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處的事務官不具法官資格,卻以第三審法官自居凌遲善良債權人之確認權利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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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處的事務官不具法官資格,卻以第三審法官自居凌遲善良債權人之確認權利不能執行

文章花花貓 » 週一 2月 01, 2016 12:30 am

主旨:北院強制執行案,事務官小鬼當家恣意妄為。

事實:北院執行處為包庇台中法院法官廖穗蓁之夫債務人楊琳敏規避強制執行,六年多由台中法院法官廖穗蓁冒名製作書狀藉詞延宕,執行事務官為幫助吃案,101、102年兩次用顯無理由的裁定,意圖駁回本人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權利經審理確認後,請求以國家的強制力實現﹞,唯皆遭北院民事庭法官裁定廢棄其裁定,104年債務人楊琳敏為不服北院民事庭法官裁定,主張有執行名義範圍之外之違建上之違建、及執行拆除主要部份違建其建物會有危險,因此不適於執行,為此向高院提抗告。經高院以104年抗字第833號終局裁定駁回其抗告,確認確定判決﹝呂太郎97年上字第282號﹞所命給付具體明確無不能安全執行理由:執行名義範圍之外之違建上之違建迭經查報本應自行拆除;債務人自行陳報的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也載明用審慎工法可保護其建物安全。依法高院終局裁定對抗告法院具羈束力。然,該執行事務官非但未依高院終局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提供擔保,否則限制住居→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履行。居然為陽謀未得逞,竟以第三審法官自居,命債權人我付費申請鑑定,負責舉證該確定判決適於執行,完全無視強制執行,所謂返還債權人遲來的正義的立法意旨。一般媒體僅將眼光放在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不公不義報導,完全不知法院還有一批不具法官資格的事務官在濫權妄為欺壓善良。本人105.2.1將遞狀異議。且本人於六年期間備受該事務官吳佳育恐嚇、強制、。105.2.1去北院遞狀同時,將檢具明確證據以「公務員登載不實」對該事務官提刑事告訴,並將據此理由申請該事務官迴避,以免繼續遭其與債務人法官配偶聯手凌遲迫害。懇請貴台主持公道。
花花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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