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可存有勝敗之心(林彥良)
201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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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委顧立雄律師17日在立法院質疑檢察官濫行起訴敗訴後卻完全沒有責任,備詢的行政院林全院長附和表示,「制度上非常不好」、「檢察官如果起訴無罪,他沒有任何責任,這是不對的」。
但事實上,檢察官是否失職,社會是否信賴司法,從來不能以起訴定罪率定義。至少同為華人世界,已將顧立委等人鍾情推崇的英式陪審制實踐數十年,素有公信的香港法域,絕不作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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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證據才是責任
依據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之統計,香港律政司於2010年檢控之案件,在陪審團式的原訟法庭定罪率(含一部有罪者)為93.8%,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71.7%。與此相比,區域法院(按為由區域法院法官自行認定事實)定罪率為93.7%,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75.3%;而裁判法院(按為由治安法官自行認定事實)定罪率為73.8%,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51.6%。
相較我國約同時期總起訴定罪率的96.1%,香港檢控官看來並不突出(儘管已遠優於大部分先進法域)的定罪率,竟也可以是健康而得到社會信任的。他們的檢控官不急著切腹自殺。
香港法界知道,面對層出不窮的新興犯罪及社會糾紛問題,個別法官及陪審員的思考仁智互見,未必一致;在合理的定罪率下,再強求檢察官對無罪負責,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導致檢察官好官自為、不敢積極適用法律偵辦犯罪、不敢挑戰法院錯誤判決,只會製造更多問題。檢控政策曾引御用大律師Lord Goldsmith的名言:「如果檢控人員只處理絕對肯定能達至定罪的案件,刑事司法體系便難以有效地運作。」說明了香港不將起訴門檻畫地自限於絕對肯定定罪案件的態度。
這不意味香港不要求檢控品質。香港對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實質操控,其實另有高明作法。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應香港律師界的要求,自2009年公布檢控政策及常規,2013年9月更參酌國際發展趨勢,翻修為檢控守則,明訂檢控決定的驗證標準是:根據現存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檢控守則為此也羅列了具體可行的檢控決定及審判中停止檢控等自律機制,供律政機關及社會直接用來檢視檢控的品質。
最值得一提的是,檢控守則同時明確地點出:檢控品質與訴追勝敗並沒有絕對關係。檢控守則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Rand在Boucher訴女皇[1955] SCR 16一案判詞表示:「刑事檢控的目的,並非為求取定罪,而是要將控方認為與所指稱罪行相關的可信證據,向陪審團展示。檢察官有責任確保展示有關事實的全部所得法律證據:展示證據須鍥而不捨,在合法情況下據理力爭,但也須公正持平。檢控人員不可存有任何勝敗之心。」
抓出濫訴害群之馬
律師立委以求取定罪苦苦相逼,拿起訴定罪率影射濫訴,強作臧否,舉世罕見,其實只會解構檢察制度最重要的公正與平常心。台灣要提升檢控能力,抓出真正濫訴的害群之馬,也許像香港一樣,訂定一個以司法本務為核心,足以自律他律的檢控政策,才是終局正辦。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Hank Jou · 台北市
所以可以放任檢察官以自己的政治立場隨便起訴? 甚至像馬政府時期那樣的特偵組聽命掌權者做政治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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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Kee
要以無罪推論為核心,找到證據後就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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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 Hsu
很多點都正確啦,要做到檢察體系中立,就是要想辦法把檢察總長的指派改為司法界選舉。然後就是最後面那點:要各國的司法人員「自律」根本就是緣木求魚。
權力這麼大的機構,只能靠他律。問題是台灣連"他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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