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吳陳鐶︰危害國安 閱卷應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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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吳陳鐶︰危害國安 閱卷應設限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4月 30, 2016 11:49 pm

大法官吳陳鐶︰危害國安 閱卷應設限

2016-04-30
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大法官吳陳鐶昨對釋憲案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認為,釋憲文應對「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重大公共利益須維護」等情形,予以限制或禁止被告和律師取得羈押卷證資訊,但釋憲結果未對此設限,他不贊同。

不同意以「犯罪嫌疑人」代替「被告」

吳陳鐶共提出四個不同意見,第一個不同意,在於釋憲文及理由書中,將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告」一詞以「犯罪嫌疑人」代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他不能贊同;第二個不同意,則是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遇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有「其他較重大公共利益須維護之情形時」,未納入限制或禁止,他同樣不能贊同。

第三則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卅三條第一項提到,「辯護人於審判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條文規定是在審判中,而非羈押調查過程,與本釋憲案關係不大,不該納入釋憲範圍。

第四則是釋憲文不該建議相關機關修法時,應該一併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部分,他認為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陳春生也認為不該放寬

另一位大法官陳春生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釋憲文不該放寬標準,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機會以抄錄或攝影等方式檢閱卷證,這樣未必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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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閱卷權解禁 律師叫好 檢察官多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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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記者溫于德、楊國文、陳慰慈/台北報導〕羈押閱卷權釋憲結果出爐,律師界普遍叫好,檢察官界多反對閱卷權解禁,學者認為釋憲文是「折衷式」解決方法;但法界也認為,涉及國安或社會高度注目案件,閱卷權應有明確規範。



刑訴法三度重要釋憲
刑訴法三度重要釋憲



檢察官︰被告恐滅證 找到託詞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嫌犯通常被掌握到確切證據才會遭聲押,對開放羈押閱卷權,他無法苟同;以賴素如案來說,若當時讓賴和律師檢閱索賄卷證,賴可能又有另一套說詞,未必能被收押、判刑。

檢察官出身的林俊峰律師則說,他對釋憲結果「很矛盾」,過去他是檢察官時認為,若同意閱卷,偵查方向、掌握事證恐被當事人知道,被滅證機率高;如今站在律師角度,卻發現限制閱卷權利,已嚴重戕害人權。

律師︰開放閱卷 宜有配套限制

律師黃仕翰表示,樂見律師享有閱卷權,但須訂定適度的閱卷限制,例如,鎮小江共諜案或敏感性高的案件,律師閱卷後,會不會影響後續檢方偵辦? 會不會有湮滅證據之虞? 他相信未來施行一定會有配套限制。 目前現行制度中,有些法官在開庭前與檢察官討論時,會先遮掩證人姓名,再將筆錄給律師看,對檢察官提出羈押的必要理由,提示律師有無意見。 至於浩鼎案、謝依涵涉的八里雙屍案,這些社會高度關注案件,律師是不是也能享閱卷權?

學者︰保障人權與律師辯護權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不管任何犯罪類型案件,被告律師當然可享有被告筆錄閱卷權,這是對被告人權與律師辯護權的保障,不然難道要律師在「黑箱」裡幫被告打官司嗎?

但陳志龍也說,開放律師閱卷仍須考量「偵查有效性」,若檢方最有力證據或證人證詞被閱走,等於手中的寶物不見了,如何保障檢方的「偵查有效性」? 應明確立法。

司改會︰未立法前案子怎麼辦?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直言,他肯定釋憲結果給予嫌疑人閱卷機會,但也有三個隱憂,一是未闡明閱卷範圍開放多廣;二是未明確指出以何種方式閱卷;三是「最後一年內立法,那未立法前的案子怎麼辦? 」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認為,釋憲案讓我國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法務部或檢察總長應儘快要求所屬檢察官落實解釋文意旨,才能兼顧偵查犯罪需要,並充分保障訴訟權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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