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張藥房還地案 更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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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張藥房還地案 更二審敗訴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4月 23, 2016 10:55 pm

大埔張藥房還地案 更二審敗訴

2016年04月23日
馬瑞君/台中報導
大埔張藥房還地案 更二審敗訴
圖為張藥房遺孀彭秀春,一度哽咽落淚。(黎薇、陳信翰攝)

大埔張藥房還地案 更二審敗訴
苗栗大埔案張藥房現址已被劃設斑馬線;農陣、大埔自救會與居民22日籲政府還地、原地重建。(黎薇、陳信翰攝)

苗栗大埔張藥房遭拆除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2014年認定內政部、苗栗縣府強拆違法,但卻未判准許住戶要求還地、恢復原狀請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矛盾、發回更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下午更二審仍將張藥房等居民要求還地等請求駁回。

大埔開發案於2009年起辦理區段徵收,2013年7月縣府趁自救會北上抗議,強拆張藥房等4戶拒拆戶,引發警民衝突;同年9月,張藥房老闆張森文死亡,衍生聲援團體抗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前年1月更一審撤銷土地徵收,但認張藥房4戶現址已成道路無法返還,判4戶要求還地敗訴。張男遺孀彭秀春等被拆戶針對還地部分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宣判後,被拆戶再提原地重建,但內政部拒絕,另提出易地重建、補償、國賠、協議價購4方案遭拒,雙方陷入僵局。

更二審仍判決住戶彭秀春等人要求「回復原狀」部分仍敗訴,理由是內政部是有徵收權限機關,但無回復原狀權限,並非徵收案執行機關,被拆戶要求內政部回復原狀無理由,將全案駁回。

在更二審判決書中另提及,苗栗縣政府為法官命令獨立參與訴訟的「參加人」,在訴訟中參加是為了維護自己權力,而非是被告身分,因而被拆戶要求苗栗縣政府要負回復原狀責任也有誤。

因而有法界人士建議,原告應將順序「顛倒」,也就是重新提訴訟將苗栗縣政府列被告,而改列內政部為「參加人」,請求內容則改「內政部命苗栗縣政府回復原狀」,可能會使案件解套。

(中國時報)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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