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檢察官李慶義、吳文忠 要賠專利權人100億

版主: 台灣之聲

壞檢察官李慶義、吳文忠 要賠專利權人100億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四 10月 06, 2016 10:44 am

民事 有命表明兼當庭勘驗錄音還原筆錄遵諭追被告命法助制目錄暨再調卷傳証人 狀

案號:91重上115號
股別:草股【睡14年地院91年枉判上訴】


上訴人:莊榮兆 兼反訴原告 地址:台中市潭子區豐栗路63巷38號
電話:(04)2534-1353傳真:(04)2532-9951
參加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同上
參加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同上

反訴被告:李慶義、吳文忠、現職檢察官常照倫律師【即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詳98.07.23及99.09.06與99.02.09沈淑宜與104.11.26懲濫押
1民安實業(股)公司 台中市豐原區豐勢路2段477巷6-1號
2兼法代 許革非 同上址
3源民安企業(股)公司 同上址
4兼法代 尤景三 同上址
5林永頌 不肖律師 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11樓
6胡宏亮 詳所調案卷及判決書所載
7台港京(股)公司 詳所調案卷及判決書所載
8兼法代 侯正雄董事長
9吳慧美 專利處長 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10趙春碧 庭長 請依職權命報(詳証13)
11鍾堯航 法官
12張毅 書記官 地址:台中市大肚區沙田路2段713巷4號
13陳宜禧 書記官
14施茂林 法務部長 請依職權命報(詳証13)
15吳燁山 法官
1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濟南路1段2-2號12樓
法代:吳秀明

【反訴之聲明】
一、反訴被告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三億一千萬元及自民國81年4月6日起至105年10月7日清償日止每月5%利息【共計23年18個月,合計:本金$ 310,000,000+利息$ 379,750,000=$ 689,750,000】。
二、被告等應於中時、自由、聯合、台時、蘋果、經濟、工商台灣英文時報等8大報紙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透視司法雜誌及壹周刊封面底全頁登保證兼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3次;及於中視、華視、台視、中天、東森、民視、TVBS、鳳凰衛視等8大電視台於19至21點以每分60字速度朗讀上揭文字3次以上,恢復原告之信譽及名譽(此部分裁判費為三千元(詳93台上440更旨)如以附件訴訟請賠即免徵裁判費。
三、請求5日內保全本件相關證據。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如蒙勝訴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反訴附帶訴訟之聲明】
一、反訴被告與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及參加人新台幣一百億元及自民國80.10.02起至清償日止5%利息【依91台抗418號免徵裁判費】。
上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全部廢棄。
二、訴訟費用全由被上訴人及瀆職吳惠玫法官負擔。
三、祈饒庭長受命法官當包公執法拒陪席關說。

【真正事實及理由與証據】
一、憑李法官平勳105.09.10當包公拒絕李慶義等關說施壓兼脅迫,而於105.09.09就莊榮兆再三請求而調得6牛皮袋「非扣押」物書狀及証物編入 鈞院卷(十一)宗【詳 鈞院卷(十)第142-145頁再憑109頁反面】81偵6117放水不起訴之新事証正本,不依法編入82他1346卷34頁之作為;即証上訴人莊榮兆兼反訴原告83.03.31貪瀆檢舉書,貪証10號【以82.09.20及81.03.28兩檢察官清點報告】,作為指摘吳文忠及李慶義之不追訴是包庇犯罪集團圖利三億鐵証如山【尚有附件7北檢82偵續132起訴周龍修可証81偵627不追及不起訴圖利10億】,故83.11.10吳文忠、李慶義等之告訴莊榮兆於大眾公正報即無誹謗亦無誣告,詳84.01.11公正檢察官簡文鎮第四次偵查庭,就吳、李兩檢察官施壓當庭不得不憑陳中全律師答辯狀証表明心証【即將不起訴】,故當庭駁回覊押莊榮兆之關說兼施壓;然84.03.15第六次偵查庭改羈押係因張毅書記官將83偵19320卷給告訴人李慶義後,因其強行非法拆除張毅奉命已編入84.01.11偵訊筆錄之後,律師陳中全答辯狀,詳所調高本院87上國14號卷( )李媛媛法官勘驗及印附於卷【即另調 鈞院94重上更(三)121卷(三)227頁反面,懇証6號案卷】,因此好檢座始因李慶義有楊大志檢察官跪求拜託才違法濫押無辜良民莊榮兆【詳監院翟宗泉監委派查及康寧祥委員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簡文鎮濫押良民行為記大過之調查報告】,再不復贅述,特先指明。

二、次據所調84訴1367卷(五)161頁附件(一)83.10.12大眾報頭版,以82.09.20清點報告官方文書【95台上7217指係新事証】,憑此李慶義簽結及吳文忠拒於81.07.28追訴,即常照倫82.03.04不起訴即包庇圖利3-10億元,參同卷(四)第74頁10行85.05.27審判筆錄【李慶義恫嚇鍾堯航不可查82他1346貪瀆卷之判罪誹謗1年4月及誣告1年8月,最高院98台上863斥責歷審法官不可曲解包庇圖利3-10億元真意為行賄是鬼址及胡扯,暨警告不得剝奪被告莊榮兆可詰問告訴人吳文忠、李慶義等為証人,為何不依上揭貪証10號追訴許革非之教導…】,因此98重上更(四)23才逆轉全部改判無罪,依55台非205判例,即自100.02.01宣判之日起,誹謗即無罪確定,不因更(五)再判罪而受影響,附此指明。

三、105.10.07辯論庭,請饒庭長拒受陪席為李慶義關說,依受命法官認有關連所調案卷,先命被上訴人表明不違85台上806之教導ok:
(一)憑所調監察院88.02.04約談陳宜禧滅失卷內証物已懲處記過共九案卷,可証李慶義105.07.18陳述狀;禁止饒庭長傳陳宜禧為証人之施壓,所附87偵26993不起訴書【參 鈞院卷(九)67頁反面1-5行,因書狀及書証大小不一,即有登載不實(即涉包庇及放水)】,此從 鈞院調得87保27號6個牛皮袋書証約四百紙;均如87上國14印編入卷,即証監院認有違失而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之記過案卷,亦均影印附於監察院九案卷,故有查明待罪羔羊真相之必要。
請傳証人:陳宜禧部份。
待証事項:其收受林梅茂面交82.09.20清點報告及扣案4-5個掉包物後清點報告及照片,均粘貼於A4紙及兩造書狀,均依法編入82他1346偵查卷;其未影印82.09.20清點報告為影印本編入卷內,是檢察官抽出其已編入卷正本,並要其不編入卷,即其於88.02.04監院約談時所提親筆手寫及打字相同報告均為真實;遭記過很冤枉。

(二)既生82.09.20貪証10號清點報告書正本,非編於82他1346偵查卷34頁【何以影印本冒充】,而生正本非法以扣押物騙得不知內情贓物庫官員誤為扣押物,而以87保27非法保存【實為隱匿】藏匿於贓物庫,自有命李慶義表明是其本人影印附於偵卷之必要;兼証簡賢坤檢察官不起訴書蓄意顛倒是非不起訴【詳81偵6117及82他1346與81偵627及82偵344號】,此有 鈞長所調86偵4425公訴指82偵344獲82議245背書是荒腔走板、目無法紀之放水及包庇【詳如兆豐洗錢蔡總統指摘相同】,而以 鈞院調不到83上訴350判罪作為新事實証據不理李慶義及吳文忠關說及施壓,而提公訴,參91台上3955即証91台上3946不撤錯判是成群結黨共同包庇,參82偵344於83.01.03不起訴次日常照倫,即辭檢察官改任律師,如因此與吳文忠及李慶義知法犯法行為切割,即常照倫亦有遭誤導甚明,故常照倫願如消基會前後任董事長及台港京公司黃泉斗等主管與遠寶公司協理葉耿昌道歉者,上訴人可考慮撤告。

四、追加吳燁山法官及施茂林法務部長等,即有蔡總統提司法院副院長蔡炯墩,高本院91上307引用90台抗2號依例字一號,准共犯為被告適用:
(一)憑所調87上國14號全卷可証吳燁山非法取代女青天李媛媛包公法官查得法官鍾堯航帳戶供胡景彬法官洗錢【詳中高分92重上更(一)221判罪一年暨公懲會休職一年懲戒書】,因此84.05.27始違背職務拒查調得82他1346及81偵6117與627圖利三億偵卷之判罪三年二,作為掩蓋貪瀆驚天不法,故刑附民85重訴413鍾啟煒法官當包公始以85救18-19准反訴許革非及吳文忠、李慶義共反訴6億訴助,始代上訴審更(三)刑庭誓死不查貪瀆卷,而於93.03.30查得 鈞院以滅証四案不追訴許革非圖利10億,暨代勘所調更(三)121全卷,詳上揭懇証6號全卷,故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真正發揮青天本色,於93.09.14命謝文定檢察長查報吳文忠、李慶義檢察官記過名單,竟因接手法務部長施茂林94.05.08奉法官命令查報81偵627及6117與82他1346均有滅証包庇圖利不法,因涉朋分圖利10-20億不法,始命包公法官李媛媛交出全卷由吳燁山接手,竟違新庭長黃嘉烈命其調監察院九案卷及吳文忠、李慶義不法偵卷後,不准莊榮兆上訴人閱卷,即與可關說藍文祥97.10.21以莊榮兆獲有17103及28502等專利與著作,並未受侵害而駁回上訴,唯未載林麗鈴及李媛媛兩法官當包公查得法務部未依83.03.31貪瀆檢舉書所附【附件七】,北檢82偵續132起訴書暨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改判胡宏亮有罪判決書所載,有侵害28502專利【詳87上國14卷22第202至207頁2-14行加紅字筆錄】,即証吳燁山騙得同受關說及收買藍文祥庭長,不顧陪席法官張競文警告不判法務部應賠九千萬為敗訴,証11號暨97國1卷28-29頁,因有63台上3220判例不載侵權為何不可採即枉法,即與施茂林同為共犯,而有上揭91上307准為追加被告之法理。

(二)綜上:憑同卷22宗第1-4頁施茂林登載不實包庇所屬圖利3-10億,即屬共犯有據,故應准105.07.25狀上証43、45、46號施茂林被訴貪污偵審案卷,即有調卷之必要。

五、另林永頌律師、公平會及台港京公司胡宏亮等共犯集團,亦應准追加之理由及事証,均符不同時點之侵權行為有合一判決之規定:
(一)憑所調林永頌律師收取上訴人近百萬之鉅款,拒絕於90.12.12更(一)審理庭出庭辯護於先;復於辯結後至宣判期間不急補其有開庭撞期文件,暨有應傳吳文忠、李慶義為証人查明上揭偵辦四案,有以滅証不追訴不法,即証有包庇圖利3-10億非虛,公然配合告訴人吳文忠、李慶義關說勾結林榮龍庭長枉判有罪;終因98台上863更判令其必需傳吳文忠等到庭接受被告莊榮兆詰問,始無違陳水扁總統91年公告之刑訴新制;復嚴詞警告歷審近20位法官均照抄公訴人遭告訴人李慶義脅迫曲解包庇圖利為行賄,故98重上更(四)23號始據更(三)兩法官命王增瑜庭長查貪結果,撤三年二枉判改判無罪確定,詳如前述,即証林永頌律師背信出賣被告之行為,即與反訴原告成共犯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有因果關係自符90台抗2號引用例變字一號統一解決紛爭,應准追加有據。

(二)次據:所調本件刑案85上訴1382上訴審86.01.31退還保証金狀証上証1-49証物,詳86聲119卷21頁百億元防災救人廣告至25頁正反面專利著作物許革非及所營遠寶及民安公司仿冒大廠全判罪一年及罰金15萬不等,即証公平會處罰上訴人所營新品公司與保你家公司四案合計200萬廣告不實處分遭最高行政法院全遭撤銷,仍破天荒再審慘遭91判字1823駁回,即証李慶義等包庇許革非等侵害莊榮兆獲有30國世界專利及著作瓦斯防爆器,公平會前主委王志剛及趙揚清均意圖分杯羹之非法處分,而有侵害上訴人及參加人之法益,為此追加為被告亦符例變字一號之規定;而胡宏亮既有侵害28502專利,詳前述92重上更(三)95號判決,另台港京公司與法代侯正雄銷售吳文忠檢察官未涉賄前,80.12.19前後查扣近20萬個瓦斯防爆器,詳 鈞院調得高雄高分院91上更(二)1號,奉最高院教導改判有侵害莊榮兆117298科技工程圖著作權,即屬共犯均屬有據;尚有所調86偵4425指82偵344不起訴侵害著作權可議之公訴,特指下游商全判罪,上游置身事外之荒唐,詳公訴法理之批判,不因91台上3946不撤為仿冒脫罪,即得否認沒侵權,亦有91台上3955及89台上1720維遠寶公司等判罪定讞可據。

六、吳慧美專利處長、趙春碧及王增瑜庭長、陳宜禧及張毅兩書記官、鍾堯航法官,不拒李慶義轉交許革非九千萬酬金之瀆職行為亦屬共犯,引用所調各案卷暨高本院90上國易1號,併請調卷引用謝謝!
(一)憑台北地院86聲2245准莊榮兆保全証據,扣得中央標準局吳慧美專利處長下紙條,以模稜兩可鑑定教唆所屬以81.11.04鑑定不完全相同,提供中檢署81偵627不起訴上游民安及遠寶公司,沒侵害莊榮兆獲30國防災科技防氣爆專利技術;騙得好法官王炳梁83自189引用放水不追訴及不實鑑定,判胡宏亮銷售侵害專利及著作權仿冒無罪之烏龍及荒唐後,經林金村法官改判一年半有罪判決,特載莊榮兆防爆器發明貢獻人類極大之鼓勵與肯定;另92重上更(三)95更進一步認有侵害28502專利及著作權,而判一年二後,因李慶義如邱茂榮檢察官當司法黃牛代轉交擺平官司九千萬酬金,始撤銷發回後;94重上更(四)70號由收賄法官李春地拒維持王炳梁法官錯判;另以法律不朔既往之枉判,改判莊榮兆更(四)未委任律師代理,而改判自訴不受理,唯因更(三)及上訴審法官出包公,而留下有侵害專利及著作權之有效認定,即証吳慧美與李慶義等均成共犯,詳台北地院91自892與92自111組織犯罪之分工,請調台北地院89國7號亂判,不因90上國易一號陪席呂太郎包公法官變貪官,而証無共犯關係及共同侵權行為。

(二)趙春碧、王增瑜兩庭長及陳宜禧、張毅兩書記官與鍾堯航法官,若均願認錯及供出其因李慶義84年以紅牌檢察官身份,借83偵19320卷後,非法抽出張毅已依法編入卷,陳中全律師84.01.11答辯狀証遭其抽出隱匿及湮滅,始令其脅迫好檢座簡文鎮濫押及公訴;而陳宜禧亦願如監院約談報告及所提親筆所載,詳証七號,其將82.09.20清點報告正本亦編入卷後,遭李慶義抽出不准編入卷,詳88重上更(一)卷(六)184、185記過,另鍾堯航亦遭李慶義脅迫不可查82他1346及判罪掩其貪瀆圖利許革非10億,又王增瑜不顧兩法官反對判罪,與趙春碧因李慶義關說及脅迫,始不顧楊文廣法官之警告枉判有誹謗者,高本院90上易186林麗鈴法官當包公命消基會董事長出庭說謊罰三萬後,當庭認錯即撤告之道歉之前例願向上訴人道歉者,上訴人即願撤告,附此陳明。

七、民安公司兼法代遠寶公司與源民安公司兼法代尤景三仿冒大廠以九千萬擺平官司酬金,由李慶義當司法黃牛20年全破功:
(一)憑所調許革非及遠寶公司與民安公司不服85上更(一)256奉最高院85台上5120更判教導改判許革非改判一年,含民安及遠寶公司均判罪而上訴,最高院以89台上1720駁回遠寶及民安兩公司判罰15萬之上訴,許革非因此89.07.03入獄服刑一年徒刑;係因85上更(一)256卷( ) 頁上訴人莊榮兆86.08.20狀陳許革非及尤景三前後董事長所送兩千萬賄款不可收兼警告,始令陳嘉雄庭長取消86.08.26欲據86台上1000枉判仍判仿冒無罪,因再辯論87.04.14始據不收賄龔永昆好法官補制作勘驗三色帶及定時器多圓圈面板圖形偽品與真品相同,而判罰法人遠寶公司及民安公司15萬不等,而前後任董事長尤景三及革非全判罪一年二以上,即証自82年起如無行賄李慶義,哪敢膽大包天抽出陳宜禧已編入82他1346共四百紙偵查所得之罪証,既因 鈞長參照所調監院卷及87上國14卷均影印入卷,亦於105.09.10命書記官亦影印編入卷(十一)全卷,即証其勾結簡賢坤檢察官大小不一不實登載,不追訴應訴陳宜禧確有如邱茂榮主任檢察官轉賄李春地為何智輝脫罪相同不法【此有上揭更(四)李春地為胡宏亮脫罪亦涉賄可據】。

(二)89台上1720維85上更(一)256改判遠寶及民安公司有罪等,即生既判力及確定力,即更(五)審故違最高院96台上5394警告更(四)為仿冒脫罪之可議,仍大刺刺欠缺專家鑑定,即非法推翻更(一)256引用台南高分院83上訴350依82豐簡22號張升星不收賄法官判決有著作權之創作為沒著作權,為尤景三脫罪,即得否認85上更(一)256改判有著作權認定之拘束力,故更(五)未載更(一)判罪生既判力為何不可採,即有63台上3226判例所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參88重上更(一)49卷(三)166頁正反面暨170頁87判2389有原創,同有林洋港司法院長批由人審會查報吳光陸法官圖利東帝士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記過等同撤職相同不法,特此稟明及指明。

(三)即82偵344遠寶及民安公司許革非及源民安公司尤景三董事長83.01.03不起訴前82.09.26改自訴85上更(一)256判罪確定及入獄,憑此應准追加為被告有據。

八、務請105.10.07先勘98重上更(四)23第11次100.01.04審理庭另調得庭訊光碟,而証郭同奇庭長故為李慶義脫罪燒廢或毀損筆錄重大不法:
(一)既因莊榮兆及曾任主任檢察官與法官張靜律師當庭行使異議權,始逼得郭庭長認錯,就許冰芬法官當包公執法制作43紙需調查証據百項審判筆錄,第11次審理庭100.01.04反悔不提示95台上7217卷改行提示,更判卷確載特指82.09.20清點報告【即83.03.31貪証10號】,是新事証,而撤更(三)李樟鵬再為許革非脫罪之可惡;郭庭長當知未如李英豪審判長不移送林全等15位大官法辦即瀆職,因此始就委外轉譯筆錄燒毀,詳更(四)卷(八)第1-98頁請還原筆錄之狀証即明,要非郭同奇瀆職及包庇李慶義,即無更(五)審涉賄或關說趙春碧不顧楊文廣受命法官當包公拒關說,且於102.10.09審理前制作勘驗筆錄,詳載81偵627及6117罪証非法藏入82豐警24818卷97頁之煙幕,故有先勘100.01.04庭訊錄音之必要,含85.05.27地院審理庭錄音全文。

(二)另 鈞長調得82自921全卷,83年再查扣遠寶公司侵害專利及著作,有82豐警24818封卷僅37頁,為何102.10.09勘驗封卷後再增至92頁,何人何時何處非法編入不同被告不同案刑事侵害專利及著作無關全卷,自屬應查之証據及應命表明之事項。

(三)末查:所調88重上更(一)49卷(七)第118頁林永頌律師勘驗電話錄音許革非等人有揚言花上億元【即九千萬】擺平官司及卷(八)70頁調得6個牛皮袋,有北檢82偵續132周龍修起訴書,唯更(三)即滅失82偵續132起訴書,唯無礙監察院卷與87上國14 鈞有且編入卷之對照,可更(一)至更(五)歷審均調6個牛皮袋均未如 鈞院影印四百紙編入卷(十一)全卷,即証刑庭審判荒腔走板包庇及放水有據。

九、結論:追加被告許革非繼尤景三民安公司兼源民安企業(股)公司前後董事長80.10.02起至84.03.28即遭張檢斗輝、吳文忠、梁宵良、林金灶近10位檢察官扣押近20萬個侵害莊榮兆專利及著作仿冒品【含法官10次保全証據】,始令其揚言花兩千萬提高至九千萬元,故由李慶義當司法黃牛勾結專利處長吳慧美及公平會趙揚清主委與誤導消基會舖天蓋地圍殺上訴人所營新品及保你家公司25年間侵害上訴人專利及著作權,參上揭86聲119退還保証金卷21、26頁自由頭版大廣告百億元,防災救人廣告,即証上訴人依著作權法88條第2項及專利法85條第2項規定預計可實施專利著作之效益逾百億元,詳証10、14、15、16號,依法可作為損賠之依據,既因追加被告民安公司76-80年5年間,前後約付4500萬權利金後,即不續付,而涉訟20年所生之損害逾百億元,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違約所生之損賠,不需另繳裁判費,依91台抗418可據,為此依法附帶請賠100億損害,即免徵裁判費,況依專利法86條規定可准訴助,亦符免徵裁判費,而追加被告既涉賄李慶義,詳如邱茂榮主任檢察官相同轉賄法官李春地不法,即符刑法共犯認定因有行為分擔,即有共同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即無罹2年時效問題,參高本院91上307准追加李慶義貪官之法理,本件自應准追加,始公平正義及司法為民,為此陳報如上,並附匯票三千元作為反訴訴聲第二項登報道歉裁判費。
敬 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民事庭 公鑑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具狀人:莊榮兆

証1號:91上307高本院准追加李慶義不肖檢察官為被告裁判書。
証2號:最高法院90台抗2號引用例變字一號合一確定共同解決紛爭判決。
証3號:最高法院例變字一號不同時點分別共同侵權關係判決。
証4號:李英豪審判長移送林全等15位高官法辦否則瀆職剪報。
証5號:鈞院95重訴21判決許革非賠誣告莊榮兆100萬元判決。
証6號:鈞院96再抗21號不徵錯判裁判費准再准包公判決。
証7號:陳宜禧親筆面交趙昌平監委奉李慶義命令書証不編入卷報告書。
証8號:最高法院91台抗418更判【准附帶兩億免繳裁判費判決】。
証9號:東星大樓免徵擔保金公義裁判剪報。
証10號:消基會道歉兼公告啟示。
証11號:張競文法官當包公准保全公平會公文書裁定。
証12號:井天博檢察官貪10億判貪污16年及公平會圖利20億大事記。
証13號:法官命報大法官住址公函。
証14號:最高行政法院91判1823號維89判3441號撤公平濫罰200萬處分。
証15號: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號認有侵害28502專利包公判決。
証16號:判賠專利侵害60億剪報。
P.S.上揭判決請引用司法院網站判決。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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