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不法所得 有望討回
「頂新條款」三讀 明年7月上路
2015年12月18日
為抗議頂新劣油案魏應充一審無罪,民眾發起捍衛食安遊行抗議。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黑心廠商犯罪所得有法可追了!立院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沒收範圍擴大,未來除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的犯罪所得都可沒收;即使犯罪行為人死亡,或過了追訴期都可追討。新法明年七月一日實施,法務部說,屆時頂新劣油等案若未定讞,並發現有將不法利益移轉給未涉犯罪的公司、法人或第三人,相關公司、人員因而得利,都可沒收。
立委稱此次修法是「頂新條款」,但滅頂行動發起人張仁吉說,民眾已對法律沒有信心了,修法應該要可以回溯三年,才會更有幫助。
新法明年上路時,頂新案若未定讞就可適用。圖為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資料照片
新法沒收範圍擴大
司法院稱對修法沒意見,但會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正,保障被沒收對象到法院陳述意見權利。
前年的大統長基混油案,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犯罪,不能沒收犯罪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檢察總長不服判決提非常上訴,法務部也提案修法。非常上訴遭駁回,但立院昨完成修法,新法上路後,屆時若頂新劣油等案未定讞,都可適用,法官可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解釋,此次修法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另立沒收專章擴大範圍;未來除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例如公司、基金會、協會等,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對象。待《刑事訴訟法》等配套完成修法,明年七月「終結黑心廠商條款」將完全上路。
過了追訴期也可討
藍委李貴敏說,從刑原本無法單獨宣判,但修法後沒收可以單獨宣告,即使犯罪行為人已死亡,或過了追訴期,都可以繼續追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解釋,舊法對通緝中或死亡的被告,就算知道黑錢流向哪,也沒收不到;如涉力霸弊案在美逍遙的王又曾,或已故軍火商汪傳浦,未來都可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單獨沒收裁判,實現追贓正義。法務部說,新法施行時,審理中案件若未定讞都可適用,但已判決確定的大統長基、富味鄉等案則不適用。
「為何非直接沒收」
滅頂發起人張仁吉贊同這次修法,但質疑為「為何法條是可沒收,而非直接沒收?」頂新集團強調,頂新製油合法合規,尊重司法亦尊重修法,並籲各界共同維護台灣法治社會的根基。
《刑法》修正案重點
●第2條╱沒收法源
沒收不法所得,不必等判決確定,明年7月新法上路前,還沒三審定讞的案件都適用
●第38-1條╱沒收對象
除了個人犯罪所得可以沒收外,一般公司的犯罪所得,或是犯罪所得已脫產到基金會,都可以沒收
●第38-2條╱犯罪所得估算
過去犯罪所得須明確計算,由司法院一項一項勾稽。修法後,法官要沒收犯罪所得,可以自行估算
●第40條╱單獨宣告沒收
即使沒有主刑,如個人已死亡或已過了追訴期,仍能單獨宣告沒收,追回犯罪所得無刑責卻被沒收「侵害財產權」
2015年12月18日
法界看法
立院三讀通過《刑法》將增列「沒收」專章,明定「沒收」具獨立法律效果,對此修正法界意見兩極,有法官認為,修正案能應付新型態犯罪、實現公平正義,也有檢察官認為符合國際趨勢,有利追討犯罪所得。但有律師擔心,過失犯錯沒刑責的人,可能因此被沒收財產,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
第三人或公司也可罰
台中有法官表示,現行沒收制度,只針對「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當犯罪所得進了公司,就無法沒收,舊制度跟不上時代腳步,對付不了新型態犯罪,新法上路後,可讓因被告犯行獲利的第三人或公司,也受到沒收處罰,實現公平正義。不過也有法官認為,若按新法,當檢察官聲請沒收犯罪嫌疑人及公司財產,法官可以不傳喚被告,就裁定沒收,而沒收程序的配套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對當事人程序保障會有問題。
律師周仲鼎擔憂,修法後恐出現某人僅因過失犯錯,不用負擔刑責,財產卻遭沒收的狀況,執行上恐有問題,甚至有侵害財產權之虞。也有法官認為,這是「侵害人權的立法模式」,或許一開始能因沒收黑心廠商財產,讓民眾拍手叫好,但不排除將來會發生侵害市井小民財產權的狀況。
檢察官陳瑞仁另認為,按新法,法官若覺得沒收或追徵有過苛疑慮,亦可視個案情節酌減或不宣告沒收追徵,基本上已設有避免過苛機制。記者許淑惠、郭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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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