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6人判無罪 是法官恐龍或檢方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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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6人判無罪 是法官恐龍或檢方輕率?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1月 28, 2015 11:56 pm

頂新案6人判無罪 是法官恐龍或檢方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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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13:54 聯合晚報 記者吳志雲/特稿


頂新案昨天宣判,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六名被告獲判無罪。 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頂新案昨天宣判,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六名被告獲判無罪的結果,似乎令社會大眾難以接受,而這項極大的落差,究竟是法官的「恐龍」?還是檢方的「輕率」?平心靜氣,回到事件重新檢驗,結果不難判斷。
在過去,有不少社會矚目的案件中,由於「偵查不公開」,在案情不明的情況下,檢警經常可輕易「主導」輿論方向,但是到了法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攤在陽光下,一分一毫的指訴,都必須拿出證據;此時,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地位對等,誰也占不了便宜,要定罪就要說服法庭上的合議庭。

在這樣保障人權的制度下,檢察系統必須痛定思痛,尤其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的偵辦,應以「法院」的標準來蒐證、認定,不應先入為主,甚至隨媒體、行政部門起舞,率以起訴;如此,換來無罪或輕判的結果,只會讓民眾更加誤解司法。

以19年前的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命案為例,之前的江國慶已遭軍檢、軍法草率起訴、審判最後被槍決,沒想到前兩年,北檢重起調查時,又將「疑為元凶」的許榮洲草率起訴,所幸法院把關,將許判決無罪確定,才未造成憾事,但在過程中,無疑又一次重傷司法。

回到頂新案,彰化檢方去年在極短的時間,快速偵結頂新案並對被告求以重刑,當時獲得社會的掌聲;但是案件到了法院,也因為起訴貪快,導致蒐證不足,一年來在法庭上,檢方面對律師團的猛烈攻防時,即顯得有些捉襟見肘,如今,再對照昨日彰化地院的判決結果,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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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頂新案6人判無罪 是法官恐龍或檢方輕率?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1月 28, 2015 11:58 pm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歷審裁判 |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1,台上,1918
【裁判日期】 1010419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一00年四月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
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
字第四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所為論處被告吳秀和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
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一)、被告受無罪推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證明被告有罪之義務盡在檢
察官,檢察官就被告刑罰權存在之事實,未盡舉證責任,即應為
無罪之諭知,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此部分之不利證據,同法第一
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公平正義之維護」,專指利益於被告之
事項,法院始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此為本院最近見解。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係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九十八條之立法例修正,參以彼邦學說及實務見解,針對所
謂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多認為在一定的情況下(證據之存在甚明
顯,其調查亦甚容易,且如不調查則明顯有致違反正義結果之虞
者),法院有促使檢察官立證之義務,則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於
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
虞,且有調查可能者,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參照)。法院已盡其曉諭聲請
調查證據之義務,檢察官仍不為聲請或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法
院未為調查,即無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規定,
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以界定法院澄清義務之底限。惟法
院如未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以致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
澄清者,即逕以證據不足而諭知無罪,自屬審理未盡之理由不備
,且不無事實之誤認,此等不備當然對判決有重要之影響。原判
決依據證人鄭秀綢之證詞,憑以認定如其附表編號一面額新台幣
(下同)一千八百萬元之本票,除金額(以機器打字)及發票人
陳林梅(已去世)之印文外,其餘票據應記載事項及受款人「吳
秀和」,均係鄭秀綢受陳根旺(已歿,鄭秀綢之父)及被告之指
示補載完成,並以卷附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同意書,記載系
爭本票係用以支付被告購屋款及利息,及被告曾以乃妻名義向陳
永田(即陳林梅之夫)購屋一棟,約定買賣總價四百八十萬元(
其中百分之七十銀行貸款),資為被告無與陳根旺共同偽造系爭
本票之論據。然證人鄭秀綢於原審第一次更審前結稱:上開同意
書係被告所偽造,伊於九十二年六月始看見該紙同意書等語(見
原審上訴卷第一五六頁),自屬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
據,且與同意書所載系爭本票係給付被告購屋款及利息等詞是否
實在,至有關係。況即令被告承買之房屋,如其所言已解除契約
無訛,然依系爭本票之金額與解約後陳永田應負賠償責任之約定
(見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一八二號卷第五九頁收據)存有顯不相
當之情形,則陳林梅是否或何以同意簽發系爭空白本票,即饒堪
研求。鄭秀綢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與系爭本票簽發之真正與
否具關聯性,原審未促使檢察官就此疑義為必要之舉證以資釐清
,以致事實仍屬不明,即逕以縱使系爭本票與同意書係出於陳根
旺所偽造,亦難令被告同負其責,而諭知無罪,殊難謂無審理未
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二)、起訴書已敘及被告於八十五年四
月二十六日持系爭本票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犯
行,並認與另犯偽造系爭本票間牽連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
旨。則本票是否偽造與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基本事實相同,茲被告並不否認上開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以及坦認當時其與陳林梅間並無債權關係存在
等事實,原判決理由六、以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犯罪不能證明
,被告上開自白之事實未經起訴,而未予審究,自有可議。檢察
官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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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頂新案6人判無罪 是法官恐龍或檢方輕率?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六 11月 28, 2015 11:59 pm

頂新集團劣油案昨(27日)一審魏應充等人被宣判無罪,審判結果引發大量民眾不滿,許多明星藝人也在社群網站在做出抨擊,田馥甄(Hebe)在臉書上更以「IS不用出動,因為這個判決就是一個恐怖攻擊。」網友也在下面留言感嘆「無能政府、無良財團就是人民悲歌」也有網友表示還是只能靠大家團結才能「滅頂」,要大眾一起努力別當健忘的台灣人。
文字 / 追星圖擊隊 , 圖片 / 擷自田馥甄臉書 。 資料來源/追星圖擊隊 20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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