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硯「說」法》法律的調適在於提供誘因

版主: 台灣之聲

博硯「說」法》法律的調適在於提供誘因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5月 24, 2016 8:15 am

博硯「說」法》法律的調適在於提供誘因

像汽車租賃業這種不具本質上必然性的管制措施,國家所要考量的應是人民職業自由的保障。然而,一個新的經濟模式發展,必然對傳統業者帶來衝擊,如何兼顧對職業自由的保障與傳統業者的生計就成為重要課題。

作者:胡博硯| 2016-05-23 12:30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馬英九總統八年來的功與過,各界自有其評論,然從經濟的觀點來看,這幾年正是台灣經濟最低迷的時期,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初為振興經濟也提出過許多不同的政策,「六三三」就是其中最值得一說的。不過,顯然馬總統期望的目標並沒有達成。而當初為了營造海洋國家,也曾計劃積極發展遊艇業,因緣際會,筆者也曾參與過部份與振興遊艇業相關的法律研究案。只不過多年來遊艇業仍未如預期蓬勃發展。而產業發展無法達標的關鍵原因之一,便是相關法律未能鬆綁,也無法提供誘因。

近年,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成為熱門議題,這是一個隨著物聯網的成熟所創造出來的新經濟體系,強調讓所有人可以利用點對點的社群網路,將個人所有但利用率不高的有形與無形資產與他人分享,共同創造新經濟機會與生產流程。這樣新契機,同時也對於舊經濟體系或是舊思維產生一定的衝擊。

所謂共享經濟是一個隨著物聯網的成熟所創造出來的新經濟體系,強調讓所有人可以利用點對點的社群網路,將個人所有但利用率不高的有形與無形資產與他人分享,共同創造新經濟機會與生產流程。(http://www.fastcoexist.com/3022028/the-sharing-economy-lacks-a-shared-definition)

「網路運輸業」就是這個經濟模式下的一種新興產業,係指提供小客車載客媒介的網路平台。而一般民眾所聯想到的,就是這兩年愈來愈風行的Uber。

從媒體報導上可發現Uber的應用愈來愈廣,在台灣產生的爭議也愈來愈大。然而,這樣的法律爭議卻無法阻止Uber司機與用戶的增加。歷年總統大選中,經濟政策向來為社會關注的重點,蔡英文在競選時的交通觀光政策白皮書上也明白指出:「善用共享經濟模式,全民一起做觀光,營造友善安全的觀光環境」。新政府將如何解決產業發展的相關法律問題,仍有觀察。

網路運輸行業的出現,最直接影響的是職業計程車業者的生計,所引發的反彈也成為政府介入管制的壓力源。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調查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有近九萬部的計程車,百分之六十集中在台北市與新北市。除了新北市與台北市外,其他直轄市數量並不多,例如,台中市約7000部,台南市僅有3500餘輛計程車,計程車數量大量集中在雙北。但這樣的分布不均衡其實與網路運輸業發展無關。

現行網路運輸業者的限制在於《公路法》第77條第2相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的業者無法經營。但業者要如何申請?以及該申請什麼?

網路運輸行業的出現,最直接影響的是職業計程車業者的生計,所引發的反彈也成為政府介入管制的壓力源。(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我國《公路法》將這種載客業務分為計程車與小客車租賃。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就法規劃分來看,計程車乃是由司機提供載客業務,而租賃則屬車輛的提供。不過,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換句話說,租賃車業者也可為承租人提供司機。就上述文字來看,顯然,以小客車載客為職業這件事情,國家的管制目的只在於便利管理,並無一定的必然性。該條文出現於民國73年《公路法》修正案中,在此之前,《公路法》第37條僅規定: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也就是說,汽車租賃業是後來立法者所創的行業,這證明了此種管制措施並不具本質上的必然性。也由於此種管制的非必然性,國家所要考量的應是人民職業自由的保障。然而,一個新的經濟模式發展,必然對傳統業者帶來衝擊,如何兼顧對職業自由的保障與傳統業者的生計就成為重要課題。

既然,「善用共享經濟模式」已是新政府發展觀光所揭櫫的方向,過去八年各項振興產業相關政策的失利,是新政府未來在規劃上重要的教訓。在法律的調適上,如何提供產業發展誘因,並納入法律體系的管理,是未來主政者應思考的重點。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32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