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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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1月 18, 2016 8:42 am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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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訴,803
【裁判日期】 104120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被上訴人  胡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就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金錢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
仟捌佰元;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
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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