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老母驚問:兒被捉走 我怎辦''''''入監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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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歲老母驚問:兒被捉走 我怎辦''''''入監暫緩執行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12月 16, 2015 8:21 am

..94歲老母驚問:兒被捉走 我怎辦
作者莊哲權╱台東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2月16日 上午5:50......中國時報【莊哲權╱台東報導】

「你不在,我會很寂寞」!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被判刑3年半定讞,原定昨日發監執行,但他決定不主動向地檢署報到,要在家陪媽媽到最後一刻;獲悉兒子要「出遠門」,王光祿的94歲母親驚慌地問:我怎麼辦?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由於檢察總長顏大和已提起非常上訴,入監暫緩執行,暫不發出拘提;王光祿獲知很高興,大力擁抱母親並感謝大家幫忙。

在台東縣海端鄉中央山脈下,布農族龍泉部落王光祿家裡行事曆上寫著,15日上午9點要向台東地檢署報到入監,王光祿昨晚忙著準備行李,凌晨2點才睡。

「 Cina Cina」(媽媽,布農族語)昨天一早,王光祿94歲老媽媽一如往昔到菜園整地,照顧玉米及最愛菸草,王光祿見媽媽不在屋內,一路用著布農族語呼喚著媽媽,來到菜園為媽媽點香菸,告訴媽媽即將出遠門工作,Cina滿臉疑惑地說:「你不在,我會很寂寞。」

因不時有媒體到訪,老媽媽好像也已知道兒子因上山打獵物給她吃被判刑入監服刑,驚慌地用布農話問:「為什麼要捉我兒子?他被捉走了,我怎麼辦?」她告訴前來關心的女兒,兒子被關的話,她要跟著去。

「好像是殺人犯一樣,罪又判得那麼重,所以我們族人現在就有一點憤怒,等他們來拘捕啦」,族人對於王光祿要被關很不諒解,原本已做好入監準備的王光祿,昨天一早接到許多關切電話,大家說「打獵無罪,不要去報到」,他最後決定不主動向台東地檢署報到。

「我是獵人,我無罪」王光祿說,「如果中華民國政府要把我帶走,請族人保護我媽媽,不要讓她看到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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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4歲老母驚問:兒被捉走 我怎辦''''''入監暫緩執行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三 12月 16, 2015 8:27 am

為老母 獵山味 布農族孝子暫緩入監
原民文化與《動保法》衝突 掀爭議
2015年12月16日

老母不捨
94歲王母不捨地對王光祿說:「如果要出遠門,我會非常想你!」劉人瑋攝
【劉人瑋、林益民╱連線報導】台東一名布農族獵人,前年聽聞九十四歲老母想要吃山味,便拿著土製長槍上山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及山羌,遭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原本昨要入監服刑,但因原住民孝親狩獵遭判刑引發議論,被告昨也拒絕主動入監服刑,因最高檢察署認為審案適用法則不當,上周五已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也暫緩入監執行。


檢警調查,台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五十六歲)平日以種菜為生,前年七月間,聽聞年邁老母(九十四歲)想吃山味,便拿撿來的土製長槍上山打獵,隔天凌晨他帶著獵到的長鬃山羊及山羌各一隻,被警員查獲法辦,遭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起訴。
台東地院審理認為,王男以種菜為生,狩獵既不是生活方式,也非傳統祭典需求,加上他八年前曾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因此判刑七個月。


族人陳情
王光祿前天與族人、律師遠赴台北,向立法院、監察院陳情。資料照片
原判囚3.5年定讞
另王男稱長槍是撿來的,無法認定為原住民自製獵槍,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三年兩個月,兩罪合併應執行三年六個月。
王男不服判決一再上訴,最高法院上月維持原判決,他前天北上向立院、監察院陳情,昨原本要入監服刑,王男決定「不主動、不抵抗」,在家等待被抓,王母不捨說:「為什麼要抓?」、「如果要出遠門,我會非常想你!」


演員聲援
《賽德克•巴萊》演員林慶台認為,政府不理解原住民文化脈絡。資料照片
原住民反應兩極
此案引起各界譁然,有原住民不滿說,檢察官曾到部落實習原住民文化,直言檢察官「真是笨蛋!」《賽德克•巴萊》演員林慶台指,政府沒有理解原住民文化脈絡,「不要再引發一次霧社事件」。布農族人乜宛(乜音同咩)解釋,布農族男人皆狩獵,沒收獵槍就代表斷絕族人的文化和食物主權。但也有原住民表示,族人不會狩獵保育類動物。
網友反應也正反兩極,有網友認為王男非法持槍不能拿母親當藉口;也有網友力挺說,山林本來就是原住民的獵場,應該尊重原住民的文化。
最高檢察署昨指出,檢察總長顏大和上周五已提起非常上訴,指出原審判決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且隱含原住民族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已違反許可原住民自製獵槍、保存文化的立法意旨。

「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檢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二○○四年增訂原住民只能在傳統文化、祭儀的必要,才能獵捕野生動物,但隔年《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只要不是為了營利,可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認為審案應從優從新適用法律,原審卻援引較舊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明顯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檢昨也表示,非常上訴並不影響王男的執行案件,台東地檢署可自行審酌是否延後王男的執行案;台東地檢署昨則決定暫緩執行入監。

王光祿打獵遭判刑事件簿
2013/07/24 王光祿聽聞年邁老母想吃山味,帶著撿來的土製長槍前往山上狩獵
2013/07/25 王光祿獵殺1隻長鬃山羊及1隻山羌,凌晨下山時遭警攔檢,偵訊後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
2013年底 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將王起訴
2014/10 台東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王判刑3年2個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科7萬元罰金,王不服上訴
2015/05/06 花蓮高分院維持原判,王續上訴
2015/11/03 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
2015/12/14 王與族人、律師前往監察院、立法院遞交陳情書
2015/12/15 王預定本日入監執行,但拒絕主動報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暫緩入監執行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網友意見
劉素彤:獵槍還是撿到了,什麼時候台灣這麼容易撿到獵槍,獵槍難道沒管制嗎?
Yawi Watan:看來原住民自治區的成立要加快了、原住民事務法庭也早日成立。兩敗俱傷不如創造雙贏。
高珍:原住民也是台灣一份子,請不要對原住民有偏見。
范剛:真假!可以合法持有槍枝?可以亂殺保育類?那還需要法律嗎?人手一支槍不就好了?
姚榮泉:對國家發生這樣的事,只有默哀,原民自己要團結,但要理性。
許德辰:原住民算很克制了,他們從來不把獵槍帶下山來,只有在山上才使用,這是他們的文化(打獵)
資料來源:《蘋果》網站壹週刊】人頭購屋有刑責 葉國一花7億才免關


王如玄否認用人頭炒軍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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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Facebook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2015年12月16日08:16
本內容由台灣壹週刊提供


人頭購屋有刑責,類似案例包括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曾藉人頭戶,用低價購入士林官邸重劃區專案住宅認購權,士林地檢署認為葉造成北市府統整拆遷戶作業出錯,以詐欺及偽造文書兩罪偵辦,葉最後把市值六億五千萬元的人頭戶無償贈與北市府,還支付五千萬元緩起訴金才免於勞獄之災。

王如玄投資軍宅以眷戶當人頭登記產權,與葉國一案有異曲同工之妙,恐怕都陷政府機關於錯誤,或使用詐術使國防部移交軍宅,涉犯詐欺與使公務員登載文書不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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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94歲老母驚問:兒被捉走 我怎辦''''''入監暫緩執行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12月 17, 2015 11:59 pm

法律白話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上)

多元的社會生活中,難免會有不同的價值或目的互相衝突,因此,就法律所為的價值「調和」是需要的。
推文到plurk
作者:法律白話文| 2015-12-12 14:54
龍建宇
最近網路上不少聲援布農族人王光祿捕獵案的聲音,認為判決結果已經侵害了原住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權。在本案中,布農族人王光祿在102年間,因為「90多歲的媽媽吃不慣一般家裡養的肉」,所以上山去狩獵,然而最後卻獵殺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檢方發現後,除了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在「非傳統祭儀期間」狩獵保育類動物,而且持有土造長槍(據稱是在河床中撿到的),亦以違反了《槍炮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為由起訴。最後法官判決王光祿有罪,應受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事實上,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0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確認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來促進文化多元之價值,並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
在憲法之外,國際人權法也肯認原住民的文化、生活權是重要的基本人權。原住民族透過對於群體文化的認同,還有其與土地的聯繫,產生一定的文化、生活、宗教,構成其人格價值重要的一部分。這些構成他們對於自我、群體認同的種種,都是在法律下應該要受到保護的。

最近網路上不少聲援布農族人王光祿捕獵案的聲音(記者花孟璟攝)
而在原住民的文化中,他們與土地的連結並不只是居住,而是他們與山林共同分享共同生存,相互依賴著;因此,對於日常生活的狩獵,已經成為其文化生活的一部份。而狩獵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所代表的,不僅是物質層面的,還包含了精神層面的意義。由於自然與生態乃原住民生狩獵的根源所在,所以原住民向來以尊敬自然與畏懼自然的態度,學習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
然而,在多元的社會生活中,難免會有不同的價值或目的互相衝突,因此,就法律所為的價值「調和」是需要的。誠如法院在判決中所說「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我實現而實施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與保育野生動物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值衝突;而面對此等衝突究應如何調和、取捨,即應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住民打獵文化」與「社會安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中,禁止國民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持有子彈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範所要達到的目的在於:利用管制私有武器的方式,而保護社會上每個人的安全。
回溯1983年立法之時(註1),原住民立委就已經提出:獵槍跟魚槍都是原住民生活中重要的工具,他們從日治時代以來就開始用他們打獵、捕魚,已經儼然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在他們的文化中絕對不是拿來殺人用。這樣的訴求在當時就已經受到支持,因此立法院當時就有試著去調和兩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20條第一項規定,一般人製造或持有槍枝是要受「刑罰」,但是如果原住民持有魚槍、獵槍經過事先許可,就可以不用罰,就算未經許可,也是以行政罰罰錢,不會被科刑。其中修正立法理由更有說到「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
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打獵文化」與「永續發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禁止捕殺保育類動物,違反者依照同法第41條第一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所以有此規定,目的在於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物多樣性等。然而,立法者也意識到原住民在傳統生活上,與生態環境密不可分,他們靠山吃山,與環境共存共榮。
本條的規範目的為(註2):將原住民狩獵之傳統文化限縮於相當期間,並錯開野生動物種類,使野生動物休養生息,表現原住民族順應時序與自然共存共榮,以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傳承。
註1:「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註2:第21條之一:「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待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龍建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捕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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