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減振仲裁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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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減振仲裁 二審敗訴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12月 07, 2015 12:00 am

南科減振仲裁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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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6 02:54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謝進盛/台南報導

南科高鐵減振弊案9年前震驚政商,最後官員都獲判無罪,但全案最受爭議的是包商以「廢輪胎橡膠粒」做彈性減振牆,南科管理局以材料不符規定,暫停估驗。包商訴請仲裁,判南科須給5億7千多萬元。南科訴請撤銷仲裁判斷,一審獲勝,不用給錢;但二審改判南科敗訴。南科表示,將再上訴。

南科在2004年與包商簽訂減振工程契約,其中被動減振工程是在距離高鐵結構50公尺處設置「彈性減振牆」,降低地表震動,達到減振效能。

依照契約所訂,被動減振工程所使用的彈性減振材料每立方公尺近六萬元,南科先支付已勘驗工程5億3500多萬元。但2006年台南地檢署發現所使用的彈性減振材料是「廢輪胎橡膠粒」,南科認為與規定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材質不同,暫停後續工程勘驗。

包商不服,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求給付彈性減振等工程共9億9200多萬。仲裁協會認為廢輪胎橡膠粒每立方公尺單價僅2萬1000多元,經扣除懲罰性違約金,判南科須給付2億1936萬元的彈性減振材費用。

包商仍不服,再提仲裁,仲裁協會判南科應再給付5億7500多萬。南科也不服,向台南地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法官認為仲裁協會第一次的仲裁判斷有既判力,不得另提仲裁,判南科無須再給錢。

包商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仲裁判斷有重大瑕疵時,法院才能介入並撤銷;但仲裁庭第二次的判斷,未違背法令,駁回撤銷仲裁判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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