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位法官所製作,向上訴人莊榮兆道歉之文書,亦不無再審究之餘地'''''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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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位法官所製作,向上訴人莊榮兆道歉之文書,亦不無再審究之餘地'''''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3月 16, 2016 12:14 am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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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台上,555
【裁判日期】 1050303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三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不滿本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
二一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0號、原審法院八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二號、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四號及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0九號
等,就其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案件所為刑事判決結果,竟萌生假冒
作成上開判決之審判長與法官等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
事以登報行使之犯意,明知未取得莊○○、蔡○○、黃○○、林
○○、黃○○、洪○○、林○○、羅○○、曾○○等審判長法官
、法官(以下除分別載稱姓名者外,合稱為「莊○○等九位法官
」)之同意或授權,即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前之某時,在
某地,偽以莊○○等九位法官之名義,自行以電腦打字、列印方
式,製作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
,虛構內容之道歉啟事;進而將之委由不知情之台灣時報報社人
員排版、印刷後,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刊登在該報「司改十年
檢驗特刊」第八版,在廣大不特定讀者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同
時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藉由上開道歉啟事公開道歉彼等
如何違法裁判而行使之,足使讀者誤信,致生損害於莊○○等九
位法官與彼等所為裁判之公信性等犯行;並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一00年度偵字第八六九五號移送第
一審法院(即台中地院)併辦之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將上開道歉啟事刊登在「少年鷹報」之行為,與本件犯行並不具
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第一審依檢察官之移送意旨,併予審
理,尚有未洽,因而撤銷第一審對上訴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
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係
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五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固非無見。
惟:科刑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
凡於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
內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
互相一致,方為合法。又刑法處罰偽造私文書及其行使之行為,
除為保護私人文書之實質真正以外,並兼顧公共信用之維護。是
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罪,應以無製作權人虛捏或假冒他人名
義製作文書,並以偽作真,持以行使,使社會一般人有誤認該文
書為真正之危險者,始足當之。原判決固於事實欄載稱:上訴人
係基於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
登報行使之犯意,假冒莊○○等九位法官之名義,偽造編號1至
5所示,內容虛構之道歉啟事,委由不知情之台灣時報報社人員
刊登在該報等情(見原判決第一至二頁)。然查:
一原判決於理由欄雖援引上訴人前於九十二年間,因假冒時任台
中地檢署檢察長之王添盛名義,在「司革會特刊」刊登道歉啟
事,經法院判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確定乙案,作為上訴
人有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以
登報故意之認定依據(見原判決第九至一一頁)。但:原判決
對於有關上訴人在前案所刊登之道歉啟事與編號1至5所示道
歉啟事之格式、內容是否相同、得否為相同之法律上評價等攸
關前案得否引為本件不利於上訴人判斷之證據乙節,並未為任
何說明,乃逕謂:兩案情節相符,而上訴人「先前既已曾因相
類之案件而經判處罪刑確定,竟再有本件前揭行為,即凸顯其
確有假冒上開審判長與法官等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道歉啟事
以登報之故意」等旨(見原判決第一0至一一頁),理由尚有
欠完備。
二(一)依卷附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灣時報「司改十年檢驗特刊」
影本(見第二三二一號偵查卷第三頁正反面),編號1至5
所示道歉啟事係依序登載在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灣時報「
廣告-司改十年檢驗特刊」之同一版面,該版面最上方另標
有「貫徹刑訴新制」等多項標題、文字,且:
1.於編號1之「最高法院莊○○審判長等人道歉啟事」標題旁
,另標有「原告(按:指上訴人,下同)依羅富美法官之命
而提被告林○○法官道歉啟事如下(睡覺10年)」字樣。
2.於編號2之「洪○○庭長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原告
追加洪○○庭長亦應道歉啟事如下,詳89北簡12437號98.09
.07 狀証」字樣,內容則為「一無証據固然…敬先指明,恭
請明察為禱。二洪○○審判長道歉啟事內容如下…三綜上:
追加被告既因…為此追加為被告。結論:請勘鈞長調得85上
訴1382卷(二)…,為此請保全…,而証被告有上揭…不法及侵
權。謹呈台北地院民事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具狀人甲
○○敬上」等旨。
3.於編號3之「林○○法官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原告
追加林○○法官道歉啟事(三)詳89北簡12437號98.09.02 狀証
」字樣,文末並書有「結論:林○○知法犯法…,請依例變
字第一號賜准所請為禱。謹呈台北簡易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
9月2日(三)具狀人甲○○敬上」等文字。
4.於編號4之「林○○庭長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98.0
9.18原告被逼擴張林○○庭長故入人罪應道歉啟事(詳98中
簡2222案)」字樣,文末並書列「綜上:憑…之實際案例,
林○○法官…應公開道歉及賠償至明。結論:沒有程序正義
即無實體正義可言,故林○○庭長…有故意侵害原告法益至
明,為此擴張林法官應公開於…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及中天
等八大電視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三次,以恢復原告之信
譽,並彰正義如上即應賜准。謹呈」等文字。
5.於編號5之「曾○○法官道歉啟事」標題旁,另標有「睡覺
10年台中地院89中簡更字四號羅○○庭長曾○○法官應道歉
內容如下」字樣。
(二)倘上開卷內資料無誤,則:客觀上觀察,編號1部分,似
係在民事訴訟中,為原告之上訴人循承辦法官之命,提出其
訴請莊○○、蔡○○、黃○○、林○○、黃○○五位法官應
為之道歉啟事;編號2、3部分,則似係上訴人提交法院之
書狀,追加其訴請洪○○、林○○兩位法官應為之道歉啟事
;編號4、5部分,亦似係上訴人認為林○○、羅○○、曾
○○三位法官應向其道歉之道歉啟事。基此,可否認為編號
1至5所示道歉啟事,係上訴人假冒莊○○等九位法官名義
所製作,已不無可疑。由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文義觀
之,社會一般人是否可能誤會係由莊○○等九位法官所製作
,向上訴人道歉之文書,亦不無再審究之餘地。編號1至
5所示道歉啟事所載內容之真實性如何?倘屬虛妄,則上訴
人本件登報之行為,究係基於何意而為?原判決對上開攸關
上訴人是否有偽造編號1至5所示道歉啟事並持以行使犯
罪事實判斷之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乃逕論上訴人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亦不無可議。
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
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
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已影響犯罪事實之確定,本院尚無從據以為
裁判,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八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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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九位法官所製作,向上訴人莊榮兆道歉之文書,亦不無再審究之餘地'''''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3月 16, 2016 12:17 am

合稱為「莊○○等九位法官
」)之同意或授權,即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前之某時,在
某地,偽以莊○○等九位法官之名義,自行以電腦打字、列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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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內容之道歉啟事;進而將之委由不知情之台灣時報報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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