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法官與趙藤雄合作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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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法官與趙藤雄合作打假球?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月 03, 2016 10:43 am

自由開講》法官與趙藤雄合作打假球?

2015-12-28 自由時報
◎許惠峰
高院果然一如預期般地改判趙藤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為何高院於趙藤雄認罪後,從一審的四年半改判為二年?量刑固為法院之職權,然而,量刑仍必須與犯罪事實相符,承審法官為了讓趙藤雄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要件,因此,很「用心」且精準地宣告二年徒刑,並找了八大理由認為應予宣告緩刑,然而,緩刑之基礎必須在被告乃初犯且真心悔過之前提下,始具有正當性,試問:趙藤雄符合上述要件嗎?

1. 趙藤雄承認行賄不止一次,並非初犯
緩刑之本質在於對於無犯罪紀錄之人,因一時迷失誤導法網,故暫予停止執行,以勵其自新,試問:以趙藤雄如此之年齡及社經地位,難到不知行賄乃犯法之行為嗎?且其行為乃不得不之一時行為嗎?雖然其判決前確無刑案紀錄,然其已承認之犯行並非僅一次,若認其為初犯,顯然不符一般人民之認知。
2.趙藤雄「認輕罪避重罪」,並無悔意
趙藤雄僅承認「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而否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除了可減輕刑度外,並可保有其取得之標案,蓋其行賄結果並未使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其取得之標案皆屬合法。法院判其應支付國庫二億元,相較其因取得標案之不當利益,顯然不成比例,且此利益乃從國家之資源而得,「多取自於國家,而少還於國家」,又得免於牢獄之災,趙氏夜半睡覺恐會偷笑,原來台灣的司法這麼好欺騙!然實情是否如此,恐只有承審法官自知。
3.司法切莫向權力及財團傾斜
趙藤雄行賄公務員之目的為何?而葉世文收取賄款難道沒有任何承諾?若沒有答應讓趙藤雄得標,其為何要付鉅款?而葉世文若無在評選過程中找好委員,又如何得以控制結果?葉世文用表面上公正之程序,掩飾其不法收賄之行為,若仍屬不違背職務之收賄罪,則日後所有招標案件皆不可能違背職務。如此之司法判決如何得以抑制不肖財團之行賄念頭?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司法恥辱,竟仍存在於現今台灣社會,此判決再度拉開司法與人民間之距離,實令人痛心。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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