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就事論事談司改 (高榮志

版主: 台灣之聲

焦點評論:就事論事談司改 (高榮志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11月 30, 2015 11:54 pm

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
焦點評論:就事論事談司改 (高榮志)
2015年11月30日 更多專欄文章
一周來民間司改會的「司法陽光網」受到圍剿,尤以周一陳瑞仁檢察官與林鈺雄教授的投書最動見觀瞻。可惜的是,後續的討論越見發散,甚至讓政治口水淹沒了真正的焦點。


司改會陽光網的立場已經很清楚:內容錯誤道歉,請原諒我們資料蒐集不易,尤其是長期不太能監督到的檢察官。
不甚公允的獎懲紀錄是否應該全部放上可以斟酌,司法院和法務部向來不太合理的積案考評方式,才是片面扭曲法官和檢察官實際表現的真正元兇。至於基本資料應該建置到何種程度,更是應該對話討論,性別、期別、出生年份應否擺上,見仁見智。如果連姓名和職務經歷都要刪除,就表示連最低程度的資訊公開也不願意。除此之外,我們並沒有擺上任何的個人資訊,甚至也聽進去願意與我們對話法官檢察官的建議,把新聞媒體的報導撤除。

無限等待被說黑箱
雖素昧平生,但個人對陳瑞仁檢察官有很高的敬意。以陳檢為首的一群改革派檢察官,無私無我,對外掃蕩貪瀆黑金,對內抵抗高層干預,有時聽聞友人談到南韓,政經發展類似台灣,檢察官卻獨大,還常結合政治勢力打擊政敵,行徑乖張。台灣沒有走上這樣的道路,多少要歸功於這批無私又不求官的檢察前輩,功勞不容抹煞。林鈺雄老師早是《刑事訴訟法》的大師,也常合作法案的推動,學問與見識毋庸置疑。
只是,他們的批評,或許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或欠缺對話的誤解,2位前輩提到的修法過程,值得討論。
陳檢講密室協商實在言重,至少就筆者知悉的4年以來,司法法制甚是專業,立法院定會邀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參與協商,就算是民間遊說要求提出的法案,立法委員多堅持要等待官方的對案出爐。至於官方或立委要邀請哪些學者諮詢或協助,實在不是我們所能置喙。
《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和法務部會銜提出,為了因應馬總統通過兩公約的修正,法案整整談了4年多,歷經至少司法院2位廳長、法務部4個司長,尤其是法務部,每次新官上任就不認前帳。法案談談停停,議事被嚴重延宕,會期結束在即,無限的等待被說成黑箱,真的覺得立委實在是脾氣修養過佳。

不怕藍綠立委合作
近期由民間主動提起的法案,大概就屬錄音光碟與支付命令的修正。錄音光碟是司法院先片面修改規定,說禁就禁,才會讓律師與當事人跳腳,促成修法,林教授也參與甚深。我們確實力推支付命令,但並不認為有「製造更多的問題」,卻確實能化解一般人民的無助困境。扯到藍綠之爭更顯無稽,以支付命令為例,正是藍綠立委通力合作的典範,立法委員解決人民的問題,何錯之有?
太陽花運動之後,相信更多人願意投身關切公眾事務,放任不理,就是棄絕自己的公民權。修法難免政治角力,我們不害怕和藍綠立委合作,只要能就事論事,無私為民,就是我們的夥伴。抹藍抹綠的抹黑,就省點力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法官真的是恐龍嗎 (吳景欽)
2015年11月30日 更多專欄文章
喧騰一時的頂新案,魏應充在內的6名被告,全經彰化地院判處無罪,因與人民期待有極大落差,致引發輿論反彈,甚至被指為是恐龍判決。惟如此的指摘,真的有道理嗎?
針對頂新案,檢察官起訴魏應充等的罪名,雖有偽造文書、詐欺與製造妨害衛生飲食品等罪,但在法條相互競合的適用邏輯下,真正攻防重點,實在於刑責最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而根據此條文第2項,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若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不可謂輕。只是在不可能每種添加物皆有臨床實驗或大量的研究報告,再加以環境污染與個人體質種種因素交錯影響下,即便眾人皆曰有害,要在法庭證明此等關聯,卻有其困難。
也因違法添加對人體損害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才規定有,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有不法添加,就算於身體健康無損,亦得受刑事處罰。因此,在頂新案裡,只要能證明原料油來自於餿水油或病豬死體等,就可定被告於罪。
所以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實就可證明是違法添加,法官以精煉後即可去除來加以否定,似於法有違,也必引來「大便精煉即可食用」之譏諷。
惟須注意的是,在主管機關無頒布明確標準,驗出重金屬,是否就可與餿水油劃上等號,實得打個大問號,致僅能是種合理懷疑。尤其是在檢驗過程與精確度,屢屢遭被告律師質疑下,此等證據的證明力就會逐步減弱。故要認定被告有罪,就完全繫於原料油製造廠有用地溝油或病死豬一事。


舉證不力才該指責
只是此案裡,原料油製造廠乃在越南,在台、越僅有民事、而無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難於案發第一時間,請求越南官方立即為刑事證據保全,就算事後,我方派人前往探尋,已無濟於事。
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不符合民眾的正義期待乃屬當然,卻難冠以恐龍之名,或許檢察官舉證不力,才是最該被指責。只是司法者對魏應充等被告,極盡所能為有利的顧慮,確實符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但這些刑事司法最基本保障,是否會廣澤於平民百姓,而非僅限富商巨賈,肯定是頂新案審判,最該被檢驗之處。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回到 台灣之聲私(輸)法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4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