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遭撞死 宋姓教師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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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遭撞死 宋姓教師無罪定讞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日 12月 06, 2015 11:59 pm

學童遭撞死 宋姓教師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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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6 02:54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花蓮縣一所幼兒園兩年前校外教學,發生許姓學童衝向快車道遭小貨車撞死意外。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宋姓及洪姓女教師各四月徒刑,但二審認為死者主要由洪女照顧,宋女無過失,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洪姓女教師一、二審都判刑四月、緩刑兩年,因未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這所幼兒園前年1月校外教學,許姓學童下車後,掙脫洪姓女老師的手衝向大馬路,遭小貨車撞上,送醫不治。一審法院認定隨車的宋女、洪女有照顧學童的義務,判處兩人各四月徒刑、緩刑兩年;上訴二審。

宋女辯稱,洪女事先要她照顧其他學童並拍照,她已盡力注意、沒有過失。宋女的律師則稱,宋女是由鄉公所調派到幼稚園支援,依照契約內容,負責幼兒保育和行政業務,非專責照顧死者;有疏失的是洪女。

法院調查,依照幼兒園司機、園長證詞,可知宋女是依照洪女分配,負責照顧其他學童和照相,不能因為死者意外死亡,就認定宋女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

此外,當時宋女與其他學童先行下車準備拍照,死者由洪女牽手最後下車,但死者後來掙脫洪女的手,往快車道衝去,立即遭小貨車撞上,事情發生在一瞬間,因此宋女無法照顧到死者,沒有疏失。




選戰新聞不漏接 快加入聯合新聞網粉絲團南科減振仲裁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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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6 02:54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謝進盛/台南報導

南科高鐵減振弊案9年前震驚政商,最後官員都獲判無罪,但全案最受爭議的是包商以「廢輪胎橡膠粒」做彈性減振牆,南科管理局以材料不符規定,暫停估驗。包商訴請仲裁,判南科須給5億7千多萬元。南科訴請撤銷仲裁判斷,一審獲勝,不用給錢;但二審改判南科敗訴。南科表示,將再上訴。

南科在2004年與包商簽訂減振工程契約,其中被動減振工程是在距離高鐵結構50公尺處設置「彈性減振牆」,降低地表震動,達到減振效能。

依照契約所訂,被動減振工程所使用的彈性減振材料每立方公尺近六萬元,南科先支付已勘驗工程5億3500多萬元。但2006年台南地檢署發現所使用的彈性減振材料是「廢輪胎橡膠粒」,南科認為與規定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材質不同,暫停後續工程勘驗。

包商不服,向仲裁協會聲請仲裁,請求給付彈性減振等工程共9億9200多萬。仲裁協會認為廢輪胎橡膠粒每立方公尺單價僅2萬1000多元,經扣除懲罰性違約金,判南科須給付2億1936萬元的彈性減振材費用。

包商仍不服,再提仲裁,仲裁協會判南科應再給付5億7500多萬。南科也不服,向台南地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法官認為仲裁協會第一次的仲裁判斷有既判力,不得另提仲裁,判南科無須再給錢。

包商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仲裁判斷有重大瑕疵時,法院才能介入並撤銷;但仲裁庭第二次的判斷,未違背法令,駁回撤銷仲裁判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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