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是恐龍嗎 (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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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的是恐龍嗎 (吳景欽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11月 30, 2015 11:55 pm

法官真的是恐龍嗎 (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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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的頂新案,魏應充在內的6名被告,全經彰化地院判處無罪,因與人民期待有極大落差,致引發輿論反彈,甚至被指為是恐龍判決。惟如此的指摘,真的有道理嗎?
針對頂新案,檢察官起訴魏應充等的罪名,雖有偽造文書、詐欺與製造妨害衛生飲食品等罪,但在法條相互競合的適用邏輯下,真正攻防重點,實在於刑責最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而根據此條文第2項,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若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可謂輕。只是在不可能每種添加物皆有臨床實驗或大量的研究報告,再加以環境污染與個人體質種種因素交錯影響下,即便眾人皆曰有害,要在法庭證明此等關聯,卻有其困難。
也因違法添加對人體損害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才規定有,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有不法添加,就算於身體健康無損,亦得受刑事處罰。因此,在頂新案裡,只要能證明原料油來自於餿水油或病豬死體等,就可定被告於罪。
所以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實就可證明是違法添加,法官以精煉後即可去除來加以否定,似於法有違,也必引來「大便精煉即可食用」之譏諷。
惟須注意的是,在主管機關無頒布明確標準,驗出重金屬,是否就可與餿水油劃上等號,實得打個大問號,致僅能是種合理懷疑。尤其是在檢驗過程與精確度,屢屢遭被告律師質疑下,此等證據的證明力就會逐步減弱。故要認定被告有罪,就完全繫於原料油製造廠有用地溝油或病死豬一事。


舉證不力才該指責
只是此案裡,原料油製造廠乃在越南,在台、越僅有民事、而無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難於案發第一時間,請求越南官方立即為刑事證據保全,就算事後,我方派人前往探尋,已無濟於事。
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不符合民眾的正義期待乃屬當然,卻難冠以恐龍之名,或許檢察官舉證不力,才是最該被指責。只是司法者對魏應充等被告,極盡所能為有利的顧慮,確實符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但這些刑事司法最基本保障,是否會廣澤於平民百姓,而非僅限富商巨賈,肯定是頂新案審判,最該被檢驗之處。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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