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冤獄14年--請小英總統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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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正冤獄14年--請小英總統平反!

文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 週三 2月 17, 2016 5:09 pm

林忠正冤獄14年--請小英總統平反!
張介欽檢察官脅迫逼供、羅秉成出賣林忠正、審判長吳昭瑩瀆職不行「曉諭」如陳榮和率兩貪官當幫兇

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林忠正因法官沒有「曉諭」,被寃判14年有期徒刑正在龜山監獄服刑,請小英總統平反!
(1)民國95年1O月3O日臺中地檢署王捷拓檢察官令調查局中機組搜索小木屋及製作到案筆錄.因蘇俊吉以證人證稱小木屋係他自己募資興建,而隔離訊問之林忠正也辯明其僅提供租得之林地,難認有貪污。(2)95年12月29日臺北地檢署接手張介欽檢察官涉教唆北機組,脅迫被告蘇俊吉翻供就不再繼續收押之條件交換,並再逼不得翻供者則將聲押其女兒,才翻供「咬」林忠正涉「貪」後次日就釋放。

臺灣刑庭自民國92年9月1日淘汰「職權主義」,開始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簡稱刑事新制司法轉型正義)即法官是「聽訟」,法庭不再主導調查證據,由被告主導聲請調查證據,如被告沒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審判長必須依法「曉諭」。因林忠正辯護人羅秉成律師不敢得罪檢察官,依大法官582號解釋聲請詰問共同被告蘇俊吉,95年1O月3O日對林忠正沒貪污有利證詞,臺灣高等法院(99矚上訴16號)審判長吳昭瑩也不行「曉諭」被告林忠正聲請調查證據,就重判14年有期徒刑,已違背最高法院101台上1918號判決意旨,參100台非29及97台非548號,即屬違法判決是冤獄!參104台非72號更判錯判自始絕對無效可憑。
9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新制至今已10多年了,還有90%的法官不願使用致冤案叢生,請小英總統替林忠正及用舊制審理的冤案平反!

查報人:司革會法官評鑑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一)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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