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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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金重訴,2084
【裁判日期】 1030328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084號
102年度訴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秦葦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張富慶律師
被 告 林庭安
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律師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被 告 古彩蓉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蔡明恭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林耿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洪千惠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任莉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洪梅芳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04號、13018號、6831號、13974號、14448號、153
61號、19115號、20283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26236號
),暨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25250號,誣告部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秦葦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林庭安犯如附表乙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乙所示之刑(有期徒刑拾
月)。
古彩蓉犯如附表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丙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貳月。
蔡明恭犯如附表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拾月。
林耿宏犯如附表戊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戊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年陸月。
洪千惠犯如附表己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己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緩刑參年)。
任莉菁犯如附表庚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庚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洪梅芳無罪。
犯罪事實
一、「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98年12月18
日公開發行、99年8月25日登錄興櫃,股價代碼4140,下稱
康富生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係經申
請核准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買賣股票之興櫃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
依101年1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
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
及第三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報告。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林
秦葦係康富生技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綜理康富生技
公司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調度,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之義務;蔡
明恭(自97年7月間某日至100年6月6日止任職)、古彩蓉(
於100年6月7日接任蔡明恭,101年3月31日至101年6月26日
因病離職,嗣於101年6月27日又回任)係康富生技公司前、
後任財務及會計部門主管(又稱財務長),負責管理財務及
會計部門業務,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彼等亦
皆為執行公司業務之人;林庭安(林秦葦之妻)係康富生技
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營養師,及康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舒康
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該
2家公司為康富生技公司持股100%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12樓)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又綠色小鎮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色小鎮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現登記負責人為凱泰
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林秦葦自101年12月12日起至102年2月
間某日止,曾以康富生技公司法人代表擔任登記負責人)主
要營業項目為有機食品販售,為有機食品商店通路商;另瑞
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安公司,原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號3樓,後改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8樓,
現登記負責人為塗秀琴)係經合法報備之傳直銷公司,主要
營業項目為健康食品販售;阿丘普洛有限公司(下稱阿丘普
洛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後改設址於臺中
市○○區○○街0號3樓,於101年10月31日辦理解散登記)
為瑞安公司轉投資之公司。惟綠色小鎮公司、瑞安公司、阿
丘普洛公司等公司之採購、放款,均先經蔡明恭、古彩蓉核
定,最後由林秦葦放行始得為之,林秦葦為上開3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綠色小鎮、瑞安、阿丘普洛公司所有
事務之決策及調度,亦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再
宇漢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宇漢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號6樓,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登記負責人張
乃玉為林秦葦配偶林庭安大嫂張乃文之妹妹)、廣捷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廣捷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2
樓,資本額500萬元,登記負責人蔡幸宜為林秦葦親戚)、
百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毅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10樓,資本額500萬元,登記負責人蔡政洋,
現為國泰人壽保險臺中分公司營業襄理)、樂迪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樂迪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資本額100萬元,登記負責人蔡政洋)均為林秦葦以他人
名義登記之貿易公司,僅宇漢公司有在登記地址營業,而林
秦葦乃前開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
洪千惠前為康富生技公司會計人員,嗣經林秦葦指示改至宇
漢公司任職,負責掌理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與康富
生技公司間交易之財務、會計事項,為從事會計業務之人,
且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經辦會計人員;另林耿宏於97年
間起擔任綠色小鎮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在瑞安公司擔任總顧
問,負責綠鎮公司展店與業務,及瑞安公司傳銷系統業務;
至任莉菁係瑞安公司會計主管,並兼任阿丘普洛公司會計人
員,為從事會計業務之人,且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經辦
會計人員。
二、康富生技公司向宇漢、廣捷、百毅、樂迪等4家公司辦理原
料產品採購,違反營業常規使康富生技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
掏空、侵占康富生技公司資產部分:【此部分涉案人有─林
秦葦、洪千惠】
緣康富生技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保健營養品之買賣,其中原
料「FK23日本溶胞萃取物」、「日本米蕈成份」、「日本高
濃縮野草酵素」、「日本L濃度納豆激脢」等產品都是日本
藥廠所生產之產品,詎林秦葦為掏空康富生技公司資產,竟
與洪千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接續犯犯意聯絡,違反
彼等應忠實執行公司業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明
知宇漢、廣捷、百毅、樂迪等4家公司僅係紙上貿易公司,
無自有資金,幕後實際負責人均為林秦葦,且康富生技公司
內部登錄關於宇漢、廣捷、百毅、樂迪等4家公司之廠商基
本資料付款條件為月結50天,亦即以交易後當月底,往後推
算50天才付款;另康富生技公司原向宇漢、廣捷、百毅、樂
迪等4家公司採購原物料產品時,僅須預付30%訂金,俟到貨
再支付70%尾款,林秦葦仍指示不知情之康富生技公司採購
專員邱意茹製作康富生技公司之中文採購單、訂購單,向宇
漢、廣捷、百毅、樂迪等4家公司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品名之
原料產品採購,並違反上述付款條件,於下單採購時即預付
100%貨款予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等4家公司,洪千
惠則受林秦葦指示,開立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等4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康富生技公司交邱意茹辦理付款程序,
共同以上述方式,使康富生技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
於營業常規,明顯圖利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等4家
公司,致康富生技公司受有預付貨款及宇漢、廣捷、百毅、
樂迪公司等4家公司從中賺取約5%到6%買賣價差之損害。林
秦葦事後為符合公司內控制度及規避櫃買中心審查,復於
102年4、5月間,又指示不知情之邱意茹、李武南制作內容
不實之廠商合約書4份,於合約第6條付款及交貨條款增訂「
倘遇有特殊原料產品(如FK23日本溶胞萃取物、日本米蕈成
份、日本高濃縮野草酵素、日本L濃度納豆激脢等)之採購
時,甲方(即康富生技公司)於下單採購即付100%之貨款予
乙方(即宇漢、廣捷、百毅、樂迪公司等4家公司)」,由
邱意茹蓋用康富生技公司大小章,洪千惠蓋用宇漢、廣捷、
百毅、樂迪公司等4家公司大小章,並交櫃買中心以行使。
總計自99年起至迄101年12月31日止,康富生技公司共預付
宇漢公司502萬2000元、廣捷公司363萬2000元、百毅公司96
6萬5000元之貨款,共受有1831萬9000元之損害;另迄102年
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日止,康富生
技公司對宇漢公司、百毅公司、廣捷公司預付貨款已達1年
以上,卻遲未進貨之金額為1456萬8760元(詳如附表一)。
後因康富生技公司對宇漢、廣捷、百毅、樂迪等4家公司預
付貨款餘額過高,且上述4家公司遲未進貨沖銷,會計師於
102年7月間製作康富生技公司101年年報時【按康富生技公
司未於102年4月30日依法申報101年年報,為櫃買中心處以
自102年5月20日停止櫃檯買賣,嗣因逾3月停止原因仍未消
滅,於102年9月4日終止櫃檯買賣(即下興櫃)】,將宇漢
公司482萬1528元、廣捷公司363萬2000元、百毅公司966萬
5000元之預付貨款,總計1811萬8528元均提列為101年度呆
帳損失。林秦葦、洪千惠以前揭手法自康富生技公司取得上
開貨款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秦
葦指示洪千惠僅於101年7月17日支付4萬9062元貨款給國外
廠商,及於101年7月20日支付25萬4349元給世航實業有限公
司報關費用,其餘款項均侵占入己,挪作他用,用以支付康
富集團其他子公司開銷、林秦葦向王維銘、白中琪之私人借
款、個人房貸、保險費用、委請蔡政洋代操康富生技公司股
票報酬、子女海外帳戶教育等費用。
三、康富生技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虛偽不實;暨掏空瑞
安、綠色小鎮公司資產部分:【此部分涉案人有─林秦葦、
古彩蓉、蔡明恭、林耿宏等人,詳述如下】
林秦葦、蔡明恭、古彩蓉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
人即康富生技公司依法製作會計憑證、帳冊與財務報告及財
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對於
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
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之記載、於
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不得為財務報告內容虛
偽之記載」;及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不得以明知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其等為虛增康
富生技公司營收以利康富生技公司申請上櫃,及掏空瑞安公
司、綠色小鎮公司之資產,竟共同基於使發行人康富生技公
司為虛偽交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申報及公告虛偽內容財
務報告之接續犯意聯絡,另與瑞安公司總顧問、綠色小鎮公
司登記負責人林耿宏基於犯意聯絡,安排康富生技公司及綠
色小鎮公司、瑞安公司及阿丘普洛公司從事虛假交易,虛增
康富生技公司營收、並將不實交易之資料登載於財務報告及
相關傳票,其等犯行如下:
(一)林秦葦、蔡明恭、林耿宏均知悉「金牌多醣體」(又稱米
蕈、門積門山)並非瑞安公司營業所需商品,仍由林秦葦
、林耿宏指示不知情之瑞安公司採購及倉管人員曾嬿婷與
葉欲弘夫婦,於99年1月11日辦理米蕈1000盒、每盒單價
4629元、總價486萬元(含稅)採購,瑞安公司填載之請
購單於99年1月12日經總顧問林耿宏簽名後,上呈「GM」
(林秦葦於康富集團之簡稱)林秦葦權限覆核(林秦葦簽
"A",即其英文名字Andy之縮寫)。林秦葦、蔡明恭均明
知康富生技公司於99年1月29日未實際將金牌多醣體1000
盒出貨予瑞安公司,為掩飾未出貨之事實,由林秦葦以公
司內線電話告知曾嬿婷康富生技公司調借950盒金牌多醣
體,林秦葦、蔡明恭並指示不知情之康富生技公司會計人
員於,99年1月30日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予瑞安公
司,佯裝康富生技公司已全數銷貨予瑞安公司,再由林秦
葦、蔡明恭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相
關傳票之會計憑證記入康富生技公司帳冊(會計科目借:
應收貨款,貸:銷貨收入),並持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
向瑞安公司請款,不知情之瑞安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任莉
菁乃依林秦葦、蔡明恭、林耿宏之指示,製作網路銀行B2
B轉帳資料上呈蔡明恭核定,經林秦葦以其保管之IKEY(
網路金鑰)及IC卡認證放行、於99年6月1日自瑞安公司華
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帳48
6萬元至康富生技公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嗣因瑞安公司積欠康富生技公司貨款
無法償還,因帳上仍有金牌多醣體1000盒存貨,曾嬿婷乃
於102年1月8日向康富生技公司要求給付金牌多醣體1000
盒商品,康富生技公司始交付未調借之50盒,其中34盒已
過期,僅16盒能使用,剩餘950盒則已斷貨無法交貨,致
瑞安公司受有462萬8550元之損害【即0000000減去(4629
乘以50)=0000000】。
(二)林秦葦、蔡明恭、林耿宏為掏空瑞安公司資產,復承續前
揭背信之犯意聯絡,明知「Luminee露明亮美白貼片、美
白貼片一日體驗」(下稱美白貼片)係康富生技公司滯銷
商品,且非瑞安公司營業所需商品,為避免康富生技公司
提列庫存過期損失,由林秦葦、林耿宏指示不知情之瑞安
公司採購及倉管人員曾嬿婷與葉欲弘夫婦,於99年3月18
日辦理美白貼片6000盒、每盒單價745元(未稅)、總價4
69萬3500元(含稅)採購,瑞安公司填載之請購單於99年
4月14日經總顧問林耿宏簽名後,上呈「GM」林秦葦權限
覆核。林秦葦、蔡明恭乃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如附
表二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持向瑞安公司請款,不知情之
瑞安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任莉菁乃依林秦葦、蔡明恭、林
耿宏指示,製作網路銀行B2B轉帳資料上呈蔡明恭核定,
經林秦葦以其保管之IKEY(網路金鑰)及IC卡認證放行、
於99年6月30日自瑞安公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帳469萬3500元至康富生技公司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
瑞安公司表明欲退貨,並將進貨之美白貼片退回康富生技
公司,然康富生技公司均未開立折讓單,或將上開款項退
回瑞安公司,致瑞安公司受有469萬3500元之損害。
(三)按蔡明恭自97年7月間某日至100年6月6日止擔任康富生技
公司財務及會計部門主管;古彩蓉則自100年6月7日接任
蔡明恭上開職務,於101年3月31日至101年6月26日因病離
職,嗣於101年6月27日又回任該職,合先敘明。緣林秦葦
以前揭手法虛增康富生技公司營收及掏空瑞安公司資產,
造成瑞安公司積欠康富生技公司逾期帳款金額過高,林秦
葦擔心若康富生技公司持續銷售商品予瑞安公司,恐有違
會計準則,將被會計師及輔導券商建議禁止對瑞安公司出
貨,影響康富生技公司上櫃審查。林秦葦、古彩蓉、林耿
宏均明知阿丘普洛公司當時僅是紙上公司,未對外營業,
且未向康富生技公司辦理採購,亦無採購U-Relaxing7000
美體健康沙發(又名垂直律動,下稱美體健康沙發)之需
求,仍決意帳面上改由康富生技公司銷售商品予阿丘普洛
公司,由阿丘普洛公司付款予康富生技公司,阿丘普洛公
司嗣再將同一商品銷售予瑞安公司以平衡帳目,實際上美
體健康沙發則係由康富生技公司直接出貨至瑞安公司,並
未銷售予阿丘普洛公司。林秦葦、古彩蓉、林耿宏為虛增
康富生技公司營收,承續前揭共同基於使發行人康富生技
公司為虛偽交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申報及公告虛偽內
容財務報告之犯意聯絡,明知康富生技公司與阿丘普洛公
司未有真實交易往來,仍由林秦葦、林耿宏指示不知情之
瑞安公司採購及倉管人員曾嬿婷於100年11月30日以瑞安
公司名義辦理美體健康沙發100台、每台單價3萬4980元、
總價419萬7900元(含稅)採購,瑞安公司填載之請購單
於同日經總顧問林耿宏簽名後,上呈林秦葦權限覆核(林
秦葦蓋Andy印文),後由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康
富生技公司會計人員於100年12月29日開立如附表三所示
統一發票予阿丘普洛公司,佯裝康富生技公司銷貨予阿丘
普洛公司,再由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
製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傳票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康富生技公
司帳冊(會計科目借:應收貨款,貸:銷貨收入),並持
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向阿丘普洛公司請款,不知情之阿
丘普洛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任莉菁乃依林秦葦、古彩蓉指
示,製作網路銀行B2B轉帳資料上呈古彩蓉核定,經林秦
葦以其保管之IKEY(網路金鑰)及IC卡認證放行、於101
年4月3日自瑞安公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號)轉帳201萬4992元、218萬2908元,合計41
9萬7900元至阿丘普洛公司日盛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號),任莉菁再製作人工匯款轉帳資料上呈古彩蓉
核定,經林秦葦蓋用阿丘普洛公司銀行大、小章放行,於
101年4月3日自阿丘普洛公司日盛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0號)轉帳新臺幣(下同)201萬5032元、218萬2948元,
合計419萬7980元(其中80元為手續費)元至康富生技公
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阿丘普洛公司再開立419萬7900元加上3%,約432萬38375
元之統一發票予瑞安公司以平衡帳目。
(四)又林秦葦於101年初召開「行銷會議」,並在會議中決議
瑞安公司向康富生技公司採購「疫霸」、「疫霸專業輔助
食品+派盒」、「瑞安新力心血管配方」等產品,分配銷
售額。林秦葦、古彩蓉、林耿宏均明知綠鎮公司並無採購
新疫霸30包(疫霸2-粉末)、疫霸專業輔助食品+派盒、
瑞安新力心血管配方等商品之需求,仍決意帳面上改由康
富生技公司銷售前開商品予綠色小鎮公司,綠色小鎮公司
嗣再將同一商品銷售予瑞安公司以平衡帳目,實際上前開
商品則係由康富生技公司直接出貨至瑞安公司,並未銷售
予綠色小鎮公司。林秦葦、古彩蓉、林耿宏為虛增康富生
技公司營收及掏空綠色小鎮公司資產,承續前揭共同基於
使發行人康富生技公司為虛偽交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
申報及公告虛偽內容財務報告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康富
生技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康富生技公司自101
年2月29日起至101年6月28日止與綠色小鎮公司未有真實
交易往來,仍由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康富生技公
司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4紙,並於101年5
月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康富生技公司業務助理蔡岱樺持如
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4紙予不知情之綠色小鎮公司採購主
管蘇月慧,佯裝康富生技公司銷貨予綠色小鎮公司,再由
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不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四所示
之相關傳票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康富生技公司帳冊(會計科
目借:應收貨款,貸:銷貨收入),並持如附表四所示統
一發票向綠色小鎮公司請款。蘇月慧原認此有違正常交易
流程,且前開商品亦非綠色小鎮公司所需進貨商品,乃將
發票退回康富生技公司。後因林秦葦指示蘇月慧此批交易
色小綠鎮公司記得要向瑞安公司請款,蘇月慧乃指示採購
助理許文佩製作內容不實之進貨單、銷貨明細表,另指示
倉管人員葉翔宇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再由不知情之出納
人員徐千慧開立如附表四之一所示統一發票4紙予瑞安公
司,佯裝綠色小鎮公司於101年5月16日、101年8月6日又
將同一商品銷貨予瑞安公司,並持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
向瑞安公司請款。嗣因綠色小鎮公司、瑞安公司均無力付
款,而未給付貨款予康富生技公司及綠色小鎮公司,然綠
色小鎮公司仍無端增加應付貨款債務,而受有1460萬2770
元之損害。
(五)康富生技公司因為上述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虛偽交
易,先後將不實銷貨收入、對象認列於康富生技公司之帳
冊,致使康富生技公司之營業收入資訊、及各期財務報告
中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銷貨淨額數額均發生不實之
結果,康富生技公司並將各月營業收入資訊及各期間財務
報告公告及申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致康富生技公司
之財務報告無從呈現實際之財務狀況,影響康富生技公司
股東、公開市場投資人之權益,足生損害於康富生技公司
所為會計簿冊、財務報告登載內容及主管機關所為公開發
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四、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與綠色小鎮公司不實交易,及掏
空綠色小鎮公司資產部分:【此部分涉案人有─林秦葦、林
庭安、古彩蓉、林耿宏】
緣林庭安係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登記負責人,惟康富
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之採購、財務事宜均受康富生技公司
支配。林秦葦、林庭安、古彩蓉、林耿宏均明知綠色小鎮公
司並無採購新疫霸30包(疫霸2-粉末)、疫霸專業輔助食品
+派盒、瑞安新力心血管配方等商品之需求,仍決意帳面上
改由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銷售前開商品予綠色小鎮公
司,綠色小鎮公司嗣再將同一商品銷售予瑞安公司以平衡帳
目,實際上前開商品則係由康富生技公司直接出貨至瑞安公
司,並未銷售予綠色小鎮公司。林秦葦、林庭安、古彩蓉、
林耿宏為掏空綠色小鎮公司資產,遂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意圖為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
絡,明知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於101年4月13日、101
年4月30日與綠色小鎮公司未有真實交易往來,仍由林秦葦
、林庭安、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康富生技公司會計人員開立
如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2紙,並於101年5月間某日委由不
知情之康富生技公司業務助理蔡岱樺持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
票2紙予綠色小鎮公司採購主管蘇月慧,佯裝康富國際公司
、舒康林公司銷貨予綠色小鎮公司,再由林秦葦、古彩蓉指
示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傳票之會計憑證
及記入康富生技公司帳冊(會計科目借:應收貨款,貸:銷
貨收入),並持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2紙向綠色小鎮公司
請款。蘇月慧原本認此有違正常交易流程,且前開商品亦非
綠色小鎮公司所需進貨之商品,乃將發票退回康富生技公司
。後林秦葦以電話指示蘇月慧該批交易就要如此處理,且綠
色小鎮公司要記得向瑞安公司請款,蘇月慧乃依指示要採購
助理許文佩製作內容不實之進貨單、銷貨明細表,另指示倉
管人員葉翔宇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再由不知情之出納人員
徐千慧開立如附表四之一所示統一發票4紙予瑞安公司,佯
裝綠色小鎮公司於101年5月16日、101年8月6日又將同一商
品銷貨予瑞安公司,並持如附表四之一所示統一發票向瑞安
公司請款。嗣因綠色小鎮公司、瑞安公司均無力付款,而未
給付貨款予康富國際公司、舒康林公司及綠色小鎮公司,然
綠色小鎮公司仍無端增加應付貨款債務,而受有353萬9130
元之損害。
五、綠色小鎮公司與阿丘普洛公司不實交易,及掏空阿丘普洛公
司資產部分:【此部分涉案人有─林秦葦、古彩蓉、任莉菁
】
林秦葦、古彩蓉明知綠色小鎮公司與阿丘普洛公司並未簽訂
「直營轉委任經營合約書」,阿丘普洛公司並無義務支付綠
色小鎮公司展店之裝潢款項,且自100年9月19日起至101年4
月7日止綠色小鎮公司與阿丘普洛公司未有真實交易往來,
仍由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綠鎮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
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共28紙,總計1812萬4419元予阿丘普洛
公司,佯裝綠色小鎮公司銷貨(商品名稱均為食品一批)予
阿丘普洛公司,再由林秦葦、古彩蓉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會計
人員填製如附表六所示之相關傳票之會計憑證及記入綠色小
鎮公司帳冊,並持如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28紙向阿丘普洛公
司請款。阿丘普洛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任莉菁明知綠色小鎮
公司與阿丘普洛公司無交易事實,仍依照林秦葦、古彩蓉指
示,製作人工匯款轉帳資料上呈古彩蓉核定,經林秦葦蓋用
阿丘普洛公司日盛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號)大、小章放
行,自100年10月21日起至101年10月9日止,陸續匯款計174
1萬9301元至綠色小鎮公司帳戶,尚餘70萬5118元未償還,
致阿丘普洛公司受有1812萬4419元之損害。任莉菁嗣再開立
商品名稱「疫霸」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予瑞安公司以沖銷存
貨平衡帳目。
六、侵占挪用及侵占瑞安公司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租迪和公司)貸款800萬元部分:【此部分涉案人有─林秦
葦、蔡明恭、任莉菁】
瑞安公司於98年10月29日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800萬元(雙
方以買賣契約書簽訂合約,價金892萬元,92萬元差額為應
給付予中租迪和公司之利息)。林秦葦、蔡明恭、任莉菁均
明知瑞安公司與詹濟隆(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無業務往來,
詎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蔡明恭指
示瑞安公司財務及會計主管任莉菁於如附表七所示時間,轉
帳600萬元至詹濟隆名下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任莉菁乃依指示製作網路銀行B2B轉帳
資料上呈蔡明恭核定,經林秦葦以其保管之IKEY(網路金鑰
)及IC卡認證放行,自98年11月2日起至98年11月5日止自瑞
安公司帳戶轉帳600萬元至詹濟隆前揭帳戶,致瑞安公司受
有600萬元損害。嗣林秦葦復於如附表七之一所示時間將詹
濟隆帳戶600萬元款項提出兌換為美金,於如附表七之一所
示時間再轉帳折合新台幣600萬元之美金至林秦葦實際控制
之新加坡銀行(BANK OFSINGAPORELIMITED)海外帳戶(戶
名:ALKEMRISE INC),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瑞安公司
嗣後已償還中租迪和公司892萬元。
七、以不實財務報表詐騙吳政衛購買綠色小鎮公司股票部分:【
此部分涉案人有─林秦葦、林耿宏】
林秦葦、林耿宏明知綠色小鎮公司在其等以上述虛偽交易手
法,已造成綠色小鎮公司有資金短缺及財務危機,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經林耿宏介紹
吳政衛與林秦葦見面,林秦葦、林耿宏2人並於101年9月間
某日,向吳政衛詐稱:綠色小鎮公司業務營運獲利穩定,財
務報表所示資金及負債等均健全,未有虛偽不實及隱匿情事
云云,並交付由不知情之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祥穎會計
師簽證之綠色小鎮公司100年度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
查核報告予吳政衛,以取信吳政衛。嗣林秦葦、林耿宏、吳
政衛3人遂於101年9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康富生
技公司6樓VIP室內,簽署「股權承購承諾合約」2份、「股
權增資認購承諾合約」1份,約定吳政衛以每股12元認購綠
色小鎮公司現金增資股7000張8400萬元,以每股15元購買綠
色小鎮公司法人股東宇漢公司及樂迪公司各1000張老股各
1500萬元,合計1億1400萬元。林秦葦以電腦繕打前開合約
後,當場並蓋用綠色小鎮公司、宇漢公司及樂迪公司大、小
章。時任綠色小鎮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林耿宏亦在股權增資認
購承諾合約上簽名。上開合約簽訂後,林秦葦為確保吳政衛
依約付款,復承續前揭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1年9月21日起
以其使用之智慧型手機所附通訊軟體LINE傳遞綠色小鎮公司
101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損益表、綠色小鎮公
司於100年11月18日與上市公司神達討論神達收購綠鎮52%股
份所簽署之會議紀錄、綠色小鎮公司屏東店開幕時屏東市長
葉壽山、立法委員王進士、屏東縣議員林亞、林郁虹、黃
斯平、唐玉琴等政治人物出席剪綵照片、康富生技公司及林
秦葦於財經雜誌之媒體報導、林秦葦與政商名人(文化部長
龍應台、大陸隆力奇徐總裁)等圖片及文字訊息予吳政衛,
致吳政衛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0月5日匯款34萬1000美金(
折合新台幣1000萬元)至林秦葦實際控制之新加坡銀行(BA
NKOFSINGAPORELIMITED)海外帳戶(戶名:000000000000)
;於101年11月16日匯款155萬8535.85之美金、1028萬1000
之港幣(折合新台幣8400萬元)至綠色小鎮公司台新銀行市
府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自101年12月7
日起至101年12月17日止匯款34萬4507美金(折合新台幣
1000萬元)至宇漢公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號)、34萬4625美金(折合新台幣1000萬元)至
樂迪公司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註:期間吳政衛曾依林秦葦要求,於101年10月3日以
個人名義各匯款1000萬元至宇漢公司、樂迪公司上開帳戶,
合計2000萬元,以利林秦葦資金運用,後宇漢公司、樂迪公
司於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7日又將2000萬元匯回給吳
政衛】。嗣因吳政衛於102年1月初某日進入綠色小鎮公司查
帳,從綠色小鎮公司財務經理黃景鴻、會計人員陳慈淑處取
得綠色小鎮公司101年6月30日及101年10月31日之資產負債
表、綠色小鎮公司期初期末進銷存統計表(會計)(即俗稱
之內帳),發現綠色小鎮公司有嚴重虛增存貨之高估資產及
銷減預收貨款--儲值金之未揭露潛在負債(詳如附表八),
內外帳內容不符,吳政衛始知受騙。
八、追加起訴部分:(林秦葦涉嫌誣告部分)
林秦葦前係康富生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0
樓)之董事長兼總經理,且為綠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址設
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緣吳政衛經綠鎮公司登記負
責人林耿宏介紹,有意投資綠鎮公司,林秦葦明知其確曾於
101年9月間與林耿宏、吳政衛共同商討投資綠鎮公司事宜,
林秦葦並曾交付由不知情之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祥穎會
計師簽證之綠鎮公司100年度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
核報告予吳政衛;復於101年9月21日以其使用之智慧型手機
所附通訊軟體LINE傳遞綠鎮公司101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
帳戶式)、損益表等資料予吳政衛,以取信吳政衛。之後,
於101年9月29日,林秦葦、林耿宏、吳政衛3人乃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康富生技公司6樓VIP室內簽署「股權承購
承諾合約」2份、「股權增資認購承諾合約」1份,約定吳政
衛以新臺幣1億1400萬元之價格購買綠鎮公司老股及增資股
票。嗣因吳政衛發現前述財務報表(即外帳)與實際內帳不
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具狀告
訴林秦葦涉嫌詐欺取財罪嫌(即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1704號案),林秦葦為撇清個人責任,竟意圖使吳政衛受刑
事處分,於102年4月25日向本臺中地檢署陳報之「刑事告訴
暨答辯狀」中,謊稱:林秦葦並未與吳政衛商議決定綠鎮公
司增資入股事宜,也未提供任何財務報告予吳政衛,而誣指
吳政衛涉犯誣告罪嫌。
九、嗣因櫃買中心接獲投資人檢舉,由櫃買中心向輔導券商即永
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證會計師即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函調相關資料,並於102年6月3日派員至康富生技公司進
行實地審查,經調閱相關報務資料後,製作「康富生技公司
例外管理查核報告」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後,證期局再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告發;暨由吳政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具
狀告訴林秦葦詐欺。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該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稱南投
縣調站)於102年6月6日、102年8月21日持搜索票至康富生
技公司、宇漢公司等處實施搜索,而查悉上情。
十、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由吳政衛一
告訴、林耿宏告發、金管會告發,暨指揮南投縣調站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
【以下為本件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之附表】
附表甲:林秦葦所犯罪名及科刑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
│ │ │條第1項第2款之發行人董事以直│
│ │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
│ │ │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遭受重大損害罪,處有期徒刑肆│
│ │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 │ │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
│ 2 │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
│ │ │條第1項第1款之財務報告及財務│
│ │ │業務文件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
│ │ │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
│ │ │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 │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3 │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4 │犯罪事實欄五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5 │犯罪事實欄六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6 │犯罪事實欄七所示之罪│林秦葦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年貳月。 │
├──┼──────────┼──────────────┤
│7 │犯罪事實欄八所示之罪│林秦葦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 │
└──┴──────────┴──────────────┘
附表乙:林庭安所犯罪名及科刑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