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可存有勝敗之心(林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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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可存有勝敗之心(林彥良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6月 22, 2016 12:35 am

檢察官不可存有勝敗之心(林彥良)


201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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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委顧立雄律師17日在立法院質疑檢察官濫行起訴敗訴後卻完全沒有責任,備詢的行政院林全院長附和表示,「制度上非常不好」、「檢察官如果起訴無罪,他沒有任何責任,這是不對的」。
但事實上,檢察官是否失職,社會是否信賴司法,從來不能以起訴定罪率定義。至少同為華人世界,已將顧立委等人鍾情推崇的英式陪審制實踐數十年,素有公信的香港法域,絕不作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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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證據才是責任

依據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之統計,香港律政司於2010年檢控之案件,在陪審團式的原訟法庭定罪率(含一部有罪者)為93.8%,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71.7%。與此相比,區域法院(按為由區域法院法官自行認定事實)定罪率為93.7%,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75.3%;而裁判法院(按為由治安法官自行認定事實)定罪率為73.8%,如扣除認罪後定罪部分,經無罪陳述而在審訊後定罪率為51.6%。
相較我國約同時期總起訴定罪率的96.1%,香港檢控官看來並不突出(儘管已遠優於大部分先進法域)的定罪率,竟也可以是健康而得到社會信任的。他們的檢控官不急著切腹自殺。
香港法界知道,面對層出不窮的新興犯罪及社會糾紛問題,個別法官及陪審員的思考仁智互見,未必一致;在合理的定罪率下,再強求檢察官對無罪負責,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導致檢察官好官自為、不敢積極適用法律偵辦犯罪、不敢挑戰法院錯誤判決,只會製造更多問題。檢控政策曾引御用大律師Lord Goldsmith的名言:「如果檢控人員只處理絕對肯定能達至定罪的案件,刑事司法體系便難以有效地運作。」說明了香港不將起訴門檻畫地自限於絕對肯定定罪案件的態度。
這不意味香港不要求檢控品質。香港對檢察官起訴品質的實質操控,其實另有高明作法。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應香港律師界的要求,自2009年公布檢控政策及常規,2013年9月更參酌國際發展趨勢,翻修為檢控守則,明訂檢控決定的驗證標準是:根據現存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檢控守則為此也羅列了具體可行的檢控決定及審判中停止檢控等自律機制,供律政機關及社會直接用來檢視檢控的品質。
最值得一提的是,檢控守則同時明確地點出:檢控品質與訴追勝敗並沒有絕對關係。檢控守則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Rand在Boucher訴女皇[1955] SCR 16一案判詞表示:「刑事檢控的目的,並非為求取定罪,而是要將控方認為與所指稱罪行相關的可信證據,向陪審團展示。檢察官有責任確保展示有關事實的全部所得法律證據:展示證據須鍥而不捨,在合法情況下據理力爭,但也須公正持平。檢控人員不可存有任何勝敗之心。」





抓出濫訴害群之馬

律師立委以求取定罪苦苦相逼,拿起訴定罪率影射濫訴,強作臧否,舉世罕見,其實只會解構檢察制度最重要的公正與平常心。台灣要提升檢控能力,抓出真正濫訴的害群之馬,也許像香港一樣,訂定一個以司法本務為核心,足以自律他律的檢控政策,才是終局正辦。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Hank Jou · 台北市

所以可以放任檢察官以自己的政治立場隨便起訴? 甚至像馬政府時期那樣的特偵組聽命掌權者做政治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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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Kee

要以無罪推論為核心,找到證據後就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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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 Hsu

很多點都正確啦,要做到檢察體系中立,就是要想辦法把檢察總長的指派改為司法界選舉。然後就是最後面那點:要各國的司法人員「自律」根本就是緣木求魚。
權力這麼大的機構,只能靠他律。問題是台灣連"他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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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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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察官不可存有勝敗之心(林彥良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6月 22, 2016 12:39 am

焦點評論:蔡英文應出面主導轉型正義(黃丞儀、葉虹靈、吳叡人、黃長玲、陳俊宏)


201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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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政府目前步調混亂、定位不明的轉型正義工作,令人感到憂心忡忡。資料照片

大選期間把轉型正義當成關鍵政見的民進黨,從本屆立院開議、蔡總統就職以來,不時拋出各式轉型正義政策與法案構想,其中以總統就職演說時宣布總統府下將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與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最受重視,雖引來國民黨「清算、鬥爭」的制式反應,外界對民進黨的積極作為仍多正面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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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已於日前完成委員會初審,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也宣示要在本會期完成「促轉條例」的三讀通過,我們不得不對於民進黨政府目前步調混亂、定位不明的轉型正義工作,感到憂心忡忡。





給促轉會實質功能

首先,依據「促轉條例」,未來將在行政院設置類似獨立機關性質的促轉會。然而促轉會的任務,並非立即展開檔案整理、真相調查、司法平反或不當黨產的實質工作,而是在「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院長提出完整規劃方案或修法建議」,完成這些規劃後就立即解散。換言之,在2年內,這些工作還處於「草擬方案」和「法制作業」的階段。
雖該草案規定:促轉會如認為相關規劃已達具體可行的地步,得提請行政院長辦理。然而究竟何時達「可行」的程度,屆時恐怕繫於各委員主觀判斷。而以目前黨產條例的立法進程來看,民進黨團似乎已認為追討不當黨產已達具體可行。又如政治檔案法,已有相關版本可供審查。在此情形下,要如何達成促轉條例所提的「框架立法」?不如直接賦予促轉會實質的功能,不再限於法制草擬作業。
其次,若依照目前走向,未來我們將在總統府下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行政院下則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者依照總統就職演說應在三年內完成調查報告,但若欠缺組織法上的依據,沒有人員編制和預算,不可能成為實質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後者大費周章設計為獨立機關, 但卻以「立法準備」為主。兩者若同時並行,看似熱鬧,但轉型正義的實質工作都不可能立刻展開。
更糟的是,很快就會面臨疊床架屋、甚至可能演變為雙頭馬車的困境。論者或謂,總統府下的委員會僅屬諮詢性質,當不致互相掣肘。那麼要它何用?或謂,轉型正義委員會以設置在總統府下為宜,因為可能進行的司法平反或人事清查等,得由能協調五院的總統進行,那就必須修改現在促轉條例草案,增加組織法上的依據。目前的狀況是立院黨團和總統府各自為政,欠缺協調,競相開出政治支票,將來造成雙頭馬車,意見衝突如何解決?


切莫放任法案競逐

總的來說,民進黨版促轉條例在黨產條例已將過關、政治檔案法早有草案、總統府也宣示將成立委員會的前提下,僅從事法制作業實無必要,應修改成具實質功能的機制。參考模型可見諸國際上常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目前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已初步掌握了這個原則。如何推動轉型正義高度仰賴社會脈絡,我們很難找到一體適用各國的模式,但這不等於我們無法從他國經驗中學習。
台灣當然可以發展出獨特路徑,但不該是因為執政黨協調不足而導致立法混亂。主政者有必要闡明為何要推動轉型正義,以說服社會,耗費成本所為何來,進而發揮高度政治意志,積極協調完成此一艱鉅的工程。切莫消極放任法案競逐,讓轉型正義陷入泥淖,失去人民的信任。


黃丞儀 民間真促會理事長
葉虹靈 民間真促會執行長
吳叡人 民間真促會理事
黃長玲 民間真促會理事
陳俊宏 民間真促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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