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林鈺雄法學專家於105-3-19台大法學院台灣法學會刑事法研究會等四單位主辦偵查羈押閱卷座談會,指大法官失職(證一號)

版主: 台灣之聲

憑林鈺雄法學專家於105-3-19台大法學院台灣法學會刑事法研究會等四單位主辦偵查羈押閱卷座談會,指大法官失職(證一號)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3月 24, 2016 9:02 am

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任務
荒唐離譜判決即涉收賄有據 違證據論理經驗是亂判禍首
裁判不備理由就是放水解套 事證不符是非顛倒即送評鑑
百萬人出資百元億元反貪腐 百元索光碟怠惰法官變青天

受文者:司法院全大法官閣下
副本:1.賴浩敏院長 蘇永欽副院長
2.本會司改監督機關:法務部、內政部、法官評鑑委員會
3.本會判決評鑑、不法公告、萬人申冤委員會、法庭觀察查報總隊
主 旨:憑林鈺雄法學專家於105-3-19台大法學院台灣法學會刑事法研究會等四單位主辦偵查羈押閱卷座談會,指大法官失職(證一號);祈大法官一併宣告剝奪刑案被告閱卷因妨害改良式刑訴新制防禦權之行使同屬違憲,始能有效斷絕冤錯判詳北院95易2139板院96易1086,創造台灣刑訴新制勝人民陪審制,係全球最佳制度足堪各國借鏡及來台學習事。
說明一:從大法官677號繼662號(含691及681假釋可救濟)關心受刑公民數案可易科因併訂執行,竟然得由獨任法官不開庭之裁定書程序裁判,非法變更開庭數年實體調查合議判決效力,而不准易科違憲後;接續亦宣告刑期滿屆滿次日始釋放亦違憲;如今借由賴素如偵查期間不准律師含被告於聲押庭閱卷;請准大法官105-3-3召開憲法法庭探討違憲問題,若能宣告部份違憲者;祈勿漏公訴後多數法官仍墨守成規不准被告閱卷權《僅1%包公級法官准被告閱卷(證二號)》當因抵觸刑訴新制被告享有主導訴訟及防禦權之行使,一併宣告違憲者即失職馬總統愛將賴素如當可彌補馬總統五年前即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仍不顧台灣法官變成恐龍侵害人權之泛濫之不人道,2016終遭全民清算究責,而成敗台敗國敗司法敗國民黨敗家子,而成過街老鼠因果報,深信520下台後繼扁總統成囚犯者,台灣才能誠實建國特先聲明。
說明二:另從林鈺雄爆料大法官因被告已有請交付筆錄法律,故不宣告不依刑訴新制准被告閱卷違憲,而以不受理結果,認可議而批判大法官失職,故祈105-3-3不准賴素如律師閱聲押卷,有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之憲法開庭辯論;大法官既朝僅遮住偵查不公開有關證據外其他卷證即必須給閱而彰人權;故林鈺雄刑法泰斗為百姓請命,依新判例93台上2033被告享有主導訴訟自應准刑案被告如「民庭不禁止」閱偵審全卷始無違憲。
說明三:96年增訂刑訴法33條第二項與理由矛盾;暨仍不准被告閱卷即違憲,大法官不宣告違憲即凟職成恐龍大法官:
(一) 本會於民國95年率法官評鑑委員及司改人士百人請准新店分局集會遊行,而至司法院長翁岳生住家請願及抗議,經由司法院長指派政風主任代表收受請願書,並告知依92年實施改良式刑訴新制不准刑案被告閱卷有侵害被告主導訴訟妨禦權行使始有修法提案。(證三號)
(二) 唯因律師團體極力反對《因被告不委任律師即短少酬金收入》故始收買立委斷頭尾之修法,增加第二項法條始與理由不符之矛盾。
說明四:律師團體司改會假司改騙萬人上街罵法官是恐龍暴龍司法是怪獸始令司法院長翁岳生屈服;除推翻前院長林洋港時代司法院認自訴強制律師是圖利律師之反對,92年屈服後修法強制自訴需律師;而且另撥100億給司改頭由林永頌律師任法扶會長;結黨營私「少數律師」控制操控法扶會及司改會朋分百億,多數律師均未受益;即證林志潔留美教授當包公痛斥律師貫用打檢察官作為改革武器,很不該,因陳瑞仁檢察官發言第一句即說押人不給律師閱聲閱卷不妥……,故就尤伯祥律師指陳輲仁離北檢太久了法官押人檢察官都不到庭云云《她回國10年亦當律師》,看不慣律師團體得權勢後不為人民不能同也。
說明五:綜上司改大律師林永頌收百萬不出庭為被告辯護配合恐龍法官枉判良民有罪17年始平反《詳中高分98重上更(四)23(證四號),另羅秉成律師「假辯護」害林忠正判14年貪污罪入獄;另尤伯祥律師雖為邱和順義務辯護「竟捨棄」檢方拒送法院輝煌牧場示範模擬殺人錄影帶19年害其判死定讞(證五號),即證司改會不聲請大法官公告不准被告閱卷違憲,確如同為律師林志潔女青天不諱言痛斥靠著打臉檢察官嘩眾取寵爭取私益之奪權而已;從其勾結立委不依翁岳生司法院長修法理由准被告閱卷,對照17年前88-7-6全國司改大會大修法改良式刑訴新制〈即被告參審制〉法官改為聽訟暨101台上3848及新判例93台上2033之教導及宣示;大法官宜一併宣告不准被告閱卷違憲行創公義救台灣,因新制已杜檢方故入人罪之監訴惡行。
附註:從監察院瞿宗泉委員操刀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簡檢文鎮之濫押良民記過可證濫押之可惡。





證一號:105-3-19閱卷違憲座談會全記錄。
證二號:公法官准被告閱卷案例。
證三號:司法院翁院長被告可閱卷修法理由書。
證四號:13期司革特刊。
證五號:司改大律師出賣被告批文。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會長 莫 錫 麟
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 決行
【簡稱:司革會 業務監督機關:法務部】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Re: 憑林鈺雄法學專家於105-3-19台大法學院台灣法學會刑事法研究會等四單位主辦偵查羈押閱卷座談會,指大法官失職(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3月 24, 2016 9:04 am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105)司革評字016號
電話:0910-523-250莊委員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98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