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法官為何讓人失望?''''''高金枝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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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官為何讓人失望?''''''高金枝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5月 29, 2016 12:12 am

自由廣場》法官為何讓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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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06:00


◎ 高金枝


這一期的天下雜誌公布了「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法官信任度敬陪末座,只有28.4%;前幾天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中更直指「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語罷,觀禮群眾響起如雷的掌聲,社會大眾對於法官的負面感受,已經不言自明。作為法官群體的一部分,我們雖然無法代表所有法官,但還是得說:「對不起,我們讓大家失望了。」





天下雜誌的「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法官信任度敬陪末座。(資料照,記者丁偉杰攝)

為何「恐龍法官」一詞能迅速地在台灣社會蔓延流傳?為何民眾常認為法院的判決悖離社會的期待?明明這些法官跟大家一樣,為人父母子女,在這塊土地上生存、呼吸、成長,吃相同的油、喝相同的牛奶,坐著同樣的捷運,煩心同樣的國事、家事,為何當他們穿上法袍,寫出判決時,卻像是不知民間疾苦、只會死守法條、甚至成為縱放奸惡的「全民公敵」?難道這些法官都人格分裂了嗎?

原因很多,解決方案也很多,最近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讓人民參與審判,蔡總統的司改政見中,也已經明確點出了這個方向。那麼將來參與審判的人民,無論是被稱做「參審員」、「陪審員」、還是「裁判員」,也都將成為廣義的「法官」。 這些「法官」們,必須本乎良心,忠實執地行人民的付託,服膺於此一職位的基本信念,及司法審判一定要遵守的原則。是什麼原則呢?就是「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證據裁判」。說穿了,這些原則通通都是為了「避免冤枉可能無辜的人」,這個「無辜的人」,可能是你、我,或是我們的親朋好友。要判一個人有罪,一定要先有法律明文規定處罰這種行為,而且要有充足的證據,一旦證據不足以相信就是這個人做的,就只能判他無罪,即使你覺得「明明就是他幹的」、「媒體都說是他幹的」、「檢察官都說是他幹的」,只要沒有絕對充足的證據,就是不能判他有罪。最後,就算證據證明有罪,也只能照著法律准許的刑度來處罰,如果立法者說這個犯罪最重只能判5年,法官就不能判無期徒刑,不管人民有多麼討厭他。而這就是司法審判,也是人類社會經過長久的慘痛經驗所凝聚出來的共識,我們有智慧的老祖先早就說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沒有人應該成為審判祭典中,在群眾歡呼起舞下接受大火焚燒的祭品。如果這些原則消失了,台灣的司法就會退回到遠古時代,台灣的人民隨時置身於獨裁的危險當中。

在可預見的未來,台灣必然會引進陪審制或參審制,也就是讓一般人民參與審判,你可以在捷運上看著爽報痛罵被告可惡、該死,但當你走進法院,成為陪審員或參審員,你仍然必須堅守無罪推定原則,甚至成為縱放奸惡的「全民公敵」。你人格分裂了嗎?不是,而是你參與了司法,在「處罰壞人」與「不冤枉無辜的人」之中做出了艱難的決定,你應該為此驕傲。

但在此之前,我們仍然要為司法讓大家失望,向你道歉,有些判決真的是不好,無從推託,一個民眾信任度只有28.4%的職位,有被改革的充分理由。但若只是為了追求漂亮的民調數字、執政成績,忘卻司法審判要遵守的原則,只要求叫座的判決,我們也只能挺著「審判者」堅守審判原則的硬肩膀,說聲:「對不起,要讓大家失望了。」

(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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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法官為何讓人失望?''''''高金枝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5月 29, 2016 12:15 am

自由共和國》蔡志宏/誰來為司法政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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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06:00



蔡志宏/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於一○一年六月間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同年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預算數由前二年的五百多萬,一下子暴增至一七○○多萬,理由就是為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而增列一二○○多萬。此後,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預算連年都維持在三千多萬的規模,直至今年(一○五年)已值總統、立委大選政權更替,仍編有三一○○萬餘元之預算,以充實推行試辦觀審之經費。據此估計,從一○一年至一○五年將近五年期間,司法院為觀審應已耗費超過億元的國家預算。

本來在國家最高層級的總統選舉中,正是將觀審政策提請國民支持、尋求未來立法通過的最好契機,未料各總統候選人雖然都提出自己的司法政策,卻無人以觀審政策作為政見訴求,甚至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在選前即明白主張研議陪審或參審制,直指觀審制牴觸法治國家原則與基本精神。至此,觀審制幾乎可以確定已告推行失敗,為此耗費之億元預算,恐怕只能付諸東流。根據民主政治原理,提出並推動觀審政策之司法首長,就應該辭職下台,以示負責。但此時社會卻有一種意見認為:作為司法首長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並任大法官,基於司法獨立精神,不應在新總統就任時辭職,以示司法與政治的分際。這樣的見解,似乎刻意忽略司法政策的提出與推動,也應該符合責任政治原則,同時也凸顯了一項問題:誰來為司法政策負責?

根據憲法本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如果追溯對照制憲前由憲法起草委員會所擬之五五憲草,其中司法院職權包括司法行政,就可以明確看出,制憲者是有意將司法行政排除為司法院憲法職權之外。以此憲法本文之司法院職權而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只掌理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之司法作用,確實應受司法獨立保障,無庸為司法政策負責。但憲法實踐結果,司法院自己不處理真正具有司法作用之個案審判,卻另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後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改以監督所屬機關、撰擬審核法案命令為其職權。及至釋字第一七五號,司法院更以大法官解釋確立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此號解釋雖然沒有言明,但依照權責相符之憲政原理,既然司法院有權提出法律案,自然該為法律案之形成擬定及推動負責,而不應只講司法獨立卻不進行個案審判,享司法政策之法律提案權,卻不為司法政策負責。

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就已經意識到此一問題,因此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明訂:「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此一規定,正是因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具有司法行政功能,故而應以責任政治決定其去留,而不受任期保障。且依其所用條文文字是「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故不受任期保障者,是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而非只是院長、副院長,俾利總統可以尋找適合之替代人選,而非僅能從既有之大法官選任接替者,以實現總統競選時之司法政見。

司法院既掌司法行政而享有司法政策提出與推動之權,就應該負起政策失敗責任。總統專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提名之權,提名足以實踐其司法政見之人選正是其無可推託之責。即將就任總統的蔡英文女士應該謹記每一張選票,都有來自人民對於您競選時所提出司法政策之付託,切莫有所遲疑而辜負深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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