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廖偉辰律師''間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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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廖偉辰律師''間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2月 28, 2016 1: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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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長:莊榮兆。司法革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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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司法革命會 » 週日 2月 28, 2016 1:36 am

裁判字號】 103,國,2
【裁判日期】 1050201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鄭民崇
原   告 周曉慧
原   告 莊榮兆
追加被告  廖偉辰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廖偉辰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與追加被告廖偉辰間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共9 筆 / 現在第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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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司法革命會 » 週日 2月 28, 2016 1:36 am

裁判字號】 103,國,2
【裁判日期】 1050203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鄭民崇
原   告 周曉慧
原   告 莊榮兆
追加被告  廖偉辰
追加被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年籍均詳卷
追加被告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年籍均詳卷
追加被告  A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年籍均詳卷
追加被告  陳榮昌
追加被告  簡明德
追加被告  林漢堂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追加被告  黃小琴
追加被告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第2項
之情形外,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陳俊宏、謝志明侵害其等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其
等道歉、賠償;嗣原告之起訴狀於103年10月14日送達全部
被告後,原告始於103年12月22日、104年11月5日、105年1
月12日分別追加廖偉辰、代號A女、代號A女之母、代號A
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對照表)、陳榮昌、簡
明德、林漢堂、黃小琴、楊秀美為被告,惟原告為訴之追加
均未得其等同意,並有礙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追加之訴均不合法,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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