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富可敵國'''''''''法院輕縱被告'''''''社會向下沉淪(吳巡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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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富可敵國'''''''''法院輕縱被告'''''''社會向下沉淪(吳巡龍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12月 04, 2015 8:42 am

法院輕縱被告社會向下沉淪(吳巡龍)
2015年12月04日蘋果日報
近日彰化地院頂新案無罪判決,百姓罵聲四起,院檢互相指責。被告富可敵國,於是乎持被告立場的媒體及配合文章洋洋灑灑,以讚美法官有骨氣、指責檢察官草率起訴,來達到其私心。社會大眾再次無法正確判斷誰是誰非,只加深對司法的失望。
檢視我國《食安法》,第3條規定「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15條規定食品(含原料)或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或「違法添加物」等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出入。此法規定清清楚楚,用於本案,其實並無法律漏洞。
再檢視本案判決書,證人聯發商行負責人吳○○、溪畔肉圓店黃○○、維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採購課長李○○、仁發豆餡行黃○○、明芳餅行吳○○、新基發實業公司負責人林○○、志忠有限公司經理姚○○等人均一致證稱:如果知道頂新公司的精製豬油摻有飼料用油,就不會購買。


法律無法嚇阻犯罪
本案判決書卻認為:「本案油品尚難認為不能進入食品供應鏈已如前述,依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本案油品確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而其餘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應係嗣後始發生之事實,應純屬其等事後受事件報導後之感受,無從認定其等於購買被告頂新公司油品時,有何因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形,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即難以詐欺取財罪論罪科刑。」諸多證人明明證稱受騙,本判決書輕描淡寫後卻認為這些證人都沒有陷於錯誤。
不論檢察官或法官,人都會犯錯,本案承辦檢察官若犯錯,吾人贊同對該檢察官糾錯,必要時並適當懲戒,以避免再犯。但目前台灣法院斷案多輕縱被告,法律無法嚇阻犯罪,作奸犯科者有利可圖,而形成一個向下沉淪的社會。少數執法嚴正者,自知無力扭轉大環境,逐漸加入沉淪行列。這究竟是何人之過?

現任澎湖檢察官、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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