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版主: 台灣之聲

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12月 15, 2015 8:44 am

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2015年12月15日 04:10 林偉信/台北報導

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郭吉銓攝)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對被控行賄案全部認罪後,高院昨再開辯論庭,趙承認檢方起訴的所有犯罪,並打出悲情牌,以兒子身體不好為由,希望法官給他緩刑;但檢方不買帳仍請法官重判。庭末,審判長諭知全案在本月25日、下周五宣判。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瀆案,趙藤雄一審被依行賄罪判刑4年6月,就在高院定讞宣判前夕,趙突然遞狀要求再開辯論,並當庭大逆轉全部認罪,高院昨開庭調查並釐清犯罪事實,除葉世文外,所有被告都當庭全部認罪。

由於趙藤雄雖然認罪,但與檢方起訴事實並不相同,審判長問他,合宜宅案是否如他先前所講是給葉世文500萬元,而非400萬元?八德案是否主動行賄?新竹眷改案,是否在4年前就與葉以2200萬元,達成「期約」賄賂?趙語氣無奈地說,以檢方起訴為準,不再堅持之前答辯內容。

趙表示,經過這次教訓,讓他深刻反省,他已辭遠雄建設負責人,絕對不會再犯,他兒子身體也不好,相關病歷上周也遞給法官參考,請求法官給他緩刑。同案被告蔡仁惠也說,趙對台灣建築業有相當貢獻,替趙向法官求情。

聽到趙及魏春雄當庭認罪,葉世文委屈地向法官說,感到訝異及痛心,本案審理已逾19個月,他希望法官不要因此受影響,能根據先前法院審理所認定事實來裁判,他只坦承八德合宜宅收賄1600萬元,其他部分都是被冤枉,是無罪的。

葉世文表示,八德案從頭到尾他都認罪,遭檢方扣押的賄款1600萬元,北院認為不算「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不給他減刑,昨由兒子代籌1600萬元,「再」繳交給高院,希望減刑,盼法官發揮「慈悲心」,讓他交保回家過年看孫女及調養身體。

面對被告們悲情訴求,蒞庭檢察官不以為然,斥責葉世文供詞反覆,貪贓枉法不宜輕判,對於趙藤雄、魏春雄突然認罪,他痛罵心存僥倖、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沒有悔意,仍請法官重判,不要給予緩刑。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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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三 12月 16, 2015 5:22 am

觀審趙藤雄案 趙為何認罪?
2015年12月15日13:53 蘋果日報

王炳梁(律師、前臺灣高等法院退休刑事庭庭長)

媒體報導建築大亨趙藤雄行賄案之前經辯論終結,臺灣高等法院原訂104年12月18日宣判,但趙藤雄等人聲請再開庭,在即將判決前,法院因其主動聲請裁定再開辯論,法官12月10日訊問時,趙藤雄及遠雄建設前副總魏春雄在法庭上,連原審判決新竹眷改案無罪部分,亦改口認罪坦承交付賄賂,請求減刑並給予緩刑。

由於過去在高院服務過18年,未曾旁聽過他庭開庭情形,引起好奇,想以本案做為學習對象。首先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結果合議庭係在104年11月9日下了再開辯論裁定,理由是「因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具狀表示對於被訴犯罪事實均認罪,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同年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通常法院辯論終結後,被告始提出證據聲請調查者,除有必要情形得再開辯論予以調查外,如果無此必要,並不會再開辯論,但有無再開辯論之必要,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法院一般為裁定時,多引用院建例稿「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此乃因應調查範圍可能有變化,少有具體描述,此次裁定是以其中兩位被告均認罪為理由,除於裁定內指定再進行準備程序期日外,並同時指定很日期很接近的辯論日期,且重大矚目案件只指定一個下午的庭期審理,司法實務確屬罕見。

再開辯論,除非合議庭法官有更易者外,若均同為前已參與審判之合議庭法官,應始終出庭,自法庭活動之中獲取心證而為判斷,並為確保其鮮明,法庭活動應以連續為原則,一旦間隔至十五日以上,即應重新更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甚明。所稱更新審判,係指廢棄以前實施之審判「程序」,重新再行審判「程序」之謂。

審判程序更新之規定,旨在促使法院於續行開庭時,重新實施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之程序,即須有更新審判程序之實質作為,傳統方式以朗讀之前審判筆錄供確認。新科技時代則以法庭電腦滑鼠右鍵從螢幕調出之前審理筆錄,供被告及檢、辯三方閱讀,並告以要旨確認。而非專以審判長是否為「更新審理」一語之諭知,載明筆錄即認為合乎法律規定。

正好有空,乃專程提前進入高院專一法庭,觀審旁聽建築界行賄大案之審理。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寒股承辦葉世文貪污與趙藤雄行賄案,」合議庭審判長是即將外派升任院長,陪席與受命則為女法官,五名被告十名辯護律師,檢察官只有一位。庭訊中得悉上次審理期日104年10月8日,趙藤雄與魏春雄兩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具狀表示願意全部包括一審無罪部分依依照起訴意旨認罪。

由於此次再開辯論之審理期日104年12月14日距上次審理期日104年10月8日,已經相隔甚久,合議庭必需進行更新審理程序,審判長問明被告年籍資料後,果然有諭知:「再開辯論,請書記官朗讀前次審判筆錄,經被告承認無誤」、「更新審理程序」。由於司法院發布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同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因我國法庭已經全面實施數位錄音,法庭錄音亦有相當法律效力。

實際上,本案書記官在審理程序中,並未朗讀前次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7條,固有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惟因法庭已經全面實施錄音,且今日到庭旁聽媒體、民眾甚夥,耳目眾多。若有上訴或發回更審時主張更新程序不符程序,難保審判程序沒有瑕疵。

審判長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及被告答辯完畢,即行調查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規定,辯護人亦可對調查之證據表示意見。審判長首先提示證人之供述證據,在第1位至第10位證人之供述證據,果然有依照前開法條提示一件問意見一次,爾後從第11位證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並扣案證物,法庭只聽到審判長朗讀之聲音,與書記官為檢、辯與被告回答欄位一一打字填上「同前所述」或「沒有意見」,一件矚目大案進行至下午三點證據全部飛快提示完畢。

審理期間,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甚至蔡仁惠均表示願意全部包括一審無罪部分依依照起訴意旨認罪。葉世文辯稱:該三人一句認罪,同意檢察官起訴意旨之人事時地物,把責任推給他表示痛心,且關於原審判決新竹眷改部分因時間不符判決無罪部分,現在面臨改判有罪可能,感嘆司法不公平。葉世文之辯護律師亦強烈抨擊如要認罪,何不在一審認罪協商?如此將一審無罪部分拋棄而認罪,實務少見,亦有違我國刑事訴訟法,並以對立共犯之自白係在尋求貪污治罪條例之減刑及求緩刑之機會,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審判長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以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甚至蔡仁惠轉換為證人與被告葉世文對質,或依被告葉世文抗辯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案件進行至檢察官論告,檢察官除引用104年7月29日、10月8日之理由書外,並未多作說明或激情之論述。

科刑之意見,檢察官認被告趙藤雄、魏春雄2人雖可減輕但不宜緩刑;被告趙藤雄、魏春雄,蔡仁惠三人則請求輕判並願意為附條件之緩刑。蔡仁惠同為被告,並非被告趙藤雄之辯護律師,最後陳述卻為老闆趙藤雄求情,是否符合訴訟法之規定,值得探討。

全案於下午4點辯論終結,訂104年12月25日星期五聖誕節當天下午4點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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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寒股承辦葉世文貪污與趙藤雄行賄案,審判長劉嶽承陪席李麗珠受命法官郭豫珍,公訴檢察官戴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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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趙藤雄悲情換緩刑 檢不甩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三 12月 16, 2015 5:23 am

觀審趙藤雄案 趙為何認罪?
2015年12月15日13:53 蘋果日報

王炳梁(律師、前臺灣高等法院退休刑事庭庭長)

媒體報導建築大亨趙藤雄行賄案之前經辯論終結,臺灣高等法院原訂104年12月18日宣判,但趙藤雄等人聲請再開庭,在即將判決前,法院因其主動聲請裁定再開辯論,法官12月10日訊問時,趙藤雄及遠雄建設前副總魏春雄在法庭上,連原審判決新竹眷改案無罪部分,亦改口認罪坦承交付賄賂,請求減刑並給予緩刑。

由於過去在高院服務過18年,未曾旁聽過他庭開庭情形,引起好奇,想以本案做為學習對象。首先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結果合議庭係在104年11月9日下了再開辯論裁定,理由是「因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具狀表示對於被訴犯罪事實均認罪,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同年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通常法院辯論終結後,被告始提出證據聲請調查者,除有必要情形得再開辯論予以調查外,如果無此必要,並不會再開辯論,但有無再開辯論之必要,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法院一般為裁定時,多引用院建例稿「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此乃因應調查範圍可能有變化,少有具體描述,此次裁定是以其中兩位被告均認罪為理由,除於裁定內指定再進行準備程序期日外,並同時指定很日期很接近的辯論日期,且重大矚目案件只指定一個下午的庭期審理,司法實務確屬罕見。

再開辯論,除非合議庭法官有更易者外,若均同為前已參與審判之合議庭法官,應始終出庭,自法庭活動之中獲取心證而為判斷,並為確保其鮮明,法庭活動應以連續為原則,一旦間隔至十五日以上,即應重新更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甚明。所稱更新審判,係指廢棄以前實施之審判「程序」,重新再行審判「程序」之謂。

審判程序更新之規定,旨在促使法院於續行開庭時,重新實施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之程序,即須有更新審判程序之實質作為,傳統方式以朗讀之前審判筆錄供確認。新科技時代則以法庭電腦滑鼠右鍵從螢幕調出之前審理筆錄,供被告及檢、辯三方閱讀,並告以要旨確認。而非專以審判長是否為「更新審理」一語之諭知,載明筆錄即認為合乎法律規定。

正好有空,乃專程提前進入高院專一法庭,觀審旁聽建築界行賄大案之審理。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寒股承辦葉世文貪污與趙藤雄行賄案,」合議庭審判長是即將外派升任院長,陪席與受命則為女法官,五名被告十名辯護律師,檢察官只有一位。庭訊中得悉上次審理期日104年10月8日,趙藤雄與魏春雄兩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具狀表示願意全部包括一審無罪部分依依照起訴意旨認罪。

由於此次再開辯論之審理期日104年12月14日距上次審理期日104年10月8日,已經相隔甚久,合議庭必需進行更新審理程序,審判長問明被告年籍資料後,果然有諭知:「再開辯論,請書記官朗讀前次審判筆錄,經被告承認無誤」、「更新審理程序」。由於司法院發布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同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因我國法庭已經全面實施數位錄音,法庭錄音亦有相當法律效力。

實際上,本案書記官在審理程序中,並未朗讀前次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7條,固有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惟因法庭已經全面實施錄音,且今日到庭旁聽媒體、民眾甚夥,耳目眾多。若有上訴或發回更審時主張更新程序不符程序,難保審判程序沒有瑕疵。

審判長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及被告答辯完畢,即行調查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規定,辯護人亦可對調查之證據表示意見。審判長首先提示證人之供述證據,在第1位至第10位證人之供述證據,果然有依照前開法條提示一件問意見一次,爾後從第11位證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並扣案證物,法庭只聽到審判長朗讀之聲音,與書記官為檢、辯與被告回答欄位一一打字填上「同前所述」或「沒有意見」,一件矚目大案進行至下午三點證據全部飛快提示完畢。

審理期間,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甚至蔡仁惠均表示願意全部包括一審無罪部分依依照起訴意旨認罪。葉世文辯稱:該三人一句認罪,同意檢察官起訴意旨之人事時地物,把責任推給他表示痛心,且關於原審判決新竹眷改部分因時間不符判決無罪部分,現在面臨改判有罪可能,感嘆司法不公平。葉世文之辯護律師亦強烈抨擊如要認罪,何不在一審認罪協商?如此將一審無罪部分拋棄而認罪,實務少見,亦有違我國刑事訴訟法,並以對立共犯之自白係在尋求貪污治罪條例之減刑及求緩刑之機會,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審判長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以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甚至蔡仁惠轉換為證人與被告葉世文對質,或依被告葉世文抗辯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案件進行至檢察官論告,檢察官除引用104年7月29日、10月8日之理由書外,並未多作說明或激情之論述。

科刑之意見,檢察官認被告趙藤雄、魏春雄2人雖可減輕但不宜緩刑;被告趙藤雄、魏春雄,蔡仁惠三人則請求輕判並願意為附條件之緩刑。蔡仁惠同為被告,並非被告趙藤雄之辯護律師,最後陳述卻為老闆趙藤雄求情,是否符合訴訟法之規定,值得探討。

全案於下午4點辯論終結,訂104年12月25日星期五聖誕節當天下午4點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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