這個筆錄不是庭長當庭製作的筆錄,是開庭前幾天不知道,是由受命法官製作
好勘驗筆錄,因為法官在合議案件裡面是不能講話的,法庭指揮是由審判長,大部分都由庭長來兼任,所以如果庭長不
查的話,受命法官也不可能在法庭指揮庭長,所以楊法官能做的大概就是他先製作勘驗筆錄,我特別強調要不是他的良
知,他不會製作這個得罪人的勘驗筆錄出來,所以這個筆錄出來已經證明這個搜索票,饒法官你在10年前勘驗的搜索票
不見了,什麼時候藏在警卷,應該是封卷以後,所以不能夠表面上說那是警察沒有送來,那是警察的事情,警察沒有送
來是罪,在警察那邊,不是檢察官,沒有錯,未經法庭調查,都不可以認定是誰,因此今天請求提示鈞院所調來的82偵
344偵查卷當中的警卷,叫作82豐警24818警卷,這部分有兩宗,審判長你又另外調得82自921卷,82自921自訴案件裡面

因為莊榮兆不斷的告訴,所以當時的警察把這個資料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就影印一套,剛好3個系列併在82自921,
所以當時83年的原貌就是37頁,為什麼在102年10月9日會變成92頁,這個時間是誰插入,這就是要調查的地方,這要感
謝楊文廣法官,要不是他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他調卷都被說沒有,到最後我再跟他報告,我說臺中陳玉聰法官調到了,
楊文廣很高興,馬上就根據臺中地院調到的資料又命令檔案室調過來才發現真的是92頁,到底是92頁還是37頁,如果是
37頁,錯是警察還是檢察官,這個就是自由心證了,法官如果偏向檢察官的話就會說這個跟檢察官沒有關係,在警卷裡
面怎麼可以這樣,這樣就不對了,所以還好審判長又另外調了81偵627影印卷,這個從臺北調來的,因為剛好我們該案
子控告了許革非和尤景三,這個案子81偵627的告訴案件,我們就尤景三改自訴,會改自訴的原因就是因為我請了陳長
文律師跟我說他是算鐘點費的,一小時7000元,他說我付不起,理律的小律師也是算時間的,一小時5000元,陳長文是
7000元,所以我就自訴,因為我們合作契約有約定,如果涉及訴訟以臺北地院管轄,而且行為地在臺北,因此我們這個
案子就臺北自訴,我們的律師陳長文向我請款的費用是一百多萬,結果還出賣莊榮兆,然後我有聲請保全證據,有到陳
長文法律事務所去保全證據,案號就是民國83年聲字968號有聲請保全證據准了,法官說莊榮兆釋明不足,你為什麼要
保全陳長文,證據呢,我說陳長文有公文給我,好,准,下午去了,我們就過去了,然後陳長文不敢出來,我們扣了大
概有9綑的卷宗,保全到了,證明為什麼陳長文你給莊榮兆的書狀,按照契約我簽名了,送法院了,為什麼你送給法院
的把證8號抽掉,把書狀的主張也刪掉,結果判我敗訴,後來我請陳峰富律師,陳峰富說會長你把陳長文洗臉了,我跟
陳長文說沒有要委任他了,陳峰富說你要趕快解除委任,他寫狀子都是算錢的,因為陳峰富的幫忙,我們才發現有調包

,所以才會保全證據,這個都是有准許的,這部分足以證明連我的律師都背叛,連吳文忠原本是偏向我,80年12月19日
都偏向我去搜索查扣1萬多套,後來把犯罪資料都停掉,現在查出來正本在哪裡,在那裡,現在李平勳法官調閱的卷,
影印的卷裡面有14頁為什麼會在臺北地院有影印卷14頁,所以並不是警察局的卷沒有送來,這個沒有辦法去狸貓換太子
,因為證據是確鑿的,因此我們請求審判長提示82他1346原卷和調來的6個牛皮袋,讓兩位大律師看一看,為什麼牛皮
袋是正本,簽結卷是影印本,這樣法官才能判斷到底大眾申訴時報所刊登的包庇犯罪鐵證如山。
(審判長諭知提示87年保管字第27號6個牛皮紙袋證物和82年度他字第1346號原卷第34頁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閱覽)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關於今天上訴人所提出的書狀命証7號書記官手寫的報告是蠻離譜的,只因為大家調卷調來調去,她就把勘驗的證物抽
起來放在身邊,等到一、二年後,她才聽從檢察官的指示放到贓物庫,這樣是不對的,她自己做的勘驗文件應該要附在
卷裡面,怎麼可以抽出來,因為很多單位調卷就把它抽出來放著,她自己放久了,都交接完還放在自己手上,這部分她
寫得很清楚,她已經交接給新來的,這個卷調來調去交接了,她竟然把這個重要的東西抽出來放在身邊,放了一、二年
覺得不妥,才聽從檢察官的指示把它放到贓物庫,上訴人因此合理懷疑這個書記官應該有受到她的檢察官即李慶義檢察
官的指示,不然通常應該不敢這樣做,而且上訴人所提供的是有憑有據的東西,縱使他的判斷、他的懷疑是不對的,但
這是基於客觀可查證到的事實所作的判斷,然後他基於這樣的判斷、他的意見表示把它刊登出來,我們認為這應該也不
應該具有違法性,應該是可受公評的事件,請庭上參考。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紀文竣
引用答辯狀內容。

審判長
對所提示之牛皮紙袋中之證物和82年度他字第1346號原卷第34頁等資料有何意見?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經核對以後是一樣的內容。

上訴人莊榮兆
82偵344偵查卷所謂的大小不一,原來大小是一樣的,他把它抽出來變成橫的,所以變成大小不一,原來是大小一樣都
是A4的文件,是誰把它抽出來整疊顛倒放,請求勘驗一下是不是這個樣子,鈞院卷裡面的第十一宗也影印了,可以證明
沒有大小不一的情形,所謂的一樣是贓物庫裡面的6個牛皮袋是正本,簽結卷是影印本,這部分也要寫清楚。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經核對以後大小是一樣的,尺寸相同。

上訴人莊榮兆
這樣就好了,就是這句話,並沒有不一,他說不一所以不能編卷,大小、尺寸相同就要編卷,請求那個原本是不是在贓
物庫的牛皮袋裡面,這部分也要弄清楚,關鍵點是正本為什麼沒有編在卷裡面,這就是要調查清楚的地方。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正本跟影本是完全一樣內容的東西,所以我們看到的是大小、尺寸跟內容都完全一樣的在卷宗裡面,我們有看到卷宗內
第34頁的部分,確實是一個現場清點物品總數的清單,它跟牛皮紙袋內的現場清點物品總數的清單看起來大小、尺寸和
內容都是一模一樣的,至於上訴人所主張的打洞等問題,我們認為他們的主張無法從這裡直接用肉眼判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鈞院卷第十一宗第145頁,對照一下,是不是鈞院調來以後就編在卷裡面,沒有不能編卷的問題,第十一宗第
109頁反面,我們現在請求命表明,因為光主張沒有用,表明問題,然後我們再來辯論。
(審判長諭知提示本院卷十一第109頁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閱覽)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這部分我們沒有意見,確實鈞院卷第109頁反面跟82年度他字第1346號原卷第34頁是一樣的東西。

上訴人莊榮兆
82年度他字第1346號原卷第34頁一樣是倒的還是跟第十一宗第109頁反面是立的有沒有不一樣,這部分很關鍵。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於形式上是橫的或直的裝訂方式我們不爭執,但對於他們主張倒置會影響卷宗的內容,這部分我們是爭執的。

上訴人莊榮兆
爭執部分就有要求傳訊王炳輝檢察長到庭來,因為檢察官跟檢察長互信的關係,檢察官敢簽報簽結,我當然就相信你,
不會懷疑,會不會讓檢察長或檢察官認為你簽結表示你沒有意見,這會影響他的心證,我有親自請教王炳輝檢察長,他
說莊榮兆先生,你這個帳不要算在我身上,82他字1346偵查卷的章有寫王炳輝沒有錯,可是寫甲、乙、丙,因為檢察長
很多案件,甲、乙、丙都不是他辦的,都是別的主任檢察官的,所以不要算他,這部分請求傳他來問,請他提供這些准
予簽結的原因,因為是影印本,既然是影印本就不是偵查的資料,那我當然准予簽結,這個是有關聯性的,影印本的話
就不算證據,這個算是對於判定准予簽結與否的一個法律上的判定,這個不能取代主任檢察官跟檢察長,如果是正本他
會准予簽結嗎,既然不爭執,這個到底有沒有涉及包庇圖利,這個要由檢察長來說明,因為這是檢察長已經准予簽結的
問題的部分,再來請求提示102年10月9日刑事庭趙春碧庭長依據法官的勘驗筆錄所製作的清點報告書是在警卷裡面,而
不是在81偵6117,判決書63頁的說明沒有寫依據102年10月9日的勘驗筆錄,所以沒有誣告也沒有誹謗,他不寫死,主文
又說原來誹謗罪更(四)審判無罪,現在改判有罪,本來1年4個月,改為1年,減半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話
還是有關聯性,這就是為什麼不要受刑事庭判決的誤導跟影響跟結果論,這都有需要命表明,所以不能以結論就是判有
罪,所以就是有誹謗。

審判長諭知上訴人莊榮兆
剛才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已表示你引用的證據資料,包括剛才提到的清單,這些證據資料若與卷內完全相符,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是沒有意見的。

上訴人莊榮兆
問題是這裡面有兩套,你要相信哪一個,我們請求要提示,請求比照82他1346號命表明的事項,再請求表明102年10月9
日庭長依據法官製作的勘驗筆錄,提示82偵344警卷、82豐警24818警卷封卷後第37頁以後,這些81年偵6117號跟627號
偵查所得的原卷在這邊有沒有意見,經由102年10月9日受命法官依據有利被告的證據必須調來才能判斷,因此受命法官
就把81偵6117原卷,就是饒庭長在10年前勘驗沒有呂太郎檢察官的搜索票,也沒有清點報告書正本,也沒有照片43張,
另一個部分,剛好那麼巧,李平勳法官也在10年前86年訴字第1234號也調閱了81偵6117號,發現上開偵查所得的犯罪資
料不見了,因此就檢察官起訴,在常照倫選國大代表期間,說81偵6117號是包庇犯罪鐵證如山,起訴以後經由李法官的
調卷查明之後發現有罪證滅失,因此依據刑法311條不問事實真偽,所以就不處罰,無罪定讞,這部分請求提示101重
上更(五)第31號卷102年10月9日勘驗筆錄。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這個案件的刑事案件判決已經判決確定了,所以我們認為沒有再提示之必要。

上訴人莊榮兆
有沒有提示的必要是他的意見,按照最高法院85台上805以及91台上1300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庭的拘束,按照民事訴訟法
286條原告或被告主張的證據,法官應為調查。

審判長
請先提出欲提示之卷宗資料清單。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101重上更(五)第31號卷102年10月9日勘驗筆錄和81偵6117號卷,目的就是證明原本不見了,所以才會不起
訴,另外再請求提示92重上更(二)5號卷,就是李慶義起訴我誣告許革非,然後鈞院的姚勳昌法官當庭勘驗,莊榮兆
76年1月1日沒有收取許革非5000萬的專利轉讓金,所以認定誣告跟事實不符,證明他竟然羅織我誣告來圖利犯罪集團。
(審判長諭知提示10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號卷七第130頁53項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閱覽)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於卷宗內的資料形式上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81偵627偵查卷原卷,總共有兩宗。
(審判長諭知提示81年度偵字第627號卷供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閱覽)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上訴人莊榮兆
對造對於影印卷和本來的卷已經不爭執,請上訴人陳述辯論要旨而非請求提示。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有調來的82他6127號14頁影印卷,我要看卷來表示意見,這3個卷目前102年10月9日搜索票在那邊,原卷不起訴是
沒有的,不起訴沒有的話就是包庇圖利,影印卷是有的,林法官說奇怪,都是影印卷沒有,怎麼可能原卷沒有,影印卷
有,連他都覺得奇怪,因為卷宗不見是影印卷,原卷是應該會有的,現在反而是原卷沒有,影印卷有,所以請求提示81
偵627調來的影印卷14宗,我們的律師要看一下,附在89偵4829號卷裡面的81偵627。
(審判長諭知提示81年度偵字第627號卷供上訴人莊榮兆閱覽)

上訴人莊榮兆
這個是627偵查卷,目前提示的偵查卷第1頁就是臺中縣警察局移送書,第2頁也是移送書,第3頁是警詢筆錄,到第5頁
警詢筆錄結束,第6頁檢察官吳文忠80年12月19日搜索票在這邊,第7頁就是贓物庫清單,第8頁就是搜索現場扣到1萬
527個侵害假處分跟專利的明細表,總共是1萬527個,到第11頁都是扣押物清單,有陳俊華簽收,第12、13、14頁就是
拍照現場有查扣的照片,這是偵查所得足以證明有犯罪的資料,對照原卷就沒有了,沒有當然不起訴。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對於現在鈞院有的卷證資料我們都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從提示的81偵627原卷不起訴卷總共是64頁,包括證物袋總共64頁,就是沒有影印卷裡面的移送書、警詢筆錄、搜索票
、扣押物明細表、拍照存證的照片,檢察官當然不用交代,因為東西都不見了,要怎麼交代,不起訴理由是引用中央標
準局鑑定報告說不完全相同,所以才作為不起訴理由,請求提示鈞院有調閱的92重上更(三)95號卷,溫耀源庭長、邱
同印法官勘驗的結果,有二八不完全相同,有侵害專利,所以已經該案子不起訴沒有交代犯罪資料不見,理由呢,理由
就是以中央標準局鑑定報告,我們在臺北地方法院有聲請法官到中央標準局保全證據,案號是臺北地方法院86聲2245號
,保全證據卷查扣到專利處長教唆鑑定官員要寫模稜兩可的鑑定報告,就是寫專利品跟扣押物不完全相同,讓吳文忠有
想像空間就不起訴,這部分有瑕疵,法院依據莊榮兆的請求傳鑑定官員到現場詰問,詰問的結果發現你當時不完全相同
並沒有就28502號專利的部分考量,因此林金村法官就命令中央標準局補充報告,因為補充報告拖了兩個月,所以上訴
審專利的部分判無罪,我們上訴以後高院發回,更(三)審當時專利法已經廢除掉了,不能判有罪,但是在判決書特別
交代81年10月4日的鑑定報告不完全相同有專業的問題,所以並不當然就沒有侵害,尤其中央標準局在85年8月17日補
充鑑定,確有28502號專利特徵,因此92重上更(三)95號判決書認定有侵害28502號專利,足以證明我們83年10月2日
在大眾申訴時報所刊登的李慶義、吳文忠81偵627不起訴仿冒品,包庇犯罪鐵證如山,圖利數億元,因為查扣的專利的
物品,目前提示的結果64頁的原卷犯罪資料不見,我針對不起訴理由交代出來了,就是引用有瑕疵的鑑定報告,這個報
告已經在高本院92年重上更(三)95號推翻了,而且認定有侵害專利,這部分請求提示鈞院所調來的92重上更(三)95
號卷,讓大律師看一下,如果不爭執就OK了。

審判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92重上更(二)5號,經由李慶義說莊榮兆你在76年1月1日收了5000萬的專利轉讓金,你在80年告人家告一大
堆,當然是誣告,你拿了錢還告人家,當然是誣告,李慶義起訴之後,地院判無罪,上訴審也判無罪,更(一)審的法
官說檢察官李慶義你怎麼可以拿著一鱗半爪,有沒有誣告要有具體的事證,這是鈞院的更(一)審法官在判決書罵檢察
官說你怎麼可以認定,所以李慶義逼黃燈煌二審檢察官一定要照抄莊榮兆有拿5000萬,因此才騙得鈞院以前的院長張信
雄撤銷發回,逼得沒有辦法,92重上更(三)95號姚勳昌不得不針對這個問題來調查,調查的結果5000萬是資本,怎麼
會是買賣專利,拿5000萬是成立民安公司,生產我的專利品,每個月要支付酬金,賣一個50元,1萬個就有50萬,我領
的錢大概一個月是50萬到100萬,那個是酬金不是賣,是專利承租,不是賣,但是李慶義竟然無中生有說我拿了5000萬
是把專利賣給人家,所以這個有提示的必要,足以證明我們登報說李慶義用誣告的濫訴來幫助許革非10年間製造專利品
,我都沒辦法抓,就是因為有李慶義認為誣告,這部分請求提示82偵4895號。

審判長
上訴人所引用的證據資料若跟卷內資料相符的話,形式上是否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胡郁伶律師
不爭執。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馨航律師
不爭執。

上訴人莊榮兆
請求提示82自921號卷,82自921卷裡面就是82偵344常照倫不起訴之前,他不起訴的時間是83年1月3日不起訴,之前我
在82年9月26日改提自訴,921判無罪,上訴審判有罪一半,85上更(一)256本來86年8月20日要判無罪,莊榮兆在86年
8月20日具狀跟陳嘉雄庭長抗議,庭長2000萬擺平官司的賄款不能收,所以經由這樣子,庭長取消無罪判決再開辯論,
87年4月14日改判有罪1年,許革非1年,民安公司2萬元,遠寶公司15萬確定,其他可以上訴三審的,許革非判兩條,一
個是常業犯部分1年2個月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不能上訴的已經定讞了1年有期徒刑,法人民安公司、遠寶公司二審定讞
也不能上訴,但是他們還是上訴,上訴以後最高法院89台上1720對常業犯部分撤銷發回,對非常業犯部分跟法人遠寶、
民安的部分說明二審定讞,不能上訴,所以駁回,因為這樣子,所以劉連星法官在更(一)審就當庭講許革非具狀說不
能執行,莊榮兆說要執行,最後劉連星還是依規定就確定的部分發交執行,因此他提出的再審2次、非常上訴9次都駁掉
,許革非在89年7月3日入監服刑1年有期徒刑。

受命法官經告明審判長後曉諭上訴人莊榮兆
這個卷證助理已經整理過了,你也閱過卷了,對造對於形式真正也不爭執,你可以直接辯論你的理由。

審判長
請上訴人以書狀表明清楚主張之事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李震華律師
請求改期讓上訴人整理書狀。

轉譯人員: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29, 2014 5: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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