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要召開司法國,推動司法改革,獲得熱烈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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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要召開司法國,推動司法改革,獲得熱烈掌聲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8月 09, 2016 8:11 am

焦點評論:大法官提名的憲政考量(彭錦鵬)


201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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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中表示今年是會議10月要召開司法國,推動司法改革,獲得熱烈掌聲。蔡總統要推動司法改革,就需要司法院的全力支持和推動;而這就牽涉到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提名爭議。我是1997年修憲時的國大代表,也是大法官任期條款的提案人,希望對此有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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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後大法官的任期制度規定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大法官為了連任而做投主政者所好的解釋,造成憲政上的扭曲。同時透過日出條款從2003年開始實施分兩批提名,讓大法官的整體結構在交錯任期下能夠新舊成員並蓄,促進傳承。





辭院長免辭大法官

大法官條款修憲之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往往不具法律專業背景,因而引發政治爭議。修憲之後正副院長都是大法官,因此再無爭議。《憲法》規定大法官任期後,接續規定「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此但書規定,在立法意旨上,主要是因為正副院長本身為大法官,但其兼任職務為司法行政首長,決定全國司法的重要人事、政策及預算,因此兼具司法和政治、行政的本質。修憲原意在於提供司法院做為憲政機制,其主事者之可能退場出口。
就政治現實而言,新任總統就職之後,司法院正副院長是否需像行政院長一樣自動請辭?就《憲法》運作而言,除非總統有明確表態,如蔡總統就職演說言及「司法改革是現階段台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正副院長並不必然需主動辭職;而且就算主動辭職,基於其大法官資格之正當性、合法性,亦得僅辭其正副院長之行政職務,而不需請辭大法官之職。換句話說,司法院正副院長就像擔任董事長一樣,其主要身分來自於董事資格,辭去董事長職務,仍然可能保留董事席次。同理,院長辭兩職以負其憲政政治責任,亦不必然表示副院長需要提出一致的辭職。
蔡總統提名謝文定、林錦芳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引起某些民間團體的反彈,要求蔡總統撤回提名;接著又發現副院長提名人有論文抄襲之嫌。如果總統希望副院長為現任學術、行政有具體成果之大法官,則基於經驗傳承深值考慮。司法改革涉及層面寬廣深入,正副院長必須專業包容、行政歷練豐富、改革企圖心強烈,才能對盤根錯節的司法結構、組織和人事制度,推動積極有效的司法改革。蔡總統重視實務經驗,由具有執行力、行政幹練的審檢首長擔任司法改革的領航員是正確的。


卸任大法官可再任

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可否再任?大法官任期制度規定任期8年並不得連任,其主要用意乃以憲政制度排除大法官釋憲之際、企圖連任所可能的迎合總統作為。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從目前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並已充分交錯的實際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風險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間隔期間衡量總統任期4年,並參考選制補選成例訂為至少2年,應屬適當。


台灣競爭力論壇理事長、前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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