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貪判刑 葉世文條款 立院初審 退休金將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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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涉貪判刑 葉世文條款 立院初審 退休金將追回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4月 09, 2016 1:18 am

公務員涉貪判刑 葉世文條款 立院初審 退休金將追回
2016年04月08日 林思慧/台北報導


公務員涉貪判刑 退休金將追回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人員若涉貪被判刑7年以上者,應剝奪所有退休金,已支領者也要全數追回。圖為被收押的前桃園縣長葉世文借提出庭應訊。(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人員若涉貪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剝奪所有退休金,已支領者也要全數追回。銓敘部退撫司司長呂明泰表示,該法公告施行後,公務員貪汙判決尚未定讞,將可適用此法。

判7年以上全數剝奪

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被控在合宜住宅弊案收賄,二審遭判刑21年,仍可領退休金引發爭議,但因尚未定讞,只要該法在葉世文判決確定前完成三讀,葉世文將適用,其退休金會全數追回。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現行法制不夠完善,涉貪公務員在尚未判刑確定前,申請退休規避法律責任,均無事後溯及剝奪、減少或追繳退休金機制,違背公務員退休制度基本目的。

涉貪懲戒者不得申退

銓敘部長張哲琛說,相關修法強化涉嫌貪汙或瀆職等罪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的事前管制措施,並增訂事後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懲罰性規定,使退休法制更完備,並有效管制涉案公務人員藉申辦退休來規避責任。

初審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或是被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等情形,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未滿7年按比例追繳

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初審條文明定,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將剝奪50%退休金;判處有期徒刑2以上3年未滿者,將剝奪30%退休金;若是判處1年以上2年未滿者,將剝奪20%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但緩刑期滿後則不受此限。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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