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大便說」產生的決堤效應(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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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大便說」產生的決堤效應(林鈺雄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12月 01, 2015 11:54 pm

焦點評論:「大便說」產生的決堤效應(林鈺雄)
2015年12月01日 更多專欄文章
頂新無罪判決一出,滅頂運動受挫,到底問題何在?一時之間,鄉民公審(恐龍法官說)、見縫插針(檢方舉證不足說)、推諉責任(立法疏漏說),各種診斷甚囂塵上,戰況激烈,連選情低迷的朱立倫也來湊熱鬧,說要修改《食安法》替全民把關。


千錯萬錯,一切又都是《食安法》的錯了嗎?8年之內歷經8次修正的《食安法》,雖然離歐盟法水平仍相去甚遠,但也有一些已經跟上歐盟法的立法原則。例如,無論是病死豬、地溝油、飼料油或餿水油事件,關鍵之一在於究竟《食安法》是僅規範「成品」,抑或也管制「原料」?是否只要終極「成品」無害,「原料」就在非所問?
關此,我國《食安法》的立場早已同歐盟法,本無誤解的可能。《食安法》第3條立法定義已經開宗明義指出「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9條管制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第15條規定,食品(含原料!)或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或「違法添加物」等情形者,一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出入,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都不行;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簡言之,《食安法》從頭到尾一路管制「原料、製程及成品」,並無疑義。就算是病死豬割下來的油脂,經過精煉後,技術上也可能使「成品油」達到符合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如酸價、重金屬、黃麴毒素),但一來,猶如消基會檢驗長、清大化學系教授凌永健所指出:重點在於那些驗不到(或根本未抽驗)的物質。

至少應在包裝標示
試問消費者何來義務承擔此風險?二來,以餿水油或酸敗廚餘(如近日四大超商回收廚餘流入食品供應鏈事件)為例,《食安法》禁止將變質、腐敗或有毒、有害等原料,「製造、加工、調配」為食品,既然從「原料端」開始就已明文禁止製造、加工為食品,試問縱使精煉後的後端成品油未驗出有害物質或合乎標準,真的不會違反《食安法》嗎?
當然,有人會反駁:「化糞池裡的水,經過蒸餾也有人敢喝。」但姑且不論「蒸餾水」和「精煉油」的殘餘雜質根本不能相提並論(這是ABC),這裡還要注意另一個管制處罰規定:標示不實。
如果食品業者哪天異想天開,販售起這種「純水」,除應先得主管機關核可始得上市外,還應清楚標示「本瓶裝水由糞水蒸餾後製成,無毒無害,請安心飲用。」至少不要讓消費者陷於錯誤吧?同理,就算相信科學萬能而採取「人吃大便說」(指精煉後的大便也可以吃),那麼,至少應依法在精煉罐頭包裝標示一下「大便原料」,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吧?

食安管制恐將破功
平心而論,頂新判決孰是孰非,在諸多基礎事實釐清之前,恐難論斷。然而,法律解釋的出發點如果偏差(誤以為我國《食安法》只管成品合格、不問原料來源),法庭攻防的立足點就會失焦。筆者從我國的食安法制出發,關心的不是魏應充該不該去坐牢,而是「人吃大便說」將會對我國辛辛苦苦建構起來的整套食安體系,產生始料未及的「決堤效應」,食安管制恐自此破功,試問消費者何辜?
就事論事,在法言法。既然彰檢已經決定上訴,就還給審判獨立空間,讓上級審程序來釐清這些專業疑義吧!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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