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肯亞案錯亂立場(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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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肯亞案錯亂立場(宋耀明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4月 20, 2016 12:18 am

勿因肯亞案錯亂立場(宋耀明)

2016年04月19日蘋果日報

最近、接連發生我國國民在海外涉嫌詐欺。其中肯亞案引起部分立法委員及名嘴批評,指政府屈從大陸、有損主權、未保護自己國民云云,馬來西亞案政府又被批評為搶人回來釋放、包庇犯罪,一時之間,各方看法紛亂,政府面臨父子騎驢的困境。
筆者任職法務部時,主要負責國際司法業務,亦曾協助法務部洽談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對國際司法互助議題稍有涉獵,茲提出幾點淺見:
一、在肯亞案一味指責中國大陸並無道理:在跨境刑事案件,數國均有管轄權而發生管轄權競合情形,所在多有。凡有偵審管轄權的國家,莫不積極利用引渡或遣送方式,爭取嫌疑人至自己法域接受偵審。過去台灣也經常在與其他國家沒有引渡條約情形下,爭取他國遣送或遣返犯罪嫌疑人至台灣接受偵審。在肯亞案中,中國大陸基於其屬地原則的偵審管轄權,請求肯亞將相關人士遣送至中國大陸,無可厚非。國內部分聲音一味指責中國大陸,甚至上綱到台灣屈從於一個中國政策,並無道理。
二、從保障個人人權角度,肯亞案中該受譴責的是肯亞:根據外電,當時肯亞針對涉案台灣人是以遞解出境(deportation)方式處理,在國際司法實務上,遞解出境是將相關人遞解回其原籍地(country of origin),肯亞政府對此則解釋為:按照國際慣例是將涉案人遞解至「前一個港口」,其實是為其錯誤找藉口。

修國民不引渡原則

國際間遞解至原籍地有其道理,蓋一國不能禁止其國民入境,是國際法原則,遣返至原籍地,沒有入境問題,遞解至前一港口,則無法確保當事人有合法入境文件,甚至有可能成為國際人球。肯亞在與中國大陸沒有引渡條約情形下,竟發動強制手段將相關台灣人解交中國,是對相關涉案台灣人人權的侵犯,也形同同意中國在肯亞境內實施司法主權。
三、作為無管轄權卻必須接受遣返國民的台灣,沒有所謂包庇犯罪問題:在馬來西亞案,台灣究竟有無管轄權,端看涉嫌犯罪行為有無人在台灣被害(這跟被害人是否為台灣人無關,有人在台灣被害,依照國際刑事司法的通說,台灣為犯罪結果發生地,也是犯罪地,所以台灣也有基於屬地原則的管轄權),如果台灣沒有偵審的管轄權,台灣只能讓被遣返國民恢復自由。
四、將在中國大陸犯罪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衍生無盡不切實際的偵審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實務,仍認為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因此在中國大陸犯罪,基於屬地原則,台灣自有偵審管轄權。此種因政治宣示之必要,而擴張台灣的偵審管轄權,注定使司法機關經常處於縱放罪犯的指責之中。
五、應考慮修改《引渡法》中國民不引渡原則: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採行「國民不引渡」原則,例如台灣人如在外國犯罪逃回台灣,台灣是不接受該外國引渡要求的。「國民不引渡」原則,勢必使台灣成為包庇自己國民的天堂。試問,林克穎在台灣犯罪後逃回英國,如果英國也採「國民不引渡」原則,台灣人民將會如何跳腳?與台灣有引渡條約的國家無幾,願在無引渡條約但有《引渡法》例外機制下進行引渡的國家更少,台灣願將逃回台灣的罪犯交給他國偵審,外國基於互惠也才會引渡回台灣外逃的罪犯。

律師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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