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應推動全民參審,讓法院作業見得了陽光,社會才有公平正義,國家才有秩序。

版主: 台灣之聲

改革司法應推動全民參審,讓法院作業見得了陽光,社會才有公平正義,國家才有秩序。

文章花花貓 » 週三 12月 30, 2015 4:38 pm

以下是回覆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該網專欄作家及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楊春吉老師,分別在臉書跟Line的群組之中台禪寺涉嫌損鄰之民事求償法律釋疑,個人意見-
非常感謝劉律師及楊老師的法律釋疑,提高民眾的法律常識,但是我現身說法證明:台灣的法院充斥怪現象不忍卒睹,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需大家一起共同推動全民參審,打破司法黑箱,法律才能落實、公平正義才能彰顯。
我的十幾年司法路概述如下:
一、我的車庫因鄰居違建及漏水毀損,因民代關說北縣不拆違建,只得依民法767條第二款「所有權妨害除去」起訴請求確認權利,獲高院判決確定。但鄰戶拒絕履行判決義務,為實現權利聲請強制執行,才發現中間有前屋主脫產行為,被判判決之債務人台中澄清醫院醫生楊0敏,是以假買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方式取得所有權(有北檢緩起訴書),他的太太是台中法官廖0蓁(網路上有評為恐龍法官)所以膽敢以不法利益為代價頂替訴訟(前屋主後來經各大媒體報導為詐欺集團,於通緝前全數潛逃到加拿大,脫產是計劃性行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該法官太太(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不僅親自參加執行處會勘,還冒名製作書狀指導執行處辦案,所以自我聲請強制執行六年,案子原地踏步不動如山,債務人的方法是不斷異議,執行處拿其雞毛當令箭,先配合對方說拆山坡地違建有危險,命我替他違建申請建照:「限五天提出申請到建照證明,否則駁回強制執行聲請」,北縣工務局覺得荒謬,依建築法維護建物結構安全是所有人自己義務,主動替我去函執行處說明請照法規及作業。我把執行處該恐嚇函送司法院,債務人法官太太怕事情鬧開,當即以限時掛號通知我說要自己請照,又用了三年以不符方式真送件假請照,試想應拆除的違建是實質違建,公務員敢違法發照嗎?所以後來有四次債務人的訴願,但皆遭新北市訴願委員會以訴願決定書駁回。這些過程已明確證明:債務人顯有執行義務能力故意不履行。執行處應依法以國家強制力,如:限期履行、提供擔保、限制住居、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履行。執行處非但捨此不為,尚偽造文書說地政事務所測量人說謀部分不在拆除範圍不能執行(地政事務所有正式公函否認),兩次裁定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唯皆遭法院民事庭發回廢棄。債務人自認太太已晉升高院,向高院提抗告以其人脈一定有利,未料今年八月又遭高院駁回稱:「確定判決之給付明確,無不能執行理由、、、不得再抗告」,豈知執行處仍受理其異議,我雖函請法院院長、執行處庭長,依法監督執行事務官依法執行,回函顯示:執行處為包庇自己人,還在觀望幫忙延宕規避。我曾在本群組po文兩次,批判法院有很多老鼠屎,司法不公義是有事實基礎,我以前是台灣法律網長期會員,也受惠楊老師法律及判決釋疑,但親身經歷證明:法律不是保護好人,是保護懂法律跟會玩法律或有來頭、有關係的人。因此,為維護法律尊嚴及自己合法權利,我雖70仍不放棄,也希望各位看清這麼多重大案件的荒謬判決,支持「全民參審-陪審制」的推動實施,讓司法公開透明足堪曝露在陽光下。
二、因法院執行不力,我的屋損日益嚴重,上星期車庫因漏水屋頂天花板無固定作用,車庫鐵捲門已半垮,稍不慎即發生生命財產災害,只得雇工以牆壁植筋方式補強使用,而車庫頂之建物地基也因持續下陷,有圍牆將崩塌情況,已準備以刑法353、354方式提告,唯律師朋友都說,可能選後政府改組較有利。我自己認為,法院中人不是同學就是校友,要不然是同事、朋友、家族近親繁殖,改朝換代也不一定清明,還是推動全民參審徹底打破黑箱,才能撥雲見日。
花花貓
 
文章: 31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30, 2015 11:05 a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7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