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洪案若有罪 趙藤雄還是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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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洪案若有罪 趙藤雄還是要坐牢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2月 26, 2015 11:27 pm

行賄洪案若有罪 趙藤雄還是要坐牢
2015年12月26日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趙藤雄繳2億免入監
前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本報資料照片)
高院審理合宜宅弊案,昨判決行賄的趙藤雄、魏春雄2人緩刑確定,但緩刑時間長達5年,2人能否免除牢獄之災仍有變數,關鍵正是北檢目前偵辦2人另涉眷改案行賄前營建署主祕洪嘉宏案,若日後被認定有罪,且判刑6月以上確定,這次的緩刑就會撤銷,到時還是要入監服刑。

合宜宅3弊案 趙藤雄認罪獲緩刑 繳2億免入監
趙翻供認罪 眷改案無罪變有罪
刑法75條第2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宣告超過6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就要撤銷緩刑。

趙、魏認罪昨日獲緩刑部分,包括新竹眷改案,該案檢方及廉政署懷疑2人除期約行賄葉世文外,還曾行賄前營建署主祕洪嘉宏上千萬元,因此洪嘉宏案勢必成為趙、魏日後能否撐過5年緩刑期限,換取免囚的重要關鍵。

檢廉懷疑,葉世文2013年6月1日退休後,同年9月2日與蔡仁惠、趙藤雄、魏春雄餐敘,蔡稱葉可協助取得眷改案,向趙索取2200萬賄款,但趙認葉已無影響力,不願再給錢,另循管道找人協助。檢廉懷疑,這個關鍵人就是葉的下屬、時任城鄉分署長洪嘉宏。

檢廉認為,趙、魏先前行賄葉世文案,案件從偵查到昨天高院判決2人緩刑確定,時間不到一年半;趙、魏另案行賄洪嘉宏案情遠比前案單純,因此5年的緩刑期間,案子很有可能會判決確定,只要2人所涉行賄洪嘉宏案,被判6月以上徒刑確定,依法即要撤銷2人的緩刑,必須入監服刑,風險不小。

趙、魏及他們委任的律師,也深知箇中道理,因此北檢二度傳喚2人時,他們就不採取先前在高院全盤認罪的態度,完全否認到底。趙供稱不認識洪,僅見過一次面,沒給洪錢;就是希望若合宜宅案若獲緩刑,此案就得避免被認定涉及行賄,造成被判有罪,撤銷前案假釋的不利局面。目前檢廉正鴨子划水縝密蒐證,設法突破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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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行賄洪案若有罪 趙藤雄還是要坐牢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2月 26, 2015 11:31 pm

趙藤雄獲判緩刑的8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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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6 03:30 聯合報 記者甘育瑋/新北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他在二審宣判前夕認罪,昨天獲判緩刑定讞,但須繳兩億元給公庫。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賺飽飽後吐兩億,就什麼事都過關?」趙藤雄獲判緩刑,民眾有些不以為然,認為趙行賄拿到政府標案,不知道賺多少錢,花兩億元就能免除牢獄,這種類似「議罪銀」制度,應進行改革。
民眾認為,兩億元對市井小民來說是天文數字,對趙而言「只是小意思」,要給予緩刑也應審酌他實際財力,訂出他會「感覺痛」的數字,以達懲罰效果。

法界對認罪獲判緩刑不意外,但認為免入獄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有檢察官指出,趙藤雄再定讞宣判前認罪,昨天獲判緩刑,可見他的司法攻防策略很成功。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趙藤雄獲判緩刑,法界人士認為判決合理。一名高院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應在何時自白、何時自白有效,「有悔過的罪犯,當然要給予自新的機會。」

這名資深法官認為,葉世文案應該會發回更審,建議趙藤雄不要只顧個人官司善了忘了法院給的自新機會,「千萬不要到時候出庭只會說「不清楚」、「我年紀大,忘記了」;趙藤雄應主動向合議庭爭取作證指控葉世文收賄「才算真的認罪」。

另名一審法官說,趙藤雄從偵查至一審階段均矢口否認行賄,指是迫於葉世文官威送錢,二審也維持同一口徑,卻在辯論終結後要求再次開庭,承認行賄並要求緩刑;不過趙藤雄指控葉世文收賄的證詞,未見葉有機會表示意見,成為審判瑕疵,因此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應該會發回高院更審,未來終局裁判不見得不利葉世文。


趙藤雄緩刑8大理由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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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藤雄行賄案二審宣判,趙遭判刑2年,支付2億元後緩刑5年,葉世文則判刑21年,你覺得這判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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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6 03:30 聯合報 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涉及合宜住宅弊案,高等法院昨天下午4點二審宣判,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圖)隨後召開記者會,說明宣判結果。 記者黃威彬/攝影
分享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因認罪獲輕判緩刑,條件需捐國庫兩億元,高檢署對於判決結果表示不認同、不滿意、不接受,強調收到判決書後若發現有違背法令之處,一定會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是聲請再審。
高檢署指出,趙藤雄用鉅額款項行賄官員,對政府實施公共建設的公正性造成莫大傷害,檢方曾具狀建議法院考量社會觀感從重量刑,不可給予緩刑;在辯論時也建議不可給緩刑,因為趙先前都否認犯罪,辯論終結後才認罪,顯示存有僥倖投機心態而非誠心悔悟,沒想到法院還是輕判,真是無言以對。

檢方指出,緩刑要件之捐款或服義務勞務設計的用意,是要給被告懲罰,警惕日後不可再犯,但法院在操作時,為了便於執行,通常都是命有錢人捐款、窮人服義務勞務,如此做法一點也沒達到懲罰效果,「因為有錢人不缺錢,窮人不怕吃苦」,還會造成「富人犯法、花錢了事」的負面觀感,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

檢方舉例,台北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替扁家作出不實供述,被法院依偽證罪判刑十月、緩刑三年,條件是須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義務勞務;有錢人在大庭廣眾下做勞務比捐錢還痛苦,如此就達到懲罰目的;反觀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在國安密帳案中涉及挪用公款,最後捐給國庫一千萬元以換取緩起訴,外界對檢方當年做此決定,就有不同聲音。

【經濟日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因認罪獲輕判緩刑,條件需捐國庫2億元,高檢署對於判決結果表示不認同、不滿意、不接受,強調收到判決書後若發現有違背法令之處,一定會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是聲請再審。

檢方指出,緩刑要件之捐款或服義務勞務設計的用意,是要給被告懲罰,警惕日後不可再犯,但如此做法一點也沒達到懲罰效果,「因為有錢人不缺錢,窮人不怕吃苦」,還會造成「富人犯法、花錢了事」負面觀感。


趙藤雄行賄案二審宣判,趙遭判刑2年,支付2億元後緩刑5年,葉世文則判刑21年,你覺得這判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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