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砍警案交保變羈押!難道罵一罵,司法就該大轉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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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砍警案交保變羈押!難道罵一罵,司法就該大轉彎嗎?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8月 08, 2016 9:05 am

法操》砍警案交保變羈押!難道罵一罵,司法就該大轉彎嗎?

司法做為法治國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竟淪為「只要能夠操縱輿論,就能夠操縱司法」的地步,勢必將淪為檢警和輿論的魁儡。因為檢警所操作出來的輿論壓力,進而使新北地院對吳姓主嫌砍警案做出改為羈押的政策大轉彎,真的是台灣民眾想要見到的公平正義嗎?




法操FOLLAW
2016-08-0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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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司想傳媒

2016年8月2日新北市驚傳砍警事件,吳姓嫌犯疑似不滿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憤而持菜刀猛砍開單員警。嫌犯稍晚自行投案之後,檢方當日晚間便向新北地院聲請羈押,但新北地院以三十萬元裁定交保。此事隨即引起警界和檢方譁然,警界以臉書串聯,至新北地院群起抗議。檢察官方面,不但馬上向法院提起抗告,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更在媒體上怒批:法官無感、不符人民期待。

在社會輿論壓力下,新北地院的態度,在檢察官第二次聲請羈押後大轉彎,不但准予羈押,更罕見地在新聞稿第一段中譴責違法暴力行為,對員警受傷感到痛心、並「表達十二萬分之敬意與謝意」。本次案件引起軒然大波,《法操》認為,案件本身發展涉及若干重大法律問題,便在此與大家一同探討。




針對吳姓嫌犯砍警案,新北地院在檢察官第二次聲請羈押時態度大轉彎。(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被告都應該被羈押嗎?交保就代表無罪嗎?

首先必須要先澄清的要點,是羈押的目的。羈押的目的在於避免刑事被告逃亡、再犯,或防止被告串供、滅證,不是刑罰。也就是說,即使被告被法院羈押,也不代表他就是有罪的;同理,即使被告交保或無保請回,也不代表他就是無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可以分成「一般羈押」(為了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或滅證)和「預防性羈押」(為了防止被告再犯)兩種,本件砍警羈押案,走的是「一般羈押」,而不是「預防性羈押」註1。

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非視同為一種懲罰

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成功:

首先,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條列的三款羈押理由之一,也就是被告必須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或犯重罪。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第三款的「重罪羈押」,本款當初是預設犯重罪的被告比較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所以直接把「犯重罪」當做羈押原因之一,卻引來非常廣泛的批評,更讓人擔心檢察官可能為了羈押被告,故意誇大被告涉嫌的犯罪,導致浮濫羈押。所以,大法官在釋字665號解釋縮減「重罪羈押」的適用範圍,即使被告犯了重罪,還是必須要有逃亡或串供滅證之虞,才可以羈押。

第三個要件,則是要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註2,就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串供滅證,也不可以羈押。簡而言之,「羈押」只能是在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




新北地院沒有說明,為什麼多了這兩項事證之後,吳姓嫌犯就突然就變成有可能逃亡的人。(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羈押被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為了「讓被告嚐點苦頭」,更不可以為了「逼被告認罪」,否則形同把羈押當做「有期徒刑」,架空法院的司法審判。正因為在漫長的刑法史中,羈押被濫用的實例太多,所以,現行法規才會設計如此多要件。畢竟,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徹底的剝奪,任何人在經過法院判決有罪以前,原則上都不可以被國家囚禁。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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