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司法比馮光遠更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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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司法比馮光遠更可惡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5月 11, 2016 12:51 am

名家觀點-司法比馮光遠更可惡


2016年05月10日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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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罵金溥聰男妓被控誹謗5月6日宣判
金溥聰自訴馮光遠誹謗,出庭與馮辯論。(王己由攝)

馮光遠2013年在臉書批國安會前祕書長金溥聰,「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才當上台灣駐美代表」,並罵金溥聰「人渣」、「爛貨」等,2015年3月獲二審判無罪定讞後,又寫文章指涉金溥聰是「男妓」,金溥聰再次自訴控告馮光遠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本月6日宣判馮光遠無罪。

人渣、爛貨、男妓,如果都不能算是《刑法》第309條所稱的「公然侮辱」,都不構成《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誹謗罪。說真的,在中文世界裡要找出更難聽的辭彙稱之為「公然侮辱」與「毀損名譽」,只怕還真不容易。



如果,以上情事,把「馮光遠」的名字用「羅智強」取代;把「馬英九」的名字用「蔡英文」取代;把「金溥聰」的名字用「林X」、「吳XX」這些蔡英文任命的官員取代。請問,法院還能判無罪嗎?

這已經和被羞辱的人是不是「金溥聰」無關了,而是這樣的司法判決,等於在鼓勵大家肆無忌憚地對別人口出惡言、人身攻擊!這種判決,其實比起造口業傷人的馮光遠為惡更大,因為馮光遠不過一口損人,而這樣的司法判決卻是鼓勵眾口齊惡。同時,馮光遠這些不入流的話,對當事人傷了一次,司法對此口業縱容,讓這些造口業的人,可以沾沾自得用「法院認證」,去對當事人進行第二次傷害。

法院也許認為公眾人物、公職人員應受較嚴格的監督檢驗,所以對評論者採取較輕的課責,避免寒蟬效應,所以把這些惡言惡語都解讀為《刑法》第311條的「善意」。先不說這些惡毒的言論如何構成「善意」,得要有腦筋急轉彎的能力。但如果金溥聰真有什麼違法濫權、馬英九有什麼用人不當,論理論據直斥其非即可,請問法官,難道不能用道理與證據服人,非得要鼓勵評論者用「人渣」、「男妓」這些下流惡毒的人身攻擊語言,才能彰顯言論自由、維持監督公眾人物的功能嗎?

退萬步言,如果真的因為金溥聰曾是公職人員,所以對他施加的所有再難聽的人身攻擊都是正義的、善意的,那麼,不如請立法院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再不就逕加除外條款,這二項罪名不適用批評現任與卸任公職人員。那麼以後,大家都可以放心地大罵官員人渣、爛貨、男妓。一視同仁,平等適用。不至於遇到張三惡口就算善意而無罪,遇到李四惡口就不算善意而有罪,被人懷疑是依特定政治立場與意識型態審案斷案。

這樣至少還可以保司法一個「公平」的尊嚴。

(作者為自由作家)

(中國時報)





校正編輯:黃柳璟

關鍵字:金溥聰、馮光遠、男妓、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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